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認為警方沒有檢驗多項現場證物,在場發現的一個已用避孕套,政府化驗所沒進行基因化驗,郭慶祥沒有跟進,是否因為方曼生胞妹陳方安生身份得到優待。
郭慶祥強調,調查以正常程序進行。
翁靜晶問郭慶祥:「傳媒指陳方安生同西九龍指揮官係朋友,你知唔知道?」
郭慶祥表示:「我都係睇報紙先知喎。」
翁靜晶又問:「方曼生有無因為與陳方安生嘅關係,而得到任何優待?」
郭慶祥堅稱沒有。
裁判官隨即向翁靜晶指出,不可憑傳媒傳聞報導提問,不能用司法程序去攻擊某人品格,,此做法不大恰當。
郭慶祥沒要求方曼生交出單位所有鑰匙,他表示已派下屬用鐵鏈圍着單位的鐵閘時,從呈堂照片中才駭然發覺鐵閘早已被拆掉。
(鐵閘應是郭慶祥離開後,由探員拆走。)
郭慶祥承認,1999年無為發現骸骨的四名清潔工人錄口供,認為「其他人講嘢可能(跟楊桂財)一樣」,當時認為案件沒爭議,沒必要錄取。
1998年,方曼生委派李奕明到案發單位查看,郭慶祥被問到是否應該找李奕明落口供時,他表示應該,但沒有做到。
庭上提到警方證物相片中見到兩條門匙,郭慶祥抵達單位時,無檢取作為證物。
郭慶祥解釋,試過在華德大廈單位,尋找彭楚盈的舊門匙,同袍說找不到。
西九龍探員抵達前,另一隊先到的探員影了相,證物相片中可以見到有兩條鎖匙。
翁靜晶問:「這兩條鎖匙有無試過點用?」
郭慶祥說:「我去到現場,已經畀人移動咗,看不見鎖匙,有可能畀人袋走咗。」
裁判官麥健濤道:「即係畀警員攞走咗?」
郭慶祥稱是,負責查案的警員理應不認識單位業主,坦言想不出警員有何原因要取走兩條鎖匙。
警方檢取的幾本記事簿中,有一本藍色記事簿被人撕掉部份紙張。
單位內找到一些彭楚盈單人相,見不到她與其他男人合照,現場找到一張很細的男性單人相。
骸骨附近有一片潤濕,警方高層告訴郭慶祥,是屍體腐化流出的液體,裁判官詑異地問:「都腐化咗好幾年,仲有液體流出?」(液體應是雨水)
2000年3月,郭慶祥調返油尖區重案組,不再調查彭楚盈命案,沒有特別提醒接手調查彭楚盈案件的同袍,尚未收到在單位內檢走的避孕套基因化驗報告。
2001年,命案調查正式結束,單位裝回鐵閘,用鐵鏈鎖上,大部分證物已歸還彭楚盈家人。
3月17日,O記偵緝高級督察吳卓衡出庭作供。
他在2005年7月接手重新調查案發現場,案件於2001年結束調查,不少證物已被銷毀,包括警員記事冊、銀行記錄、
電話和傳呼機記錄、電力公司記錄。
調查過程均沒有實質證物,只能根據當年口供、專家報告、證物相片調查,警方未接過彭楚盈家屬投訴證物損毀或遺失,否則警方會暫緩銷毀案件記錄。
現場有三個完整指模及兩個掌印,在彭楚盈身份證上的指模,確認是首批到場的西九龍衝鋒隊警員留下。
其餘指模分布在廁所內的石磚,書本、信件、保險單上。
涉案單位內另發現六個不完整指模,未能在刑事案中作調查用途。
核對可能到過現場的三十一人指模,當中包括方曼生、楊桂財、薛炳雄等人,結果並不符合。
從政府化驗師李秋榮報告得知,證物中有一個用過的避孕套。
1999年,警方尚未建立基因資料庫,即使為避孕套作基因化驗,亦無檔案樣本核對。
死因裁判官麥健濤與政府律師,家屬代表律師翁靜晶,討論指引陪審團作出裁決。
3月20日,死因裁判官麥健濤引導陪審團時說,歷時四周審訊,先後傳召三十三名證人,宣讀十六名證人口供,整個審訊過程引起公眾高度關注。
彭楚盈僅遺下一副骸骨,無醫學報告,陪審團須依賴大量環境證供作出裁決,麥健濤引用成語「巨細無遺」形容本案證供,部份證供雖然互有矛盾,但仍可將彭楚盈生前性格、行為等描繪出來。
彭楚盈年少離家,一心想獨立,從她當模特兒的相片看來,她當時事業都頗有成就。
後來開設寵物店、做保險經紀、地產經紀,想盡辦法維生,便知她對自己要求甚高。
她走到人生路上某一點,遇上方曼生,之後欠下大耳窿賭債,行為變得怪異,終日活在沉鬱當中,最終悲劇收場。
事發在多年前,部份證人證供未必可靠,自稱彭楚盈男友的薛炳雄,癮君子賈江田均表示彭楚盈患有癲癇症,曾發作須送院治療。
本案無證供顯示警方調查時,曾作出任何違反調查程序行為。陪審團應利用個人經驗及常識,客觀地作出裁決,切勿將庭外謠言、傳媒報導、猜測,或者將律師評論一併考慮。
即使本案畫上句號,仍可能有很多問題無法解答,當中有可能惹來公眾猜測及評論。
彭楚盈突然無再向方曼生索錢,為何他不覺得奇怪?
裁判官提醒陪審團,方曼生已供稱他樂於享受耳根清靜。
(方曼生是主動停止轉帳給彭楚盈)
方曼生被入稟追討管理費時,為何未有主動收樓?
