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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強1963年出生,曾任飲食業,後轉職的士司機,與妻子育有兩名兒子。
一家居於何文田邨,妻子兼職家務助理。

黃偉強樂於助人,助養內地山區兒童及定期捐血,非常節儉,衣服常穿至破爛。

關創富1972年出生,中等教育程度,離婚後,與母親及2002年出生的女兒同住。

關創富有五項犯罪記錄,包括藏毒、刑事毁壞、毆打、非法禁錮。

關創富於葵涌一間運輸公司,兼職運輸工人,上班時會取用一部七人車運貨,收工後按例必須交還車。

2008年和2012年,關創富有兩項粗心駕駛,三項超速駕駛被定罪。
2013年,關創富在車輛行駛時使用手機被定罪,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參加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014 年,關創富不遵守交通標誌被定罪。

2014年9月13日下午六時,關創富駕駛七人車(RC 8058),離開葵涌一個停車場,接載同事到大排檔吃飯喝酒。
飯後,關創富沒有將七人車駛返公司。

9月15日,颱風「海鷗」襲港期間,天文台懸掛八號風球,黃偉強為增加收入,冒險駕的士(NG 6071)接客。

晚上十一時許,黃偉強駕駛無載客的士,沿荔景山路西行下坡,駛至近葵福路,荔景山路荔枝角天主教小學對開,FB4077燈柱附近,關創富駕駛七人車上坡,越過行車線,兩車迎頭相撞。

的士車頭、車門被撞至變形,現場留有三組七人車「白鴿轉」車痕,護欄留有被撞擊痕跡。

黃偉強被困車內昏迷,途人見狀報警。
消防員到場救出黃偉強,由救護車送往瑪嘉烈醫院搶救。

黃偉強送院時嘴唇有血,半清醒發出虛弱呻吟聲,肋骨、胸骨骨折、下肢變形,身體多處受傷。

警方到場調查,七人車司機位空無一人,關創富坐在前座乘客位,滿身酒氣,滿臉通紅,初時表示是司機,警方要他提供呼氣樣本時,他否認是司機,拒絕酒精呼氣測試。
乘客朱亦拒絕酒精呼氣測試。
警方以「拒絕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拘捕兩人。

關創富與朱聲稱身體受傷不適,由救護車送院。
醫生檢查後,發現關創富盆骨撞凹,朱的腰部及左手受傷,留醫治理,暫未適合錄取完整口供。

9月16日凌晨一時許,黃偉強傷重不治。

案件交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跟進。
警方翻查停車場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發現七人車離開時,關創富坐在駕駛座位。

鑑證科人員在七人車內套取指紋,收集衣物樣本,向司法部門取基因樣本化驗。

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及前法醫專家蒙海強指,透過套取指紋樣本及基因科學鑑證,皆有可能揪出司機身份,惟需視乎指紋是否清晰,疑犯遺下的表皮碎片能否成功種出樣本等。
蒙海強續指,警方可憑閉路電視片段及目擊證人供詞,鎖定真兇。

目擊者指證車禍發生時,關創富坐在駕駛座位,朱則為乘客。

9月17日,朱改口頂證關創富為司機。
警方為兩人錄取口供後,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

黃偉強胞妹向傳媒表示,兄嫂及兩個姪兒心情仍未平復,嘆謂:「親人突然離開,無先兆,一定會傷心。」
呼籲目擊意外人士,主動聯絡警方提供資料,盡快破案為兄長討回公道。

法證專家推斷,關創富當時越線撞向的士,將的士推向護欄,七人車「打白鴿轉」135度始停下。
七人車方向盤、安全氣囊、駕駛座椅、安全帶表面,提取的基因與衣服纖維接觸證據表明,關創富是駕駛者。

警方調查後,證實關創富事發前與同事飲酒,之後駕車。

2016年1月15日,關創富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一項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罪,獲不提起訴。

法官嚴斥關創富在惡劣天氣下仍酒後駕駛是不負責任行為,案情十分差劣及嚴重,將案押後至1月22日判刑。

1月22日,關創富於區域法院判刑,代表關創富的律師求情時表示,關創富對於事件表示抱歉。

法官判刑時指出,關創富有五次不類同案底及多項交通違規記錄。
在八號風球及濕滑道路上駕駛,原已是容易發生意外,一般人駕駛已應加倍小心,關創富卻在飲酒後駕駛約十分鐘,行為非常不負責任。

此案以三年為量刑起點,關創富未能完成法庭之前頒下的駕駛改進課程命令,量刑起點增加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

關創富認罪,可得三份一刑期扣減,沒有其他扣減因素,判監兩年四個月,停牌六年,日後若要再駕駛,必須重考駕駛執照。

2017年9月,黃偉強兩名遺產管理人區貴梅及區貴喬,入稟高等法院,向肇事七人車司機關創富索償。

附錄:颱風期間駕車的保險賠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的士司機在八號風球下工作,一般保險單條款未必會註明是否擔保。
如無註明不擔保,通常都可以向保險公司索償。
保險單若有條款列明,八號風球時,要求的士司機或車主將車輛停泊安全位置,盡量避免在路上行駛,保險公司或會以此評核索償是否合理。

附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刑事罪行,情節嚴重甚至有蓄意成份,可能改控誤殺甚至企圖謀殺作為交替控罪。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不理會交通訊號、不理會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不停車又不減速、扒頭(超車)、玩飄移、逆線、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引致」是因果關係,未必因為當時危險駕駛即時引發。
例如一位的士司機在單程路反向行車,後座乘客受驚引致心臟病發死亡。

「他人」是指肇事司機以外的人,包括乘客、行人、其他車輛的司機等。

「死亡」有別於受傷、重傷,包括併發症。

危險駕駛受害者如為警務人員,傷勢較輕亦可加控「襲擊警務人員」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8年2月10日,大埔公路九巴翻側車禍,導致十九死六十七傷。
肇事九巴車長陳浩明,十二歲時診斷患有亞氏保加症,精神上無法控制情緒(並非精神分裂),導致災難性後果,最終被控告十九項誤殺罪和十九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020年7月7日,高等法院法官李素蘭聽取求情後,判陳浩明監禁十四年,終身停牌禁止駕駛。

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體內酒精濃度達第三級,拒絕接受酒精含量測試,都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酒後駕駛若情節惡劣,有機會以嚴重傷人、誤殺甚至企圖謀殺作為交替控罪。

1983年7月14日凌晨,邱德根兒子邱達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鄭孟輝,由於遇害者為警務人員,加上邱達成案發前一直酗酒,最後因誤殺罪入獄四年。

2009年1月23日(農曆年廿八),一輛貨車與一輛新界的士,在新界落馬洲迎頭相撞,的士上六人當場死亡。
貨車司機羅少權,車禍後即場酒精呼氣測試達九十三度,比法定限制二十二度超出四倍。
其後於醫院接受血液酒精測試時,達到一百五十三度,較法定限制五十度超標約三倍。

2009年12月3日,羅少權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認六項誤殺罪名,判囚六年,駕駛執照被吊銷,刑滿後可以再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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