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幻想做些驚天動地的事(2/2)

警方在綠地廣場的垃圾桶內,發現一件黑色連帽長袖外套。
比對監控錄像中黑衣男子衣着,大致可確定這件外套屬黑衣男子所有,懷疑黑衣男子進入綠地廣場後換下。

刑偵總隊一隊隊長裘崢峰分析說:「這也說明為甚麼偵查人員,在後來的監控錄像中找不到這個黑衣男子。應該是他在整個逃跑路線中
在綠地裏面有一個換裝過程,排查案發前十小時內進入小區的可疑人物,未能在監控錄像中發現這名穿黑衣男子。」

調查發現,陳翠如進入小區前,一名穿白色短袖衫男子進入小區,手中拿着一件黑色長袖外套,褲子與監控錄像中的黑衣男子一樣。

警方認為這是一宗精心設計的換裝犯案,從預先埋伏到現場行凶再到案發逃跑,目的是為了通過變換「身份」掩人耳目,並非一宗「突發式」殺人案件。

警方調取更大範圍內的監控錄像,走訪調查後最終確認黑衣男子,案發後搭乘三輪車前往上海市新客站北廣場。

三輪車伕對警方說,乘客操濃重山東口音,年齡二十歲左右。

警方調查發現,案發當晚六時十五分,有一班火車開往山東,火車上有十餘名山東青年,將他們納入偵查範圍。

警方透過電訊公司,逐一排查上述時段及該地段,手機機站內出現的手機號碼。
發現一個「150……2516」號碼,該個號碼在案發當天啟用,用了三次即關閉,手機號碼主人案發當天離開了上海。

警方確定「150……2516」手機號碼主人,原使用的號碼為「134……8007」,與QQ號137375185的IP地址綁定,手機使用人為山東籍男子崔世民。

QQ137375185聊天記錄內容,與「8·26」凶殺案有關,通過QQ聊天記錄查詢對端的IP地址,確認聊天內容是W某某家中電腦發出。

從W某某聊天記錄查詢對端IP地址,確認網名「殺手欲」(牟成虹),經常在上海靜安區某個網吧上網。

調閱靜安某個網吧監控錄像和機位記錄,發現牟成虹、杜林波、高岩三個人,時常結伴到該網吧上網,三人都供了真實身份證,懷疑是犯罪嫌疑人。

發案前後,「8007」手機與手機號「150……4341」、「137……1840」聯繫頻繁,「4341」手機開戶人為沈峻。

「4341」手機與「182……1372」號碼手機,發案前後聯繫頻繁,「1372」手機持有人也是沈峻。

調查杜林波的聊天內容及對端IP地址,聊天是在沈峻所在的邊行公司電腦上使用。

偵查員調查得知,沈峻在邊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與陳翠如在工作上有矛盾。

8月29日,警方依法拘傳沈峻,從沈峻的單位扣押平時所用的兩部枱式電腦。

沈峻到案後,供述通過QQ號、網路聊天等,雇用他人殺害陳翠如的殺人動機。

「2010年9月1日,我停職期滿回到銷售部,怕(非法侵佔公司財產)這件事被曝光,想到如果對她(陳翠如)造成一定傷害的話,對我來說會有一個緩衝期。換句話說,這張紙可能多包兩三個月(火),非法獲得的七百五十萬元公司資產,大部分都拿去賭博輸了。」

警方調查崔世民的銀行帳號,發現杜林波從銀行帳號,匯款四百元至崔世民的銀行卡。

杜林波的QQ聊天記錄和手機簡訊,發現有涉案內容,由此查清杜林波身份,跟蹤手機進行定位。
8月30日凌晨,警方在安徽合肥抓獲杜林波。

同日清晨五時許,偵查人員在山東警方配合下,在山東省慶雲縣崔世民家中將他抓獲,當場扣押一部枱式電腦。

崔世民對殺害陳翠如一事供認不諱,說與陳翠如並無轇葛,W某某出價五萬元,買陳翠如性命。

犯案四人分別來自山東、安徽、陝西、遼寧,辦案人員根據崔世民指認前往各地搜捕。

8月31日,上海偵查人員在西安警方配合下,在長安街紅樹林網吧抓獲牟成虹。
牟成虹到案後立功心切,發簡訊給W某某,叫他到安康火車站,W某某並未到來。

9月1日,W某某在陝西省被抓獲,高岩在遼寧省落網。

六人到案後,對結夥殺人事實供認不諱。
警方偵查及梳理崔世民的QQ對端關係,確認由沈峻出錢,雇用杜林波、高岩、牟成虹、W某某、崔世民,共同殺人的事實,提請檢察機關公訴。

