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歐陽真儀及翁冠傑承認犯有過失殺人罪,控方沒有接納。

高院遴選陪審員前,歐陽真儀及翁冠傑獲律政司接納改認誤殺罪,兩人轉任污點證人出庭作供。

石嘉坤、黎俊文、梅振宇,同被控一項謀殺罪,解上高院受審。

11月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石嘉坤、黎俊文、梅振宇否認謀殺罪。

辯方盤問歐陽真儀時,質疑她是今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大可以隨時介入阻止被告對死者拳打腳踢,她沒這樣做,甚至想死者被人打。

歐陽真儀回答稱,她本來只想教訓曾明斯,沒想過對曾明斯動武,事發突然她來不及反應。她曾勸黎俊文別太過分,別將曾明斯掉落海。
案發後與石嘉坤拍拖僅三個月,但是認真看待該段關係,對分手感遺憾,承認被捕後一度拒絕回答警員逾一百條問題。

11月6日,法官甫開庭便向陪審團表示,法庭獲告知《蘋果日報》重組本案案發經過的網上動畫,當中內容非常不準確及有誤導。

提醒陪審團不要在《蘋果日報》網站,瀏覽本案相關資料,只需根據庭上證供考慮裁決。
法官說陪審團在本案繼續審訊後,便會知道該項報導的不準確。

控方傳召特赦證人劉婉恩(19歲)作供,劉婉恩與歐陽真儀在讀中學時認識,中二輟學,曾任侍應及美甲師,案發時僅十六歲。

劉婉恩供稱,案發當晚歐陽真儀邀請她,到日出康城方向的大橋旁碼頭飲啤酒。
她與前男友一起應約,在場還有石嘉坤、黎俊文、梅振宇及另一男子。

曾明斯到達後,石嘉坤拉他到一旁「傾偈」,其後突然開始打曾明斯腹部「十幾廿下」。
黎俊文聲稱要教石嘉坤「新招式」,加入打人,一度從單車取出銀色錘仔,梅振宇制止後加入毆打逾十分鐘。

黎俊文叫歐陽真儀及劉婉恩,走到碼頭另一邊不要看。
劉婉恩走前看見曾明斯被打至臉腫躺在地上,抱着黎俊文的腳要求不要再打,但不獲理會。

劉婉恩之後返回該碼頭,梅振宇叫眾人用蚊怕水抹走指紋,再與石嘉坤等人帶走曾明斯,沿單車徑徒步往日出康城方向。

曾明斯「行得走得,塊面好腫,一隻眼腫到得番條線」,她要求同行,石嘉坤叫劉婉恩不要跟隨,以免發噩夢。

劉婉恩與楊忠豪踏單車往日出康城,中途發現遺失手機折返碼頭,重遇歐陽真儀時,對方表示:「今日嘅嘢唔好同人講」
她最終自行歸家,此後再無見過曾明斯。

11月11日,控方傳召第二名特赦證人楊忠豪作供,楊忠豪於2012年4月認識黎俊文。

2012年8月6日晚上,黎俊文致電約楊忠豪見面,會面期間聽到歐陽真儀向黎俊文投訴,聲稱曾明斯指她濫交,「想搵人打佢一鑊」。

翌晚,楊忠豪按黎俊文指示到達肇事碼頭,目擊黎俊文向曾明斯拳打腳踢,用雙手按着曾明斯頭部,用膝頂撞,曾明斯當時臉被打腫及流血。

黎俊文一度從單車拿出八吋長士巴拿,欲扑向曾明斯,梅振宇說「唔好玩咁大」而制止,曾明斯半清醒躺在地上。

石嘉坤彎腰掌摑曾明斯至少十下,梅振宇亦對曾明斯拳打腳踢。

楊忠豪說黎俊文當時高呼「殺手做嘢」後,正在玩啤牌的石嘉坤及梅振宇,迅即放低手上啤牌,以粗口責罵及毆打曾明斯。

梅振宇向楊忠豪做出「割喉」手勢,表示要「做大事」,之後吩咐楊忠豪用蚊怕水,抹走現場欄杆上的指紋,之後三名被告圍着商談。

石嘉坤、梅振宇,拖着曾明斯一同往日出康城方向走去。

11月12日,楊忠豪繼續在高院作供。
他說案發時無跟隨眾人前往日出康城,事後與眾人會合往位於坑口的麥當勞食早餐。
途中聽到梅振宇表示,曾踏在曾明斯身上令到肋骨折斷,用大石將曾明斯「打到個頭都凹咗」,形容曾明斯當時反白眼,「唔知死得未」,石嘉坤亦說曾打了曾明斯數拳。

楊忠豪說,他當時沒吃早餐,逗留快餐店一小時後回家睡覺。
離開快餐店前,黎俊文叫梅振宇將曾明斯的錢包,交予楊忠豪處理,錢包內空空如也。

黎俊文提醒「呢件事邊個都唔可以講出去」,叫楊忠豪將錢包「最好掉遠啲」,楊忠豪深信曾明斯已被殺害。

12月10日,案件審訊二十六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一致裁定三名被告謀殺罪成。
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辯方律師提醒三人有權申請刑期覆核。

同案兩名被告歐陽真儀及翁冠傑,開審前獲控方接納改認誤殺罪,轉做污點證人頂證同黨。

12月12日,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歐陽真儀犯案時只有十五歲多一些,本意只想教訓死者曾明斯,當日找錯對象詢問意見,事件演變失控,她不能控制。

