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X1993年在內地出生,母親Y於1973年出生。
X七歲時,Y與丈夫離婚,Y全副身家只剩二百元人民幣,將X交由在深圳居住的父母照顧。
2000年,Y認識在東莞居住的夏紅軍,夏紅軍在經濟上支持Y及X兩母女。
夏紅軍是湖南人,1974年出生。
1992年參軍,駐守廣州任職連長,麾下有士兵二百人,兩次救災有功,多次獲頒勳章。
2001年,Y與夏紅軍結婚,夏紅軍協助Y申領單程證到香港。
2002年,X到香港與Y團聚,夏紅軍經常在周末持雙程證到香港。
2004年,夏紅軍退役,加入東莞一間保險公司擔任部門主管,Y為夏紅軍誕下一名兒子。
Y與X在屯門一個公共屋邨居住,2007年4月某晚,Y阻止X深夜外出,X招惹友人上門吵鬧恐嚇,Y被推跌在梳化上,報警求助。
2008年5月,X與朋友巴里成為戀人,X離家出走,Y報案尋回。
2009年,X與Y到東莞,晚上在夏紅軍住所客廳睡覺。
夜半時,Y突然拍醒X叫她入房,X問:「做乜要入去?」
Y答:「爸爸想要(性交)。」
X立即回絕:「佢想要關我咩事?你(Y)唔係人咩?」
Y用手指戳X額頭,罵她態度不佳,之後返回睡房。
Y事後解釋,其實只是試探X的定力,看她「係咪好易畀人呃」,X相信Y的解釋。
2009年12月,X首次與巴里發生性關係。
2010年農曆新年前後,X與兼職同事陳輝短暫拍拖發生關係。
3月,X珠胎暗結。
5月8日,陳輝帶X到深圳做墮胎手術。
兩星期後,Y發現X收藏的藥單,藥單寫有婦科中藥「益母子」,揭發X與陳輝曾到深圳墮胎。
Y向X要求與陳輝見面,X要陳輝在Y面前假裝是她的第一個男朋友。
Y向陳輝提出,一是與X結婚,或支付二千元給X「補身」。
X私下告訴陳輝,Y索取二千元,是要她做處女膜修復手術,陳輝選擇付錢。
5月某日,夏紅軍持雙程證到香港,一家四口到海灘游泳,夏紅軍藉故摸X的腰和臀部,X甚為不快。
Y問X喜不喜歡爸爸(夏紅軍),X表示喜歡,Y之後單刀直入說:「你爸爸未接觸過處女,我知道你唔係處女,我帶你去修補處女膜。」
Y說如果X肯配合跟夏紅軍有性關係,夏紅軍答應從此專注家庭:「要乜都會畀,甚至幫你嫁人。」
X拒絕,Y用上苦肉計:「如果你唔做,我就辛苦少少,喺自己手指切忽肉滴啲血出嚟,假裝是你的處女血。」
X在Y多番要求下,5月21日往東莞做修補處女膜手術。
Y對X說出與夏紅軍性交詳情:「會安排一家人去長洲玩,一齊住酒店,如果你驚嘅話,我會陪你。」
6月13日,夏紅軍持單程證來到香港,預訂在6月17日到入境處領取身份證。
6月14日,X在學校考完試,與男友巴里共晉午餐。
Y致電X,叫X陪她去屯門市中心看手機,到達時,夏紅軍已在屯門市中心等候。
看完手機後,Y說仍有事要做,X與Z乘的士回家。
X回家後如常脫去鞋襪,在客廳吃零食,夏紅軍入房換上短褲和T恤,走近X面前,緊緊摟住她的身體,試圖吻她。
X拒絕,推開夏紅軍,告訴他不要這樣做,沒有成功。
