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新知》雜誌刊登一篇文章,標題:毒后百萬過關 秘密揭發破黑黨部太保司令埋籠記。
文中影射毒玫瑰楊燕卿付出一百萬港元逃離,事件涉及「破黑黨部」(警方反黑組),「太保司令」(譚保禮),「埋籠記」(反黑組警司譚保禮,串謀索取及收受八十萬元賄款,判監一年。)
譚保禮服刑期滿離開香港返回英國,1976年3月2日,委託律師行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新知》雜誌誹謗,嚴重傷其個人品格及聲譽,要求賠償損失及付堂費。
1975年1月22日,赤柱監獄販毒案在中央裁判署續審,控方第一證人李錦全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說,監獄職員最擅長「砌生豬肉」,犯人受到威脅,長期感到不安。
監獄署署長簡能上任後,開始減少或取消囚犯康體活動,如看電影、電視,踢足球等。
圖書館形同虛設,在太平紳士巡獄時才開放,簡能縱容下屬,拒絕借書給囚犯閱讀。
神父或牧師每周到監獄傳道,囚犯要報名才可出席宗教活動。
1月23日,李錦全接受三位辯方律師盤問,說自己是黑社會和安樂的無名小卒,赤柱監獄內販毒的「老細」「潮州德」,不屬於任何黑社會,是監獄自治會主席,勢力較辦事人及其他人大,獄吏亦要畀面。
「潮州德」的助手曹明生,屬14K老大哥,監獄自治會每月都開會,監頭知情但不干預。
「跛豪」販毒案,經過十四日審訊,1975年1月30日,「跛豪」販毒集團十名被告,在中央裁判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法官下令將案轉解高等法院審訊,冼姑繼續獲准保釋,其餘九人還押監房。
警方發現,「跛豪」案兩名控方主要證人,江森泉及黃啟東,離開香港不知所終。
同日,台北地檢察官連銀川偵查終結,起訴江森泉及林振奎,黃啟東因販毒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2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楊燕卿及陳軍堡販毒罪名成立,一同判處終身監禁,褫奪公權終身。
3月22日,助理律政署署長路力士,簽發一份「暫不提起訴申請書」,交給高等法院經歷司,鄭勇獲得特赦,轉任控方證人,在赤柱監獄居住,受警方嚴密保護。
控方主要證人吳冰、鄭勇、周南兄弟、林文耀,由警方嚴密看管保護。
4月7日,八男一女解上高院二樓第三庭,副按察司康士遴選陪審員後,指出九名被告共被控二十七項控罪,陪審團需作八十多項裁定,建議先聆訊三項主要控罪,其餘控罪除非獲法庭批准,控方不能提出控訴。
三項控罪包括:(一)控吳錫豪、吳振坤、陳永鴻,1967年至1969年1月16日期間,串謀其他人等販毒。
(二)控吳錫豪、陳永鴻、余賢、冼姑、姚松有、余德成,1969年1月17日至1974年11月12日期間,串謀其他人等販毒。
(三)控陳永鴻、蔡媽遇、邱福雲,於上述期間,串謀其他人等販毒。
法官指出,這案需相當長時間聆訊,押後至下星期一聆訊,除冼姑獲准保釋外,其餘八人還押監房。
4月14日,「跛豪」販毒案改在高院地下第二庭審訊,主控麥道高宣讀三項控罪後,申請將冼姑列為首項控罪被告。
控罪指吳錫豪、吳振坤、陳永鴻、冼姑,1967年至1969年1月16日期間,與其他人等(包括梁發喜、吳冰、鄭月英),串謀販運毒品嗎啡及鴉片。
「跛豪」、吳振坤代表御用大律師沈澄,要求法官運用權力,不接納污點證人證供。
控辯雙方發生激烈爭辯,主控強調今次是販毒頭子首次落網案件,法官裁定現階段不應拒絕污點證人作供。
4月17日,開庭後不久,陳永鴻代表律師余叔韶向法官指出,《南華早報》報導吳冰化裝成老人出庭,可能影響陪審團視聽,法官再三曉諭陪審團,必須根據法庭內證供判斷,不要理會傳媒報導。
4月28日,周南接受辯方大律師黃奇輝盤問。
周南說,現年四十三歲,除短暫做泥工外,都以捕魚為業,每月除清皮費五千元外,約賺取五千元。
1969年農曆五月開始至1994年3月販毒,販毒所得較捕魚多。
