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漢光1970年出生
光頭、頸有紋身,花名光頭Dee
是一名紋身師傅,長期服用海洛因
有三十二項案底,大部份與毒品相關

2008年,魏漢光同居女友王相婷誕下一名女兒
魏漢光沒有工作, 一家人領取綜援

魏漢光停止服用海洛因,用美沙酮取代
因戒毒感到不舒服,每天都吸冰毒

山寨探案實錄 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

山寨探案實錄 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

魏漢光1970年出生,光頭、頸有紋身,花名光頭Dee。
是一名紋身師傅,長期服用海洛因有三十二項案底,大部份與毒品相關。

2008年,魏漢光同居女友王相婷誕下一名女兒,魏漢光沒有工作, 一家人領取綜援。

魏漢光停止服用海洛因,用美沙酮取代,因戒毒感到不舒服,每天都吸冰毒。

鄭港生1956年出生,花名阿凌,與魏漢光相識數十年,魏漢光稱他為「大佬」。

九龍城打鼓嶺道十一號一樓A室,原是中醫跌打館,跌打館遷出後,鄭港生的兄弟「龍哥」租下,用作經營非法麻雀館。
單位仍在裝修,存放裝修工具,包括用1.25公升塑膠可樂樽盛載的天拿水。

鄭港生讓魏漢光與王相婷免費在單位內居住,水電費均由鄭港生支付。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一時,楊婷由男友人陪同到鄭港生住所拿充電器,鄭港生、魏漢光、王相婷、「高妹」,四人都在單位內一同吃飯。

飯後,鄭港生在電視與魚缸旁的折疊椅上睡覺,楊婷坐在距離鄭港生約八呎的麻雀枱旁。
下午二時許,魏漢光與王相婷返回房內,魏漢光吸冰後踱出廳,心情很差,及後再回房。

下午四時五十分,魏漢光由房出來往廁所,回來時在電腦枱底拿出一個1.25公升塑膠樽,把液體兩度潑向鄭港生的臉,說:「睡醒了,還沒醒?」
鄭港生隨即驚醒,彈起身大叫:「邊個?邊個?」

鄭港生之後全身着火,魏漢光雙手亦着火,魏漢光自行撲熄身上的火後離開單位,下午四時五十四分,用手機撥打九九九報警。

楊婷及王相婷撲熄鄭港生身上的火,鄭港生行至牆邊坐下,臉及身上皮膚不斷甩。

下午五時零一分,楊婷報警,陪鄭港生到樓下等候,二人在樓下見到魏漢光,買了香煙,正在喝可口可樂。

鄭港生怒斥魏漢光:「我對你咁好,你就咁對我!」

救護員將鄭港生送到伊利沙伯醫院,陸警官在救護車上與鄭港生交談,鄭港生說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着火,也不知道是誰幹的。
鄭港生在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後,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深切治療部。

魏漢光手腳燒傷,送院治療,向探員稱事發前正以火酒抹衣車,意外絆倒將火酒潑到鄭港生身上,魏漢光當時吸煙,香煙點燃鄭港生身上火酒。

政府化驗師梁家安到案發單位調查,在屋內發現一樽火酒、兩樽火水,一罐用作髹木製家具的油漆面油(「力架」)。
「力架」內含天拿水化學成分,另發現四個打火機,當中兩部可燃點明火。

梁家安在單位內的垃圾桶,檢獲一個裝有紅色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塑膠瓶。
塑膠瓶內還有另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在大廈底層至一樓樓梯間垃圾桶內,發現一個裝有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的玻璃瓶,玻璃瓶內有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冰毒的液體。

梁家安檢驗鄭港生衣服,證實有天拿水成份,並非魏漢光所說的火酒。

6月12日,鄭港生留院兩周後死亡。
法醫曾澤慈驗屍時發現,鄭港生身上多處皮膚剝落,眼、頭、頸、軀幹、會陰、四,有七成深層燒傷。
體內發現由醫生處方藥物,與死因無關,鄭港生肺部受損,死於燒傷併發症。

