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學鑑證主任顏素玲(47歲,已退休),與法醫持不同意見,堅持彭楚盈在地上死去腐化,而非從牀上掉下。
(屍體若在地上腐化,死者生前除非以頭擱在垃圾桶邊,將身體較近牀邊,否則無法達至骸骨的姿勢)
(骸骨的姿勢可排除意外跌倒造成)
顏素玲指出,房內無發現血漬,伏屍附近的牆上、牀邊上的啡色斑點,是屍蟲死後遺下的蟲殼。
牀單上乾涸的液體痕跡,是因屍體腐化前貼近牀鋪,由下面沾上牀單,亦非血漬,沒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有任何劇烈打鬥痕跡。
當時於單位內檢走一系列證物化驗,包括牀頭櫃上三個空汽水罐,梳妝台上的藥丸,洗手間內的針筒及白粉等。
當時沒有檢查洗衣機內的衣物,沒檢走床鋪上的毛髮,在垃圾桶檢獲的避孕套,顏素玲認為沒有可疑,沒有進行化驗。
(毛髮、避孕套最有可能檢出基因,顏素玲沒有進行化驗,耐人尋味。)
翁靜晶質疑檢驗工作做得不夠仔細,顏素玲稱由於單位那麼大(三百零七呎),他們只會做「宏觀」檢查,「翻箱倒篋」的工作由警方完成,他們是要確保警方「拉人」後,可將疑犯與現場聯在一起。
(毛髮、避孕套最能將疑犯與現場聯在一起)
3月8日,三名西九龍衝鋒隊警員出庭作供,警長鄧偉生仔細查看警方拍攝的證物相片,稱當日親眼看到的環境並無相片中凌亂,他說:「亂了很多,很犀利!」
鄧偉生說單位中的座地風扇當日是直立,不是如相片顯示般倒地,衣櫃內的衣服亦沒擺放得如斯混亂。
證物相片顯示,同樣的垃圾筒蓋曾出現在地上,卻又出現在坐墊上,鄧偉生強調他及隊員,沒有移動過任何物件及骸骨。
(從照片「證據」,顯示有人蓄意破壞現場)
3月13日,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李秋榮出庭作供時說,1999年10月11日,警方將案發單位檢獲的大批抗生素,維他命丸、咳水等藥物,連同針筒送到政府化驗所作毒理化驗。
警方將彭楚盈的頭髮送來檢驗,查究是否有毒癮。
(由此可見,毛髮是重要證據)
檢驗頭髮樣本後,發現彭楚盈在死前五日至兩年內,曾吸食海洛英類毒品,有關毒品隨細胞生長而出現在頭髮中。
在垃圾桶內發現一個用過避孕套,一些紙張及垃圾。
李秋榮將避孕套放入膠袋內,連同其他垃圾,交給生物化學組高級化驗師羅敏儀,進行基因測試。
2004年退休的羅敏儀作供時說,收到由李秋榮送來的垃圾桶證物,當時認為毋須化驗垃圾桶內的垃圾。
無記錄顯示有人要求檢驗垃圾桶內的避孕套,她忘記沒有進行測試的原因。
一般而言,當她認為測試對案件無幫助,或者樣本內可供化驗的物質已用完,就會放棄測試。
(羅敏儀的決定與顏素玲大同小異,認為檢驗避孕套對案件無幫助)
案發現場檢獲的頭髮、汽水罐、牙刷,衣物及被舖等,經過當年最先進測試,均未發現任何基因樣本可供證實死者身份。
羅敏儀接受翁靜晶盤問時表示,案中牙刷若很少使用或每次用後均清洗,很難找到口水作基因測試。
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徐彪稱,2005年應警方要求調查該個避孕套去向,翻查化驗所記錄,該個避孕套雖有送檢但並無進行測試。
徐彪指出,不明白沒有進行基因測試原因,若在避孕套中找到基因樣本,或會知道曾在單位出現男子的身份。
(徐彪的說法,是避孕套應做基因測試。)
法庭傳召威爾斯親王醫院醫生李玉棠作供,1994年10月25日,彭楚盈出現抽筋跡象,在自稱是她丈夫的男子(賈江田)陪同到醫院。