究竟他有沒有華德大廈單位的鎖匙?
若然他真有鎖匙,為何又要帶鎖匠上門開鎖?
(方曼生有主動收樓,他有單位鎖匙,單位的門鎖被更換,原有的鎖匙不能開啟)
(可能有單位鎖匙的人包括彭楚盈、薛炳雄、周偉光、賈江田、霍天光、周偉忠。)
方曼生是否真的見不到彭楚盈骸骨?
麥健濤提醒陪審團,他們要考慮窗簾當時是半掩,發黃的骨頭是在鋪滿灰塵的地上,處於兩件家具中間,頭骨掉在垃圾筒內。
(楊桂財及警員一入房就發現骸骨)
麥健濤指出,若果方曼生是假裝看不見,他是否擔心傳媒會廣泛報道?
本案中有一個使用過的避孕套未有經化驗,究竟原因何在?
案中找不到其他基因樣本作比對,即使有化驗結果,是否就對本案有幫助呢?
(找到用過該個避孕套的人,就有樣本比對,化驗結果當然對本案有幫助,這個人可能是最後見過彭楚盈的人)
彭楚盈日記內頁及她與方曼生的合照,彭楚盈家屬懷疑被警方取走。
麥健濤提出,方曼生表明從無隱瞞兩人關係,警員何須替他隱瞞呢?
警方已表明沒有見過所謂的合照,沒有檢取過日記作為證物。
(日記何以會出現,落入彭家手中?)
裁判官重申,本案並非刑事審訊,沒有人須就裁決負上刑事責任。
律師翁靜晶將聆訊當作刑事審訊,一度將本案三名證人當作謀殺案中犯人。
他們只是出庭給予本案多點環境證供,不是出庭自辯。
出席死因聆訊作供證人並非疑犯,不應受到譴責,不應被定罪。
翁靜晶在盤問期間,有部分指控不是基於充分理由發問。
裁判官下令陪審團毋須理會,當中包括指控方曼生是否買兇殺人,指控楊桂財是否指示他人替彭楚盈打白粉針等。
面對如此嚴重指控,裁判官估計方曼生等證人會備受非議,後果完全不可預計,對證人來說絕對不公。
麥健濤提醒陪審團只須從三種裁決選擇其一,包括:死於自然、死於意外、死因不明。
不容許陪審團作出彭楚盈死於非法被殺原因,是因為要達至有關結論,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方能被證實。
屍體腐化期間,形成的殘屑呈深淺不同顏色,法醫不能排除死者曾內出血,不過,法醫同時說這是腐化期間正常現象。
彭楚盈曾向精神科醫生陳明明表示,有食過冰毒及服食過海洛英,單位內發現海洛英及針筒,沒人親眼目睹彭楚盈吸食毒品,雖然不能就此斷定她濫藥而死,但亦不能說是死於他殺。
即使彭楚盈真如家屬所指,對方曼生造成騷擾,亦不能就此證明方曼生派人「解決」彭楚盈,案中各種猜測及疑點,不致構成謀殺指控。
死因庭並非處理刑事案件審訊,沒有任何證人接受審訊,沒有任何人被懷疑及面對刑事起訴,無證據指薛炳雄與楊桂財非法殺害彭楚盈。
彭楚盈一向有羊癇症病歷,替她診症的李玉棠醫生指出,1994年10月,彭楚盈已停止服用治療羊癇症藥物兩年,因嚴重抽筋入院,當時拒絕接受治療,堅持出院。
醫生指出,病者半年內曾不斷復發抽筋,極有可能病情已嚴重至腦部受損,導致死亡,彭楚盈若因羊癇症發作致死,便是死於自然。
現場發現大量藍精靈空包裝盒,彭楚盈男友薛炳雄供稱,彭楚盈曾因濫藥半夜昏迷,要送往醫院搶救。
彭楚盈有多次自殘記錄,有可能因情緒低落而放棄自己,濫藥致死。
法醫侯港龍提及,不排除彭楚盈死前曾在垃圾桶嘔吐,可能是嘔吐時嗆喉窒息,造成臨死前姿態,陪審團可斷定為死於意外或不幸。
雖然有證據指彭楚盈有自殺意念,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彭楚盈自殺,所以不列入考慮範圍之內。
陪審團認為彭楚盈有可能自殺或非法被殺,可以裁定死因不明。
為防止引致死亡或傷害人命事件再次發生,或者要向負責人士,提出制度及辦事方式中不足之處時,陪審團可向有關當局提出建議,從本案證供中很難找到提出建議基礎。
陪審團最多只能對警方不足之處提出建議,但要先分清楚是警隊規則制度問題,抑或是警員個人問題。
批評五、六年前的事情,到今日未必適用,陪審團若認為必須提出建議及批評,可以將建議交他過目,讓他考慮是否可以接納並向有關方面提出。
3月21日早上十時,四女一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一致裁定彭楚盈死於意外或不幸,接納死因裁判官意見,不作出任何死因建議。
麥健濤感謝五人陪審團努力,起初估計聆訊只需三周,但估計錯誤,為答謝陪審團貢獻,五人在未來七年都不用再擔任陪審員。
麥健濤提供有關「免役」文件讓五人收藏,打趣說陪審團收藏好文件,也可能不翼而飛,嘲諷警方處理彭楚盈案部份文件證物不知所終,各人聞言大笑。
死因研訊主任紀麗平表示,若果裁決是「死因不明」,會留下更多疑問。
現時陪審團的決定,證明他們已拒絕彭楚盈是自殺或非法被殺,對彭楚盈家人或其他人都會是圓滿答案,希望彭楚盈家人會接受並滿意陪審團決定。
案件主管O記高級督察吳卓衡表示,尊重法庭決定,希望彭楚盈自此可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