案發時在場的「高妹」向探員透露,曾在上址吸冰毒,亦曾見他人吸毒。

目擊案發經過的楊婷對探員說,當時看不到有人吸煙,亦不見有人吸毒。

魏漢光接受警方警誡錄影會面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2014年10月1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魏漢光否認一項謀殺罪,預計審期為十五天。

10月16日,代表魏漢光的律師盤問楊婷,楊婷說她在麻雀館做「戥腳」,多年前認識鄭港生。

案發前四個月,鄭港生聯絡楊婷,介紹她往案發地點「幫人打麻雀」,可日賺三百元。

楊婷只知上址是鄭港生所租,免費給魏漢光與女友住,不時有人上來打牌,但不知是否非法麻雀館。

在上址見過裝有冰毒的樽,見過有人在該處吸毒。
鄭港生曾提供冰毒給她吸食,她不知鄭港生是否在該處出售毒品。

楊婷知道鄭港生與魏漢光認識三十多年,魏漢光叫鄭港生做「大佬」,鄭港生曾打本讓魏漢光開紋身店。

案發當日不見鄭港生與魏漢光爭執,不見魏漢光有異常。

代表魏漢光的律師說事件屬意外,魏漢光當時拿裝有火酒的樽,行經客廳時絆倒,火酒濺到他的手及鄭港生身上
魏漢光想拿布抹拭,見到裝有冰毒的膠樽,點燃吸服時雙手着火,混亂間手亂撥,意外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楊婷不同律師說法,強調事件並非意外。

王相婷接受控方盤問時說,案發時與魏漢光於上址同居,鄭港生並非住在案發單位,但不時會上去。

事發時她一直留在房裏,其後聽到客廳有人大叫,出房後見到鄭港生全身着火變成「火人」。
魏漢光進房拿水桶裝水欲滅火,她亦裝水出廳向鄭港生潑水,魏漢光潑了五桶水後把火救熄。

10月21日,政府化驗師梁家安以法證專家身份作供。
推斷鄭港生最先是坐在椅上,身體沾有易燃液體後着火,在單位內蹣跚移動一會兒才倒地。

梁家安無法斷定鄭港生身上的易燃液體,是由他人淋潑還是自淋。
他不認同魏漢光聲稱,鄭港生身體着火是與煙蒂有關。

梁家安解釋,燃火需要氧氣,煙蒂燃燒時會釋出二氧化碳,溫度不足以燃起易燃液體。
透過庭上播放的實驗室測試片段,表示只有近距離的「明火」才能燃起易燃液體,

10月23日,魏漢光在高等法院接受控方盤問,
承認向警方和法官說謊,案發時自己和鄭港生都沒有吸煙,起初說鄭港生吸煙是想推卸責任,自己以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自己都亂了」,弄不清有否說過其他大話。

魏漢光隨後重新作供,案發當日與女友爭執,心情煩躁,吸了「一兩啖冰」舒緩身體不適。
其後打算用火酒抹衣車,不慎被雜物絆倒,將火酒潑在地下及正在客廳睡覺的鄭港生身上,自己雙手也被火酒沾到。

當時打算到露台拿地拖清理火酒,看見裝有冰毒的樽,毒癮難耐下用打火機點燃容器吸食。
沾在雙手的火酒接觸到火種起燃,隨即進入客廳揮動雙手滅火,雙手的火熄滅後,發現全身着火的鄭港生站在身旁。

魏漢光接受控方盤問時,強調事件與自己不慎打翻火酒及點火有關,「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表示沒有想過會因此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自己與鄭港生相識三十年,親如兄弟,甚少有爭執,多次強調「若我燒他,為甚麼還要去救他。」

10月28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半小時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魏漢光謀殺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指出,魏漢光為何會對鄭港生作出如斯極端行為,法庭永遠不會知道。

魏漢光脾氣極差,案底纍纍,趁鄭港生熟睡時,蓄意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終令鄭港生如火炬般着火,全身包括臉及手腳有七成皮膚燒傷。
案發現場的天花燒毀,可見火勢猛烈,鄭港生死狀恐怖,陪審團在審訊期間未獲察看鄭港生屍體照片。