夏紅軍對X說:「媽媽不會知道的。」
開始脫掉X的衣服,X無法抵抗,夏紅軍將X推入睡房,說:「你是爸爸的孩子,爸爸最愛你。」
X想逃走,被夏紅軍擋住去路,夏紅軍脫掉衣服,壓在X身上,開始親吻她。
夏紅軍脫掉X的衣服,在她哭泣和顫抖時分開她的雙腿,親吻並舔了她的陰道,用陰莖刺穿她的處女膜,在體內待了兩三分鐘後才射精。
X去廁所清洗前,夏紅軍對她說了一分鐘,「你是爸爸的孩子,爸爸最愛你」一類說話,X清洗時,注意到陰道有些白色液體或物質。
夏紅軍給X八百元人民幣,之後離家接幼子放學。
傍晚,Y回家在廚房煮飯,X入內告知遭夏紅軍強姦。
Y只問X:「痛唔痛?」
夏紅軍這時入廚房,打斷兩人的說話。
6月15日淩晨,X發簡訊給男友巴里,稱當夏紅軍接近她時,她很害怕,在留言中打了一個哭泣符號。
早上,Y對X說,夏紅軍想買部攝影功能優良手機,用來為X拍寫真,強調「唔係全裸,會有遮掩」,Y安排X與夏紅軍一起吃午餐。
X放學後打電話給朋友尤金,告訴她6月14日與繼父發生了性關係,尤金建議她不要沉默,將事情告知社工。
下午五時左右,X回家。
6月16日凌晨,夏紅軍赤身裸體闖入X房間,不顧她的抗議,開始親吻和觸摸她,脫掉她的緊身褲,分開X雙腿,試圖用陰莖觸摸X的陰道。
X拒絕,叫夏紅軍走開,表示不想被觸摸,夏紅軍離開房間前說不會再碰她,X仍然是他的「最愛」。
X很害怕,發短信給巴里,說夏紅軍又接近她,使用了哭泣符號。
巴里建議X向警方報案或離開家庭,X之後向朋友利奧發送一條關於此事的簡訊。
早上,Y叫醒X,給她一粒事後避孕丸。
上午,X與利奧和另一朋友凱特見面,利奧問X發生甚麼事,X沒有回答。
下午三時,X向巴里和尤金講述事件,決定找社工求助並報警。
晚上,警方登門拘捕夏紅軍。
夏紅軍操湖南話透過翻譯進行警誡錄影會面。(以下是夏紅軍第一身陳述)
我與X感情要好,有時會和Y、X及兒子一起睡覺。
6月14日下午,我與X買手機後回家,當時「挨得好近咁傾偈」,向X說「我哋點樣?嗰樣嘢好唔好?」
X點頭,說「唔好話畀阿媽聽。」
我從上到下親吻X的身體後,沒有戴安全套與X發生性關係,有射精,但不確定是否在體內,這是我第一次與X發生性關係。
性交後,我們互相表白愛對方,我對X說:「你係我寶貝。」
6月16日凌晨,我穿着褲子,赤裸上身,摸黑入X房間,脫下褲子,試圖拉下X的衣服,她表示「阿媽喺屋企」,拒絕性交要求,我沒有繼續,退出房間。
「我對佢嘅關心係超過父女。」
「佢告我,我都唔會怪佢!」
X接受法醫檢驗,沒有受傷,陰道內有與處女膜重建一致的縫合。
警方落案控告夏紅軍,張姦及企圖強姦兩項罪名。
2011年1月20日,案件開審,遴選陪審團,控方隨即傳召X作供。
主控官問X為何沒有即時告知Y,X回答說:「因為我知佢唔會幫我……事發前都有刻意安排,佢有向我提過同佢(夏紅軍)合作。」
庭上眾人均被X答案嚇了一跳。
1月21日,辯方大律師盤問X,反覆質疑X早知夏紅軍有不軌企圖,Y又跟夏紅軍一夥,何以一直處處順從?
