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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警方調查後,確認鍾雋弘涉及月初的新巴非禮案,再控另一項非禮罪。
11月7日,鍾雋弘在九龍城法院,再承認一項非禮罪(新巴案)。
裁判官聽取鍾雋弘求情後,得悉鍾雋弘的「往績」時,一度斥責:你係咪上得鹹網多,你已經有曬癮,鹹網都滿足唔到你喇?
裁判官為鍾雋弘索取感化官報告。
11月8日,代表鍾雋弘的律師求情時表示,鍾雋弘犯案源於「自己都控制唔到嘅衝動」,希望法庭判刑時能寬大處理。
鍾雋弘求情時說,過往犯案後雖有向心理專家求助,但治療時間不夠長,未解決到心理問題便再度犯事。
希望法庭考慮判他進入勞教中心,讓他有機會長期及專注接受心理專家治療,確保不再犯事,不想讓心理問題,破壞成個人生。
裁判官同意鍾雋弘若不戒除心癮,「以後你會成為一個色魔」,促他盡快醫好心病。
最終應鍾雋弘請求,決定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本月22日判刑,鍾雋弘繼續還押。
11月22日,鍾雋弘兩宗非禮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合併處理。
鍾雋弘求情時表示,還押期間感到難過及內疚,對不起事主及家人,明白要先改變自己問題才可做其他事,而非不斷逃避,以為自己無事。
現已找到心理醫生協助,「好想自己去改,自己唔想再係咁」。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說:講就好易,但對你嚟講好難,因你在心理上有病,不能以正常人心態看待。
如果你要用九牛二虎之力忍住,總有一日都會忍唔住。
你其實除了「心癮」,都想過「手癮」。
代表鍾雋弘的律師求情時說,鍾雋弘現已失去讀書機會,廚藝學院願意讓鍾雋弘明年9月繼續讀書,希望兩罪判刑能同時執行。
律師在庭上呈上由鍾雋弘及家人所寫的求請信,說內容不便於法庭公開。
裁判官直稱:無咩特別嘅地方,只係一般嘅求請信。無咩唔公開得,無咩秘密喺入面。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今次是鍾雋弘第八次犯非禮罪,案情涉及在公共交通工具犯案,事主年紀只有十五至十六歲,一定會判即時監禁,希望鍾雋弘不要再犯。
勞教中心及感化報告顯示,鍾雋弘體能不適合進勞教中心。
裁判官說:你再犯落去無意思,勞教官同感化官都唔收你,都唔知應該幫你定懲罰你。我唔會再考慮感化報告,我哋要做嘅都做曬。
鍾雋弘在公共交通工具犯案、受害人年紀亦小,案情嚴重,以六星期為量刑起點,兩案判處合共七星期監禁。
裁判官說:唔好我困住你時就後悔知錯,放出嚟時就咩都唔記得,阿仔保重,好好做返一個似人嘅人。
附錄:金句裁判官吳蕙芳
吳蕙芳1957年在新加坡出生,先後在英國、新加坡、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1983年起私人執業。
1999年起數次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暫委裁判官。
2000年3月,獲司法機構委任為裁判官,現為主任裁判官。
吳蕙芳判案時經常妙語連珠,不時痛斥及教誨被告,獲不少網民大讚「呢啲官先至夠貼地」。
2015年2月6日,吳蕙芳在一個早上,處理二十三宗涉及違反限奶令案件,期間爆多句金句斥責水貨客。
訓示各被告「自己國家製造嘅奶粉,連自己都唔敢食,係咪可悲?這情況是國恥!」
愈來愈多長者走私奶粉,希望犯罪組織「積陰德,唔好咁無陰公,送老人家坐監」。
告誡長者不要恃老賣老,「(走私奶粉)真係會判監,千祈唔好以身試法!」
揶揄被告老當益壯 ,「運咁多奶粉,一定都可以承受牢獄之苦。」
吳蕙芳判其中三宗走私16.8公斤(約18罐)至20.8公斤奶粉(約22罐)、超出上限逾九至十一倍的被告,即時入獄兩周。
2015年4月,時任常任裁判官黃汝榮,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總裁判官李慶年,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提出刑事投訴。
事緣於2014年7月14 日,黃汝榮時任常任裁判官,審訊一宗毒品案時,被告無律師代表,申請押後聆訊以便委託律師代表。
黃汝榮批准將案押後,但撤銷被告保釋。
被告後來向高院申請保釋。
7月18日,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批准被告保釋,批評黃汝榮。
7月22日,黃汝榮透過內部機制投訴司徒冕法官,要求調查事件。
電郵副本傳送給其他法官,包括總裁判官李慶年,黃汝榮的好友、主任裁判官吳蕙芳。
吳蕙芳建議黃汝榮另發語氣較溫和的電郵。
李慶年將電郵轉發給首席法官馬道立。
黃汝榮聲稱,李慶年、吳蕙芳、馬道立,聯同游說他發出電郵,撤銷針對司徒冕的投訴,令他被剝奪合法權利,不能繼續以內部紀律途徑投訴。
2015年10月14日,律政司發出聲明,案中三名司法機構人員,根本沒有任何一位,涉及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罪行基礎的失當行為。
附錄:針對少年犯家長或監護人的命令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凡十至十五歲少年被控告,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可能會被強制陪同出庭。
這些家長或監護人,可被命令為他們的子女,繳交保證金或罰款,如不繳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討(即撿走財物並變賣為現金),甚至判處該家長或監護人入獄。
附錄:警司警誡
介乎於十歲但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干犯罪行,警方若有充分證據提出起訴,可按正常程序檢控,將犯案者送交法庭審訊,或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
警司警誡計劃,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行使酌情權,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
涉案青少年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兩年或直至該名青少年年滿十八歲為止。(兩者中以較短期限為準)
決定是否以警司警誡處理案件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符合以下條件:
有充份證據提出檢控。
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
涉案罪犯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進行警誡。
罪行性質、嚴重程度及普遍性。
涉案罪犯過往刑事記錄。
原訴人的態度。
附錄:兒童 / 少年罪犯的刑罰
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11條,任何十至十三歲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
十四至十五歲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十六至二十歲少年犯判處監禁。
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其他嚴重罪行。
香港的法庭對少年罪的判刑選擇,包括:
勞教中心:只適用於十四至二十四歲男性犯人。
勞教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判入教導所的犯人。
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一年監管,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若不遵從監管條件,可能會再次送入勞教中心。
教導所:適用於十四至二十歲男性及女性犯人。
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三年的監管,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宵禁。
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教導所服刑多六個月或服刑滿三年(由首日服刑起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更生中心:適用於十四至 二十歲男性及女性犯人。犯人如須被判處短期羈留式刑罰,但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可被判入更生中心。
更生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曾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戒毒所的犯人。
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一年監管。
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更生中心。
感化院:適用於十至十五歲男性犯人。
感化院的刑期由一年至三年不等,時間長短視乎犯人在感化院期間表現好壞而定。
羈留院:適用於十至十五歲男性及女性犯人。
羈留院由社會福利署管理,着重透過短期羈留式刑罰及訓練,令犯人改過自生,令他們重新建立有規律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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