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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經過多月調查,分別先後分兩案,起訴五名男子。

8月4日,五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押後至8月22日,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獲裁判官批准。

8月22日,五人在區域法院提堂,均否認控罪,案件排期12月1日開審,預計需時十天,控方將傳召三十多名證人。

10月7日,曾錦源(28歲)被控拒捕罪名,在荃灣法院認罪。
控方透露,曾錦源有超過十項案底,因傷人被判囚四個月。

辯方求情時指出,曾錦源現職菜市場司機,同居女友預計本月底分娩,懇求法庭輕判,讓曾錦源照顧妻兒。

裁判官形容,本案起因「十分無謂」,因有人指出曾錦源疑涉利婉嫻案,警方循例查閱身份證,曾錦源不合作下才犯下本案。
考慮曾錦源認罪,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另罰款五千元。

12月1日,五人解上區域法院審理,依次是:蕭志中(38歲)、何家旗(27歲)、麥灝添、翁偉健(19歲,廚工)、鍾偉聰(22歲)。
同被控一項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
鍾偉聰認罪,其餘四人不認罪。

利婉嫻出庭作供時稱,不清楚遇襲原因,否認與他人有任何金錢或感情糾紛。

蕭志中加控一項襲擊執行職責警務人員,他不認罪。

何家旗加控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他承認控罪。

蕭志中、何家旗、麥灝添、翁偉健,因不認罪,解上區域法院受審。

12月3日,辯方在區域法院為何家旗、麥灝添陳詞時,直指控方證據薄弱,無事實根據,指控僅為臆測。
何家旗與麥灝添並非在現場被捕,沒相關基因與指模等證供指控。
控方唯一依靠多名被告,在案發日的電話聯絡,但不能因此證明何家旗與麥灝添兩人有參與襲擊。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何家旗與麥灝添表面證供不成立。
何家旗確有可疑之處,判不能取得訟費,麥灝添可取得訟費。
何家旗承認的襲警罪,押後至1月5日判刑。

警員葉秀峯出庭作供,辯方指當日早上,葉秀峯與其他警員乘車,尾隨蕭志中至大角咀。
葉秀峯截停蕭志中時,稱呼對方綽號「光頭中」,蕭志中亦有提供身份證。

葉秀峯否認,說當時不知道是否正跟隨特定人物。
辯方質疑:「以為自己遊車河呀?」

蕭志中、翁偉健,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出庭受審。

12月4日,翁偉健在區域法院出庭自辯。

12月8日,控辯舉證完畢,作出結案陳辭。

辯方質疑控方證據薄弱,指稱蕭志中在利婉嫻工作大廈「踩線」和尾隨,該大廈非利婉嫻私人辦公室,蕭志中只是出入該大廈逾千人中其中一人,不足以證明參與襲擊。
法官將案押後1月5日裁決。

1月5日,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考慮案情與控方所提供證據,裁定何家旗與麥灝添,第一項控罪,有意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表面證供不成立,因此脫罪。

蕭志中與翁偉健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蕭志中選擇不出庭作供,翁偉健選擇出庭作供,兩人都不傳召任何證人。

法官裁決時指出,控方有舉證責任,蕭志中與翁偉健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
鍾偉聰認罪,不會影響對蕭志中與翁偉健的聆訊。

利婉嫻為甚麼被人有計劃地、有預謀地施襲?為甚麼兇徒對利婉嫻「小懲大誡」,不是把她致於重傷地步?
恐怕在這個世界上,只有一小撮人知道。

利婉嫻曾是一家傳媒機構高層,案發時是另一家傳媒機構高層。
施襲與利婉嫻的工作有沒有關係?還是因為私人感情生活引致?
這些都是懸疑未決問題。

現在只能以控方提供的現有證據裁決:2014年3月19日,蕭志中與翁偉健,有否聯同鍾偉聰,在案發地點,意圖嚴重傷害利婉嫻。

2014年11月9日,翁偉健發出不在場通知書,說案發時(3月19日),與父親在新蒲崗一間工廠大廈工作。
翁偉健沒有傳召父親作供,接受控方盤問時說,工作和午飯時間都由他的父親定下。

翁偉健聲稱,3月5日在大尾督以勞工手套「開」燒烤爐。

3月19日下午一時許發生襲擊案,兇徒乘坐RX逃離現場。
3月20日,翁偉健的基因在RX的枕套被找到,遺留翁偉健基因的手套,在RX被棄置地方附近找到。

法官不相信有人會在大尾督,執拾一隻污糟手套,拿到獅子山公園棄置。
在時間、環境證據上,翁偉健犯案程度很高。

翁偉健曾坐在RX車內,但是否在3月19日,不得而知。
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翁偉健是其中一名襲擊利婉嫻兇徒。

蕭志中在錄影會面中,似乎間接承認他在案發當天駕車遊車河。
案發前一天與案發當天,康宏廣場閉路電視,錄得蕭志中影像。
在加連威老道,閉路電視錄得狀似蕭志中,在案發對開馬路的短暫活動。

