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鴻(20歲),潮州人,做經紀,是黑社會和合圖成員,吳振坤被捕後到他家中,冒認警方及監獄署人員,對吳振坤女兒吳麗玉說可協助吳振坤逃獄,騙去四千元及一部相機,其後勒索兩萬元,吳麗玉報警拘捕陳啟鴻。
11月18日,陳啟鴻在中央裁判署提堂,控以五項罪名,因患重病入院,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案押後兩日。
12月9日,陳啟鴻在中央裁判署承認五項罪名,12月13日,高富法官判陳啟鴻入獄半年。
11月16日,毒品調查組督察司徒志華率領警探,到銅鑼灣邱福雲(阿漢)家中將他帶返警署。
11月17日正午十二時,毒品調查組探員高大偉為邱福雲錄口供。
邱福雲現年二十四歲,是白牌車司機,月入約七百元,住銅鑼灣,有一妻三子女。
1949年由大陸搭漁船偷渡來港後,即到觀塘雞寮木屋找他的舅父,由其介紹到一紡織廠工作,後轉往香港仔黃竹坑一塑膠廠。
1970年改在青山道一家米店做伙計,因而結識現在妻子。
1972年十月考獲駕駛牌,用分期付款方式購一汽車走白牌。
1973年失手被捕,判停牌一年,其後一度轉做貨車司機,繼以二千五百元購一汽車再走白牌,泊銅鑼灣一大廈前接載人客,蔡媽遇等人經常光顧,曾約他到蔡媽遇家中雀戰,聯同旅行西貢,因而相熟。
蔡媽遇與邱福雲在中央裁判署提堂,兩人同被控於1972年8月間,串謀其他人等販運毒品。
控方偵緝總督察列特,向法庭申請押後審訊,反對兩人保釋,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5日,兩人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江森泉原答應做控方證人,其後為避免在吳錫豪案中作證。
11月17日與手下大將林振奎,由香港乘中華航空公司班機到台北,以觀光理由辦理正常入境手續,填報在中泰賓館居住,香港偵緝小組通知台北治安機構協助追查行蹤。
11月17日早上,毒品調查組歐籍督察簡天尼,率領警探到南丫島夏美灣一洞穴,檢獲一百六十包生鴉片,隨後在鶴咀村一間木屋,搜出十桶無水醋酸,上述物品都屬「跛豪」所有。
11月20日,鄭勇(老虎仔,38歲)在中央裁判署提堂,被控於1972年8月期間,串謀吳振坤、蔡媽遇,邱福雲及其他在逃人等,販運毒品。
主控列特督察指出,警方上星期檢獲大批毒品,案情嚴重,申請將案押後三日,反對鄭勇保釋,交由警方看管,以便作進一步調查。
代表鄭勇的大律師艾鍾士表示,鄭勇是建築公司東主,有家庭子女,已被扣押兩日,申請保釋,每日到警署報到。
主審法官以控方反對理由不充份,要求律政司派人到庭解釋。
早上十一時三十分,檢控處偵緝處長麥道高出庭,向法官說明此案涉及龐大販毒案,鄭勇在販毒集團中的職位相當高,將與吳錫豪案中第二被告吳振坤併案,此案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罰款五百萬元,鄭勇若准保釋,可能會受到干擾或被襲擊,下次提堂可能加控罪名。
法官考慮後,宣布將案押後一日,鄭勇交由警方看管。
鄭勇與吳振坤在休息時面對面同坐,鄭勇憤怒對吳振坤說:「做撈家的,做完事後可不要過橋抽板,好似我咁,成日做完事後便被人搵笨,現在連伙記、船家都被人撬去,被人撇甩,雖然現在被拉,我也有眼看。」
吳振坤說:「老虎仔,唔好咁嬲,此次如果能出去。我一定會全力支持你。」
鄭勇說:「唔需要你支持。」
吃飯休息時,蔡媽遇對鄭勇說:「邱福雲沒錢請律師,老虎仔你最好幫手。」
鄭勇說:「你哋老細吳振坤喺度,你可直接同佢講,唔使問我。」
邱福雲說:「老細講過出去會支持我哋。」
鄭勇說:「明知出唔到去,出去畀個官你做,講廢話。」
警方的「耳目」向上級報告鄭勇與吳振坤不和,上級考慮特赦鄭勇作為控方證人。
