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士傑1982年出生,任職運輸工人,有八次在法庭受審記錄,包括四次「盜竊」罪,四次「與未成年少女性交」。

2011年2月,十四歲半的的靳淑棼認識陳士傑,家人反對兩人交往後離家出走,與陳士傑在長洲東堤小築共賦同居。
兩人在西區副食品市場工作,期間認識黃偉健、梁小川、羅頌賢。

10月3日,靳淑棼家人向警方舉報她離家出走,陳士傑這時因「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在裁判法院受審,判監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8月31日,警方尋回靳淑棼,羈押在兒童院舍,等候上庭。

9月1日,屯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首度聆訊靳淑棼的「照顧及監護令」。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9月28日,等候社會福利署報告,靳淑棼期間還押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靳淑棼在還押期間寫信給陳士傑,要求陳士傑帶她遠走高飛。

靳淑棼寫第二封信給陳士傑,問他是否支持她,陳士傑回信表示會支持。

靳淑棼寫第三封信給陳士傑,提議於9月28日應訊當日早上,在法院停車場趁機將她接走。

陳士傑認為逃走成功率低,不建議這樣做,叫靳淑棼與福利官好好商談。

經不起靳淑棼寫信哀求,陳士傑與黃偉健、梁小川、羅頌賢策劃劫犯,依照觀塘法院設計,繪畫一幅屯門法院草圖。

9月28日早上,陳士傑戴上假髮、太陽眼鏡、口罩,現身法庭,黃偉健負責在法庭外「睇水」。

兩名女警到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押解靳淑棼到屯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應訊。

應訊完畢,兩名女警押解靳淑棼,乘搭升降機經過法院地下,到停車場乘車離去。
陳士傑衝前用手箍住其中一名女警頸部,將她制服。
梁小川、羅頌賢合力制服另一名女警,按在地上。

一名女警使用胡椒噴霧反抗,靳淑棼趁混亂逃脫,與陳士傑、黃偉健離開法院,衝到法院附近一個的士站,跳上的士喝令司機開車.
司機見勢色不對,停車熄匙,下車及鎖上車門,警員趕至將三人一網成擒,梁小川、羅頌賢在稍後時間於家中被捕。

2013年2月28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法官郭啟安主審,五名被告依次為:靳淑棼、陳士傑、黃偉健、梁小川、羅頌賢。

靳淑棼承認一項從合法羈押逃脫罪,陳士傑只認交替性的拐帶兒童罪。
法官指陳士傑向押解靳淑棼的兩名女警,使用暴力,拐帶兒童罪最高刑罰入獄兩年,控方沒加控他襲警罪,直言:「係咪執法警員不應受到保護?」

控方決定改控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最高刑罰入獄七年,陳士傑與律師商討後願意承認控罪。

黃偉健、梁小川、羅頌賢經認罪協商後,獲控方接納,改控刑責較輕的拐帶少年罪。

法官指出,除陳士傑外,本案其餘被告案發時均未滿二十一歲。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應判處監禁刑期。
下令為四名被告分別索取懲教署報告,決定是否適合進入懲教署中心接受紀律性訓練。

靳淑棼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靳淑棼在良好家庭長大。
讀出靳淑棼的求情信,信中提到與陳士傑拍拖後,遭家人強烈反對,她認為母親不再愛她,開始不想返家,當時以為愛是一切,現在才明白事情嚴重,非常愚蠢。

靳淑棼承認少不更事才想到挑戰法律,因看得愛情小說及電視劇太多,以為逃獄好容易,去信給陳士傑,估不到對方竟然會付諸實行。

被捕後,父母對她不離不棄,她終明白母親愛她,決定努力讀書升讀大學,與家人修補關係。

羈押期間充份反省,現在已非常後悔,同意懲教署報告,願意進入更生中心服刑,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她早日同家人修補關係,讓她有機會重讀中二或者職業訓練學校,改過自新。

法官同意靳淑棼代表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靳淑棼案發時只得十五歲,過往沒犯罪記錄,經過十一個月沒人監管和放蕩不羈生活後,突然要在青少年院舍過禁閉式生活,寫信向陳士傑提出如此大膽妄為要求,不足為奇。

