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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於1994年在內地出生。
2008年,X由繼父申請來香港定居,於香港讀中學。
X讀書至中五,其後與父母分開住,在大埔戲院街租一個劏房獨居。
2011年,X與男友在內地誕下一名女兒,兩人沒有結婚,女兒留在內地,由男友照顧。
2012年,X在一家餐廳任職女知客。
陳浩南(花名金毛)、黃俊豪(花名肥豪)、李梓浩(花名細細粒)、李卓樂(花名肥仔)。
四人都在1997年出生,居於大埔太和邨不同單位。
四人未讀至中學畢業,同在X住所樓下一家回收店工作。
X每朝出門返工時,都會經過樓下回收店,陳浩南首先主動與X打招呼,X其後認識另外三人,但不知道他們的名字,只知道他們花名是「金毛」、「肥豪」、「細細粒」、「肥仔」。
陳浩南不斷追問X的電話號碼,X將一張印有電話號碼的卡片給他。
陳浩南多次Whatsapp相約X外出,遭X拒絕。
2013年6月13日,陳浩南Whatsapp X,約她出外「飲嘢」,她不想與陳浩南單獨出去,「唔想佢諗多咗」,陳浩南說,另外三人也會一起去。
陳浩南提議到X家中「飲吓嘢、食吓嘢」,X覺得讓他們到家中「唔安全」,因而拒絕,最終相約到酒吧飲酒。
晚上,陳浩南、黃俊豪、李卓樂,到X任職的餐廳接她放工。
四人到達大埔舊墟直街美利大廈6號地舖「Barbie」酒吧後,李梓浩前來會合。
6月14日,X喝了五杯啤酒和一些雞尾酒,酒醉後由四人一同送回家中。
X稱要睡覺,各人沒有離開,黃俊豪與李梓浩外出買安全套。
陳浩南先在房內吻X及摸她,繼而強姦X,X雖有反抗但無法阻止。
其餘三人逐一入房,強姦X。
X被輪姦後感到下體劇痛,心理受創,企圖割脈自殺,發送照片給陳浩南,李卓樂向X道歉,X沒有報案。
X將遭遇告知母親,母親鼓勵她勇敢面對。
X放棄輕生念頭後,回內地探望女兒,與男友見面。
受輪姦事件影響,X拒絕男友的性要求,並且回到香港。
男友起疑追隨到香港,X終披露被輪姦。
6月19日,X由男友陪同報警,警方拘捕四人。
6月21日,四人在沙田法院提堂,同被控一項強姦罪。
控方指出,四名被告在案發前不久才認識X。
黄俊豪招認時透露,最後自首的陳浩南帶頭侵犯X,隨後李卓樂與李梓浩先後進入X房間犯案,黄俊豪最後才參與,在明知X不願發生性行為情况下將她強姦。
控方稱,李梓浩承認曾替三名被告購買避孕套及犯案。
法醫檢驗後發現X左臂有瘀傷,警方正化驗和核對指模、血液、精液樣本。
四名被告均沒有案底,其中三人曾有警司警誡記錄。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四名被告分別願意交出一千元至五千元擔保金,其中兩人有父母作人事擔保。
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四名被告互相認識,知道X住址,拒絕保釋申請,還押至本月26日在粉嶺法院再訊,以待認人手續。
2014年9月11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四名被告依次是陳浩南、黃俊豪、李梓浩、李卓樂,被控於2013年6月14日,在大埔某單位強姦X(19歲),四人都否認控罪。
9月12日,辯方律師盤問X時質疑,案發翌日,X在她家樓下與其中三名被告見面,當時有巡警上前查問,發現X無帶身份證,巡警隨X上樓回家取證件,X為何不趁與警員獨處時報警?何以在事發後六日才報警?
X解釋,當時害怕報警後會遭眾被告報復,其後與男友商議後才決定報警。
9月19日,陳浩南出庭自辯時說,案發當日X應四人邀請自願到酒吧一齊飲酒,之後無拒絕由眾人送回家。
入屋後,X主動解開衣鈕及脫掉襯衣,陳浩南把手袋放在X牀邊時,X主動與他攬錫。
陳浩南聲稱無與X性交,走到廁所與李梓浩及李卓樂 「一同煲煙」,只剩下黃俊豪在客廳。
控方律師指四名被告有預謀輪姦X,陳浩南在庭上說謊,刻意扮「完美紳士」。
陳浩南否認,說從沒說過自己是紳士。
代表其餘被告的律師質疑,陳浩南事發前叫李梓浩買安全套、之後在屋中向李梓浩索取安全套、曾與X性交。
陳浩南對此一一否認。
9月22日,黃俊豪出庭自辯時說,案發時在廁所吸煙,得知另外三名被告,先後在房中與X性交後,自己亦有性衝動,認為X會與他性交。
黃俊豪從銀包拿出安全套,戴上後與X性交,期間用手「揸」X的胸時,X輕聲叫痛,黃俊豪認為弄痛X,於是停止性交。
黃俊豪聲稱無性經驗,學校性教育教過性交要戴安全套,他才從銀包拿出安全套戴上。
黃俊豪說,安全套是表哥給他,他放在銀包是準備「用嚟玩」。
法官陳慶偉隨即問:用嚟玩乜嘢,造愛定用嚟吹波波?
