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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思月1976年在內地貴州出生,身形嬌小,人稱「阿月」,隨母親及做生意的胞弟在深圳居住。
2007年,錢思月到香港定居,在酒樓做侍應,晚上到其他食肆「炒散」(非固定散工),認識點心師傅「肥仔梁」,兩人結婚。
2008年,錢思月誕下一名女兒,一家亖口居於上水一個劏房單位。
錢思月與朋友劉石秀一起走水貨,賺到錢後,在深圳布吉及大鵬灣購買一個住宅單位及一間商舖出租。
2010年,錢思月再誕下一名女兒,為兩名女兒購買五十萬元教育基金保險,讓兩人長大後有足夠錢讀大學。
2011年,「肥仔梁」炒燶股票,獨自到新加坡避債。
錢思月為節省開支,將劏房一個牀位,租給男同事「落場」時休息。
(「落場」是食店午市與晚市之間,員工的休息時間。)
兩個月後,「肥仔梁」由新架坡返回香港,見劏房內有男人衣物,懷疑錢思月紅杏出牆,痛毆錢思月,驚動警方到場。
兩人離婚收場,兩女兒隨「肥仔梁」搬走。
2012年,錢思月在上水新豐路一間私房菜餐廳任職侍應,認識點心師傳郭威成。
郭威成1982年出生,眼大大、身材頗為健碩,已婚。
郭威成年輕時因犯事判入教導所,共有六次案底,包括偷竊、藏有他人身份證、不付款離開、售賣未完稅貨品、越柙、拒捕。
郭威成出軌與錢思月相好,兩人愛得癡纏,經常「攬頭攬頸,由走廊攬到落街」。
郭威成與妻子離婚後,以月租二千多元,租住上水新祥街二號唐樓閣樓,一間約六十呎劏房同居。
錢思月認識鄰房的「偉哥」,兩人上契。
2013年,錢思月誕下一名兒子,兩人都不願照顧兒子,郭威成找馬碧雲做保母照顧兒子。
郭威成因背部工傷休假,等候判傷期間經常與街坊賭錢,與保母漸生戀情。
錢思月發現兩人態度親暱,辭退保母,將兒子交給閨蜜照顧。
郭威成判傷後不再工作,靠錢思月供養。
2014年10月6日,郭威成犯下與暴力有關罪行,判守行為十二個月。
2015年4月30日,錢思月到北區醫院求醫,醫生發現臉頸受傷,懷疑有家暴案件,通知警方。
警方轉介至社工跟進,安排錢思月到黃大仙社福機構暫住。
5月1日,錢思月轉到大埔泮涌新村67-68號地舖,泮涌村皇家私家菜任職。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認為,現己結業的皇家私家菜,臘味飯最好味。)
5月8日,郭威成以結婚為理由,接錢思月回家。
5月13日早上,錢思月起牀準備返工,郭威成情緒失控,掐死錢思月,將屍體放入一個黑色行李篋。
郭威成帶兒子到馬碧雲家中,表現很散漫不精神和不集中,不斷說自己「唔想做人」、「已經返唔到轉頭」、「做錯嘢」等,叫她照顧兒子後離開。
早上八時,郭威成將行李篋拖離住所,步行十多分鐘,經一條通往石湖新村小徑,走至六百公尺外劉石秀住所旁邊,將行李篋放在樹林內。
郭威成到附近五金舖買水泥、沙石、鐵鏟,以手推車將行李篋運返村口,掘出一個約一呎深坑洞。
從行李篋中取出屍體,放在坑洞,以鐵鏟混合水泥及沙石,埋填藏屍坑洞。
劉石秀看見郭威成拿鐵剷混合水泥,郭威成拒絕透露原因。
劉石秀稍後途經,發現地面已鋪上水泥。
郭威成將桶及手推車,放在劉石秀家中。
傍晚,郭威成再找馬碧雲,表示已經「搞掂咗」,馬碧雲理解意思是已把屍體處理掉。
錢思月沒有上班,同事向郭威成查詢,郭威成說錢思月有急事回鄉。
5月23日,郭威成與兒子搬到馬碧雲家中居住。
5月26日,警方調查錢思月家暴案,到劏房調查,劏房內無人。
6月4日,錢思月沒有如常出席燭光晚會,「偉哥」認為有可疑報警。
6月5日,大埔警區重案組警員劉仲成與同袍,在馬碧雲家中找到郭威成,以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將他拘捕。
郭威成拒捕,說「我無打過佢,我都搵唔到佢」,「頗為強壯,不斷掙扎」,最終被制服。
