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敏達1996年出生,患有聽障,在天水圍一家中學就讀,品行和學業皆屬優異。
中學女教師(X),中五、中六都是何敏達的班主任。
2012年11月9日,何敏達有數天沒有返校上課,X致電何敏達了解。
11月30日晚上七時許,X捧着大疊試卷路經學校走廊,遇見何敏達,關心詢問他缺課原因。
何敏達向X訴說因家庭,學業及朋輩問題不開心,突然說:「我做咗啲好大鑊嘅嘢,寫咗喺學校某一度。」
何敏達帶X到禮堂後方的化妝室,兩人入房後,何敏達指字跡已被塗抹。
X察覺到師生不宜在房內獨處,轉身離開時遭何敏達從後攬腰,說:「我頂唔順喇,好辛苦!」
把手伸進X上衣內撫摸左胸數秒,X極力掙扎,逃出房間,何敏達拉扯X頭髮,用手緊纏頸部拉回房內。
何敏達毆打X頭臉各處,雙手用力掐X頸部,扯X頭髮,多次把X的頭撼牆。
X受不住暴打,哭泣求饒:「求你放過我啦!放過我即係放過你自己!」
何敏達變本加厲,拿兩、三條鎖匙插X的頭、面、頸,將一支逾五厘米長鋼匙塞進X嘴巴。
X為免進一步受傷,用牙齒咬實鑰匙,同時咬傷何敏達手指,逼開何敏達,逃走時被捉回,何敏達不停拳打X面部二十秒。
X繼續求饒,何敏達質問X:「你畀個理由我,點解要放過你?」
X血流披面,訛稱要照顧生病母親,何敏達說:「我都唔想搞你,我對你無意思,我控制唔到自己,我想殺晒所有人,想殺埋老竇!」
X為保性命說可給錢何敏達,何敏達拒絕:「咁同搶無分別。」
X好言安撫何敏達情緒,請求何敏達脫下染血風褸給她清理。
何敏達脫下風褸,X知取得信任,請求何敏達代為整理散落一地的試卷,何敏達轉身執拾時,X乘機奪門而走。
X逃跑時一雙鞋子甩脫,勉強穿絲襪向前跑,隱形眼鏡丟失,在校門遇見保安,「彷彿見到生機」,大叫嚷:「有人想殺我!」,保安報警。
何敏達不久追來,保安把他攔住,救護車到達,X上車時,何敏達向X說:「你上車先啦!我覺得好醜……我一定認(罪)。」
警員到學校拘捕何敏達,檢走染血衣服及鞋,何敏達事後遭停學。
警方調查後,落案控以一項非禮及一項傷人罪名,何敏達准保釋候審。
X到醫院診治,醫生建議接受縫針小手術加快康復,X以為「好小事」婉拒,自行在臉頰傷口貼上膠布,除去膠布驚見右頰留有疤痕。
X打算找美容醫生診治傷疤,後因工作繁重打消念頭,殘留疤痕。
X遭何敏達用鑰匙瘋狂亂插,臉頰受傷留有疤痕「破相」,事後告病假留家休養。
X約見心理醫生輔導,「每晚都會回憶在樓梯發生的事」,每次在分數表上看到何敏達的名字,也悲從中來。
X證實患上創傷後遺症,服藥帶來頭暈、作嘔等副作用。
2012年年底,X停止覆診及服藥,委託律師辦理向何敏達索償。
2013年1月10日,案件在屯門法院開審,何敏達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傷人罪名,何敏達只承認傷人罪但否認非禮罪。
裁判官下令禁止傳媒披露X年齡,任教學校等資料,以免X身心進一步受傷,X獲准使用裁判官專用通道出入法庭。
X在屏風後作供講述案發經過,憶述被非禮時忍不住抽泣,裁判官一度休庭近一小時,待X平復情緒繼續審訊。
X作供時表示,何敏達透露父母有婚姻問題,家人欠債,哥哥愛理不理,何敏達承受沉重學業壓力,身邊缺乏朋友支持。
X語帶嗚咽說,何敏達一直是成績前列學生,師生關係向來融洽,發生此事實屬意料之外。
何敏達受審時表現鎮靜,聽取X作供期間時而冷笑。
辯方律師盤問X時搬出另一版本,否認何敏達伸手入X衣衫非禮胸部,反指X一直喜歡何敏達。
當天在案發化妝室,向何敏達說出「好愛你」,「好想同你造愛」等引人遐想說話,X表明可代何敏達殺死父親,何敏達用鑰匙塞入X嘴部阻止她說話。
X全部不同意上述說法,批評辯方律師荒唐無稽、一派胡言。
辯方指何敏達當天留在學校,是需為物理科補考,試後站在校務處外觀望壁報板內容,突遭X捉住,不斷追問缺課問題及家中狀況。
何敏達為此感到不滿,被逼帶X另覓房間傾談,X還教他待人接物之道,稱「唔開心需要發洩出來」。
X說身為老師,有責任了解學生面對的問題,事發前聽見何敏達表示不開心,關心查詢,盡力了解,兩人並無私交。
辯方指出,兩人身處化妝室時,是X堅持要和何敏達傾談缺課問題,應承私自拿二萬元給何敏達應急。
X說當時為離開何敏達,假稱會為他籌錢,當時深恐性命不保,危急下只能假意迎合,「爭取信任,係保障生命唯一方法」。
法庭將案押後至本月15日續審,何敏達准繼續保釋,辯方透露何敏達會出庭自辯。
