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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阿沙德(Mehmood Arshad),1983年在巴基斯坦出生,來到香港後,以「酷刑聲請」申請居留,獲發「行街紙」。

古隆皇家(Gurung Royal),2000年2月在尼泊爾出生,來到香港後,取得身份證。

阿沙德計劃搶劫,招募印度裔的薩希爾(Sahil Kumar),尼泊爾裔的林布·比諾德(Limbu Binod),承諾事成後給予港幣十萬元。
薩希爾入住阿沙德寓所,討論行劫細節。

2018年9月21日早上,阿沙德用烏爾都語,向古隆皇家、薩希爾、林布講述搶劫分工。

古隆皇家、薩希爾、林布離開阿沙德住所,登上同黨偉發(Wifi)在個多月前偷來之的士出發。

的士開到紅磡一幢辦公大樓,薩希爾下車尋找目標。

顧兆安與克坦(Shankar Ketan Vallabhbhai)在一家鑽石貿易公司任職解款員。

兩人各自以背包盛錢,分別載有七十四萬美元,三十六萬三千零六十港元,五張總額五萬四千六百一十三美元支票。
兩人離開辦公室,步行將錢送到附近一家貨幣兌換公司存放。

薩希爾看見顧兆安與克坦身影,打電話給偉發,叫他通知古隆皇家及林布出動。

顧兆安與克坦,到達鶴園東街與紅磡道交界,行人過路處時,古隆皇家、薩希爾、林布,從後面跑過來,用刀斬傷顧兆安膝蓋和大腿附近的腿後部,使他無法動彈,搶走背包。

薩希爾與古隆皇家登上偉發到來接應的士,林布趕不及上車,徒步離開。

偉發駕的士,薩希爾與古隆皇家在車上換上不同衣服。
的士到達奧海城,三人棄車,在奧海城搭港鐵。
偉發叫薩希爾與古隆皇家,將兩個背包留在車廂座位上,由他處理。
薩希爾與古隆皇家轉移到另一個車廂。
列車到達美孚站時,偉發與幾名印巴籍男子,拿走兩個背包下車。

離開美孚站,薩希爾與古隆皇家分手,回到阿沙德住所。
阿沙德打電話給薩希爾,警告可能會有警察到來,要他到賓館暫住。

顧兆安與克坦送到醫院治療,克坦左大腿後方有四公分撕裂傷,無需住院。

顧兆安腿部與左大腿,有三個開放性傷口,需要接受手術。

探員追查閉路電視,重組劫案傷人經過。
探員在奧海城外發現犯案的士,附近地上有一個面具。
車內有一頂帽,一個紅色膠袋,內有一把刀,刀柄上有以膠帶纏繞的布,刀上有血跡。

(鑑證後證實刀柄遺留薩希爾基因,刀鋒沾有顧兆安基因。)

另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柄刀及三件上衣。
探員在的士及膠袋上,套取到薩希爾的指模。

顧兆安接受手術後,住院至10月7日,獲得三十四天病假。
傷口癒合後,沒出現併發症,膝蓋活動範圍沒有受到限制。

2019年4月3日,顧兆安傷勢完全康復。
心理學家報告指出,搶劫受傷事件,未對顧兆安的情緒,產生任何重大負面心理影響。

警方拘捕薩希爾及林布,薩希爾申請做污點證人,指證阿沙德及古隆皇家。

薩希爾說,阿沙德招募他犯案,他在阿沙德住所附近,喝酒時曾見過阿沙德與偉發在一起。

薩希爾被捕後認罪,經審訊後,法官以十三年為量刑起點,判監八年四個月。
林布判監九年零四個月。

2021年3月,阿沙德與古隆皇家落網。

2023年2月3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阿沙德與古隆皇家被控搶劫罪,古隆皇家加控一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
兩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兩項控罪成立。

2024年1月29日,阿沙德原定於早上出庭聽取判刑。

早上五時零六分,阿沙德於赤柱監獄囚室內,用牀單繫於窗口鐵柵,上吊死亡。
懲教員召喚支援人員到場,為阿沙德急救及送院搶救。

早上六時零六分,懲教員在阿沙德囚室內發現遺書,信中自稱無辜,透露思念家人,不想在監獄度過。

懲教署將事件通知警方,死因裁判法庭將研訊死因。

早上開庭,控方透露阿沙德已經死亡,死亡證及遺體遭朋友取走,朋友已失聯,屍體下落不明。
控方呈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詳列阿沙德死亡資料,要求法庭裁定阿沙德死亡。

