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前途重要過被人侵犯?

李鍔1941年出生,自小立志入讀大學 。
高中時期對研究工作相當有興趣,六十年代取得港大文學碩士,專注研究國際關係,擅長研究戰爭。

1968年,日本民眾學習毛澤東選集,倫敦大學亞非學院 (SOAS) 歷史系,有四位香港人拿到博士學位,李鍔是其中之一。
博士論文寫抗戰時期,中共擴張華北根據地和控制農村,有利於後來國共內戰取得勝利。

李鍔沒有說毛澤東曾否感謝日本,點出中共於抗戰時期的勢力擴張,對後來取得勝利的重要。

李鍔在港大文學院任教歷史系,妻子是熊鳳萍。

李鍔的港大碩士論文,為「漢奸」汪精衛平反。

1974-75年,李鍔任大學堂宿舍舍監。

1976年,李鍔擔任港大文學院院長,是港大文學院首位華人院長。

其後任澳洲南昆士蘭省立大學副校長。

1997年,李鍔轉任職訓局執行幹事,被批評改革課程不力,六十歲高齡仍不願退休,各大傳媒不斷收到告密函,2003年1月,李鍔退休。

2006年,港大成立社區學院副學士課程,李鍔任港大專業進修學院院長。

2009年,李鍔任城市大學專上學院高級顧問。
2011年,李鍔離任城市大學。

陳公博撰的《苦笑錄》,記述1925-1936年經歷,敘述國民黨內部派系活動,國民黨政府的內政、外交。
《苦笑錄》寫成後,陳公博「知道出版是無期的」,家屬將原稿送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封存。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定於2014年7月4日出版《苦笑錄》,汪瑞炯、李鍔、趙令揚主編。

2013年6月,李鍔的前同事X,在律師陪同下報警。

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調查後,2014年1月8日,在灣仔警署拘捕李鍔,落案控告。
2007年2月至2010年1月間,分別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咖啡室、灣仔怡東酒店酒吧、灣仔盧押道一酒吧內,六度非禮X。

2010年3月至10月間,兩度在城大辦公室內非禮Y。

2014年1月14日,李鍔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李鍔否認全部七項控罪,X及Y申請保密身份,在屏風後作供。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作審前覆核,李鍔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5月28日,李鍔在東區法院受審,原被控七項非禮罪,出庭時被控方加控多一罪,他否認全部八項控罪。

5月29日,案件在東區法院續審,X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X於1975年出生,擁有碩士學歷,無教育工作經驗。

X早前供稱未婚,今日向辯方承認曾結婚及育有子女。

2000年,X認識一間教育機構男校監。

2004年開始,男校監聘請X在教育機構任行政人員。
2006年,李鍔加入該機構任執行校長,協助機構轉型開辦副學士課程。

2007年2至3月間某日,李鍔邀X到萬麗海景酒店咖啡室談公事,李鍔慣常在辦公室以外談公事,X不覺奇怪。

X身穿短裙及絲襪行政套裝應約,李鍔批改文件期間,在枱底用手背,摩擦X右膝、右大腿外側。
翌日,X向同事投訴,同事說李鍔是學者,應不會亂來,忠告X「小心啲」。

2008年,X離開該教育機構。
2009年2月,X重返該機構工作,李鍔出任校董會主席。
12月16日,兩人到盧押道一酒吧談公事,李鍔用雙手掃X腰背及上臂,X閃避,李鍔才縮手。

X每次與李鍔見面後均在記事本記錄,清楚記得案發確實日期,2009年年底,X向男校監投訴,男校監要求X「唔好搞咁多嘢」。

2010年1月5日晚上,李鍔與X到怡東酒店酒吧談公事,李鍔稱白酒「飲唔晒」,堅持要求X幫手飲,X想到李鍔在業界知名度高,擔心學校發展受阻,答應淺嘗。
李鍔突用手由她腰背掃至臀部,問她:「你夠唔夠錢使?要唔要我畀啲錢你使?想不想跟我呢個阿伯?」

X回答:「我自己有錢,無經濟問題。」

兩人離開時,李鍔在酒店電梯大堂,將X迎面拉近企圖強吻,X雖閃避但面頰仍被吻到,剛巧有女途人經過,李鍔才鬆手。

2013年3月,X在茶餐廳重遇李鍔,即時衝出痛哭。
想到事件不會影響校譽,決定報警討回公道,詢問校方法律顧問意見後,6月在律師陪同下報警。

辯方指X碩士畢業後無教育工作經驗,2000年認識該校校監,獲月薪七萬元聘用,李鍔在該校月薪僅兩萬元。
辯方指X在校內身份等同「老闆娘」,曾與李鍔到馬會會員俱樂部單獨會面,向李鍔送上生日禮物。

