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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信鐵1959年在香港出生,小三程度,在一家夜總會做舞女大班,騙取舞女門匙,複製後入屋行劫。
1981年10月6日凌晨,鄭信鐵與同黨李貫玉,到達紅磡偉景街,偉恒昌新邨偉景閣十五樓二號A室,用複製鎖匙開門入屋。

鄭信鐵用刀指嚇年屆七旬的林啟元與妻子陳秀嬌,將兩人捆綁,林啟元反抗時被刀斬傷。
鄭信鐵與李貫玉在屋內大肆搜掠,劫走三千多元及兩隻女裝手錶後逃走。

陳秀嬌高呼打劫,驚動鄰居報警,林啟元送院後,因失血過多死亡。

警方根據舞女口供,拘捕舞女大班鄭信鐵(25歲),剷漆工人李貫玉(又名李貫和,30歲)。

陳秀嬌在認人手續時,認出鄭信鐵及李貫玉。
警方落案控告兩人謀殺、打劫兩項罪名。
兩人解上高等法院受審時,均否認控罪。

1982年5月14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一致裁定兩人兩項控罪均成立。
按察司賈施雅指出,兩人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處死刑,行劫罪入獄十二年。

1985年5月28日,港督會同行政局特赦鄭信鐵,改為終身監禁。
2006年,鄭信鐵獲特赦,改為判監三十八年。
2007年7月,鄭信鐵服刑二十六年六個月出獄,一家靠綜援維生。

楊偉民1972年在香港出生,任職貨車司機,月入一萬五千元,住秀茂坪邨秀緻樓。

2013年5月,鄭信鐵僱用楊偉民駕駛輕型車輛。
8月尾,鄭信鐵告叫楊偉民駕車載一名被綁架的人,可得到一千至三千元報酬。

9月10日,鄭信鐵與楊偉民在石蔭商場一家餐廳,與內地人阿明及幾名朋友吃午飯。
阿明告知鄭信鐵,綁架對象卡拜斯·法蘭西亞·納喬爾(Cabais Francia Nachor)(46歲)的工作及居住地點。

納喬爾是菲律賓籍,由菲律賓來香港後取得身份證,與丈夫及兒子同住油麻地渡船角文華新邨。
納喬爾在荃灣力生廣場一間匯款找換店工作,深得東主信任,負責保管鎖匙,每日開舖及關門。

下午六時半,納喬爾離開力生廣場,乘搭港鐵到油麻地柯士甸站,出站後行至文匯街。
一部客貨車(車牌HC705)停泊在納喬爾面前約五米的地方,後座車門已經打開。

楊偉民捉着納喬爾上臂,把納喬爾拖向客貨車,鄭信鐵拿一把三吋長利刀指嚇,納喬爾與兩人糾纏,大聲呼救「Help」(救命)。

文匯街三十米外一家食店,十多名男僱客在店外等位,包括一名輔警督察、一名輔警、輔警四名男友人。
各人聽到求救聲,看見納喬爾被推上一部客貨車,輔警督察立刻報警。

輔警督察、輔警及一名友人,上前與鄭信鐵及楊偉民對質,鄭信鐵問他們會否為納喬爾還債,得知對方是輔警,放走納喬爾後逃走。

輔警督察及男友人跑向文匯街,截停鄭信鐵,鄭信鐵糾纏一番後,最終遺下背囊逃走。

另外兩名男途人目擊事件,看見客貨車司機位上有另一人,事發後落車逃走,兩人追截未能追到。

警方接報到場,案件交由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
輔警督察將背囊交給探員,探員在背囊內找到一張八達通卡。

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一隊主管方偉豪高級督察表示,匪徒棄下的客貨車,匙膽被撬,引擎仍然運作,但沒有車匙。
車內找到一瓶天拿水、一把摺刀、一圈鐵線、一包膠帶、數個口罩。

