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9月28日,赤柱監獄串謀販毒案,在中央裁判署經過一百三十九日審訊,控方共傳召五十九名證人出庭作證,四十三名被告,四人改為認罪,分別被判入獄,九人獲控方撒銷起訴或被法庭銷案,餘下三十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判監。

稅局向吳振坤追收利得稅,七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七元,吳振坤不服法院判決,上訴至高院合議庭,1976年1月7日,合議庭將案押後宣判。

1976年1月18日,蔡媽位由律師陪同向警方投案,願意在一宗販毒集團謀殺案中做證人,獲得特赦後,由警方保護。

2月4日,鄭月英解上高等法院受審,選出五男二女陪審員,任職教師的女陪審員向法官請求免役,法官批准退出,陪審團只有五男一女。

主控官列特向法庭申請,在兩項串謀販毒名單內,加入三十二個人名,由律政司特赦,轉為控方證人。

主控官陳述案情後,副按察司李安瀾將案押後至2月6日再訊。

2月9日,代表鄭月英的御用大律師余叔韶,要求法院向鄭月英宣讀兩項控罪,鄭月英聽完控罪後,改口認罪,副按察司李安瀾質詢鄭月英是否自願認罪,鄭月英說是。

鑑於案情嚴重,法官需考慮才作出判決,將案押後至本月23日,等候感化官調查鄭月英身世始宣判。

2月23日,主控檢察官列特在開庭後指出,鄭月英受丈夫吳錫豪影響,協助銷售毒品,成為販毒集團主要人物,案中主要證人吳冰作供後,鄭月英由不認罪改為認罪。

列特說鄭月英從販毒中獲取巨額金錢,擁有三家私人公司股份,1969年至1974年間,銀行存款達一千七百六十九萬元。

鄭月英被捕後出售兩個物業,一間獲得一百萬,一間十五萬,共得一百一十五萬,鄭月英被追討的一百三十萬元欠稅已清付一半,促請法庭判鄭月英入獄外另加罰款。

代表鄭月英的大律師余叔韶求情時指出,鄭月英價值超過百萬元的珠寶放在銀行保險箱,被捕後遭親友「起尾注」,請求法官輕判。

副按察司李安瀾判刑時指出,鄭月英明顯是販毒集團主要人物,是吳錫豪的代理人,1962年販毒罪名成立,判監三年。

輕判不足以阻嚇其他犯罪者,兩項控罪判入獄十六年,罰款一百萬元,五名子女由社會福利署派員調查後處理。

這是香港有史以來,首宗販毒案判罰鉅款,法官准鄭月英在一年內繳清。

「跛豪」及妻子鄭月英被判入獄後,稅局分別向兩人追稅。
3月15日,「跛豪」夫婦延聘大律師,在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內庭研訊,申請「跛豪」欠稅一百五十萬元案件,押後另定日期審訊,獲法官批准。

稅局原追討鄭月英一百三十萬元稅款,鄭月英已繳付部份,雙方律師討價還價後,協議稅款減至一百萬元,鄭月英隨即付清餘數。

「跛豪」被稅局追利得稅一百六十萬元,他由律師代表向維多利亞法院提出抗辯,8月31日,維多利亞地方法院法官賴恩,在內庭聆畢抗辯理由後,駁回上訴。

遭香港警方通緝的郭昌及范永河在台北落網,1976年3月4日被公訴解送台北地檢處,控以觸犯「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4月3日,兩人在台北地方法院判刑,因符合「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郭昌由死刑減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范永河判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減刑三份一至十年,褫奪公權七年。

梁發喜命案,「跛豪」未被控謀殺罪名,兩名被控謀殺梁發喜的男子,在裁判署初步提訊後一直未有下文。

1976年5月,香港刑事偵緝署署長,挑選二十名幹探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梁發喜命案,發現與一名已退休探長有關。

