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反映受害人所受的委屈

姜振強1968年出生,父親於他兒時拋妻棄子,母親因而酗酒,不時埋怨他是包袱,經常虐待他,包括毆打、用剪刀插肩膀,將他「剝光豬」趕出街,更曾撕裂他的耳朵。

十四歲讀中二時,姜振強離家出走,日兼數職曾任侍應、速遞員,首次走進女廁偷窺獲興奮。
十五歲時,在百貨公司女廁偷窺,之後無法自制,由偷窺惡化成非禮。

1999年12月1日,姜振強在尖沙咀星光行直闖女廁,對受害人上下其手、要求對方替他口交手淫,問對方是否處女,在現場遺下精液。

姜振強喜歡匿藏於商業大廈後樓梯女廁附近,尋覓獵物,以武力制服她們,大肆淫辱,2000年首次因猥褻侵犯罪判監四月。

2002年8月27日,姜振強在大角咀樂群街一住宅大廈,跟蹤十五歲女童回家,在大廈內向女童「露械」問她「見過未」,警方在現場發現精液與星光行案件相同。

2003年2月,姜振強因在大廈遊蕩,企圖偷取內衣判監六周,出獄後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一萬元。

2003年3月18日,姜振強出獄不足一個月,在中環德輔道中南豐大廈犯案。
受害人遭姜振強由八樓女廁強拉到樓梯強姦,現場遺下的精液與星光行案及樂群街案相同。

2004年結婚育一子,創立自己的運輸公司,獲選為香港速遞聯會主席。

2004年11月,姜振強在北角屈臣道北角海景大廈十四樓女廁外,強行把事主拖到後樓梯非禮,強逼事主替他自瀆,遺下精液。

2005年5月27日,一名參加「校花選舉」的兼職女模,在北角海景大廈十四樓一家影樓拍照。
在大廈女廁更衣後,在廁外遇到姜振強,姜振強將她帶到後樓梯,大肆非禮。
女模受驚呼救,大廈內多名熱心市民,合力將姜振強擒獲交予警方。

2006年,姜振強在高等法院受審,承認五項非禮、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一項襲擊意圖拒捕等罪、再承認一項強姦罪,判監六年,2010年2月刑滿放監。

2010年10月,姜振強在學生放學時間,尾隨一名十三歲穿校服女生X,到土瓜灣落山道78號美景樓第二期。
女生X步出升降機時,從後箍頸拉到樓梯,然後摸胸,作勢用武力,禁止女生X呼叫,要求女生X除衫讓他拍片,逼女生X替他口交。

2011年5月5 日下午五時,姜振強在土瓜灣落山道1P號,尾隨十七歲女生Y至三樓走廊,從後用手扼她的頸部,令她不能叫喊,繼而把她拖至梯間。
從後伸手撫摸女生Y胸部,緊握拳頭作勢要打她,威嚇她不要呼救,再將女生Y拖至三、四樓梯間,撫摸她的胸部及強吻她,之後將女生Y拖至另一走廊。

拿出手機,對女生Y說「拍段片便放你走。」
開始用手機拍攝,強行除去女生Y的校服裙及胸圍,撫摸她的胸部約兩分鐘,拉下女生Y的內褲,用手撫摸她的私處,強逼女生Y替他口交。
女生Y依照姜振強指示去做,女生Y站起來時,姜振強再次撫摸她的胸部,接着叫她穿回衣服,停止拍攝。

姜振強帶女生Y離開走廊,期間不斷說希望女生Y做他的女朋友,說:「我唔捨得你,我諗我愛上咗你。」
再次強吻女生Y,目送女生Y回到近樓梯的住所後離去。

女生Y回到家中向母親哭訴,在父母陪同下報警,事件中,女生Y頸部、舌頭、左腳均有擦傷。

5月11日,姜振強在紅磡美景街二號美景樓,以手機偷拍十七歲女子裙底照。
同日冒充入境處職員到美景樓一個單位,要求一名十七歲女子開門入屋調查被拒,十七歲女子報警。

警方接報到場,在街上截查可疑人物。
姜振強在土瓜灣道與落山道交界,被截查時身上藏有摺刀,手機內藏有在美景樓偷拍的女子裙底照,揭發他與女生Y遭勒頸的企圖強姦案有關,女生X亦是受害人。

姜振強落網後,被控企圖扼勒他人咽喉、作出有違公德行為、冒充公職人員、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四項罪名。

2011年5月14日,姜振強解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說警方正調查姜振強是否涉及其他風化案,因為案情嚴重,反對保釋,姜振強須繼續還押警方看管。

姜振強暫毋須答辯,選擇放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提訊,以候警方進行認人手續,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他在高等法院受審時,承認非禮十七歲女生Y,否認非禮十三歲女生X,罪件在高等法院審理。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指引陪審團時指出,控方案情基礎完全取決於女生X的證供,辯方的抗辯是指女生X,認錯姜振強是侵犯她的男子。

2012年2月15日,代表姜振強的律師求情時指出,姜振強在求情信表示,想不到求情理由,知道行為令人齒冷,對於再次犯罪十分羞愧,向事主真誠道歉。

姜振強聲稱「無辦法控制到自己」,懷疑他患躁鬱症(Bipolardisorder),平時在親友面前掩飾雙重性格,每遇壓力,藉侵犯女性來宣洩,見到她們受驚而獲快感,要求法官先取得關報告才判刑。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回應,未知姜振強上次服刑時,是否有接受治療,抑或治療無效,要先了解他之前犯風化案的案情。

