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友富1966年在內地出生,1972年由內地來香港與家人團聚,許友富結婚後離婚,沒有子女。
許友富租住紅磡一個單位,其後將單位間成三間劏房,自己做二房東,住其中一間,其餘兩間出租。
許友富駕駛卡車為生,有暴力傾向,2010年因精神出現問題失去工作。
2013年5月13日早上十一時,許友富與女住客因租務問題口角,用煎鑊襲擊女住客,拳打女住客兩歲兒子,許友富被捕後,獲准保釋候查。
5月14日早上九時,許友富身藏鎅刀,在觀塘及秀茂坪游蕩。
姓何(44歲)家庭主婦到物華街買餸,早上九時十五分,在路邊等候過馬路,許友富在主婦身後蹲下,揮刀割左小腿,站起身離去。
主婦感覺小腿痛楚,揭開褲腳察看,發現褲被割爛,小腿留下一條滲血傷痕,幸有長褲擋格,傷勢不太重,自行到醫院急症室求診,沒有報警。
梁賜豪(21歲)就讀IVE三年級,早上九時三十分,身穿短褲在翠屏道過馬路,許友富從後用鎅刀割傷雙側大腿,向秀茂坪方向逃去。
梁賜豪大腿傷口長約五吋,深可見骨,鮮血如泉水般湧出,傷勢太重,未能追捕許友富。
報警後由救護車送院,要接受手術,縫了二十九針。
較早前受傷的主婦,在急症室看到梁賜豪與自己同一遭遇,向警員講述遇襲經過。
警方相信兇徒連環犯案,派出多輛衝鋒車搜捕兇徒,通令警區內所有巡警留意。
已退休的朱炳順(64歲),與妻子歐鳳英(50歲)結伴前往飲茶,早上九時四十五,在康寧道秀茂坪警署及紀律部隊宿舍對開候車。
許友富用刀割傷朱炳順右臀部,左大腿中部後方和右大腿後方,歐鳳英左大腿和右大腿上有兩處割傷。
朱炳順與歐鳳英回頭喝止,許友富沿康寧道落斜逃走。
朱炳順負傷追出十米,因擔心妻子傷勢,沒有再追,姓區途人見狀報警。
一名休班警員途經查問,朱炳順向警員描述許友富樣貌,衣着及逃走方向,休班警員安慰傷者後展開追捕。
早上十時零六分,休班警員在康寧道遊樂場足球場對開,發現許友富。
許友富試圖跑被截,警員在許友富褲袋,檢獲一把六吋長鎅刀。
大批警員聞訊陸續到場,許友富在警誡下說,有人企圖搶劫他,向他潑灑腐蝕性液體,他用刀襲擊該人。
有人在翠屏邨,試圖將腐蝕性液體倒在他身上,他用刀割傷那個人。
警員發現許友富精神有異,送院檢驗,案件交秀茂坪警區重案組跟進。
朱炳順送院後共縫二十二針,歐鳳英縫二十二針。
5月15日,許友富在醫院接受觀察,秀茂坪警區重案組探員看守,探員調查許友富行兇動機,初步相信精神有問題及有暴力傾向。
中大醫學院精神科學系教授李誠表示,是否患上精神病,可從四方面查證。
一是精神科醫生求診記錄。
二是在無任何挑釁下無故傷人。
三是無任何原因下襲擊陌生人。
四是傷人後若無其事,不會逃走,甚至留在現場或繼續不斷犯案。
有上述四點徵兆,患精神病機會極高。
警方稍後落案控告許友富四項傷人罪,明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5月16日,許友富解往觀塘法院提訊,控以四項意圖傷人罪。
許友富在庭上神情飄忽,聲稱途人想「謀取我財物和傷害我」,因此犯案。
控方在庭上透露,許友富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四名事主互不相識。
許友富庭上聲稱︰「佢哋謀我啲錢,傷害我身體!」,顯見是砌辭狡辯。
許友富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將案押後至5月30日再訊。
許友富還押小欖精神病中心看管,索取精神報告以決定是否適合答辯。
9月25日,許友富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認罪,聲稱事發前飲下六杯啤酒,「酒精上腦」才犯案,不知道當時在做甚麼。
法官認為受酒精影響是抗辯理由,控方要證明蓄意犯案,控罪才成立,不接納許友富認罪,下令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再提堂,排期開審。