郭威成在上水警署補錄口供,稱不記得當日所發生的事,不清楚錢思月在哪裏,沒有她的聯絡方法。
6月6日,探員為郭威成警誡錄影會面,當時並不知道錢思月已遭郭威成殺害埋屍。
郭威成以為探員問她為何殺死錢思月,招認殺人,案件由大埔警區重案組跟進。
6月7日,多名探員押郭威成到埋屍地點調查,法醫潘偉明到場協助。
下午二時,消防員試圖打破水泥塊時,潘偉明囑咐小心,以免損毀遺體。
屍體雙腿與褲子先「出土」,消防員與潘偉明用小鐵鏟和手,清除黏在屍體上的水泥。
為保持屍體完整,消防處出動「坍塌搜救隊」,帶備發電機、電鋸、鐵筆等工具到場。
晚上七時半,消防員掘出錢思月遺體。
錢思月長髮披肩,身穿黑色連身裙、戴頸鏈、赤腳。
屍體嚴重腐爛、無法以肉眼驗證身份。
仵工用膠袋包裹屍體,由黑箱車移送殮房。
探員押郭威成回警署進一步調查,在現場檢走一部手推車及一個膠桶。
大埔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李桂華表示,疑兇無精神病記錄,有人承認錯手殺死女友,案件不排除涉及感情及金錢問題,年僅兩歲的兒子已暫交社署代為照顧。
晚上十一時許,現場解封後,一名腰部有紋身男子到場,向埋屍位置跪拜三下,大叫:「阿嫂,對你唔住!」
男子乘坐平治房車離去,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晚上,郭威成身體不適,需送院治理,其後再押返警署,被落案控以一項謀殺罪名,明天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6月8日,郭威成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透露,有人目睹郭威成在石湖新村埋屍地點挖掘,警方要安排目擊者認人,要求繼續收押郭威成調查。
代表郭威成的律師,在庭上投訴郭威成被捕時遭五名便衣警員毆打。
郭威成擔心在警署內未能洗澡,反對繼續由警方收押。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2日再訊,讓控方安排認人手續,郭威成暫毋須答辯,繼續還押警方看管。
早上九時許,兩名重案組探員與一名軍裝警員,到達沙田富山殮房進一步確認女死者身份,逗留約一個半小時離開。
法醫潘偉明驗屍時發現,屍體已開始腐化,身體軟組織脫落,無法驗出屍體有無瘀傷擦傷。
頭骨、肋骨等無骨折,頸部甲狀腺軟骨有骨折,已找不到折斷位置,可能在腐化過程中掉落。
骨折部份無任何癒合跡象,顯示在骨折後立即或在短時間內死亡。
骨折成因,可以是由拳打腳踢,或向頸施用重壓所致,於數秒或數分鐘內死亡。
郭威成在警誡錄影會面時說,與錢思月自育有小孩後「無人肯湊個仔,嗌交多過食飯」,大家都感到煩厭。
錢思月每日都會提起他要支付贍養費給前妻,令他覺得「好煩」。
案發前一晚,兩人再為錢銀問題爭執繼而動手,雙方都想同歸於盡。
錢思月用電線綁他的頸,被他剪斷後,緊扼錢思月頸約四分鐘。
當時屋內沒有開燈,「黑蚊蚊,開番燈就見到佢反曬白眼,好驚。」確認已無生命跡象後,「無神神揑死咗佢」,「我自己都驚」,未想過要如何處理,「瞓喺牀度,唔知點算。」
郭威成害怕兒子會變成孤兒,要入住孤兒院,沒有報警。
在牀上輾轉反側大約四小時後,用行李箱將屍體拖到上水天平邨一株大樹底,到五金舖購買鏟、沙及水泥埋屍。
10月2日,郭威成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加控一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藏罪名。
郭威成暫毋須答辯,案件將於下月1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的程序。
2107年2月17日,郭威成解上高等法院受審時,否認謀殺罪,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罪。