法庭在開審前索取魏漢光精神醫生報告,證實無精神病。
魏漢光有濫藥習慣,成年後經常出入戒毒所及監獄,浪費人生,依例判終身監禁。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2016年2月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身處案發單位的女性朋友,作供時稱見到魏漢光向鄭港生淋潑火酒兩次,但看不到火酒如何被燃點。

魏漢光在審訊時解釋當時想點火吸食冰毒,他有意圖淋潑火酒,但沒意圖點火,屬不小心。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指出如他們相信魏漢光嚴重疏忽,可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屬於引導時的關鏈性犯錯/
裁定魏漢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案發還重審。

2019年5月8日,案件重審,魏漢光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解釋在錄影會面向警方訛稱鄭港生吸煙,是因為害怕被警方知道他吸毒。

2021年4月14日,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主審法官布思義引導陪審團時,雖有提醒陪審團可考慮作出誤殺裁決,但不止一次錯誤描述,魏漢光蓄意向鄭港生淋潑酒精。

控方不排除魏漢光與鄭港生發生爭執後行兇,感到後悔才報警,上訴庭認為以此作為謀殺定罪的基礎不穩妥,尤其是魏漢光當時曾經吸毒。

上訴庭認為,不能排除事件出於意外,姑勿論是蓄意或意外向鄭港生淋潑酒精,魏漢光在上述情況下燃點冰壺吸毒,是不顧死者、單位內其他人,以至整幢大廈住客的安全。

魏漢光與鄭港生份屬好友,案發後主動報警,改判因嚴重疏忽誤殺罪名成立。

本案沒有可類比案例,鄭港生全身有七成燒傷,魏漢光吸食冰毒並非求情理由,如果他真的是點火吸冰引致命案,反而要加刑。
魏漢光在住宅大廈引發火警極之危險,判刑需具阻嚇性,案中無重大減刑因素,判入獄十二年。

鄭港生讓魏漢光與王相婷免費在單位內居住
水電費均由鄭港生支付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一時
楊婷由男友人陪同到鄭港生住所拿充電器
鄭港生、魏漢光、王相婷、「高妹」
四人都在單位內一同吃飯

飯後,鄭港生在電視與魚缸旁的折疊椅上睡覺
楊婷坐在距離鄭港生約八呎的麻雀枱旁
下午二時許,魏漢光與王相婷返回房內
魏漢光吸冰後踱出廳,心情很差,及後再回房

下午四時五十分,魏漢光由房出來往廁所
回來時在電腦枱底拿出一個1.25公升塑膠樽
把液體兩度潑向鄭港生的臉
說:「睡醒了,還沒醒?」
鄭港生隨即驚醒
彈起身大叫:「邊個?邊個?」

鄭港生之後全身着火,魏漢光雙手亦着火
魏漢光自行撲熄身上的火後離開單位
下午四時五十四分,用手機撥打九九九報警

楊婷及王相婷撲熄鄭港生身上的火
鄭港生行至牆邊坐下,臉及身上皮膚不斷甩

下午五時零一分,楊婷報警
陪鄭港生到樓下等候
二人在樓下見到魏漢光
買了香煙,正在喝可口可樂

鄭港生怒斥魏漢光:
「我對你咁好,你就咁對我!」

救護員將鄭港生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陸警官在救護車上與鄭港生交談
鄭港生說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着火
也不知道是誰幹的
鄭港生在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後
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深切治療部

魏漢光手腳燒傷,送院治療
向探員稱事發前正以火酒抹衣車
意外絆倒將火酒潑到鄭港生身上
魏漢光當時吸煙,香煙點燃鄭港生身上火酒

政府化驗師梁家安到案發單位調查
在屋內發現一樽火酒、兩樽火水
一罐用作髹木製家具的油漆面油(「力架」)
「力架」內含天拿水化學成分
另發現四個打火機,當中兩部可燃點明火