法官提醒許友富,本案案情嚴重,應找律師代表。
11月21日,許友富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有意圖傷人罪,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5日,等候精神檢驗報告,許友富繼續還押。
精神報告指出,許友富患有妄想精神分裂症。
12月4日,辯方求情時表示,許友富案發時受病情影響,報告建議他接受精神治療。
法官判刑時說,許友富是暴力人士,對社會構成危險。
被定罪的三項罪行非常嚴重,受害人以前不認識被告,在街上遭到被告野蠻襲擊。
被告所作所為對他自己,社區其他公民構成危險,所作所為不可預測,表明他的判斷力很差。
被告如果沒患上任何精神病,判斷力沒有受到損害,即使已經認罪,目前的罪行可被判處約四年總刑罰。
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判斷力因疾病而受到嚴重損害,他的行為和舉止,不能被當作普通人來判斷。
許友富在今年7月因為襲擊罪,在裁判法院被判入小欖中心六個月,仍有約兩個月才服刑期滿。
最新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一致認為他須繼續治療,建議住院九至十二個月。
精神科醫生住院令期限建議,遠遠不足以反映事情嚴重性,特別是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在精神病影響下,具有不可預測的高暴力風險。
法庭有責任確保,被告不會對社會,構成進一步威脅和危險,較長的住院令期,對被告福 祉和市民安全都很重要,判入小欖精神中心接受兩年治療。
附錄
2019年9月14日,有市民在牛頭角淘大廣場,揮舞國旗和唱國歌,與政見不同的人發生衝突。
三名男女被「私了」,一名女子失去三顆牙齒,四名男子在區域法院,承認傷人和非法集結共五罪。
法官練錦鴻,要求三名戴黃色口罩,包括一名辯方律師離開法庭,律師其後換上白色口罩返回法庭,另兩人則無返回。
法官練錦鴻看呈堂影像片段時,說:「我所理解黃背心,普通嚟講即係話報界,但係佢哋企喺度,其實變成暴動嘅一部分嘅,亦都阻住其他人,亦都係阻住受害人離開。」
練錦鴻其後被投訴,2021年1月13日,案件未正式開庭前,法官練錦鴻透過書記通知現場的人,假如有人戴黃色和附有英文字母口罩,法庭可提供其他口罩更換,若他們拒絕換口罩,便需離開法庭,到另一個延伸法庭繼續旁聽。
法官練錦鴻出庭時佩戴黑色口罩,宣讀判刑理由時主動回應,「要求戴黃色口罩市民離開法庭」,稱當日看到有人佩戴,印有政治訴求字樣的口罩,他不欲法庭成為表達政治訴求場所,所以作出有關要求,表明事件與口罩顏色及政治取向無關。
他不會對相關顏色,所代表的政治理念和訴求作價值判斷,法庭對任何顏色、款式或服飾,均一視同仁。
另一個審理涉元朗「私了」,判刑案件法庭,有數名旁聽者在庭內戴上黃色口罩,法官姚勳智未有要求他們離場。
2022年5月20日,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認為法庭使用者權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他們如不打算更換口罩,可到隔鄰法庭繼續旁聽該法律程序。
「記者成暴動一部分」,非針對傳媒,僅口頭描述,裁定投訴不成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為,一般而言,法官或司法人員,在庭上若提出任何不在其席前,及沒有申述機會的人士有嚴重過錯,應務必審慎思量,就此,會對練錦鴻予以提醒。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