律師呈上數封信件,透露歐陽真儀成績很好,為班上三甲之列,其後因父母感情破裂深受影響。

歐陽真儀認罪與警方合作,上證人台作證,是次錯誤將跟隨她一生。

翁冠傑父母自他年幼時便已離異,中學輟學後曾做髮型師,若不認罪接受審訊不一定入罪,他選擇承擔責任,鼓起勇氣到證人台上作供。

高院暫委法官麥明康說,控方接納歐陽真儀與翁冠傑承認誤殺,是他們可能沒有殺害死者意圖,或對死者造成真正嚴重傷害,他們打算或預見到對死者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歐陽真儀在案發時是十五歲另十個月大,翁冠傑犯案時是十六歲零十一個月,從他們在認罪時商定的事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兩名被告都大量參與導致受害者死亡的事件,鑒於這些事實,不可避免要立即判處監禁。

法官接納兩名被告給予的證據有用,酌情扣減一半刑期。歐陽真儀由十四年減為判監七年,翁冠傑由十八年減為判入獄九年。

歐陽真儀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016年7月15日,上訴庭指出,原審高院暫委法官麥明康,真確列出歐陽真儀的求情理由,特別是她當時是受制於同案被告黎俊文,才繼續參與這次殺人事件。

麥明康法官以十四年為量刑基準,是判刑過重,上訴庭改以十二年為量刑基準,與原審時一樣給予歐陽真儀一半減刑,改判監禁六年。

黎俊文謀殺曾明斯不足兩個月,2012年10月6日,猥褻侵犯兩名未成年少女。
因曾明斯案被捕後揭發,被控三項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罪。
第一和第三項控罪,受害人X是黎俊文堂妹,比他年輕一半,是一名十五歲女童。
第二控罪的受害人是女童Y,同樣十五歲,是受害人X的朋友。

2013年8月27日,黎俊文解上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案件稍後轉介區院審理,黎俊文暫毋須答辯,續還押至下月10日再訊。

12月12日,黎俊文在區域法院受審,聆訊開始時承認侵犯女童Y(即第二項控罪),否認曾侵犯女童X。

案情透露:黎俊文與女童X(15歲)是堂兄妹,兩家人甚少來往。
女童X聲稱,案發前一年見過黎俊文,案發前一天,X與Y在將軍澳一處石灘閒聊時遇上黎俊文。
翌日,黎俊文透過X邀約Y,同到他位於將軍澳的住所。

案發當日,X和Y到達黎俊文家中,黎俊文帶Y外出去買飲品,離開單位後,黎俊文拖着Y的手,帶她去大廈後樓梯一處交談。
期間突然親吻Y的嘴,一邊吻她一邊解開她的衫鈕,拉下她的胸圍,用手觸摸及用嘴親吻她的乳房。
一邊親吻Y的嘴,一邊用手隔着Y的牛仔褲插入她的私處。

整個侵犯過程歷時十至十五分鐘,約半小時後,兩人返回黎俊文家中。
X看見Y回來時流露恐懼神色,覺得很不尋常,把她帶離上址。

黎俊文現年二十九歲,過往有六項刑事記錄,但與本案控罪不相同,辯方在求情時沒有提出特別求情理由。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指出,本案案情嚴重,雖然沒有索取受害人創傷報告,以了解Y事後有否受到任何創傷,但也不難想像對未成年少女造成的心理創傷,法庭有責任保護未成年少女不被他人肆意侵犯,判刑一般要具阻嚇性作用。

考慮整體情況與被告人求情方面的說話,除了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求情因素,以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監禁兩年。

猥褻侵犯女童X案(即第一及第三項控罪),控方傳召女童X透過視像作供,傳召女童X的母親及一名女警作供。

黎俊文選擇不作供,傳召一名朋友張先生為他作供。

案情透露:2012年10月6日晚上,X與Y在清水灣半島附近一個石灘閒聊,期間遇上黎俊文和他的朋友,四人一起閒聊。
黎俊文得悉X最近接受過墮胎手術,表示自己學習過中醫,懂得以按背方式去了解女性子宮健康情況,替X按背。

X稍後要去洗手間,黎俊文建議她在附近草叢解決,X解決後會合黎俊文離開時,黎俊文拉她坐在他的大髀上,X背對黎俊文。

黎俊文向X表示懂得以手接觸陰道,測試子宮有否受損,兩度從X的褲頭伸手入她的內褲,以手指插入她的陰道為她作檢查。

X表示「唔好咁樣」。
黎俊文說:「妳唔係連阿哥都唔信呀?」
X回答:「得喇,走喇。」
黎俊文說:「我唔係非禮妳呀,妳放心喇,我幫緊妳。」

10月7日,黎俊文要X去他家飲藥,指名道姓要求Y一起來,X和Y去了黎俊文的家。
X飲藥時,黎俊文要求Y陪他去購買飲品,Y回來後表現得很驚慌,面色很難看,很想哭,X立刻帶她離開(即第二項控罪)。

10月16日,黎俊文再邀約X到他的住所,X到達後,寓所只有他倆,黎俊文問X她如何令她的男朋友興奮?
告訴X他曾與很多女子發生性關係,現在變成性無能,繼而要求X幫他。

黎俊文隨即攬着X,說讓他幻想一下,伸手入X的胸圍撫摸她的胸部,X之後離開了黎俊文住所。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指出,X所描述的事情發生經過,有很多令人疑惑地方,不能夠肯定X是否已把整件事情向法庭交代。
法官不能夠肯定所發生的事情經過是怎樣,在此情況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第一和第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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