調查證實客貨車於本月7日,由姓朱車主在打鼓嶺報失。
初步相信匪徒垂涎找換店內大量現金,密謀擄走持鎖匙的女事主,再到找換店搜掠。

背囊內的八達通卡數據顯示,2013年9月10日,在葵涌石蔭邨(第五期)一個停車場,支付二百六十八元停車費。

探員到石蔭邨停車場,翻看閉路電視,發現9月7日下午一時四十六分,楊偉民與一名男子乘坐這部客貨車進入停車場。

9月10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客貨車離開停車場。
閉路電視拍到鄭信鐵穿一件有獨特設計T恤,在荃灣力生廣場跟縱納喬爾,搭港鐵途中使用電話,到達柯士甸站出口時,鄭信鐵尾隨納喬爾。

9月18日,警方在港鐵羅湖站,拘捕鄭信鐵及三十六歲姓黃女子。
鄭信鐵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一個月前為一個叫阿明的人借了一部車,阿明說會用來收債或捉人。

9月20日,楊偉民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
楊偉民在錄影會面時承認,負責駕駛涉案的客貨車,車上有兩名他不認識的內地人。

2013年9月21日,鄭信鐵被控綁架、藏有攻擊性武器、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三項罪名,在九龍城法院提訊。

控方透露,鄭信鐵與三名男子一起犯案,案情嚴重。
鄭信鐵有六次定罪記錄,其中四次與不誠實案件有關。
最後一次犯案是1982年,他搶劫罪被判監十二年,犯下謀殺罪判處死刑,特赦後改為判監三十八年,2007年刑滿出獄。
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等待進一步調查。

辯方投訴鄭信鐵在羅湖被警方拘捕時曾被毆打。
鄭信鐵為一名散工,日薪三百元,可提供三千元保釋。
法官拒絕保釋,鄭信鐵還柙至11月1日再訊。

下午三時半,探員將楊偉民押返秀緻樓寓所搜查,逗留約半小時後離去,檢走一件衣服。

2014年3月26日,鄭信鐵與楊偉民,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綁架罪名,楊偉民承認未獲授權取用汽車罪名,兩人被判罪名成立。

代表鄭信鐵的陳家昇大律師說,案件涉及債項問題,鄭信鐵雖然曾晃亮一把刀,但受害人沒有被傷害。
警方雖然找到天拿水和膠帶,但沒有證據指出這些東西的用途。

代表楊偉民的何偉全大律師指出,楊偉民只負責駕駛車輛,因而得到一千至三千元報酬。
楊偉民不是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2條,本案沒涉及贖金,希望法庭以五年作為量刑起點。
楊偉民沒有參與在9月10日之前的事,希望兩項控罪判刑能夠同期執行。

4月24日,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出,控方以普通法的綁架罪指控兩名被告,但在案情中未能察看到犯案真正動機。

鄭信鐵曾向納喬爾提及欠債,法官認為因為欠債而勞師動眾去收債,值得商榷。

客貨車在2013年9月7日報失,匪徒把車輛停泊在停車場差不多三天,9月10日下午才駕車犯案。
楊偉民說有兩名內地人參與實質綁架,令人懷疑本案另有內情。

鄭信鐵有十項定罪,當中最嚴重的,是在1982年,因為謀殺罪及打劫罪,被判死刑及入獄十二年,最後得到特赦,在2007年7月出獄。

楊偉民有三項定罪,沒有被監禁判刑。

本案涉及一定程度計劃,有人在三天前偷取一部客貨車準備犯案,案件可能涉及四人之多,其中兩人是內地人。

鄭信鐵跟蹤納喬爾,從荃灣到柯士甸站,再到文匯街才犯案。
兩名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有三份一刑期扣減。

本控罪最高刑罰是七年,但沒有判刑指引。
兩名辯方大律師不約而同,提議法庭考慮以五年為量刑起點。

綜觀各項因素,綁架罪名以四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三十二個月。

未獲授權取用汽車罪名只涉及楊偉民,沒證據指出楊偉民在9月7日偷取客貨車。
楊偉民在9月10日駕駛這部客貨車,亦是綁架罪從犯。
綜觀各項因素,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十二個月。

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兩名被告的刑責,以及公平起見,決定從輕發落,第二項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鄭信鐵與楊偉民,同樣入獄三十二個月。

法官嘉許案情所提及的五名途人,令納喬爾能夠逃離魔掌,不受到任何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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