控方不接納,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2月20日,馬碧雲出庭作證時表示,郭威成很照顧家庭,談到錢時很易暴躁發忟憎,見過郭威成與錢思月為錢銀問題拗撬。
代表郭威成的律師在庭上指出,劉仲成與同袍,拘捕郭威成時毆打他。
劉仲成為打傷郭威成找藉口,以拒捕罪拘捕。
劉仲成承認以拒捕罪拘捕郭威成前,沒按規矩作出警告,但不同意郭威成沒有反抗或試圖逃走。
2月26日,郭威成在庭上自辯時說,案發前一晚見錢思月身穿透視裙,從鄰居「偉哥」房間步出,追問是否曾與「偉哥」性交。
錢思月聞言即掐他的頸,他自衞作出反掐,之後雙雙入睡。
翌早起牀,發現錢思月鼻孔流血身亡,他感驚慌但認為「無理由」是自己扼斃她,因為錢思月半夜「曾經起過身」。
控方指出,郭威成殺害錢思月後,不久即與馬碧雲同居。
郭威成自辯時否認,稱殺人後不敢回家,一直租住上水的酒店。
他承認殺人後曾與馬碧雲見面,叫對方好好照顧自己的兒子。
郭威成說,怕兒子沒人照顧,未敢自首,直到前年6月6日,馬碧雲突稱已報警,他才在馬碧雲寓所等待警察。
警員拘捕他時,在房內、車上、警署毆打及恐嚇他。
3月5日早上十時,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
下午二時,一致裁定郭威成謀殺罪名不成立,相信他在挑釁下殺人,交替控罪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出,郭威成早前承認一項誤殺罪名,不獲控方接納。
根據陪審團裁定,明顯不接納因為自衛殺人,而是出於挑釁下緊扼錢思月頸部,有意圖殺死或令身體嚴重受傷。
法官斥責郭威成與錢思月相處時間不短,育有下一代。
郭威成因金錢問題襲擊錢思月,殺人沒即時尋求任何協助或救護,反而將屍體放入行李箱,挖洞用水泥於樹下藏屍,剝奪應有體面及禮待埋葬,怒斥「可恥、冷血、野蠻、不人道」。
非法處理屍體罪最高刑期為七年,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判監兩年。
誤殺罪判監十二年,非法處理屍體罪判監兩年,其中一年同期執行,共入獄十三年。
附錄:交替控罪
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多以兩罪為一組,一般是一項主要控罪(如謀殺),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控罪(如誤殺)。
控方顧慮案中證據未必足以支持主要控罪,或因案情複雜不能確定案中證據,可以交替方式提告,確保不會因為證據不足或「告錯罪」,令被告得以全身而退。
顧名思義,「交替」控罪只能二選其一,不會兩罪同時罪成。
法庭或陪審團裁決時,須先考慮較嚴重的主要控罪,主要控罪不成立,才會考慮交替控罪。
控方新增交替控罪,不等於「加控」被告另一項獨立控罪。
交替控罪可以俗稱「大包細」罪行的隱含形式出現,法律上稱為「交替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
「大包細」是指有些嚴重罪行的控罪元素,本身已包含一項較輕罪行。
例如「暴動」罪兩個元素,是「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破壞社會安寧」,當中包含較輕微的「非法集結」罪。
2019年反修例示威,首宗開審的暴動案「赴湯杜火案」,控方引用「大包細」條文,要求法庭同時考慮非法集結罪,作為暴動的交替控罪。
「強姦」及「非禮」,也是「大包細」罪行常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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