梁家安在單位內的垃圾桶
檢獲一個裝有紅色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塑膠瓶
塑膠瓶內還有另一個塑膠瓶
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在大廈底層至一樓樓梯間垃圾桶內
發現一個裝有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的玻璃瓶
玻璃瓶內有一個塑膠瓶
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冰毒的液體

梁家安檢驗鄭港生衣服,證實有天拿水成份
並非魏漢光所說的火酒

6月12日,鄭港生留院兩周後死亡
法醫曾澤慈驗屍時發現
鄭港生身上多處皮膚剝落
眼、頭、頸、軀幹、會陰、四肢
有七成深層燒傷
體內發現由醫生處方藥物,與死因無關
鄭港生肺部受損,死於燒傷併發症

案發時在場的「高妹」向探員透露
曾在上址吸冰毒,亦曾見他人吸毒

目擊案發經過的楊婷對探員說
當時看不到有人吸煙,亦不見有人吸毒

魏漢光接受警方警誡錄影會面後
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2014年10月1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魏漢光否認一項謀殺罪,預計審期為十五天

10月16日,代表魏漢光的律師盤問楊婷
楊婷說她在麻雀館做「戥腳」
多年前認識鄭港生

案發前四個月,鄭港生聯絡楊婷
介紹她往案發地點「幫人打麻雀」
可日賺三百元

楊婷只知上址是鄭港生所租
免費給魏漢光與女友住
不時有人上來打牌,但不知是否非法麻雀館

在上址見過裝有冰毒的樽
見過有人在該處吸毒
鄭港生曾提供冰毒給她吸食
她不知鄭港生是否在該處出售毒品

楊婷知道鄭港生與魏漢光認識三十多年
魏漢光叫鄭港生做「大佬」
鄭港生曾打本讓魏漢光開紋身店

案發當日不見鄭港生與魏漢光爭執
不見魏漢光有異常

代表魏漢光的律師說事件屬意外
魏漢光當時拿裝有火酒的樽,行經客廳時絆倒
火酒濺到他的手及鄭港生身上
魏漢光想拿布抹拭,見到裝有冰毒的膠樽
點燃吸服時雙手着火
混亂間手亂撥,意外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楊婷不同律師說法,強調事件並非意外

王相婷接受控方盤問時說
案發時與魏漢光於上址同居
鄭港生並非住在案發單位,但不時會上去

事發時她一直留在房裏
其後聽到客廳有人大叫
出房後見到鄭港生全身着火變成「火人」
魏漢光進房拿水桶裝水欲滅火
她亦裝水出廳向鄭港生潑水
魏漢光潑了五桶水後把火救熄

10月21日
政府化驗師梁家安以法證專家身份作供
推斷鄭港生最先是坐在椅上
身體沾有易燃液體後着火
在單位內蹣跚移動一會兒才倒地

梁家安無法斷定鄭港生身上的易燃液體
是由他人淋潑還是自淋
他不認同魏漢光聲稱
鄭港生身體着火是與煙蒂有關

梁家安解釋,燃火需要氧氣
煙蒂燃燒時會釋出二氧化碳
溫度不足以燃起易燃液體
透過庭上播放的實驗室測試片段
表示只有近距離的「明火」才能燃起易燃液體

10月23日,魏漢光在高等法院接受控方盤問
承認向警方和法官說謊
案發時自己和鄭港生都沒有吸煙
起初說鄭港生吸煙是想推卸責任
自己以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
「自己都亂了」,弄不清有否說過其他大話

魏漢光隨後重新作供
案發當日與女友爭執,心情煩躁
吸了「一兩啖冰」舒緩身體不適
其後打算用火酒抹衣車,不慎被雜物絆倒
將火酒潑在地下及正在客廳睡覺的鄭港生身上
自己雙手也被火酒沾到

當時打算到露台拿地拖清理火酒
看見裝有冰毒的樽
毒癮難耐下用打火機點燃容器吸食
沾在雙手的火酒接觸到火種起燃
隨即進入客廳揮動雙手滅火,雙手的火熄滅後
發現全身着火的鄭港生站在身旁

