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志輝1971年出生,七兄弟姊妹中排最幼,一家住大埔廣福邨。
因父母疼愛而管教不嚴,十六歲輟學,做過髮廊、地盤,每份工作最長做幾個月,大部份時間失業。
1990年開始吸服大麻、K仔、海洛英、安非他明,一天最少飲兩至三樽咳藥水,出現幻聽或幻覺,短暫記憶力衰退,會自言自語。
鍾志輝兩度向政府精神科診所求助,醫生診斷患上因藥物引起的精神病障礙,出現抑鬱狀況,兩次都沒有覆診。
2006年,鍾志輝病發,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出院後沒有定期覆診。
2002年,鍾志輝開始領綜援,有九次案底。
一次非法賭博、三次盜竊、兩次管有毒品,一次販運毒品、一次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次傷人,判監八個月。
胡遠輝1977年出生,任職售貨員,兄長在大埔廣場地下萬利小食店樓上,經營電腦店,胡遠輝不時會去幫忙。
2012年2月15日晚上十一時許,胡遠輝與女友人莊寶貞及陳鎂嫻,到萬利小食店宵夜。
店舖內人多,三人選擇在店舖外三張檯中間一張就坐。
胡遠輝面向萬利小食、背向廣場,莊寶貞及陳鎂嫻坐在他兩邊。
鍾志輝身穿綠色風褸、牛仔褲、白色鞋,由大埔廣場投注站方向行近他們,用利器鎅胡遠輝的頸,轉身向巴士總站方向逃走。
胡遠輝的傷口由喉核下方延至右肩,血流如注,大聲叫「報警呀,報警呀。」
有人對胡遠輝說:「你唔好咁緊張喇,你大聲嗌就會流多啲血。」,胡遠輝唔再大聲嗌。
警員及救護員到場,包紥後送胡遠輝去大埔那打素醫院,急救後轉去威爾斯親王醫院。
岑醫生為胡遠輝全身麻醉做手術,頸部裂傷長達二十五厘米,頭尾較淺中間較深,過了皮下脂肪,部分深過皮下組織,但不至深層肌肉。
胡遠輝比較肥胖,皮下脂肪稍為厚一些,傷口未深到割到大動脈、主要血管或主要器官。
胡遠輝細動脈被割斷,不影響大動脈,頸部因神經線受傷而有麻痺感覺。
莊寶貞對探員說:「兇徒出手前行到我與胡遠輝座位中間,先望着我們展露笑容,用右手臂彎箍胡遠輝的頸。我以為兇徒是胡遠輝的朋友,兇徒用刀快速在胡遠輝的頸『劃一下』,隨即急步離開。佢(兇徒)行咗幾步望返轉頭,對住我哋奸笑,令我心寒。」
探員花八日時間,翻查投注站及大埔廣場六部閉路電視,發現鍾志輝案發前在食店旁的投注站賭夜馬,2月23日在廣福邨拘捕鍾志輝。
鍾志輝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無做過,果日我係投注站賭馬,賭到六至七場就返屋企。」
晚上十一時,鍾志輝提出錄影會面,偵緝警長50569號與警員47952號錄口供。
鍾志輝重申案發時不在現場,在大埔廣場馬會投注站下注至第六、七場後,晚上十時回家睡覺。
鍾志輝說不認識胡遠輝,案發當天沒有帶任何利器在身上。
案發當晚,馬會有八場夜馬賽事,根據投注站記錄,晚上九時許鍾志輝在投注站存十元入投注戶口,在第六場賽事下注十元,第七場沒有下注。
第七場賽事於當晚十時十七分開跑,十時五十一分,投注站的閉路電視,拍到鍾志輝在投注站門外行往萬利小食店方向,一分鐘後發生傷人案。
2月24日,警方安排認人手續,莊寶貞認出鍾志輝是襲擊胡遠輝的男子,陳鎂嫻未能描述襲擊者外貌。
警方落案控告鍾志輝一項有意圖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鍾志輝否認控罪,送到小欖精神科中心鑑定是否適合受審。
3月,精神科廖醫生認為,鍾志輝嚴重濫用咳藥水,無精神病問題。
4月,鍾志輝離開小欖,由懲教署扣押。
5月,鍾志輝出現抑鬱狀況,送到小欖,鑑定無精神病問題後,送返懲教署。
心理學家李小姐接見鍾志輝,鍾志輝否認有暴力傾向,李小姐判斷鍾志輝暴力行為風險中等到高度。
2012年11月12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胡遠輝出庭作供時說,不認識鍾志輝。
「當晚約十時五十分,我與兩名女性友人坐在萬利外用餐。咬下第一口食物,突然有人從後喺我條頸郁咗一下,好似斜揹袋條帶扯向頸,好大力,我唔知咩事。」
「友人莊寶貞好驚咁叫救命,望後見到有個着綠色風褸的人好急忙咁走,我用左手一摸,一手都是血。血從手指罅流出嚟,我腳軟,跪低咗,激動地叫其他人報警,掩住傷口伏在凳上待救。」
胡遠輝送院搶救,留醫四日後出院,由於傷及神經線,右肩失去知覺且不時麻痹,用右手提取重物有困難,頸部活動能力下降。
不過,肉體損傷遠不及心理影響。
「我搭電梯,如果有人衝入嚟會驚,坐低食嘢唔敢背住條街,經常感到被人在後面跟蹤,有人喺後面拍我,我會發脾氣鬧佢。」
「現在唔可以繼續打籃球,怕人見到疤痕以為黑社會成員,不敢去游泳,着衫時刻意冚住疤痕。」
