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atreon.com/posts/116226096?pr=true

王晶晶1974年在內地出生,隨家人移民新加坡。

1999年,王晶晶大學畢業後到香港發展,能說流利普通話,精通英語、廣東話、俄文等多國語言。

2000年,王晶晶在香港大學修讀投資及金融課程,取得相關專業資格,與港大一名教授結婚。

王晶晶在中環荷李活道住所設置教室,以私人教授方式教幼兒學生普通話,是普通話教師及考試官,月入五至六萬元。

2003年,王晶晶婚姻失敗後,流連中環蘭桂坊,發展出「雙性戀」。

2011年王晶晶與閨蜜樊娟,在蘭桂坊招攬青春貌美OL(Office Lady,職業女性)。
OL在午膳時間於中環、灣仔等商業區,晚上在中環蘭桂坊,於附近時鐘酒店提供「高鐘」性服務。

賣淫集團旗下有近二百名OL,王晶晶向OL及嫖客提供毒品,每月最少獲利一百二十萬元。

因應嫖客要求,王晶晶陸續招攬內地、巴西、俄羅斯女子。

2013年8月,中區警區派出女警「放蛇」,透過OL介紹,向賣淫集團「求職」。

女警獲王晶晶接見,說已「開業」兩年,服務對象為商業區管理層,到蘭桂坊消遣的中産階級,也有內地旅客。
現有過千名客人,其中有二百多名熟客。

王晶晶多在中環蘭桂坊酒吧搭訕結識OL,也有由OL介紹。
OL接客肉金二至三千元,五五分帳。

中區警區展開部署,搜集情報、調查、監視,發現王晶晶在蘭桂坊兜搭外籍及內地豪客,聲稱可安排不同國籍佳麗提供性服務,每次收費由五千元起。

2013年12月21日,警長張偉錫與高級警員「阿昌」喬裝商人,帶備一萬五千元有記錄鈔票到蘭桂坊消遣。
王晶晶在酒吧內搭訕張偉錫與「阿昌」,向兩人推銷妓女,每名收費四千元,雙方交換「微信」聯絡資料。

「阿昌」表示有意,王晶晶隨即用手機展示妓女相片,安排貌似「南美族裔」妓女喬萊(Chole)到酒吧。
「阿昌」帶喬萊到酒店後,以自己「有太太,要交人」為由,婉拒及離開。

2014年1月7日,張偉錫透過「微信」聯絡王晶晶,告知明日帶同兩名外籍朋友到蘭桂坊消遣。

1月8日凌晨二時,張偉錫安排兩名外籍督察與王晶晶見面。
王晶晶說兩名外籍督察「身光頸靚」,要求各支付五千元肉金。

張偉錫問:「我兩位朋友想玩得開心盡興啲,你有無辦法?」

王晶晶表示:「會畀嘢兩人食」,隨即安排兩名外籍督察到酒店。

外籍總督察大衛貝內特(David Bennett),向王晶晶支付一萬元肉金,以二千元買可卡因,獲安排到跑馬地皇后大道東麗都酒店。

大衛在酒店房間洗澡後,兩名妓女全裸躺在牀上等候他,為他按摩後準備口交時,大衛表明不想,示意兩女繼續按摩。

凌晨五時許,王晶晶通知張偉錫,「事情順利完成」,多謝他促成交易。

1月18日下午五時許,中區警區特別職務隊,採取代號「目捷」行動,派出三名外籍警官,包括一名警司、一名總督察、一名高級督察,喬裝遊客到蘭桂坊。
王晶晶與三警官搭訕,提議搞「12P性派對」。

警官其後到灣仔JW萬豪五星級酒店開房,王晶晶帶領九名分屬本地、內地、越南妓女到達。

警方裏應外合,拘捕王晶晶及九名女子(21至42歲)。
樊娟(34歲)被押走時,用手肘撞傷警員沈銘濤胸口。

警方檢獲一批冰毒及可卡因,市值約八千二百元。
在王晶晶及樊娟的手袋內檢獲七萬八千元有記錄現金。

探員押王晶晶返回中環荷李活道住所搜查,發現王晶晶的銀行戶口,過去一年有涉及共約一千七百萬元交易記錄。
探員檢走電腦等證物,案件交由中區警區重案組跟進。

中區警區行動主任張志偉稱,被捕兩名女子涉嫌洗黑錢、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控制他人賣淫、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及販毒被捕。