魏漢光接受控方盤問時
強調事件與自己不慎打翻火酒及點火有關
「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
表示沒有想過會因此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自己與鄭港生相識三十年
親如兄弟,甚少有爭執
多次強調「若我燒他,為甚麼還要去救他。」

10月28日
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半小時後
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魏漢光謀殺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指出
魏漢光為何會對鄭港生作出如斯極端行為
法庭永遠不會知道

魏漢光脾氣極差,案底纍纍
趁鄭港生熟睡時,蓄意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
終令鄭港生如火炬般着火
全身包括臉及手腳有七成皮膚燒傷
案發現場的天花燒毀,可見火勢猛烈
鄭港生死狀恐怖
陪審團在審訊期間未獲察看鄭港生屍體照片

法庭在開審前索取魏漢光精神醫生報告
證實無精神病
魏漢光有濫藥習慣
成年後經常出入戒毒所及監獄,浪費人生
依例判終身監禁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016年2月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
身處案發單位的女性朋友
作供時稱見到魏漢光向鄭港生淋潑火酒兩次
但看不到火酒如何被燃點

魏漢光在審訊時解釋當時想點火吸食冰毒
他有意圖淋潑火酒,但沒意圖點火,屬不小心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
未有指出如他們相信魏漢光嚴重疏忽
可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屬於引導時的關鏈性犯錯
裁定魏漢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案發還重審

2019年5月8日,案件重審
魏漢光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解釋在錄影會面向警方訛稱鄭港生吸煙
是因為害怕被警方知道他吸毒

2021年4月14日,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
主審法官布思義引導陪審團時
雖有提醒陪審團可考慮作出誤殺裁決
但不止一次錯誤描述
魏漢光蓄意向鄭港生淋潑酒精

控方不排除魏漢光與鄭港生發生爭執後行兇
感到後悔才報警
上訴庭認為以此作為謀殺定罪的基礎不穩妥
尤其是魏漢光當時曾經吸毒

上訴庭認為,不能排除事件出於意外
姑勿論是蓄意或意外向鄭港生淋潑酒精
魏漢光在上述情況下燃點冰壺吸毒
是不顧死者、單位內其他人
以至整幢大廈住客的安全

魏漢光與鄭港生份屬好友,案發後主動報警
改判因嚴重疏忽誤殺罪名成立

山寨探案實錄 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

魏漢光1970年出生,光頭、頸有紋身,花名光頭Dee。
是一名紋身師傅,長期服用海洛因有三十二項案底,大部份與毒品相關。

2008年,魏漢光同居女友王相婷誕下一名女兒,魏漢光沒有工作, 一家人領取綜援。

魏漢光停止服用海洛因,用美沙酮取代,因戒毒感到不舒服,每天都吸冰毒。

鄭港生1956年出生,花名阿凌,與魏漢光相識數十年,魏漢光稱他為「大佬」。

九龍城打鼓嶺道十一號一樓A室,原是中醫跌打館,跌打館遷出後,鄭港生的兄弟「龍哥」租下,用作經營非法麻雀館。
單位仍在裝修,存放裝修工具,包括用1.25公升塑膠可樂樽盛載的天拿水。

鄭港生讓魏漢光與王相婷免費在單位內居住,水電費均由鄭港生支付。

2013年5月29日下午一時,楊婷由男友人陪同到鄭港生住所拿充電器,鄭港生、魏漢光、王相婷、「高妹」,四人都在單位內一同吃飯。

飯後,鄭港生在電視與魚缸旁的折疊椅上睡覺,楊婷坐在距離鄭港生約八呎的麻雀枱旁。
下午二時許,魏漢光與王相婷返回房內,魏漢光吸冰後踱出廳,心情很差,及後再回房。

下午四時五十分,魏漢光由房出來往廁所,回來時在電腦枱底拿出一個1.25公升塑膠樽,把液體兩度潑向鄭港生的臉,說:「睡醒了,還沒醒?」
鄭港生隨即驚醒,彈起身大叫:「邊個?邊個?」