彭楚盈自十九歲起患上羊癇症,送進醫院前半年拒絕服藥,致令不時復發抽筋,李玉棠指出,發病時嚴重者可導致腦部缺氧,腦功能損傷,甚至死亡。
服用藍精靈可抑制抽筋症狀,但不是有效抑制症狀首選藥物,正常人一次過服用四十至五十粒藍精靈藥丸,可導致死亡。
彭楚盈當時情況需要定時服藥,否則病發機會非常高,嚴重癲癇病發會令腦部缺氧受損甚至致命。
彭楚盈半年內第二次復發,院方不准她出院,彭楚盈拒絕服務及治療,自行出院。
梁家駒出庭作供時說,彭楚盈案的骸骨身份確認方法與一般案件無異,主要將頭骨幻燈片與死者生前照片比較。
小組首先將頭骨位置,調整至與彭楚盈生前照片類似角度,將頭骨幻燈片以一比一大小重疊在生前照片上,發現兩個影象的眼睛、鼻、牙齒位置符合,面形相同,補牙、牙套、牙橋位置同樣符合,證實骸骨屬於彭楚盈。
一個人要與彭楚盈有相同牙齒情況,機會率為一萬億份之一,若資料齊全只需一小時可確定死者身份。
3月14日,癮君子霍天光出庭作供,透過一同賣「四仔」的賈江田認識彭楚盈,聲稱三度到彭楚盈寓所內吸毒,每次吸毒只會逗留約半小時,完事後即離開,不知同行的賈江田與周偉忠有否留下。
這種上門關係在他認識彭楚盈兩個月後告終,霍天光憶述每次上門都不見其他男子在場。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壹本便利》雜誌,在彭楚盈死因聆訊期間,刊登案中證人方曼生的訪問。
麥健濤於退庭前,特別叮囑陪審團,不要理會坊間報道,只須根據庭上聽到證供作出裁決,提議律政司研究稍後是否需要作出調查。
3月15日,負責證物的警員陳作慶作供稱,他在1999年調往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10月7日晚上八時半到達案發現場,單位無電太黑,警方封鎖現場至翌日繼續調查。
1999年10月8日,在案發現場沒有打開洗衣機,發現雪櫃有很多已經腐爛發臭肉類。
在單位檢走一個Bally名牌手袋,一些告票、相片,大部分底片為小狗照片、數張彭楚盈獨照,在書架檢走一些被書本壓着的毒品,三本藍色和一本黑色記事簿,沒有檢走任何錄音帶或錄影帶。
現場未見過彭楚盈的日記簿,無發現刻有方曼生名字的手錶,除一些寵物照及彭楚盈個人照外,無見過有其他男人和彭楚盈合照。
在睡房檢獲七個避孕套,載有頭骨及避孕套的垃圾桶,先將垃圾桶交往公眾殮房化驗。
在法醫侯港龍指示下,將垃圾桶送往毒理組化驗,從膠袋外可看到內裏藏有頭髮、果核等垃圾,所有證物放進證物室後,再沒取出作調查用途。
(垃圾桶內的物件都是重要證物,警方都沒有檢查。)
2001年4月10日,陳作慶安排彭楚盈胞姊到警局簽收取回證物,堅稱從無在其他人要求下,毀壞任何照片,沒有撕掉日記簿內頁,沒有勸彭楚盈家人不要追究事件。
否認檢獲彭楚盈與其他男子合照,沒有聽聞彭楚盈家人曾就證物提出投訴,根據證物表顯示,沒有證物交還方曼生。
政府律師將彭楚盈日記簿交給陳作慶,陳作慶即時用鼻去嗅,其後說現場檢走的記事簿均有難聞氣味,日記簿沒有該種氣味,在案發現場沒有檢走呈堂的日記簿。
陳作慶接受翁靜晶盤問,翻看現場拍攝的照片後,確認日記簿放在彭楚盈擺放證件的櫃內,解釋未有檢取作證物可能是「執漏嘢」,否認是檢走後故意不作記錄。
(日記簿在案發現場,味道應與記事簿一樣,日記簿其後由誰人檢走,其後如何再出現?少了的頁數是誰人撕去,警方沒有深究。)
翁靜晶問及案件開始時,是否以「懷疑謀殺案」處理?