辯方問X是否記得,2008年1月,與李鍔、李鍔兒子及另一名教授吃飯,慶祝X在北京找到年薪二百萬的工作。

X說對聚會沒有印象,那份工作年薪不是二百萬元,她在2月離職前一個月只通知校監,其他人不可能知道她即將離任。

X遭辯方盤問時不時飲泣,反問辯方律師「有邊個想被人掂?」,一度需休庭。

5月30日,X繼續作供,說不認識亦未見過李鍔妻子,李鍔經常攜不同女伴出席聚會。
其中一次在上海聚會時,X見到李鍔與一名教育集團女老闆「攬手拖手」。

辯方指出,X與已婚男校監實為情侶,兩人在北京酒店同房。

X反駁說,她認識校監妻子在先,與校監僅屬普通朋友及賓主關係。
自己是酒店會員有優惠,由她代校監訂房,酒店記錄才顯示兩人同房。

辯方指出,X於2008年離開機構後轉職,月薪達十二萬港元,2009年回巢,月薪僅得三萬元。

X的機構面臨收生不足及財困,引發商業糾紛鬧上法庭,X自掏腰包借款三百萬元,予校監解財困。

X承認,學院於2009年陷入短期財困,她私下借錢予校監周轉,為數約三十至四十萬,不是辯方說的三百萬元。

辯方指出,李鍔在X任職的教育機構任顧問。
2011年,該機構獲投資者,以二千七百萬元收購,最終告吹。

李鍔同時擔任該投資者顧問,X與校監懷疑李鍔違反合約保密條款,向投資者洩露X的機構機密文件。

2012年6月,X的機構民事控告投資者一方侵權,李鍔因訴因不足,僅接獲律師信,沒被列為該民事案被告。

X與男校監因收購告吹蒙受經濟損失,2013年合謀報警誣陷李鍔非禮。

X說,本來有證據民事控告李鍔,考慮李鍔在任時亦有功勞,「飲水思源」未有向李鍔興訟,強調應獨立看待民事案與非禮事件。

6月4日,控方傳召女事主Y作供,三十二歲的Y現時無業、正讀碩士。

Y出庭作供時稱,李鍔是教育界權威人士,受業界尊重,「所有人都唔敢同佢say no」,出庭作供「都唔知有咩後果」。

2006年,Y在某教育機構工作時是李鍔下屬,2009年5月,獲李鍔推薦,成功轉職到城市大學工作。

李鍔要求Y協助將文件資料輸入電腦,Y到城大辦公室取文件時遭李鍔非禮,曾表示「唔好咁樣」但李鍔沒停止。

三周後,Y往城大辦公室還文件時,再遭李鍔非禮,她因被壓住無法閃避,事後仍有應約與李鍔吃飯。

2013年6月,教育機構校監,致電查問Y有否遭李鍔非禮,她考慮後決定報警。

辯方盤問時質疑,該校監出錢出力,請律師向Y提供法律意見,積極慫恿Y報警。
Y否認,但承認若非校監找她,她不會報警。

6月11日,Y繼續在庭上作供,承認案發後仍與李鍔到西貢海邊散步,兩人坐在大石上談心,否認當時曾與李鍔手拖手。

李鍔要求到Y家探訪,Y擔心若拒絕會影響仕途,答應李鍔上門與她共處一室。

裁判官質問Y:「前途重要過被人佔便宜或侵犯?」

Y回應稱:「前途是一世,被人非禮唔會持續一輩子。」

Y又說,去年已離開事發時工作崗位,有意離開教育界,不想見到再有其他受害者,決定報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續審。

7月7日,東區法院裁判官,裁定李鍔兩項非禮罪表證成立。
李鍔不自辯,辯方傳召與李鍔相識數十年,立法會議員劉秀成,勞工處處長陳達文,以品格證人身份作供。

劉秀成說,2008年與李鍔及X在北京見面,當時氣氛融洽,質疑X若曾遭非禮,為何仍能與李鍔相談甚歡。

2014年8月5日,裁判官作出裁決時指出,李鍔在學術界有崇高地位、貢獻良多,對X及Y工作的教育機構,有舉足輕重重要性。

從X在庭上作供的表現,知道她並不內斂、懦弱,而是 能言善辯及不平則鳴的人。

2007年2月,X稱被李鍔以手背觸碰大腿外側,同年底她又與李鍔非公事單獨見面。
李鍔捉住X的手,裁判官質疑李鍔若曾非禮X,她理應對此等接觸非常敏感,何以會認為接觸「不特別」?認為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裁判官質疑Y被侵犯後,仍願意與李鍔外出用膳、在海邊拖手,容許李鍔到她家中留宿,對她的證言產生疑問。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李鍔八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控方需向李鍔支付訟費。

2019年3月1日,李鍔安詳離世,享年七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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