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賢1994年出生,患有對立性反抗症,與母親及姊姊居於港島筲箕灣愛東邨。
對立性反抗症是兒童期常見精神問題,大約有百分之五兒童患上,男女比例約二比一。
研究發現,差不多一半有暴力問題青少年,可追溯至學前時期,兒童於七歲時已相當暴戾及富破壞性,差不多一半機會於青少年時持續有暴力傾向,目前為止還未有找到確切成因。
父母如有酗酒習慣或刑事記錄,他們的子女患上對立性反抗症機會,比其他同年紀小孩高三倍,與父母相處不佳、父母本身的情緒問題,孩子本身的脾性、活躍程度、發展問題,周遭環境或朋輩影響等,有可能增加小孩患上對立性反抗症機會。
2006年,李俊賢列為兒童保護令對象,兒童精神病服務中心將他送進少年之家,李俊賢沒有參加進一步的精神病治療。
2007年5月,李俊賢用手捂住一名七歲女學生的嘴,提起她的校服裙,把手伸進內褲,擺弄她的臀部和私處。
同年11月,李俊賢說服一名七歲女孩,一起去兒童遊樂場,到達沒有人的地方時,女孩想離開,李俊賢拿出一柄𠝹刀,威脅女孩如果求救,就會殺了她,脫掉女孩的褲,舔她的私處,用陰莖摩擦,在她面前自慰直射精。
兩天後,一名十七歲女學生離開升降機時,李俊賢抓住她,拖到後樓梯,將她按在地上,用胳膊摩擦她的乳房,撫摸她的生殖器,說打算强姦她,這時有人行近,李俊賢慌忙逃走。
2008年1月,李俊賢被送進教導所,出院後六個月內,試圖非禮兩名十八歲少女,都被擊退。
2009年12月,李俊賢因兩項猥褻未遂,送入培訓中心。
精神病醫生指出,李俊賢對暴力內容的色情作品特別感興趣,例如描繪女學生被跟蹤,之後受到攻擊或强姦。
心理學家接見李俊賢後認為:「這些罪行可能與他的衝動,應對性需求的不適應,對自己行為的負面後果最小化有關,對穿校服的女孩懷有不正常性興趣。」
「他還很小,對戀童癖的興趣尚待確定,再次犯性罪行及盜竊行為風險很高,他在面對高風險情况時自制力很差,對自己的冒犯行為洞察力有限且膚淺,鑒於過去治療進展,預後被評估為謹慎。」
李俊賢十八歲時,有九次被定罪前科,包括三項非禮及兩項企圖非禮。
2012年7月,李俊賢偷取一家餐廳員工的財物,因盜竊罪被捕獲准保釋。
李俊賢原定8月29日出庭應訊,他因沒有出庭被通緝。
2012年9月25日中午,李俊賢在上水清河邨一屋邨內尋找「獵物」。
下午五時,女學生X(12歲)放學回家,乘升降機到七樓,李俊賢從女學生X身後,捂住她的嘴,把她帶到後面的樓梯。
女學生X問李俊賢是否需要錢,李俊賢說需要,女學生X遞給他一百元。
李俊賢拿錢後,拉下女學生X的內褲,撫摸她的私人部位約一分鐘,女學生X當時正在來經,感到痛苦。
李俊賢強逼女學生X替他口交,女學生X反抗,李俊賢捂住她的鼻子和嘴,威脅如果繼續反抗,會令窒息而死,李俊賢強吻女學生X,吸吮她的食指及腳趾。
這時一名居民行近七樓樓梯,李俊賢強逼女學生X下到五樓,女學生X因為害怕,沒有試圖逃跑或呼救。
到達五樓時,防煙門被人推開,李俊賢帶女學生X返回七樓,繼續進行性騷擾。
之後,李俊賢帶女學生X到九樓,李俊賢又一次強逼女學生X為他口交,正想強姦女學生X時,一名居民經過,李俊賢抱着女學生X,令她不敢大聲呼救。
李俊賢帶女學生X到了另一層,威脅如果不與他發生性行為,不會讓女學生X離開,同時會殺死她,李俊賢沒戴安全套,將女學生X強姦。
之後,李俊賢帶女學生X到二樓的樓梯,命令女學生X脫掉所有衣服,女學生X脫衣後,李俊賢吻她胸部及撫摸下體。
下午六時十分,李俊賢離開前搜查女學生X書包,拿走一部手機及一些硬幣。
女學生X回家後報警,送到醫院檢查,法醫檢驗女學生X,在陰道拭子上發現來自李俊賢的精液。
李俊賢在上水港鐵站,變賣女學生X手機給姓黃「收賣佬」,獲得五十元。
警方追查手機轉賣情況,9月28日拘捕李俊賢。
李俊賢在警誡下承認強姦及搶劫,說犯案前會到現場附近徘徊,尋找「獵物」以滿足性慾,犯案時無使用安全套,一邊強姦事主,一邊吻她的手指,將搶劫得來的金錢全部用掉。
2012年10月1日,李俊賢解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一項強姦及一項盜竊罪名。
控方指控罪性質與案情均十分嚴重,女學生X陰道拭子上發現來自李俊賢的精液,警方有其他相關證據指證李俊賢。
本案案發前,李俊賢牽涉另一宗屯門裁判法院案件,今年8月29日未有依時就該案出庭,法庭安排10月4日就該案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反對李俊賢保釋外出,獲裁判官接納,10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
2013年4月30日,李俊賢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盜竊及強姦罪,法官替李俊賢索取心理精神報告,還柙至5月23日判刑。
2013年5月23日,法官判刑時指出,李俊賢是特定類型慣犯,精神病學家與心理學家的報告指出,李俊賢從十三歲起犯案,性犯罪行為模式很罕見。
李俊賢將强姦與盜竊這兩項罪行,歸因於經濟與性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因為沒有足够的錢召妓才犯案。
精神狀態檢查發現,李俊賢平靜、冷漠、無憂無慮,沒有表現出任何痛苦跡象,情緒很正常,說話連貫、中肯,沒有精神病。
李俊賢承認强姦,是一個性侵者,沉迷於暴力性幻想,性格有嚴重問題,對自己的行為只是表面上的悔恨,沒有任何可治療的精神疾病。
李俊賢初犯年齡很小,缺乏自責和反社會態度,再犯風險很高,精神病治療不太可能有幫助,將來釋放回社區時,需要密切監督。
以上多個因素,表明有必要判處相當長監禁,以保護婦女免受李俊賢侵害,強姦罪量刑起點為監禁十二年,李俊賢認罪獲扣減三份一刑期,避免受害人出庭作供,再減三個月,判監七年九個月。
盜竊罪判監一年四個月,其中九個月與強姦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