陳作慶表示,沒有聽過有關講法,他到場時是以「骸骨發現案」處理。
現場蒐證完畢後一星期,單位要交還方曼生,陳作慶得到案件主管郭慶祥高級督察同意,載彭楚盈家屬返回現場,取回彭楚盈衣服作宗教儀式拜祭。
彭楚盈胞姐對陳作慶說,彭楚盈有個夾萬,陳作慶並無發現,叫彭楚盈胞姐入內查看,讓她取走一些物品作為留念。
3月16日,楊桂財在律師洪宏道代表下作供。
死因裁判官特別提醒,如被問到涉及刑責問題,可選擇不作答。
翁靜晶問楊桂財,彭楚盈當日在他面前赤裸上身自殺時,他曾否用衣物遮掩對方身體,期間是否一直盯着對方身體。
楊桂財表示「不記得」,律師洪宏道向裁判官申請,停止翁靜晶詢問有關問題,遭到拒絕。
翁靜晶繼續盤問,楊桂財曾否因看見彭楚盈赤裸游泳及曬太陽,因而被吸引,甚至愛上對方發生性關係。
楊桂財說「絕對沒有」,否認曾與彭楚盈發生性關係。
翁靜晶追問,彭楚盈有否投訴被他強姦,楊桂財直指問題「荒謬」。
翁靜晶隨即問及呈堂相片中拍到避孕套的牌子,是否楊桂財一向所用的牌子,楊桂財回應「黐線,我用乜嘢牌子關你乜事」。
在裁判官叮囑下,楊桂財回答「肯定唔係」,否認曾觸摸過彭楚盈。
被問及是否獲方曼生告知,方曼生妻子已知道方曼生與彭楚盈的關係,方曼生對此表示憂慮時,楊桂財一概表示「不知道」。
楊桂財否認曾獲方曼生轉讓物業,說:「我咁多(樓),我轉給他(方)就差不多。」
楊桂財承認拖欠方曼生二百五十萬元,最後只還了數千元,否認該筆錢跟彭楚盈的死有關。
楊桂財解釋,銀行不會為丁屋提供按揭,1999年透過法庭命令,使方曼生成為第一債權人,這是他欠下方曼生二百五十萬元的背景。
翁靜晶問楊桂財是否收取方曼生九十萬元,作為處置骸骨報酬,安排癮君子作假口供,或找人為彭楚盈注射白粉針,楊桂財表示「絕對無」。
翁靜晶質疑楊桂財於1999年及2005年,向警方錄取的口供與庭上作供不同,楊桂財解釋:「我只希望留番些尊嚴給死者,所以首份供詞中沒提及彭楚盈有裸泳習慣。」
西九龍重案組案件主管郭慶祥,1999年調往西九龍接手調查彭楚盈命案,出庭作供時說,此案被列作骸骨發現案處理。
紀麗平質問郭慶祥,當年曾否接到警隊高層命令,要求破壞及銷毀彭楚盈部份相片,有否受高層壓力而轉變調查方向。
郭慶祥對此均否認,稱一般死因不明案件,警方都會以謀殺案角度調查。
(以謀殺案角度調查與列作謀殺案有很大別)
方曼生作供時強調他進入睡房關上兩扇窗,發現骸骨當晚,睡房內的窗戶被人打開,郭慶祥查問警員有沒有人打開窗戶,沒人回應。
郭慶祥將單位封鎖,翌日檢走屋內有調查價值證物,在科學鑑證專家顏素玲指示下,取走部份證物化驗,當中包括在垃圾桶內檢獲的避孕套。
兩星期後,警方將單位交還給方曼生。
事發後三個月,專家通知涉案避孕套已送去化驗基因,郭慶祥一直沒有收到有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