黃俊豪答:用嚟玩入水。
法官表示:(玩入水)都好貴啫,避孕套成十幾蚊個!
9月23日,李梓浩出庭自辯時說,案發前與另外三名被告及X,一齊到酒吧飲酒。
他一直玩手機,無飲酒,見到X當時有少許醉,挨向陳浩南,陳浩南之後叫他去買避孕套。
眾人進入X單位後,陳浩南及李卓樂先後進入X房間,其後聽到X呻吟聲,陳浩南走出房間,向李梓浩拿取避孕套。
李梓浩感到好奇,之後進入X房間,躺在X右邊,用右手「揸」X胸部,X隔着褲撫摸他的陽具。
李梓浩說,當他起身準備戴上避孕套時,突然想起女友,不敢繼續,陽具無繼續勃起,最終離開房間,沒與X性交。
9月29日,五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約四小時後,一致裁定陳浩南、黃俊豪、李卓樂,強姦罪名成立,李梓浩以六比一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聽取求情及判刑,全部被告期間需還押。
10月29日,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出,李梓浩不願意做背景報告。
代表李梓浩的律師說,李梓浩有意上訴,不知事件嚴重性,希望法庭可再索取報告。
法官指出,從事法律行業多年,首次聽聞如此情况,李梓浩在報告上簽署,顯示他明白後果,因而拒絕李梓浩要求。
律師即時呈上李梓浩及他的母親所撰求情信。
法官閱信後,質疑李梓浩在信中聲稱「後悔、羞恥及承認錯誤」,與他表示要上訴的說法有矛盾,辯方於是收回李梓浩的求情信。
陳浩南、黃俊豪、李梓浩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要求法官索取教導所報告,力陳眾被告皆非常年輕,教導所訓練和有紀律生活,比坐監更適合和可協助更生。
代表李卓樂的律師求情時表示,李卓樂同居女友,2013年11月誕下女兒後,患上產後抑鬱,希望可早日出獄照顧妻女。
X事發時十九歲,已為人母,比當時約十六歲的眾被告成熟且早有性經驗。
李卓樂無用武力逼X就範,X在案發翌日可上班,可見所受傷害不深。
法官直言不認同律師說法,X在庭上稱曾打算自殺,只是想到要照顧女兒及母親才打消。
X曾向被告發放割脈相片,可見被此事傷害甚深,強姦案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比肉體受傷更嚴重。
案件相當嚴重,X遭信任的朋友強姦,慘痛經歷將纏擾一生,四人毫無悔意,就算年輕都不足以成為減刑理由。
被告犯案時年僅十六歲,將同類案情刑期監禁十年,略為減判至九年。
眾被告聞判後均表現冷靜,部份旁聽親友表現激動。
李卓樂同居女友,抱着兩人所生女嬰走到犯人欄檻前,對着李卓樂大聲痛哭,不斷原地蹦跳,最終要由親友安慰。
附錄:大埔戲院街
戲院街(Hei Yuen Street),位於新界大埔區大埔墟,西起瑞安街22號中華基督教會大埔堂幼稚園,經過七約大樓暨大埔七約鄉公所,東接仁興街近人和里、文武二帝廟對開。
邱東在《新界風物與民情》說:大埔最早之大埔戲院位於戲院街,此街之命名由此而來。繼而有金都、寶華。
以「天空小說」知名的播音員李我(1922 – 2021),曾在大埔戲院工作,在一個口述歷史計劃裏回顧:抗戰期間,大埔有一間大埔戲院,當時我是做抄曲、編劇的,就是戲班寫字樓工作。
1945年日軍敗象漸現,大埔戲院更名為大埔娛樂場,在日佔時期的報紙上刊登開業廣告。
五十年代,大埔戲院結業,1964年改建為明月樓。
1967年7月12日,下午五時二十五分,大埔墟戲院街二號,大埔鄉事委員會會所,會議室旁的儲物室發生計時炸彈爆炸,成為六七暴動發生以來,首次有土製炸彈爆炸的暴力事件。
《消失的檔案》導演羅恩惠,童年在大埔居住,憶述戲院街有一家洪記士多,她小時候經常光顧。大埔鄉事委員會會所爆炸發生後,士多貨品都從店內木架上倒下。
1967年8月4日,在大埔鄉事會會所,擔任雜役的十六歲姓李青年,承認放置炸彈控罪後,判進入教導所受訓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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