其餘九名女子,全部涉協助控制他人賣淫被捕。
一名女子另涉襲警,六名非本地被捕女子另涉嫌違反逗留條件。

傳媒報導案件時,稱王晶晶為「老蘭淫后」。

1月21日,六人解上東區法院應訊,依次為王晶晶(40歲、教師)、越南籍張玉蘭(Truong Thi Ngoc Lan,24歲),內地人周瑜琪(30歲)、周紅(27歲)、吳永紅(26歲)、劉濤明(22歲)。

王晶晶被控在今年1月9日,於跑馬地皇后大道東麗都酒店二十二樓一個房間內,非法販運0.2克可卡因,0.8克甲基苯丙胺鹽類(冰毒)。

另一項控罪指她於1月18日,在金鐘JW萬豪酒店三十一樓房間內,非法販運十包共含7.1克可卡因及兩包共含0.8克冰毒。

另一項控罪指她於今年1月18日,在金鐘JW萬豪酒店三十一樓房間內控制、指示或影響宋敏琴、趙桃英、樊娟、張玉蘭等五人,目的在於使她們賣淫。

控方在庭上透露,王晶晶的銀行戶口,去年約有一百四十萬港元匯款及存款。

王晶晶過往有一次不類同案底,暫毋須答辯,裁判官將她還押至3月18日再訊,等候索取政府化驗所報告及警方進一步調查。

張玉蘭等五人,各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
五人全部不認罪,還押至下月21日受審。

4月29日,王晶晶於東區法院再提訊。

控方在庭上指出,搜集銀行文件需時,警方日前才替王晶晶錄取會面口供,加控控制或影響八名女子賣淫罪名。

辯方聲稱王晶晶在收押期間「乳房出血」,現正等候索取醫療報告,另擔憂會被銀行收樓,要出外處理有關事宜,提出以五萬元現金申請保釋。

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否決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6月11日,以待控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後再提訊。

9月23日,案件在東區法院開審。
王晶晶(40歲,教師)被控三項控制他人賣淫、兩項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一項販運毒品可卡因等共六罪。

樊娟(35歲,無業),被控控制他人賣淫、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襲警共三罪。

控罪涉及三名身份不詳妓女,八名知悉身份妓女。

王晶晶與樊娟,否認共七項控制及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等罪,案件開審。

控方傳召參與臥底行動的警長張偉錫作供。
辯方盤問張偉錫時說,臥底行動中警方沒有錄音及派員跟蹤搜證,質疑證據不足。
張偉錫說這些搜證功夫並非必須,同意自己英語欠佳,事前未與兩名外籍警「夾定」與王晶晶的對話,強調臥底行動沒有「穿煲」。

10月24日,案件在東區法院裁決。

法官表示,警方在行動中派出多名警員佯裝嫖客放蛇,包括多名外籍警官。
各臥底警員證供顯示,兩名被告的確有介紹妓女予客人、將妓女帶到酒店後叫妓女「乖啲啦」、代妓女收取由臥底支付,有記認的肉金等。

王晶晶在一次交易中,要求一名妓女「收八折」,對方拒絕並照收原價,可見王晶晶對妓女無控制權,無法得知兩名被告代收肉金後會如何處理。

王晶晶被捕時只穿胸圍,不排除與樊娟只是中間人甚至也是性服務提供者,而非具權威角色。

警方只能證明王晶晶與樊娟,有份參與賣淫活動、介紹妓女及保管肉金等,未能證實兩人擔當「主事人」角色。
裁定兩人共五項控制及依靠他人賣淫維生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認為,王晶晶所涉的販毒罪,樊娟所涉的襲警罪,證人已說出事實全部,即王晶晶確有將可卡因交予臥底警員,樊娟被捕時有用手肘撞警員。
裁定王晶晶販毒罪名成立,樊娟襲警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出,王晶晶與樊娟均在內地出世及嫁給香港人。
王晶晶已離婚,靠教普通話月入數萬維生。
販毒罪名涉及的可卡因重0.3克,份量極少,而且並非她主動提供。

樊娟從小患有過度活躍症,經常情緒激動,襲警行為可能受病情影響。

裁判官裁定王晶晶販毒罪成,判囚二十個月,樊娟襲警罪名成立,判入獄兩個月。

王晶晶聞判後情緒激動,當庭大叫「冤枉」及「畀人害」。

發表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