被夏紅軍首次強姦後仍繼續留在家中,之後與夏紅軍逛街購物。
辯方大律師指X說謊誣衊夏紅軍與Y,X回應稱「當時唔知可以去邊」,惟有聽從Y安排陪伴夏紅軍。
1月25日,辯方盤問為夏紅軍錄影會面的警員,夏紅軍說被捕後戴上手銬後感到害怕,警員對他說若合作便可取得香港身份證,如不合作「就好似大陸公安咁對你」。
夏紅軍被拘留一夜,不允許打任何電話。
第二天早上有律師來找他,因費用太貴,夏紅軍拒絕聘請律師。
警員威嚇夏紅軍:「我哋打個電話,就可取消你嘅永久居民資格。」
「同個女自願性交唔算犯法。」
夏紅軍因而依照警員教他的說法在鏡頭前照講:「我脫掉了X的衣服,吻了她,吻了她的乳頭,與她口交,然後射精。」
警員否認有這種事。
1月26日,夏紅軍出庭自辯。(以下是夏紅軍以第一身作供)
我與Y及X的關係有時不太好,X曾因夜歸與Y嘈吵。
2016年6月14日下午,我與X一同選購手機,X要求買一部價值近一萬二千元的手提電腦,我表示考慮,最後買了一隻手錶送給她。
回家後,我向X說將可申請到香港身份證,X表現熱情,主動吻我,握住我的手,拉我到房間。
我當時頭腦混亂,與X親吻,在理智下最終停止,X求我不要將此事告訴Y,之後送我一支筆。
當日晚上,X向Y投訴遭我強逼性交。
Y興師問罪,我不想揭露下午的事,以免影響X與Y的關係,最終胡亂承認。
我愛錫X,一直希望給予父愛。
2010年6月16日淩晨,我在X房間外試圖打開風扇,當時沒有裸體,X向我抱怨頭疼,我只是摸了摸她的額頭,看看她是否發燒。
1月27日,控方質疑夏紅軍說謊。
夏紅軍反駁說自己是軍人出身,最重視誠信,自己是理性的人,明白與繼女接吻行為不當,當時亦即刻停止。
夏紅軍稱,X事後說只想試探母親是否關心她,才向母親訛稱與他發生關係。
1月28日,辯方傳召Y出庭作供。
控方早前指Y以割手指自殘逼X修補處女膜,要求X拍艷照供夏紅軍欣賞。
Y否認有關指控,聲稱「覺得好無稽」,反問:「連(丈夫)出面有女人都唔能夠容忍,點會容忍啲咁嘅事?」
Y說,2010年年初,X到深圳墮胎後,對她說「想重新開始,整番個處女膜」
2010年6月14傍晚,X主動告訴她:「同爹哋發生咗關係。」
Y怒火中燒,質問夏紅軍:「X說你吻了她,脫掉她的衣服,吻她的乳頭,觸摸了她的上下部分。」
夏紅軍否認說:「你覺得我看起來像强姦別人的人嗎?」
Y見X態度平靜,父女間恍如若無其事,無法判斷夏紅軍與X的說話是否可信。
2月1日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表示,X在事件發生後洗澡,兩天後從她身上取到的基因樣本,無法作為證據。
辯方的理由是夏紅軍沒有與X性交,法官提醒陪審團,即使他們承認有性交,仍必須確保X沒有同意,才能定強姦罪名成立。
強姦未逐的指控,檢方必須證明四條件:
(1)被告打算與受害者發生性關係。
(2)受害者不同意。
(3)被告知道受害者不同意。
(4)被告所做的不僅是為强姦做準備。
七名男性陪審員退庭商議約三小時,一致裁定夏紅軍強姦罪名成立,以五比二大多數裁定企圖強姦罪成立。
法官判刑時指出,夏紅軍身為繼父應值得繼女信任,遇事時可作依靠,現時卻藉此滿足私欲,X遇事不能向家人求助,受傷之深顯而易見。
夏紅軍面對重刑是咎由自取,強姦罪判囚八年半,企圖強姦罪入獄四年半,其中一年分期執行,總刑期九年半。
法官說,不肯定夏紅軍有教唆Y,但肯定Y有影響X,與夏紅軍串通替他辯護。
Y有到庭聽審但拒絕回應,警方高級督察譚卓軒透露,調查時曾懷疑Y有刑責,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希望X走出陰影,重新過活。
夏紅軍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上訴聆訊開始時,判刑申請被駁回。
2012年6月14日,上訴庭聆訊定罪上訴理據。
6月25日頒布裁決,沒發現定罪在任何方面都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駁回對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