此案初級偵訊開始,三兄弟受到警方保護,同居一室。
周南說,頭三次運毒,事後都在九龍一家潮州酒樓擺慶功宴,目擊吳冰將錢交給梁發喜再轉交其他人。
5月6,主控引導特赦證人鄭勇作供,鄭勇說蔡媽位、蔡媽遇、高月好,都是他介紹給吳振坤認識,三人後來都被吳振坤「撬走」,有工作亦沒有通知,是「過橋抽板」。
鄭勇接受辯方盤問時說,自己擁有一家建築材料公司,在大道西開設一家塑膠廠。
鄭勇說,他所幹的運毒勾當與吳冰無關,警方給他一個自新機會,現在所供的都是真話,講真話可獲得輕判。
5月9日,控方最後一名證人李崇督察作供。
「跛豪」案經四周聆訊,控方共有十九名證人在法庭上作供,庭上宣讀八名警員供辭,呈堂證物包括戶口月結單、驗毒報告書,相片、一包生鴉片、一塊嗎啡磚。
控方全部作證完畢,九名被告由四名大律師代表,向法庭表示不登證人台自辯,辯方亦不傳召證人作證。
法官將案押後至下周一,由控辯雙方律師作結案陳辭,法官將綜合全案案情,引導陪審團裁決。
5月12日,檢察官麥道高作結案陳辭,警方調查梁發喜命案時,揭發他與販毒集團有關,調查後採拘捕行動,控方證據全部來自獲特赦的販毒集團成員。
代表「跛豪」與吳振坤的御用大律師沈澄,向陪審團結案陳辭時,批評警方處理此案時對被告人的態度,大部份證人因為獲得特赦,在警方保護下,為個人利益歪曲事實。
5月14日,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小時十五分,裁定案中八男一女全部罪名成立,副按察司押後至明早十時宣判。
5月15日,法官判刑時指出,此宗轟動國際販毒案為一獨特案件,法庭無法找到案例,判案前已接納控方所請,考慮各被告其他控罪,判刑必須能夠反映各被告角色和活動,吳錫豪及吳振坤是案中主腦,必須嚴懲。
以下是九名被告判刑:吳錫豪,三十年、吳振坤,二十五年、余德成,十五年、陳永鴻、余賢、冼姑、蔡媽遇,十年、姚松有、邱福雲,七年。
法官判刑後,交代未將各被告判處罰款原因:
(一)法庭未能確定各被告的個別真正財富。
(二)判監比判處罰款更為理想。
(三)法庭相信各被告所判處刑期,足夠達到阻嚇目的。
法官補充,法律上未規定被告人判罰後的財產處理方法,1974年7月法例修訂前,最高罰款為十萬元。
5月29日,九名被告提出上訴申請,要求推翻原判及減刑,上訴聆訊將於七月舉行。
1975年7月11日下午四時,警方總部兇殺組根據線報,到北角英皇道新都城大廈展開搜查,晚上八時十分在第二期D座六樓六四五室,拘捕警方懸紅通緝的鄭月英。
7月12日,鄭月英解上中央裁判署提堂,代表鄭月英的律師蔡若望向法官要求保釋,控方高級檢察官麥道高激烈反對,申請將案押後本月二十五日,法官馮萬榮拒絕鄭月英保釋,還押新界大欖女子監獄單人房。
7月16日下午五時許,鄭月英被發覺不省人事,送到九龍伊沙伯醫院,懷疑服食過量藥物出事。
「跛豪」販毒集團上訴案,7月14日起一連五日在高等法院合議庭聆訊。
8月14日早上,副按察司麥慕年宣讀長達一百二十頁判辭,「跛豪」、吳振坤等六名被告上訴被駁回。
第三被告陳永鴻上訴得直,刑期擱置,陳永鴻因與司機馮林串謀販毒尚未審判,主控官要求將他還押監房,法官批准,交經歷司另訂審訊日期。(陳永鴻其後被判監十二年,上訴後減為八年)
第五被告冼姑,刑期由十年減至五年,第六被告姚松有未必知道匯款用作購買毒品,上訴得直,當庭釋放。
8月14日,警方發表一份警察通告,通緝「跛豪」案在逃人士,包括蔡媽位、郭昌、范永河。
8月19日,台灣最高法院下令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楊燕卿與陳軍堡案件。
10月22日,高等法院判楊燕卿入獄八年,陳軍堡入獄六年。
台灣「煙毒修訂條例」規定,只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可送請最高法院覆判,有期徒刑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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