案件開審時,法院認為,沈峻、杜林波、高岩、牟成虹、崔世民、W某某共同故意殺死一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沈峻為掩蓋侵佔公司資金,起意殺害陳翠如,從網上雇凶,目標明確,犯意堅定,與杜林波預謀,為眾人提供食宿及生活費等,殺人後支付酬金。

沈峻雇凶殺人,動機卑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沈峻因本案被拘傳後,如實供述雇凶殺人事實,沈峻父母最終賠償陳翠如家屬 一百八十萬元。

陳翠如父母明確提出對沈峻諒解建議,判處死刑同時,不需立即執行,可宣告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

沈峻職務侵佔一節,贓款被全部揮霍殆盡,以未予追繳等因素加以處罰。

杜林波積極糾集高岩、牟成虹等人,與他們通謀為殺手崔世民準備刀具、衣物等,給崔世民觀看照片、窺探現場,實施殺人時作外圍掩護、接應等,催促、收取並瓜分、私吞贓款。

牟成虹網上通過W某某招募殺手崔世民,崔世民來滬後,牟成虹負責聯絡,在現場外圍監視、接應。
殺人成功後,與杜林波一起向沈峻催討酬金,負責向殺手轉付酬金等。

崔世民受雇來滬,窺探現場並踩點,直接持刀殺人,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殘忍。

W某某明知牟成虹殺人,仍轉帖聯絡崔世民前往上海殺人,得知崔世民殺人後還催要酬金。
本案係網路雇凶殺人,每個被告人都是不可或缺一環,六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

崔世民受雇直接實施殺人,杜林波地位作用次於沈峻而高於牟成虹,牟成虹的作用又大於高岩。

W某某沒有來上海,沒有參與到具體殺人行為,與另外五名被告人從未謀面,行為在整個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與其他被告人相比較為次要,根據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予以處罰。

杜林波、高岩、牟成虹、崔世民、W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

崔世民、W某某的親屬作了一定補償,一並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鑒於崔世民受雇殺人,且剛滿十八周歲,酌情從寬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
一、沈峻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二、對被告人沈峻限制減刑。

三、崔世民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杜林波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牟成虹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六、高岩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七、W某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判決後,對沈峻、崔世民的死緩判決,依法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W某某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父親工作忙碌,對其監管有不夠之處。
W某某就讀某省示範高中,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成績優秀,尊敬老師,團結同學,是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社區居民及學校對W某某評價較好,是個勤奮好學、有禮貌、富有同情心,有追求、有明確人生目標的好孩子。

W某某屬於未成年人,對網路傳媒認知不足,沒有足夠健全心志面對和處理網路中不良信息,對形形色色誘惑沒有抵抗力,此次犯罪係偶犯。
W某某父親品行端正,有能力作為其子的安置幫教監管人。

W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司法所將安排專職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全力矯正、幫扶,讓W某某以一個全新面貌盡早回歸社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審理過程中,陳翠如的訴訟代理人及陳翠如家屬,都表示請求從輕處罰W某某。

W某某被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改造,少年法庭法官定期回訪幫教,與某區安置幫教科同志,聯合幫助解決W某某在獄中的學習和生活問題。
少管所管教表示W某某表現很好,能夠安心接受改造。

W某某一直表現很好,法院依法裁定假釋。
W某某鄭重承諾:我會證明自己不是庸人和惡人,像個真正的男人一般挺立在天地間。

W某某回原籍後繼續就學,少年庭法官繼續做好無縫對接工作,落實封存犯罪記錄、社區矯正銜接等,W某某繼續完成學業,幾年後考上大學,成為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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