控方倚賴蕭志中,在相關時段的電話通訊記錄,知道他與何家旗及麥灝添通話。

控方未能證明,致電者與接聽者的實際人物身份。在沒有通訊內容情況下,不能基於何家旗、麥灝添、鍾偉聰,在相關時段較頻密通話,認為蕭志中夥同其他人襲擊利婉嫻。
案發時,蕭志中在附近地方出現,不能夠加強控方指控。

不爭的事實是,利婉嫻被人襲擊,究竟為甚麼襲擊她?動機如何?
除鍾偉聰承認控罪外,其他涉嫌人士是誰,可能只有天知地知。

蕭志中的錄影會面,明顯是帶警員「遊花園」。
他在康宏廣場,是監視、跟蹤利婉嫻,還是送達文件,不言而喻。
這不表示控方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說蕭志中「由17號至到案發當日,必然有參與策劃和協調襲擊受害人。」

蕭志中在相關時段作為,十分可疑,但在舉證原則下,控方未能夠舉證成功。

法官判蕭志中及翁偉健,第一項意圖傷人罪罪名不成立。

控方在開審時,加控蕭志中一項阻差辦公罪,主要是針對蕭志中被警方截查時,沒出示身份證。

蕭志中的行徑,是否構成阻差辦公,是否足以使他干犯一項刑事罪行,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控方以《侵害人身罪條例》212章,而不是以《警隊條例》232章指控蕭志中。
212章最高刑罰較232章為高。

蕭志中早已是警方目標人物,住所搜查令在3月25日簽發準備妥當。
警員在4月10日跟蹤,然後截查,要求蕭志中出示身份證。
蕭志中明顯地不合作,而且說「黐線」。

法官考慮到第三項阻差辦公控罪案情,警員第一次接觸蕭志中時,大可以懷疑他傷人罪,直接拘捕,而不是單單叫出示身份證。
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情況下,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裁定蕭志中第三項控罪不成立。

法官斥責鍾偉聰戴上口罩、手套、鴨舌帽,用偷來的車輛,夥同他人有計劃地犯案,都是加刑因素。

鍾偉聰聲稱利婉嫻「搶人老公」,遭情敵派人教訓報復,只是自圓其說。

考慮鍾偉聰並非要將利婉嫻置諸死地,或令她受永久傷害,加上認罪,判入獄一年。

何家旗承認襲警罪,判監四十日。

附錄:蒯轍與《香港晨報》

蒯轍1968年在安徽省合肥市出生,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北京新聞學院畢業,任港澳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全國高級黨政幹部著作編輯委員會副主任等職位,經常於《大公報》及《文匯報》撰寫文章,以蒯轍元為筆名。

1991年8月15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亦莊)獲批准開始籌建。
1994年,國務院正式批准為國家級開發區。

2010年,蒯轍假扮中聯辦官員,以可助打贏官司為由,騙取余姓香港商人二百萬人民幣。

北京市授權亦莊開發區,統一開發和管理,大興區十二平方公里產業及配套用地。

蒯轍聲稱可為人在亦莊找項目投資,騙得近一千萬人民幣,捲款移居澳洲。

2013年,蒯轍由澳洲回到香港,以筆名蒯轍元,用辦報名義四出招攬資金。

蒯轍元招攬投資者時,自稱是高幹子弟,與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一家很熟,有事可直接找他們。

蒯轍元說:我是代表中央的,直接向中央最高領導負責,中聯辦、港澳辦是另一條線,和我不同,但我可以直達中央。

蒯轍元成功說服內地一名富豪,分階段注資一億元辦《香港晨報》,首期資金是五千萬元。

《香港晨報》引起北京當局注意,揭發蒯轍元是內地詐騙通緝犯蒯轍。

蒯轍元於個人微博撰文否認,稱「我哪有這本事?想起香港有人談過,誰要是倒楣,最好就罰他去辦報紙,因為這是出力不討好的事。」

2017年8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蒯轍合同詐騙、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蒯轍元原名蒯轍,1968年出生於安徽省合肥市,戶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暫住地香港。

2014年4月29日,蒯轍元涉及合同詐騙和詐騙案被捕,羈押在珠海,6月5日被逮捕。

案件中,蒯轍與張姓同伙(已判刑)編造虛假事實。
2000年8月,以虛假出資註冊一家公司,與北京經濟技術投資開發總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詐騙對方六百八十萬元人民幣。

案發後,蒯轍等人被追繳贓款、贓物折合近四百五十萬元人民幣,已發還北京經濟技術投資開發總公司。

2010年10月,蒯轍經人介紹,在香港認識一間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席余某,余某在廣東因經濟糾紛與他人進行兩宗民事訴訟。
蒯轍謊稱自己是香港中聯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認識最高法院和中央組織部的領導,可透過關係讓余某在兩宗官司中勝訴,向余某索要二百萬元人民幣。

余某供稱,通過律師和法院朋友了解,沒有領導出面幫他過問案件,法院朋友都說,該兩宗案件本來就該判余某一方勝訴。

2016年,原審判決認為,蒯轍元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三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二十年有期徒刑,另合共罰款八十八萬元人民幣。

蒯轍元以為國家統戰為由上訴,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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