鄭港生之後全身着火,魏漢光雙手亦着火,魏漢光自行撲熄身上的火後離開單位,下午四時五十四分,用手機撥打九九九報警。

楊婷及王相婷撲熄鄭港生身上的火,鄭港生行至牆邊坐下,臉及身上皮膚不斷甩。

下午五時零一分,楊婷報警,陪鄭港生到樓下等候,二人在樓下見到魏漢光,買了香煙,正在喝可口可樂。

鄭港生怒斥魏漢光:「我對你咁好,你就咁對我!」

救護員將鄭港生送到伊利沙伯醫院,陸警官在救護車上與鄭港生交談,鄭港生說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着火,也不知道是誰幹的。
鄭港生在伊利沙伯醫院搶救後,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深切治療部。

魏漢光手腳燒傷,送院治療,向探員稱事發前正以火酒抹衣車,意外絆倒將火酒潑到鄭港生身上,魏漢光當時吸煙,香煙點燃鄭港生身上火酒。

政府化驗師梁家安到案發單位調查,在屋內發現一樽火酒、兩樽火水,一罐用作髹木製家具的油漆面油(「力架」)。
「力架」內含天拿水化學成分,另發現四個打火機,當中兩部可燃點明火。

梁家安在單位內的垃圾桶,檢獲一個裝有紅色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塑膠瓶。
塑膠瓶內還有另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在大廈底層至一樓樓梯間垃圾桶內,發現一個裝有塑膠吸管和玻璃噴嘴的玻璃瓶,玻璃瓶內有一個塑膠瓶,裝有十五毫升含有微量冰毒的液體。

梁家安檢驗鄭港生衣服,證實有天拿水成份,並非魏漢光所說的火酒。

6月12日,鄭港生留院兩周後死亡。
法醫曾澤慈驗屍時發現,鄭港生身上多處皮膚剝落,眼、頭、頸、軀幹、會陰、四,有七成深層燒傷。
體內發現由醫生處方藥物,與死因無關,鄭港生肺部受損,死於燒傷併發症。

案發時在場的「高妹」向探員透露,曾在上址吸冰毒,亦曾見他人吸毒。

目擊案發經過的楊婷對探員說,當時看不到有人吸煙,亦不見有人吸毒。

魏漢光接受警方警誡錄影會面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2014年10月1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魏漢光否認一項謀殺罪,預計審期為十五天。

10月16日,代表魏漢光的律師盤問楊婷,楊婷說她在麻雀館做「戥腳」,多年前認識鄭港生。

案發前四個月,鄭港生聯絡楊婷,介紹她往案發地點「幫人打麻雀」,可日賺三百元。

楊婷只知上址是鄭港生所租,免費給魏漢光與女友住,不時有人上來打牌,但不知是否非法麻雀館。

在上址見過裝有冰毒的樽,見過有人在該處吸毒。
鄭港生曾提供冰毒給她吸食,她不知鄭港生是否在該處出售毒品。

楊婷知道鄭港生與魏漢光認識三十多年,魏漢光叫鄭港生做「大佬」,鄭港生曾打本讓魏漢光開紋身店。

案發當日不見鄭港生與魏漢光爭執,不見魏漢光有異常。

代表魏漢光的律師說事件屬意外,魏漢光當時拿裝有火酒的樽,行經客廳時絆倒,火酒濺到他的手及鄭港生身上
魏漢光想拿布抹拭,見到裝有冰毒的膠樽,點燃吸服時雙手着火,混亂間手亂撥,意外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楊婷不同律師說法,強調事件並非意外。

王相婷接受控方盤問時說,案發時與魏漢光於上址同居,鄭港生並非住在案發單位,但不時會上去。

事發時她一直留在房裏,其後聽到客廳有人大叫,出房後見到鄭港生全身着火變成「火人」。
魏漢光進房拿水桶裝水欲滅火,她亦裝水出廳向鄭港生潑水,魏漢光潑了五桶水後把火救熄。

