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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澤霖1975年出生,中五教育程度,做各種臨時和非技術性工作,是一名吸毒者,為得到金錢購買毒品,多次犯法。
1999年,劉澤霖因販運危險毒品罪罪名成立,多次刑事定罪,被判處四年兩個月監禁。
2005年,因竊盜罪判處兩年半監禁。
2009年,因涉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判處兩年監禁。
2011年,因使用虛假文書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2003年至2012年,劉澤霖有八次不誠實定罪。
劉澤霖父母已六十多歲,患有各種慢性疾病, 只要劉澤霖不在監獄,就會照顧他們。
劉澤霖與尚未與丈夫離婚的女友,在沙田大圍同居,育有一名三歲兒子。
Mr Kam Jewellery經營二手黃金和珠寶買賣,有三間店舖,分別位於旺角染布房街(下稱A店),旺角水渠道(下稱B店),位於港島天后(下稱C店)。
岑先生是A店負責人,也是唯一負責人。
Mr Kam Jewellery老闆娘女兒唐嘉麗,管理三間店,是B店唯一負責人。
唐嘉麗負責檢查店舖庫存,在當天晚上檢查剛購入物品的真偽、重量、克拉、其他品質。
將物件清理乾淨,用手機拍照片,存到手機內作為業務記錄。
2012年8月9日下午四時零三分,劉澤霖到A店,對岑先生說,看中一對鑲滿鑽石的四葉風車形狀耳環(下稱風車耳環)。
「風車耳環」標價三萬九千九百元,劉澤霖接過耳環後,要求打折扣,岑先生思考期間,劉澤霖向岑先生的眼睛撒胡椒粉,搶走耳環,左轉往太子一帶方向逃走。
整個行劫過程,被店舖內的閉路電視拍下。
岑先生報警後,通知唐嘉麗和老闆娘,店舖被搶劫。
老闆娘到達A店,看見地板有胡椒粉,岑先生正用水沖洗眼睛上的胡椒粉。
A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搶匪在店內停留了三分三十八秒,大多數時候都沒有直立。
搶匪身高約五呎六吋,看起來很瘦,很健康。
戴一頂淺色帽,穿白色緊身長袖襯衫,胸部有兩個帶蓋前袋。 襯衫沒有塞進褲子,深色直筒褲,深色鞋。
下午四時三十分,劉澤霖與女友到達B店,從褲子口袋掏出一個手機袋,裏面有一張薄紙,內有剛搶劫得來的「風車耳環」,放在櫃檯上一個深色盤子上,向店員唐嘉麗問價,打算出售。
唐嘉麗檢查時,覺得「風車耳環」熟口熟面,用手機查看資料後,懷疑是剛在A店被劫走的耳環。
唐嘉麗用手機向劉澤霖的女友拍照,劉澤霖的女友很不滿,取回耳環,與劉澤霖一起離開。
店舖內的閉路電視,拍下整個交易過程。
B店的閉路電視,拍到的可疑男子,看起來很瘦,戴太陽眼鏡,穿合身灰色背心,深色直筒褲,深色鞋。
岑先生錄取口供時,對探員說,劫匪為男性,年齡三十至三十五歲,身高約五呎三吋,身材瘦削,短髮,穿白襯衫、深色褲和皮鞋,看不出男性臉上有甚麼特殊特徵。
2012年8月28日,劉澤霖因搶劫被刑事偵緝警員(DSPC 46132)逮捕,警誡後保持沉默。
探員搜查劉澤霖住所,找不到「風車耳環」。
劉澤霖在警誡錄影會面(VRI)時說,2012年8月9日與女友由沙田大圍家中外出,到旺角太子一帶,找店舖出售一對耳環。
劉澤霖否認去過A店,只是陪女友到B店出售耳環。
9月5日,岑先生在認人手續時,在九人中認出劉澤霖。
劉澤霖獲准保釋候查。
2013年2月,劉澤霖因持有危險藥物,判處四個月監禁,4月10日出獄。
4月10日,劉澤霖被控一項搶劫罪,解上區域法院受審。
劉澤霖否認控罪,聲稱案發時沒有在A店出現,與搶劫案無關,沒有提供任何不在現場證據,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岑先生出庭作供時,觀看一對耳環的照片,發現與被劫的「風車耳環」有 99% 相似度,他不知道照片是哪裡來。
唐嘉麗出庭作供時表示,「風車耳環」照片是在業務過程中,製作和保存的記錄。
從形狀、圖案、鑽石,「風車耳環」套裝來看,100% 確定是被搶走的「風車耳環」。
老闆娘作供時稱,在搶劫前和搶劫發生時,商店內沒有與「風車耳環」類同物品。
代表劉澤霖的律師指出,岑先生無法告訴警方搶匪臉部特徵,對搶匪印像很薄弱,在辨認過程中,認出劉澤霖並不可靠。
老闆娘對警方說,「風車耳環」成本價約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九元。
辯護律師認為,沒有任何標記可以證明「風車耳環」獨一無二,檢方未能證明是地球上獨一無二的一對「風車耳環」。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說,控方當然要證明劉澤霖在B店出售的是「風車耳環」,但與是否獨一無二沒有關係。
法官不斷要辯方提出證據,證明世上有另一對相似耳環,質疑:「係咪要問全世界每一個人是否有一對相似耳環,放入自己的秘密櫃桶內?係咪要話北極某處秘密角落有另一對?又或者係咪想話有人由火星外太空將該耳環帶到現場?」等等。
辯方對A店的「風車耳環」被盜 二十三分鐘後,劉澤霖進入B店這一事實沒有異議。
B店位於太子區方向,距離A店門左側幾條街,兩店相距四百米,步行即可到達。
A店與B店的閉路電視攝得的畫面,劉澤霖的衣著有少許差別。
在A店,劉澤霖戴一頂白帽、白襯衫,深色褲和深色鞋。
在B店,劉澤霖沒有戴頭罩,戴墨鏡,穿灰色上衣,深色褲和深色鞋。
相信劉澤霖離開A店後,脫掉帽和襯衫,穿上灰色背心和墨鏡改變形象,這種「變裝」花費很少時間。
