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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杏媚1973年出生,1990年結婚。
1991年,霍杏媚犯下偷竊等罪行,離婚。

2000年,霍杏媚與家人開設美容院,後轉職自僱化妝師,月入約兩萬。
霍杏媚母親患上癌症,節衣縮食獨力照顧。

2001年,霍杏媚開始服用安眠藥,性情大變,覺得自己「失去家人的愛」。
求診精神科,診斷患適應障礙及抑鬱,須定時覆診,最終失去化妝師工作。

2013年6月27日,霍杏媚到西環卑路乍街榮豐珠寶金行,花約半小時看金飾,最終以現金不足為由沒有購買。

6月28日,霍杏媚再到榮豐,表示欲購買前一天看過的金飾。
店員填寫發票,霍杏媚從手袋拿出一把刀,指嚇金舖內兩名店員,劫去價值約二萬元二千元的金鏈、金吊墜、金手鐲後逃去,說「等錢救命」,叫店員別追。

警方接報到場調查,附近金行職員說霍杏媚曾到店鋪看金飾,被拍下照片。

霍杏媚將搶來的金吊墜及金頸鏈,以一萬一千元賣掉,購入一部手機,其餘的錢用於吃喝、購物、看電影。

7月2日,警方到霍杏媚住所將她拘捕,警誡下承認搶劫,聲稱「窮得太久,要對自己好些」。

2014年9月1日,霍杏媚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

代表霍杏媚的大律師求情時說,霍杏媚為照顧患癌母親心力交瘁,抵受不住壓力,出現自毁傾向,患上抑鬱及適應障礙,濫用安眠藥,受藥物影響「成個人變咗」。
為求解脫,持刀打劫金舖「博坐監」。

大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霍杏媚及她的家人撰寫,均指霍杏媚在服食安眠藥後,整個人改變了。

霍杏媚犯案後知道家人沒有放棄她,她的家人亦有到庭支持,希望可重新做人,會賠償珠寶金行損失。

法官以七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基於特殊情況及與警方合作,可得一些減刑,判監四年半。
下令由今日開始計,兩天內歸還一萬六千五百四十二元給被劫金舖。

霍杏媚劫案發生後不足兩星期,另一單因精神問題引發的劫案發生。

任秀芳1972年出生,從小綴學,十多歲結婚,與丈夫育有一對子女,住在將軍澳彩明苑彩貴閣。

任秀芳因吸毒及賭博,患有混合焦慮和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在觀塘容鳳書精神科門診。

任秀芳戒毒及戒賭後,任職零售業,工作不順利,2013年失業。
2013年6月,任秀芳被丈夫拋棄,情緒不穩。

7月10日上午九時零七分,任秀芳戴外科口罩及漁夫帽,到將軍澳彩明商場二樓創興銀行,用雕刻筆指向櫃台女職員,遞上寫着「要十萬元,快畀錢」紙條。
女職員按下警報按鈕,交出七千四百八十元,任秀芳取錢後從側門逃去。

警方接報到場調查,翻閱大廈和停車場出口閉路電視片段。
警方一度懷疑女賊可能「扮街坊」混入附近健明邨大廈,派員進入健晴樓及健曦樓搜索,出動警犬協助,在健晴樓對出公園找到相信是女賊遺下的口罩。

下午四時二十分,任秀芳戴兩個外科口罩及漁夫帽,進入將軍澳景嶺路都會駅商場東亞銀行,排隊等候銀行櫃員服務。
一名職員發現她行為可疑,暗中通知商場保安。
任秀芳向櫃台職員遞紙,紙上寫:「要五萬元,趕緊付款。」
職員按下辦公桌下的警報按鈕,交出兩萬三千五百元。

任秀芳奪門離開,逃至對面快餐店門外時,遇上聞訊到來的商場保安,雙方發生扭打,其中一名保背部和手部受輕傷。
任秀芳被制服後不斷掙扎,掉落兩個外科口罩、一頂漁夫帽、一支雕刻筆、一串鑰匙。

警員到場拘捕任秀芳,從她的右褲口袋搜出一把長23公分、刀鞘長11.5公分軍刀,從另一個口袋搜出一張寫有「需要4萬元,請盡快付款」紙條,一個外科口罩。

掉在地上的雕刻筆,長11.5厘米,帶有0.5厘米長尖刃。
任秀芳聲稱有精神病,雕刻筆是用來自殺。

觀塘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任秀芳被帶返警署,警誡下稱有「打劫字眼」的三張繳款單,是她在家中寫下的。
搶劫第一家銀行後,認為是錯誤的,將得到的錢扔進旺角一個垃圾桶。
由旺角返回將軍澳後,發現身上沒有錢,於是到銀行,出示另一張寫有「打劫字眼」的繳款單,從銀行職員手中得到金錢。

2013年7月13日,任秀芳解上東區法院提堂,被控兩項搶劫罪。
控方透露,精神科門診有任秀芳記錄。
代表任秀芳的律師申請保釋,遭法官拒絕。

任秀芳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2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須還押小欖精神病院看管。

2014年8月15日,任秀芳在高等法院,承認搶劫及盜竊兩罪。
代表任秀芳的大律師,要求索取多一份精神科報告後再判刑。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宣判。

2014年9月30日,代表任秀芳的大律師求情時稱,任秀芳患有抑鬱及焦慮症等精神問題約十年,但不需住院接受治療。
任秀芳因婚姻出現問題,為報復丈夫離去和懲罰自己而犯案,案發前因怕副作用,沒有服食精神科藥物。

一直為任秀芳提供治療的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指出,任秀芳婚姻破裂,加劇心理健康狀況,犯罪時患有重度憂鬱症。
任秀芳犯案前沒有案底,犯罪時精神崩潰。

法官判刑時指出,任秀芳情況雖屬不幸,但婚姻失敗並非犯案藉口。
搶劫案判監四年九個月,認罪減三份一刑期至三年兩個月。
盜竊量刑起點是四年,認罪減至兩年零八個月。
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兩罪共判囚三年半,勸她於獄中好好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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