法官坦言:「我唔知佢係咪對嗰啲着校服,十多歲的女性特別有興趣……怕佢危害嗰類女性嘅安全。」

法官在判刑前,先取得姜振強背景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心理專家報告、兩名受害女童創傷報告、姜振強在2006年犯下的案件檔案,包括猥褻侵犯及強姦,將他還柙至3月12日。

懲教署臨牀心理學家李小姐在報告中指出,姜振強雖然在成長期受虐待,不過他是一個有頭腦的人,事業曾經有良好發展。
由於他的偷窺癖和反社會行為,加上性情暴躁,導致他屢次用性犯罪行為去舒緩壓力。

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姜振強明白自己的問題,重犯機會屬於高,需心理治療,成效視乎他能否真心改過和控制自己。

小欖精神科顧問醫生袁醫生,2003年和2006年曾評估姜振強,當時診斷患偷窺癖,有反社會傾向和冷漠,需要心理治療。

姜振強被捕後離婚,再交上女朋友。
今次評估報告中,袁醫生指出,姜振強態度迴避,不願回答問題,不同意醫生會見他的女朋友。
袁醫生不肯定究竟姜振強是失去自制力,抑或根本不去控制自己的性衝動。

姜振強的偷窺癖沒有改善,並不真誠悔過,袁醫生認為他重犯機會很高,康復機會差,會對社會構成危險。

社會福利署臨牀心理學家黃小姐指出,女生X性格正面和樂觀,案發後初時出現焦躁、過度警覺,恐懼單獨回家和失眠等徵狀,她向警方披露案件後,情況已經好轉。
女生X的母親對女兒被侵犯覺得悲傷及憤怒,女生X得到家人支持,對事件適應得很好,不需要心理治療。

女生Y情緒和失眠問題雖已減輕,就今次事件仍有點自責,不敢單獨回家,恐懼陌生男子,性情比以前暴躁和過度警覺。
女生Y母親對事件感到悲傷,社會福利署臨牀心理學家鄭小姐,建議女生Y接受治療,遭到拒絕。

3月12日,法官判刑時指出,姜振強原本面對兩項猥褻侵犯罪,第一項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姜振強於開審前承認控罪。

2000年,姜振強首次因非禮被定罪,之後因1999年至2005年間侵犯五名年輕女子。
2006年承認非禮及強姦等七罪,判監六年。
2010年年初出獄,僅約九個月便犯下本案。

兩份報告都認為他再犯機會高,對接受性心理治療的效用有保留。

猥褻侵犯罪沒有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都有不同背景,純粹比較其他案件案情,對量刑幫助不大。

法官形容姜振強是危險人物,須判予阻嚇刑罰,表達社會對其罪行的反感,反映受害人所受的委屈,以七年作為兩項控罪量刑基準。

姜振強有相同犯案記錄等因素,兩次犯案,受害人均是少女,涉暴力和拍照,行為極之猥褻。

姜振強犯案時對女生X的侵犯極度猥褻,用暴力和拍照威嚇女生X,女生X年僅十三歲,令案情更加嚴重。
綜合以上所述,第一項控罪原本以七年為量刑起點,基於上述加刑因素,將量刑起點提高到十年,此案無任何減刑因素,判監十年。

第二項控罪,犯案手法如出一轍,姜振強攝錄整個過程,對事主極盡淫虐。
第二項控罪在第一項控罪八個月後重犯,理應提高刑罰,加上上文提及的加刑因素,以十年為量刑起點。
姜振強認罪,減刑三年零四個月,判入獄六年零八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第二項控罪其中四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共須入獄十四年。

姜振強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定罪上訴沒有法律代表,判刑上訴由法援處指派王興偉大律師代表。

2013年1月11日,上訴庭聆訊理據。
1月2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案件在原訟庭審訊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作供,第一證人是受害女童 X,第二證人是張督察。

女童 X於1996年12月出生,案發時尚未到十四歲。
作供時指出,2010年9、10月期間,某日下午四時許,在土瓜灣落山道78號美景樓第二期,回家途中步出升降機,經過大厦後樓梯,姜振強從後扼她的頸部,令她幾乎不能呼吸,從後伸手摸女童 X胸部,將她拉到六、 七 樓梯間的平台要脅打她,命令她解開校裙前面四粒鈕扣,讓他拍照。

姜振強要求女童X替他口交,女童X唯有照做,姜振強其後自瀆至射精,離開前警告女童X不要報警或向他人提及此事,否則會發放照片和回來找她。

2011年3月,女童X在美景樓大堂,見到姜振強在門口徘徊,後來突然衝入大厦的升降機,女童X沒有採取行動或報警。

同年5月20日,警方調查女生Y非禮案,到學校呼籲師生提高警覺,女童X決定向警方透露事件。
5 月27 日,女童X由張督察安排,在認人手續中認出姜振強為先前侵犯他的人。

姜振強在原訟庭受審時,張督察上證人台就認人程序方面作供,接受辯方盤問。
姜振強選擇不作供,沒有傳召證人。

王興偉大律師求情時指出,綜觀姜振強一路犯下的案件,他在無法自制之餘,始終表現懸崖勒馬心態,現時所犯的是猥褻侵犯,不是強姦。

精神科醫生的結論是姜振強沒有精神科病症。但有性心理問題(psychosexual problems),姜振強的心理問題需要得到長些時間治療,女童X的控罪,量刑上沒有太多求情理由,希望法庭顧及整體刑期原則。

上訴庭聆訊理據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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