11月21日,控方副檢察處長麥道高,加控吳振坤一項於1972年至1974年,在香港地區串謀鄭勇及其他人共同販毒,申請將案合併審理,案中被告增至六人。
控辯雙方就保釋問題爭論,控方透露吳錫豪是香港毒販「四大天王」之一,集團與香港警隊高層勾結,同時牽涉多次殺人滅口等嚴重案件。
控方押解被告途中,聽到第四被告余賢,揚言若查出誰做「鬼頭仔」必定嚴懲,若然讓他們保釋,會干擾控方證人。
第五被告冼姑有七名子女,高富法官在控方不反對下,准她簽保三千元,三名人事各簽保三千元,每日需往警署報到一次,其餘五名被告不准保釋,還押監房看管。
11月25日,台北刑事警察局二組組長鄭厚堃,率領幹員周凌彥等人,拘捕江森泉及林振奎,移送台北地檢處偵辦。
「跛豪」上庭吃飯休息時問鄭勇:「老虎仔(鄭勇),頂唔頂得順呀?江仔(江森泉)在台灣被捕,現在唔關你事了。我自己的事已交律師代辦,如果打得贏,我就可以出去。」
黃啟東(52歲),廣東人,在「跛豪」販毒集團中,與江森泉同一等級,在九龍城一帶活動,平日與江森泉有接觸,與毒梟陳X強合作經營東昇舞廳。
「跛豪」被捕後,黃啟東由香港逃到台灣,11月26日被台灣警方拘捕。
11月27日,警方發出通緝令,通緝「跛豪」另一「大將」蔡媽位(42歲)。
蔡媽位在內地陸豐縣出生,操廣東話及潮州話,身份證號碼B448691,最後通訊地址是銅鑼灣威菲路道十號至十二號,金都大廈十二樓。
台北刑事警察局第二組組長鄭厚堃表示,正密切留意蔡媽位到台灣的可能性。
12月5日,十名被告解上中央裁判署提堂,按被告次序分別是:吳錫豪(跛豪)、吳振坤(肥坤)、陳永鴻(陳錫)、余賢、冼姑、姚松有(崩口)、余德成(余池)、鄭勇(老虎仔)、蔡媽遇、邱福雲(阿漢)。
控方除修改原來控罪外,加控十六項罪名,其中十四項與「跛豪」有關,涉及毒品數量達十六噸。
檢察處副處長麥道高表示,余賢涉及販運一批數以噸計毒品入香港,可能被控其他罪名。
控方有證據指證姚松有,協助「跛豪」將三千二百萬港元匯出香港。
十名被告毋須答辯,法官將案押後至12月19日續審,除女被告冼姑繼續獲准保釋外,其餘九名男被告還押監房候審。
12月9日,警方通緝范永河(許永河,27歲),陸豐出生,操廣東話及潮州話,身份證號碼E293833,地址為荃灣葵盛邨十二座1210室。
12月19日,「跛豪」等人第四度在中央裁判署堂,控罪增加至三十八項,「跛豪」控罪增至十四項。
控方將傳召十八名證人,預計聆訊需時三周。
法官高富定期明年1月13日初級偵訊,如表面證據成立,會轉解高院審理,除冼姑仍准保釋外,其餘九人還押監房。
上庭後休息時,陳永鴻對「跛豪」說:「我真係冤枉,這單案我個司機已坐完監,現在將我司機的證供來頂證我。」
「跛豪」說:「你成日話冤枉,你可以同法官講,這不是你做的呀,蠢材!」
督察李崇叫吳冰到警察總部,對他說如講出全部實情,將不會控告他,出示一封由檢察官麥道高,代表律政司簽署的信件交給吳冰,說簽收後就不會被檢控,吳冰簽收信件,願意擔任控方證人。
警方高層接到數名警官報告,1974年11月12日,偵緝小組拘捕吳錫豪時,鄭月英當時在場,有傳她以五十萬元賄賂有關人員,誤導與吳錫豪同行的冼姑就是鄭月英,偵緝小組拘捕冼姑後收隊,鄭月英因而逃脫,警方高層設專責小組進行內部調查。
1975年1月13日上午,「跛豪」案在中央裁判署初級偵訊,控方向法庭申請修改控罪,控罪增加至四十項。
各被告毋須答辯,若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會轉解高等法院正式審訊。
同日,赤柱監獄販毒案,在地方法院假中央裁判署開審,李扶連法官主審,檢控官杜輝任主控,十八名監獄署職員、十三名囚犯、十一名市民,在中央裁判署出庭,被控十四項罪名,各人都否認控罪,十位律師分別代表三十九名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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