辯護律師認為,劉澤霖不會愚蠢到向同一公司分店出售搶劫得來財產。
法官不同意律師觀點, 犯罪總是一種普遍愚蠢,被抓住總是一種特定愚蠢的結果。
案件已排除合理懷疑, 劉澤霖罪名成立。
劉澤霖自2003年開始,有八項不誠實行為被定罪,雖沒有因搶劫被定罪,但干犯此案後,又再犯盜竊罪,都是加刑因素。
這次搶劫雖沒有使用武器,但有撒胡椒粉,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求情因素,判入獄四年半。
劉澤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
2014年4月29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理據。
5月28日,上訴庭頒布判辭指出,辯方律師在結案陳辭時,與法官葉佐文角力。
辯方每提出一項理據時,幾乎都被法官插口打斷,令旁人覺得他是針對辯方,認為劉澤霖未獲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重審。
劉澤霖還押候審,直至重審或進一步指令。
8月29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重審,代表劉澤霖的律師求情時表示,劉澤霖雖然向岑先生撒胡椒粉,但非重型武器,沒造成嚴重傷害。
法官指出,上訴法院指引,涉及投擲胡椒粉的搶劫罪,可判處四年監禁。
劉澤霖搶劫存放貴重物品的商業場所,是加刑因素,以五年為量刑起點,沒任何減刑因素,判監五年。
劉澤霖原審時判監四年半,上訴重審判監五年,較原審多半年監禁。
附錄:葉佐文法官
葉佐文1963年在香港出生。
1986年及1987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1987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1988年至1997年期間私人執業。
1997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2018年,律政司告債仔卻放生懷疑高利貸,案件審訊初期遭主審法官葉佐文質疑。
葉佐文兩度批評律政司,首次指律政司醜陋,慨嘆香港淪落,另一次質疑律政司「有案唔告」及「大晒」,要不斷旁敲側擊,才「擠牙膏」透露資料,律政司曾為考慮不周向法庭及公眾致歉。
2019年11月10日,「和你shop」活動中,旺角發生衝突,消防員陳瑞文及無業男子王若詩被捕,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2021年7月9日,法官葉佐文在區域法院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判控方須支付訟費。
法官宣讀判詞時,批評作證的三名警員多次「講大話」,警長「跪頸」鐵證如山仍不承認,直斥警長「擺明係一個吹牛嘅人」。
2019年7月21日,元朗港鐵站內,有白衣人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傷人。
2021年7月22日,法官葉佐文為7.21暴動案判刑時,斥控方在開案陳辭沒清楚交代案發時序。
控方開案陳詞提及:「爭執瞬即演變成暴力衝突,衝突正酣之際,白衣人揮棍…」。
法官問:「正酣即雙方係咪已打咗一輪,用對掌、氣功?我唔知啦,除非你話時空交錯!唔係拍戲喎!宜家你好似剪咗片咁!」
暴動罪行判刑需考慮案件暴力程度,是否早有預謀抑或突發事件,事件暴力程度、有沒有使用武器、罪行規模、持續時間、範圍,犯案者是否在遭到警告後仍進行犯罪行為、罪行所造成傷害、受害者傷勢、犯罪者角色等。
七名被告聲稱以武裝力量保衛元朗,強調他們「自行執法、將警察淪為配角」。
白衣人濫用國旗,一邊在藤條綁上國旗,一邊用藤條毆打或襲擊無辜市民,被困在車廂的市民,不敢越過他們,事件如同非法禁錮。
「人哋都走啦仲打,我真係唔明!人哋都走啦,我真係覺得好嚴重嗰個位,基本上係無差別人士,男女老幼,困住唔可以走,因為襲擊者係正門口,入面啲人武器唔對等」。
法官形容相關影像「睇咗好令人傷心」。
香港是法治社會,事件引起公眾恐慌,判刑要具阻嚇性。
法官引述報告指出,七名白衣人大部份均有案底,包括販毒罪、勒索罪、搶劫罪等,有人曾入獄,但不會影響是次判刑。
七名白衣人,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判囚三年六個月至七年。
(蔡立基其後上訴得直,撤銷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定罪。)
家屬聞判後激動,斥:「顛倒黑白」、「判刑不公!」、「六月飛霜!」、「要寫報告俾習近平!」
判決引來社會激烈爭議,不少意見質疑,暴動案一般判監三至四年,7.21事件不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卻有人被重判七年。
2021年8月16日,「珍惜群組」召集人李璧而,認為7.21元朗白衣人案件判決不公正,稱收到超過十萬人聯署,向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遞交聯署信,投訴處理案件的法官葉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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