毒品調查組探員喬裝買家,與一個販毒集團接觸。
1976年8月20日在尖沙嘴區認識兩名毒販,議定購買一百萬元毒品,10月24日成交。

10月24日,警方在鯉魚門三家村海邊,搜查漁船M67029Y,破獲一宗九百萬元鴉片案,拘捕九男一女,其中一人為林文耀,警方調查後,分別控以兩項罪名。

10月25日,林文耀與其他被告解上中央裁判署提訊,法官應控方要求,將案押後至11月2日再訊,以便警方深入調查,等候律政司指示及化驗所報告。

案中女子獲准擔保外出,九名男被告一律還押監房。

獲准擔保的女被告籌不到保釋金及人事擔保,一直在監房內羈留。

11月2日,各人第二次解上中央裁判署再訊,林文耀知道女被告無錢保釋,向法官表示銀行有足夠存款,可為女被告擔保,法官准林文耀與銀行及家人聯絡,處理女被告保釋事宜,案件押後七日再訊。

1977年7月11日,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十五分鐘,一致裁定林文耀與另五名被告罪名成立,另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林文耀與另四名被告入獄八年,餘下一名被告入獄七年。

楊燕卿丈夫劉家祿,在楊燕卿被捕後繼續販毒活動。

1977年1月19日下午,毒品調查課探員,突擊搜查美孚新邨第三期一個單位,拘捕劉家祿,帶返毒品調查課。

另一組毒品調查課探員,到元朗牛潭尾村一個單位,將鄭潘奇帶返毒品調查課,兩人其後被控串謀販毒。

1977年8月2日,毒品調查科人員在中央裁判署內庭,獲法官簽署拘捕令,通緝柯木森,同時知會國際刑警協助。

岑貴兒子岑漢威被毒品調查組拘捕,11月4日獲律政司特赦轉為控方證人。

1977年8月25日,歐籍督察韓信奉命與探員出動,拘捕貝世雄,錄下警誡口供。

9月12日,貝世雄在中央警署犯人倉羈留,在廁所滑倒左臂受傷,送瑪麗醫院治療,再送返中央警署犯人倉。

10月18日,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小時,以五比二裁定貝世雄罪名不成立,當庭獲得釋放,律政司表示不會上訴。

楊燕卿丈夫劉家祿與鄭潘奇串謀販毒案,1977年10月3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按察司費怕爾主持聆訊。

鄭潘奇,四十一歲,報稱冷氣工人、劉家祿,四十五歲,兩人被控於1969年至1974年期間,與林漢強(控方證人之一)、邱永棠、黃錦泉,串謀販賣海洛英毒品。

鄭月英出庭作證時說,1969年,鄭潘奇與人在新界開設白粉檔,鄭潘奇負責用私車運毒。
有次被警員揭發拘捕,認識元朗一名探長,探長同意合作販毒,由「跛豪」供給毒品,每安士一百一十元,一星期來貨兩次。

元朗的探長調職後,鄭潘奇因販毒被捕入獄,出獄後再次要求「跛豪」供給毒品,「跛豪」認為交易濕濕碎而拒絕。

鄭潘奇每日攜生果到「跛豪」家中,鄭月英心軟,為鄭潘奇找了一個姓陳白粉拆家,供應毒品給鄭潘奇,鄭月英可收到回佣。

1977年11月17日,串謀販毒案在高等法院審結,法官判刑時指毒品禍害社會甚大,鄭潘奇判監十八年,劉家祿判監十五年。

鄭潘奇其後向警方提供線索,揭發油麻地果欄販毒案,鄭潘奇被控與妻子梁惠芳販毒罪名,鄭潘奇認罪,梁惠芳不認罪。

1978年1月20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的是上次判鄭潘奇入獄的按察司。

按察司聆聽控辯雙方證供後,鄭潘奇認罪,且兩案同一性質,判入獄十五年,與上次刑期同期執行,梁惠芳不認罪,控方撒銷控訴,當庭省釋。

家族販毒集團案件,貝世雄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三名不認罪被告:
(一)余毓光,五十七歲,失業。
(二)李輝,四十六歲,夜總會經理。
(三)陳基然又名陳寧修,三十七歲,收銀員。

1978年9月25日,在高等法院接受審訊,11月1日,李庭四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李庭四說,多年販毒生涯雖然搵到錢,到頭來不但沒有積蓄,而且染上毒癮。

1976年7月因藏有毒品被捕,判入獄一個月,緩刑十二個月,簽保守行為一年。

10月,因一宗「屈蛇」案被捕,覺得以前所作所為對不起社會,在尖沙咀警署要求見毒品調查科人員,願意供出一切,以免販毒集團再遺禍人間,其後獲特赦成為家族販毒案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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