1月15日,何敏達出庭自辯,X是他的班主任,事發時因考試成績不佳情緒低落,X數次追問他的家庭情况,致電他的母親詢問,令他感到困擾。
案發當晚,何敏達需補考物理科,由於成績未如理想,留在學校「遊蕩」散心,在走廊遇見X,X連番追問,批評他的朋友及家庭問題,談及他的考試成績,這些話題觸及他的底線。
何敏達稱不會隨便分享心事,為免X再致電家人,只好被逼談下去,感到「走投無路,已經不想再講」,心想:「我同你敞開心扉,你咁嚟話我?」
何敏達覺得好失望、好憤怒,帶X到禮堂化妝室,看他塗寫在牆壁上的心事,牆上字跡已被抹掉。
X質疑何敏達欺騙她,何敏達感到不被信任和憤怒:「嗰一刻,我只想打佢!」
何敏達攬住X的腰部將她撻落地,X向何敏達大叫:「你放手,你做咩,你個仆街!」
何敏達揮拳痛擊X頭臉,期間聽見X說出「好想同你造愛」,「不如我哋夾份殺你老竇」等說話,何敏達未有理會。
何敏達承認曾扯X頭髮、襲擊她,塞鑰匙進她口中,堅稱從沒觸及X胸部,否認非禮:「我可以好肯定講,這一定不是事實,有做我會認,無做打死都唔認。」
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裁決,何敏達准繼續保釋。
1月17日,何敏達母親返回舊居,在信箱發現X索償律師信,信件在1月14日寄出。
何敏達知道X索償後,1月25日聯絡當值律師,不獲受理。
1月30日,案件於屯門法院裁決,辯方指何敏達收到X提出索償律師信,信中只提及身體遭何敏達打傷,隻字不提曾遭非禮。
X若確實遭非禮,可提高索償額,無必要向自己律師隱瞞。
信件內容或會動搖X證供可信性,辯方申請重召X出庭解釋及接受盤問。
控方認為索償屬民事性質,不應交刑事法庭處理,最終同意重召X作供釋疑,法庭將案押後至3月1日續審。
3月1日,裁判官在X作供前提醒她,有權行使「法律保密權」,可拒答涉及與律師商討內容的提問,X徵詢律師意見後,決定行使權利。
辯方追問該封索償信背景由來,裁判官指可能涉及X與律師討論內容。
辯方改問X是否知道曾發出該信,X表示知情,辯方問信中無提及非禮情節,與X庭上證供有出入,X行使保密權拒答。
辯方續指X在案件審結前,發出律師信是想報復及打擊何敏達,X否認此說。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3月21日裁決,何敏達繼續獲准保釋。
3月21日,案件在屯門法院作出裁決,何敏達由父母及哥哥陪同到庭。
X早前向何敏達發律師信索償,內容只針對襲擊部分,辯方指稱非禮從未發生。
裁判官認為,X提出民事索償,有權不就非禮部份申索,法庭不能因此推斷X從未被非禮,更不能認定X不誠實作供,裁定何敏達非禮及傷人兩罪成立。
何敏達聞判後情緒崩潰,癱坐椅上搖頭哭叫:「點解會咁?」
辯方求情指出,何敏達受學業及家庭壓力影響下犯案,事後求診精神科證實有焦慮情況,懇求法庭批准何敏達保釋候判,讓他可在下周三開始應考文憑試,否則勢將錯過大部分考試科目。
裁判官不批准保釋,勒令收押,索閱勞教、更生及教導所等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5日判刑,何敏達被押走時仰天痛哭。
散庭後,何敏達母親情緒激動坐地,何敏達父親批評裁決「好唔公平」,辱罵裁判官。
三人欲進入羈留室探望何敏達被拒,何敏達父親狂踢閘門。
眾人離開法院時,見多名傳媒守候,何敏達父親隨即怒吼:「係咪落井下石呀?」,脫鞋擲向記者洩憤,未能命中。
4月5日,何敏達父母等約十名親友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何敏達親撰的求情信,自責在受審期間,連累父母連日山長水遠,到法庭旁聽及探望。
學校物理科老師撰信,痛惜何敏達因本案錯過公開試,希望法庭輕判。
元朗區議員郭慶平撰信,讚何敏達孝順父母,認為本案只是個別事件。
辯方稱,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勞教中心只着重體能及紀律訓練,對何敏達進修並不理想。
何敏達想進入更生中心,在更生中心有較充裕時間自修,對學業影響較小。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案件暴力情況及懲教署報告,認為判入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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