奇怪在於陳士傑竟然付諸實行,只要陳士傑堅決拒絕要求,本案不會發生,陳士傑同意付諸實行,詳細計劃,找來同黨幫手,結果釀成大錯。

這次事件,靳淑棼已有充份反省和悔意,實際上被羈押五個多月,她第一時間認罪,顯示悔意。
法官決定跟隨懲教署建議,判處進入更生中心接受懲教署訓練。

靳淑棼父母透過律師在庭上說,感謝警方替他們尋回女兒。

靳淑棼母親在庭外稱,女兒當時只得十四歲多,學業成績不俗,品行良好,與陳士傑拖後,成績「包尾」。

她們居所在較低層數,有次在女兒房間見兩個人頭黑影,懷疑陳士傑從屋外爬窗入女兒房間。

靳淑棼離家出走與陳士傑同居期間,陳士傑要靳淑棼付一半租金,靳淑棼外出工作,所賺的收為己用。

陳士傑向代表大律師指示毋須着力為他求情,大律師讀出陳士傑親自撰兩封求情信。

第一封信節錄如下:「事件一切也因我而起,其他被告只是受我唆擺,愚蠢地犯下此案.女被告原本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也是父母的好女兒,不過自認識了我,跟我拍拖,給我帶壞,令她跟家人分別十一個月,她的家人才能見自己的女兒,犯下此罪行,令她們又不能一起。」

陳士傑表示深感內疚及願意承擔案中所有責任,自責因「盲目溺愛」靳淑棼,「過分感情用事而犯錯」。

第二封信說:「事件引起大眾很大迴響,令法律受挑戰,很抱歉,因我盲目的愛首被告。愛可以令人快樂,產生動力,但不懂控制,會產生嚴重後果,事件因我盲目溺愛首被告引起,大家不要過份感情用事。」

陳士傑引經據典指「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向靳淑棼家人和其他被告家人致歉,叮囑大家要珍惜與家人相處,一力承擔罪責,為其他被告求情,「不介意」被判最高刑罰。

法官聽罷反問辯方:「佢知唔知控罪最高刑罰係七年,即係佢唔介意判七年?」

大律師形容今次計劃屬業餘之作,連逃走車輛也欠奉。

法官認為,這只不過可能反映陳士傑資源匱乏,事前精心策劃,包括畫下屯門法院草圖。
更加嚴重的,是慫恿青少年犯案,梁小川、羅頌賢只得十五歲,年少無知,為陳士傑犯案劫走靳淑棼,過程中涉及暴力,導致兩位女警輕傷。

陳士傑對事件有一定悔意,但如果不是他胡作非為,事件就不會發生,他是始作俑者。
如果珍惜或愛護靳淑棼,他就不應該不顧一切與靳淑棼到長洲同居,令靳淑棼與家人分開十一個月,令她與家人之間關係更疏離。

陳士傑更不應該受靳淑棼唆擺,研究策劃營救她,更不應該利用其餘被告,特別是兩名年少無知小朋友,對他們產生壞影響,冒險劫走靳淑棼。

陳士傑不是幼稚的人,是有能力分辨是非的成年人,他說溺愛靳淑棼,實質是自私自利,不負責任,才會對未成年少女發生不尋常關係。

陳士傑在求情信中,表達的感情或道理是惺惺作態,決定以三十個月作量刑起點,唯一有效求情理由是認罪,因此可得到三份一判刑折扣,判監二十個月。

陳士傑違反「管有危險藥物」緩刑令,基於判刑整體性原則,下令只需執行其中一半(即兩個月)刑期,與本案二十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代表黃偉健的大律師求時指出,黃偉健1994年出生,為家中長子。
2008年父母離異,自此在家中缺乏監管,中三開始與不良份子為伍,無心向學。
中四學年輟學,從此游手好閒,後來認識陳士傑。

懲教署報告認為黃偉健缺乏自制能力,一段紀律性訓練,例如勞教中心對黃偉健有幫助。

大律師希望法庭能酌情考慮,判黃偉健進入更生中心,使他可以盡早服刑完畢。

法官指出,黃偉健犯案時年滿十八歲,陳士傑建議到法院劫走靳淑棼,他應該說不,堅拒同流合污,他沒有這樣做,與其他被告一起犯案,他應要承擔此選擇的後果。

考慮過所有有利求情因素,不能夠接受改判入更生中心,他要進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梁小川、羅頌賢背景相若,都沒有案底,因為無心向學,誤交損友。
案發時兩人只是十五歲,受人指使和唆擺犯案,將一名女警推倒在地上,導致靳淑棼成功逃脫。

梁小川患有哮喘,懲教署報告認為不適宜接受勞教中心訓練,建議進入更生中心。
羅頌賢身心方面,可以接受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訓練,懲教署建議進入勞教中心訓練。

法官認為,梁小川、羅頌賢因愚蠢才犯案,相對於黃偉健,應該較為得到法庭寬大處理,兩人可以得到法庭一次最後機會,判他們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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