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將嬰兒視為邪惡化身

古瑪(Gurung Hem Kumar)是印度人,1983年在印度出生。

古瑪在印度當教師。
2005年,古瑪父親稱病叫他回鄉,逼他與素未謀面的女子成親,古瑪想繼續學習,不想結婚。

女子父母都在香港生活,岳父聲稱會供他在香港升學利誘成親。

2006年,古瑪夫婦由印度移居香港,岳父無兌現承諾。
古瑪只能做搭棚工人和侍應工作,其發現妻子另有舊情人,在多重壓力下開始酗酒。

2008年,古瑪感到不舒服,妻子帶他去看醫生,醫生將他轉介給私人心理醫生,心理醫生發現古瑪精神健康,但須停止酗酒。

古瑪不準備生孩子,沒有懷孕計畫,古瑪妻子懷孕後,他無準備當爸爸,懷疑胎兒是妻子與舊情人所有,建議墮胎,女方家長不同意,答應照顧嬰兒。

2010年1月16日,古瑪妻子以剖腹方式誕下第一胎,兒子積尼斯(Janus Gurung)足月出生,體重3.3公斤,健康良好,沒有產前或產後問題,由女方家長照顧。

2010年3月,女方家長回到印度,積尼斯交回古瑪夫婦照顧。
古瑪出現幻覺,經常見到積尼斯對他獰笑,認為積尼斯「邪惡」。

2010年4月8日,古瑪喝醉酒在家中看電視,面朝上躺在牀上的積尼斯大聲哭喊。
古瑪用盡力向積尼斯打了一拳,積尼斯停止哭喊,古瑪邊喝酒邊看電視。
積尼斯再度哭喊,古瑪再向積尼斯打出重拳,導致肋骨斷裂、腹部瘀傷與胰腺內部出血,積尼斯出現「痛苦表情」,停止哭泣。

古瑪妻子晚上回家,發現積尼斯有瘀傷,不以為意,沒有送院治療。

2010年4月11日晚上八時二十五分,古瑪不斷虐打積尼斯導致昏迷,與妻子帶積尼斯乘的士律敦治醫院急症室。

急症室黃醫生檢查積尼斯時,發現他已昏迷、發紺,沒有呼吸,仍有脈搏,頭部左側有頭皮血腫,腹部左側有四至五釐米瘀傷,X光片顯示顱骨與肋骨骨折。

黃醫生斷定積尼斯傷勢嚴重,情况危急,送往瑪麗醫院急救。

黃醫生向古瑪詢問積尼斯受傷原因,古瑪說不小心將積尼斯摔倒在地上。

晚上八時四十分,積尼斯送到瑪麗醫院急症室,沒有自主呼吸,瞳孔固定並擴大,左頂骨區域有瘀傷,顱骨骨折,硬膜外和硬膜下出血,嚴重腦水腫伴雙側腦室閉塞。

CT掃描顯示肋骨多處骨折,右側第四、第五、第六肋骨,左側第四肋骨上有骨痂形成,右側第三肋骨,左側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肋骨,出現新鮮骨折。

部分脾臟撕裂,X射線顯示左側頂骨和右側枕部骨折,腹部有瘀傷、頭皮血腫、左側視網膜出血。

積尼斯傷勢被評估為危急,醫生認為多處受傷在不同時間造成。

一名眼科醫生隨後檢查積尼斯,發現左眼有玻璃體出血,雙眼瞳孔固定並擴張,這些症狀表明顱內出血與搖晃嬰兒綜合癥,或兩者兼備。

2010年4月12日,古瑪因虐待兒童罪,接受警誡錄影會面,他說怨恨嬰兒,將嬰兒視為邪惡化身,用一個代表積尼斯的玩偶展示虐兒過程。
(以下是古瑪以第一身敍述)

4月11日休假在家看電視,喝了一大瓶啤酒。
晚上六時半左右,妻子與一名女性朋友返回家中。
晚上八時,妻子與女性朋友一起離開,我獨自一人照顧積尼斯。

喝完啤酒,想給積尼斯餵奶,左手放在積尼斯腰部,抱起積尼斯,打算放入嬰兒牀。
積尼斯的頭撞到嬰兒牀木製側面,我試圖伸出一隻腳抓住積尼斯,積尼斯最終掉到地上。

我抱起積尼斯,用力拍打背部,不知道用這種力量拍打會有甚後果,積尼斯失去知覺,身體異常。

妻子回家後,我們乘的士送積尼斯到醫院,我沒有告訴醫生,積尼斯受傷過程。

古瑪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拘留期間,接受兩名精神科醫生蔡醫生與呂醫生檢查,主要是看古瑪是否適合受審。

兩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古瑪精神穩定,適應婚姻與在香港生活存在問題,不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積尼斯由兒科重症監護室創傷小組監護,病情沒有好轉,反而惡化,沒有自發運動,對疼痛刺激沒有反應,沒有咳嗽或嘔吐反射,瞳孔保持固定和擴張。

2010年4月22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一分,積尼斯證實死亡。

4月27日,法醫驗屍時發現,積尼斯硬膜下和硬膜外血腫、腦水腫,顱骨骨折、多處肋骨骨折,脾臟撕裂和多器官衰竭,穹與顱底骨折、硬膜外和硬膜下出血,死亡原因為顱骨骨折伴腦損傷。

積尼斯頭部傷勢是由於撞擊堅硬物體造成,腦部損傷是急性的,很可能在入院當天造成,或者最多是入院前一到兩天造成。

肋骨骨折與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為急性和慢性損傷,受傷時間不同。

新肋骨骨折(即無骨痂骨折),發生時間可能從入院日期到幾周前不等。
較老骨折(有骨痂骨折)可能超過兩到三周,這是在X光片上可以檢測到骨痂的最短時間。
老繭肋骨骨折不太可能是入院前三天造成,推測發生在兩周前。

2010年12月17日,古瑪在交付審判時承認誤殺罪,獲得接納。

2011年2月1日,古瑪在高等法院認誤殺罪,法官先取得古瑪的精神病報告,押後至2011年3月3日判刑。

3月3日,法官判刑時指出,兒童有權得到保護和照顧,古瑪是一名二十八歲男子,受過教育,儘管沒有達到他所希望的那樣高的程度。

古瑪因不滿這段婚姻,遷怒怨恨積尼斯,這是一種可以解釋但不成熟態度,通過虐打對積尼斯造成傷害,減輕他的沮喪。

古瑪向警方與精神科醫生表示,每次虐打都發生在他喝得很醉的時候。

骨折證據表明,積尼斯遭受巨大痛苦,現時尚不清楚古瑪的妻子,是否知道或在多大程度上知道積尼斯受傷,也不清楚這些傷勢是如何及由誰造成。

古瑪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多次表示,他的妻子不知道積尼斯受傷情况,發現積尼斯身上有傷痕時,因為傷痕不明顯,沒有採取任何措施。

一名成年男性在酗酒情况下,因為對兒子的存在感到憤怒,導致兒子受到嚴重傷害,法庭必須非常嚴厲看待這種性質行為。

社會通過法庭努力確保兒童得到保護,當父母忽視、濫用或剝奪保護時,法庭必須考慮具體與威懾判决。

誤殺無特定量刑起點,本案唯一減刑因素是認罪,判入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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