暫委法官游德康指出,阿沙德在判刑前去世,待發出死亡證,案件押後至3月27日再處理,頒令控罪書不具效力,如非取得法庭同意,有關案件將會結案,但其定罪繼續維持。

代表古隆皇家的律師求情時指出,沒有證據表明古隆皇家是搶劫案主謀。

儘管被劫的錢還沒有追回,古隆皇家被捕時,沒有過奢侈生活,表明沒有從搶劫中受益。
古隆皇家相對年輕,有一個年幼兒子與​​妻子需要照顧,希望與同案兩人一樣,採納十三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判刑時指出,阿沙德與古隆皇家,被陪審團裁定搶劫罪罪名成立。
古隆皇家被裁定一項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阿沙德已經死亡,現只對古隆皇家判刑。

搶劫罪經起訴定罪後,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使用刀的武裝搶劫案,適當刑罰通常在五年監禁範圍內。
搶劫涉及侵犯私人場所,六年監禁是適當的。
對任何受害者使用任何身體暴力,例如將其捆綁,則應考慮七年監禁。

上訴法院強調,如果有其他加重情節因素,例如多人搶劫,應加重刑罰。

這宗搶劫案至少有五人參與策劃和實施,針對擁有大量現金流的企業。
搶劫組織嚴密,執行過程非常殘酷,使用兩把十英寸長利刀,刀柄上繞布用膠帶粘住,避免滑落和留下指模。

搶劫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路中央,眾目睽睽之下,對周圍目擊者來說是一種創傷。
犯案使用的車是偷來的,古隆皇家逃逸時,在車上更換衣服,以避免識別和被跟蹤。

兩個裝有贓物背包,處理方式表明還有更多人參與。
受害者受重傷,被竊六百五十六萬元,至今仍未能追回。

案件存在加重情節,搶劫罪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

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提出公訴後定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故意傷人一般判刑是三至 十二年有期徒刑。

案中受害人未遭受永久性殘疾,沒有受到任何長期心理傷害,考慮到行凶方式冷血,從背後襲擊顧兆安,令他沒有機會自衛。

量刑起點是八年監禁,與搶劫罪同期執行,即監禁十三年。

附錄:行街紙

臨時身份證明書俗稱行街紙。
香港法例中沒有正式名稱為「臨時身份證明書」的法律文件。
行街紙一般指以下兩種法律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A章 《入境規例》 發給在香港第115章 《入境條例》 中被羈留或可予羈留,以等候遣送或遞解離境的人士,發出的「擔保書」。

干犯入境罪行,正等候遣送或遞解離境,或基於人道理由申請留港的人,可申請「擔保書」。
「擔保書」載有持有人身份,擔保條件包括持有人要在指定時間,向警署或入境事務處報到跟進,不能在香港工作或經營業務等。
入境事務處會扣留他們的旅行證件,持有人一般不能自行出境,否則可能違反擔保條件,如特別情況需要出境,要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取回旅行證件。

市民更換或補領身份證期間,入境處會發出一張「ROP140」臨時收據以證明身份,此文件俗稱行街紙。
「ROP140」不能作出入境用途,持有人必須出示有效旅行證件,例如護照或回港證,辦理出入境檢查。

附錄:酷刑聲請

1992年起,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適用於香港,任何國籍人士均可向入境處提出酷刑免遣返聲請。
公約第3條第1款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危險,締約國便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酷刑聲請資格。
聲請獲得確立,申請人不會遣返回國,入境處將轉介個案至聯合國難民公署,確認酷刑聲請人為難民,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

酷刑聲請申請人留港期間,可獲特區政府透過非政府機構,提供每月一千五百港元住宿津貼,一千二百元食物津貼(以食物卡形式發放),二百至四百元交通津貼。

2005年前,酷刑聲請只有五十三宗,2014年達到歷史高位八千八百五十一宗。
2024年頭九個月,酷刑聲請有二千一百一十宗。
入境處完成審核的三萬零三百九十九宗聲請中,獲確立的酷刑/免遣返聲請,共三百四十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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