10月21日,政府化驗師梁家安以法證專家身份作供。
推斷鄭港生最先是坐在椅上,身體沾有易燃液體後着火,在單位內蹣跚移動一會兒才倒地。

梁家安無法斷定鄭港生身上的易燃液體,是由他人淋潑還是自淋。
他不認同魏漢光聲稱,鄭港生身體着火是與煙蒂有關。

梁家安解釋,燃火需要氧氣,煙蒂燃燒時會釋出二氧化碳,溫度不足以燃起易燃液體。
透過庭上播放的實驗室測試片段,表示只有近距離的「明火」才能燃起易燃液體,

10月23日,魏漢光在高等法院接受控方盤問,
承認向警方和法官說謊,案發時自己和鄭港生都沒有吸煙,起初說鄭港生吸煙是想推卸責任,自己以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自己都亂了」,弄不清有否說過其他大話。

魏漢光隨後重新作供,案發當日與女友爭執,心情煩躁,吸了「一兩啖冰」舒緩身體不適。
其後打算用火酒抹衣車,不慎被雜物絆倒,將火酒潑在地下及正在客廳睡覺的鄭港生身上,自己雙手也被火酒沾到。

當時打算到露台拿地拖清理火酒,看見裝有冰毒的樽,毒癮難耐下用打火機點燃容器吸食。
沾在雙手的火酒接觸到火種起燃,隨即進入客廳揮動雙手滅火,雙手的火熄滅後,發現全身着火的鄭港生站在身旁。

魏漢光接受控方盤問時,強調事件與自己不慎打翻火酒及點火有關,「不完全是意外,有人為因素」,表示沒有想過會因此令鄭港生全身着火。
自己與鄭港生相識三十年,親如兄弟,甚少有爭執,多次強調「若我燒他,為甚麼還要去救他。」

10月28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半小時後,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魏漢光謀殺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時指出,魏漢光為何會對鄭港生作出如斯極端行為,法庭永遠不會知道。

魏漢光脾氣極差,案底纍纍,趁鄭港生熟睡時,蓄意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終令鄭港生如火炬般着火,全身包括臉及手腳有七成皮膚燒傷。
案發現場的天花燒毀,可見火勢猛烈,鄭港生死狀恐怖,陪審團在審訊期間未獲察看鄭港生屍體照片。

法庭在開審前索取魏漢光精神醫生報告,證實無精神病。
魏漢光有濫藥習慣,成年後經常出入戒毒所及監獄,浪費人生,依例判終身監禁。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2016年2月5日,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出,身處案發單位的女性朋友,作供時稱見到魏漢光向鄭港生淋潑火酒兩次,但看不到火酒如何被燃點。

魏漢光在審訊時解釋當時想點火吸食冰毒,他有意圖淋潑火酒,但沒意圖點火,屬不小心。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未有指出如他們相信魏漢光嚴重疏忽,可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屬於引導時的關鏈性犯錯/
裁定魏漢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案發還重審。

2019年5月8日,案件重審,魏漢光再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魏漢光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解釋在錄影會面向警方訛稱鄭港生吸煙,是因為害怕被警方知道他吸毒。

2021年4月14日,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主審法官布思義引導陪審團時,雖有提醒陪審團可考慮作出誤殺裁決,但不止一次錯誤描述,魏漢光蓄意向鄭港生淋潑酒精。

控方不排除魏漢光與鄭港生發生爭執後行兇,感到後悔才報警,上訴庭認為以此作為謀殺定罪的基礎不穩妥,尤其是魏漢光當時曾經吸毒。

上訴庭認為,不能排除事件出於意外,姑勿論是蓄意或意外向鄭港生淋潑酒精,魏漢光在上述情況下燃點冰壺吸毒,是不顧死者、單位內其他人,以至整幢大廈住客的安全。

魏漢光與鄭港生份屬好友,案發後主動報警,改判因嚴重疏忽誤殺罪名成立。

本案沒有可類比案例,鄭港生全身有七成燒傷,魏漢光吸食冰毒並非求情理由,如果他真的是點火吸冰引致命案,反而要加刑。
魏漢光在住宅大廈引發火警極之危險,判刑需具阻嚇性,案中無重大減刑因素,判入獄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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