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林秀峰、林秀榮與佳寧並案在高院審理。

12月28日,匯豐銀行主席及行政總裁沈弼宣布退休,明年三月由蒲偉士接任。(相信與佳寧案貸款有關被撒換)

1986年1月24日,政府刊憲,民事或刑事案,陪審團最多可增至九人。(又一創舉,主要為佳寧案而設)

2月24日,佳寧案正式在高院開審,首創九名陪審員,預計審訊九個月。

六名被告包括:
陳松青(51歲,佳寧集團主席)。
何桂全(36歲,佳寧集團執行董事)。
林秀峰(48歲,百寧順董事)。
林秀榮(40歲,商人)。
碧格(34歲,會計師)。
盧志煊(32歲,會計)。

六人被控串謀行騙罪,1981年1月1日至1982年7月31日期間,串謀訛騙佳寧股票持有人及債權人等,提供虛假及誤導性公司財政資料,隱瞞佳寧集團利潤、資產、財政狀況。

1981年佳寧股東資金二十四億,1983年10月負債十九億,兩年虧了四十三億,其中近九億四千一百萬,撥入陳松青私人公司百利時公司。
裕民財務涉七億五千萬美元,1985年變賣佳寧資產得款五億八千萬。

陳松青的佳寧傳奇於1986年結終,大馬政府成立特別聽證會,由前任國家總稽查長丹斯里阿末諾丁,徐萬壽、藍利伊布拉欣主持。

聽證會的權限受到限制,不像皇家調查委員會那樣有調查實權。

1988年,聽證會報告指出,裕民財務和佳寧集團,私底下有很多《預訂計劃》,裕民財務和佳寧集團,有不可分割關係,沒有佳寧,就沒有裕民財務!

簡單來說,是一個「洗錢」計劃,涉及二百五十億馬幣,約五百億港幣,有說佳寧只是小數目,整個洗錢計劃涉及八千億馬幣,即近二萬億港元。

阿末諾丁在報告書中直接挑明:裕民銀行後面,有更大黑手。

馬哈迪極度不滿阿末諾丁的調查報告,不但否認幕後黑手的說法,更斥責阿末諾丁與反對黨勾結,抹黑他的政府。

佳寧案經多年調查後開審,出庭作供的證人共一百零四人,經過十四個月審訊,記錄審訊的文件達25319頁,控辯雙方花費金錢數以億元計。

1987年9月15日,佳寧案聆訊281日(又一紀錄)。
六名被告包括:陳松青、何桂全、林秀峰、林秀榮、碧格、盧志煊。

主審按察司柏嘉以控罪重複為理由,裁定陳松青等六名被告毋須答辯,引導陪審團作出控罪不成立裁決,六名被告當庭釋放。

柏嘉的裁決引起佳寧小股東強烈反應,法律界認為裁決有問題,對柏嘉加以抨擊。

1988年3月2日,柏嘉申請辭職,3月17日,港督衛奕信,批准柏嘉於1989年1月1日正式離職。

(1989年11月,柏嘉於塞浦路斯發生交通意外斃命,1993年,柏嘉太太宣告破產。)

1988年3月31日,前大馬裕民財務公司副總裁奧士文,將由倫敦引渡回香港受審。

(1990年5月30日,奧士文未能引渡回港受審,1997年,奧士文引渡到香港受審,判入獄一年,2012年9月病逝倫敦。)

1988年5月20日,控方說金門案小兒科,不提證供起訴陳松青、何桂全、林秀峰、林秀榮、英籍律師大衛畢格。

一名負責佳寧案件的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疑因工作壓力過大,自殺身亡。

佳寧案英籍律師大衛畢格,原被控隱瞒金門大廈轉售百寧順交易,1988年5月20日控方不起訴,1989年7月10日向控方追堂費,獲賠三百六十萬。

1989年8月,廉署收到化名「蘋果」線人的情報,暗中開始調查,發現胡禮達自1986年5月至6月開始收受賄款。

廉署上門逮捕胡禮達,要交出旅遊證件,胡禮達被捕後未停職,申請成為新西蘭重大騙案辦公室首長。

11月,胡禮達獲准保釋,有一個月時間,填妥《防止賄賂條例》表格交代資產,胡禮達以大部分資產均分布於外國為由,申請延長解釋期兩個月至1989年12月底,廉署拒絕。

11月底,胡禮達開始請病假,12月初,胡禮達申請發回護照,讓他可回到新西蘭過聖誕,申請在中區裁判司署獲批,在高院遭廉署駁回,胡禮達頗感沮喪。

12月22日,胡禮達向朋友表示要去長洲找朋友。
12月23日,廉署發現胡禮達沒有如期交回表格。

兩日後,廉政專員謝法新與馬富善及刑事檢控專員鄧建德會面,搜捕胡禮達行動命名為「耶路撒冷」。

廉署助理署長盧彬帶隊赴新西蘭,在新西蘭警方配合下,在胡禮達父母家中睡房一個抽屜,搜出一張支票存根,上面註有名為「Berry Export」公司一個編號。

廉署揭發胡禮達透過該空殼公司,將賄款迂迴地調到全球二十五個,以其親人名義開立的銀行戶口。

胡禮達決定棄保潛逃,付了三十萬給兩個黑幫分子,先坐蝦艇到澳門,再坐船到海南島,以區域市政署管工張永健假護照,經香港乘飛機赴菲律賓。

12月29日深夜,廉署對胡禮達發通緝令,引來英國國會議員去信港府表達關注。

1990年1月22日,胡禮達被革職離開香港公務員團隊。

3月,胡禮達於菲律賓馬尼拉出現,香港與菲律賓無引渡協議,律政司馬富善稱因行動原因他不能公開。

3月13日,廉署派出四人小隊赴馬尼拉,以副行動處長Tony Robey為首,胡禮達聞訊即由原本藏身處,逃到山林中的「安全屋」,募集一些持械保鏢以防被捕。

3月29日傍晚,胡禮達在馬尼拉一間酒吧,因用假護照入境被菲入境及遞解處逮捕,翌晨七時三十分被驅逐出境。

菲方派臥底裝成移民局官員,稱可帶胡禮達安然回到新西蘭,胡禮達應允離開菲律賓回到香港,抵港後由廉署助理署長盧彬拘留。

6月20日,胡禮達在中央裁判署,承認在律政署工作十五年間,收取與公職收入不相稱,超過一千二百四十萬港元款項。

7月6日,最高法院楊鐵樑法官,判胡禮達入獄八年。
胡禮達判刑後有一段時間囚於廉署設施,被指獲優待,例如不用穿囚衣,可以看電視和錄影帶,家屬可每日探望兩次,可購買外間食物,獲分配健身單車等。

9月,律政署首席主檢察官艾勤賢,被控協助胡禮達潛逃,把自己的澳洲護照和手槍子彈,給胡禮達使用,艾勤賢獲准保釋。

1991年2月6日,最高法院按察司嘉柏倫,裁定胡禮達毋需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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