胡遠輝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出,現場有街燈,投注站與店舖有燈光,光線充足。
莊寶貞出庭作供時澄清,向警方錄口供稱鍾志輝執刀,事發時電光火石,不能確定是甚麼兇器。
11月16日,鍾志輝沒有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證人作供,聲稱並非襲擊者,莊寶貞認錯了他。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說,陪審團先要肯定以下事項,才可裁定鍾志輝罪名成立。
- 胡遠輝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鍾志輝非法令胡遠輝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 鍾志輝實際上預見到他的行為,可能令胡遠輝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仍不顧這種風險,繼續做出那些行為,這就是公訴書上「惡意」一詞的意思。
目擊證人莊寶貞,看不到犯案人的髮型及顏色,未能確定高度,認人手續時,鍾志輝穿綠色外套、牛仔褲,莊寶貞在九人中認出鍾志輝。
辯方律師說,鍾志輝在錯誤時間、錯誤地方出現,陰差陽錯,被認錯是犯案人。
法官對陪審團說:「辯方話莊寶貞認錯人,證人可能深信自己無搞錯,但係唔等於事實上無搞錯。大家可能都有認錯人經,在街上以為遇上朋友,行埋去才知唔係。我提醒你們要好小心考慮,接唔接納莊寶貞認人的證供。」
陪審團裁定鍾志輝有意圖傷人罪名成立。
2012年11月30日,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出,鍾志輝一直不願作供,無法證明行兇時因濫藥而精神失常,即使如此,「係佢自己選擇去食(毒品)」,不能作求情理由。
胡遠輝與鍾志輝互不相識且無仇無怨,作供時透露此案令他活動能力大減,不敢坐在路邊吃飯,不能打籃球,害怕別人見到疤痕而不敢去游泳。
鍾志輝母親在男親友陪同下到庭聽判,期間一直在喃喃自語。
法官表達對此案看法時,鍾母站起走到法官面前大叫︰「佢係無辜!」
法官直指她騷擾判刑,向她解釋︰「你咁講都無用,陪審團已經判咗有罪。」
鍾母坐下,表現得深深不忿。
法官談及案情時說,辯方律師無法替鍾志輝求情,鍾母再大喊︰「講大話,佢係無辜!」
法官對她說︰「我明白你係佢母親,依家唔係討論佢有無罪。」
法官坦言完全明白及理解,胡遠輝受恐怖襲擊後會出現後遺症,嘗試以鍾志輝精神及心理報告,理解何以襲擊胡遠輝。
鍾志輝向專家堅持否認襲擊胡遠輝,專家認為鍾志輝,患有因濫用多種藥物引致的精神問題,沒證據顯示犯本案時患精神病,鍾志輝有暴力傾向,作出暴力行為風險屬中至高度。
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一般會判囚三至十二年。
1999年一宗相類案件,林啟華在港鐵站內將不相識女士推落路軌,事主最終左手殘廢。
林啟華認罪,判監四年,律政司認為刑期太低,向上訴庭要求覆核。
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林啟華認罪,判十年監禁。
法官認為本案比該案更嚴重,鍾志輝身懷利器到公眾地方傷人,胡遠輝頸部留下長達二十五厘米刀痕,若非皮下脂肪夠厚,傷勢足以致命。
為保障公眾安全及收阻嚇作用,以十七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理由,鍾母於散庭後久久不離開。
鍾志輝不服定罪及判刑,馬維騉大律師及藍凱欣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就控罪所需的犯罪意圖,錯誤引導陪審團。
2014年1月21日,上訴庭聆訊申請。
2月13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認為以本案控罪、申請人犯案手法,罪行導致的後果,十五年監禁已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批准鍾志輝就刑期提出上訴,判上訴得直,刑期由十七年減至十五年。
鍾志輝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理據是案中找不到兇器,沒有證據證明犯案意圖,沒有專家或醫學證據指證他襲擊胡遠輝時所用的力度。
2015年2月9日,終審法院拒絕受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