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你根本無性取向(2/2)

同志B(42歲)與同志C拍拖十三年,大家可以各有性伴侶,接受「3P」,同志B在同性戀網站認識盧敏南。

2012年5月13日,三人在同志B家中「3P」肛交,翌日,同志C離開後,同志B與盧敏南口交及肛交。

5月15日,同志B與盧敏南到訪同志C家中,盧敏南先挑逗同志B,兩人隨後擁吻和口交,之後幾天,盧敏南每隔一至二小時,致電同志B,同志B覺得「佢好癡纏」。

5月17日,盧敏南致電同志B示愛,要求同志B與同志C分手再和他一起。

同志B強調,與同志C拍拖十三年,認為「佢(盧敏南)唔值!」,絕不會為了盧敏南而離開同志C。

盧敏南立即「反面」指責同志B玩弄感情,聲稱自己未滿二十一歲,要報警指控同志B與同志C雞姦他,要求與同志B見面。

盧敏南稱認識圍村勢力人士,同志B如果不出現,可令他與同志C「返唔到屋企」。

同志B先到元朗警署備案,之後到大角嘴一家餐廳見盧敏南。

見面時,盧敏南說要同志B負上沉重代價,要他們「家無寧日、傾家蕩產」,同志B一怒離開。

盧敏南緊隨不捨說:「我好唔開心、好唔順氣,除非你𠱁得我開開心心,呢件事就算啦!」

要求同志B買些化妝品與衣服送給他,同志B為息事寧人,答應要求。

盧敏南要求同志B給他五千元,同志B認為「佢太貪得無厭,咁落去會不斷畀佢勒索,只好假意應承佢再報警。」

兩人一同到商店選購化妝品,同志B偷偷到門外報警,警員到場將兩人帶署調查,盧敏南被落案控以一項勒索罪。

2012年11月27日,盧敏南否認一項勒索罪,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

12月4日,裁判官認為同志B在庭上的證供,與向警方錄取的口供有出入兼有疑點,無其他佐證支持,同志B曾有報假案前科,裁定盧敏南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同志Y(36歲)任職教師,2014年11月,透過手機交友程式認識盧敏南,盧敏南發送兩張為男人口交的照片給同志Y,兩人翌日交換手機號碼,以WhatsApp聯絡。

盧敏南在辦公時間打電話給同志Y,獲得同志Y的姓氏及辦公室固網電話號碼,再WhatsApp同志Y,傳送同志Y在交友網站貼上的個人照片,辦公室電話及姓氏。

盧敏南再致電同志Y辦公室固網電話,說同志Y在辦公時間處理:
(1) 同性戀圈子私人事務。
(2) 個人物業事宜。
(3) 較早前曾向盧敏南透露,對辦公室一未成年男孩感興趣。

盧敏南表示要公開同志Y不為人知的一面,要脅他出來見面,同志Y在不得已情況下,唯有應約。

11月20日,同志Y與盧敏南在西環東南餐廳午膳,盧敏南詢問同志Y經濟情況,說自己對法律有深厚認識。

盧敏南聲稱為了見同志Y,損失一張保單,加上家有白事,要求同志Y借一千五百元給他應急,願意寫借據及讓同志Y查看他的身份證。

離開餐廳後,盧敏南沒寫借據,沒讓同志Y看他的身份證。
同志Y以手機拍下盧敏南樣貌,盧敏南以披露同志Y的情況,要脅刪除照片,建議同志Y去萬寧提取現金。

在萬寧內,盧敏南要同志Y送一盒面膜給他,同志Y付款時,同時提取五百元給盧敏南,匆匆乘的士離去。

同志Y其後報警,警方拘捕盧敏南,控以一項勒索罪名。

盧敏南否認控罪,2015年5月14日,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盧敏南在庭上作供時表示,同志Y欲與貌似韓星的男生造愛,怕他向校方投訴,故送錢及買禮物給他,他於是選擇八十元保濕面膜作禮物。

他不恥同志Y作為,要求見面是要同志Y正視這些問題,豈料同志Y全無悔意,直至他表示會向同志Y工作的機構投訴,同志Y才向他提出「以和為貴」,建議給他五百元買禮物息事寧人。

盧敏南堅稱已表明不會接受五百元,表示同志Y如要送禮物,保濕面膜較為適合,建議同志Y去萬寧購買。
同志Y在途中提出要去櫃員機提款交電話費,他提議萬寧也提供提款服務。

同志Y支付面膜的錢時,一併以提款卡提取五百元,同志Y由始至終並沒有把五百元交給他。

盧敏南否認在東南餐廳,向同志Y借一千五百元,否認在該處恫嚇要披露同志Y私隱,強調沒有接受五百元現金。

6月3日,裁判官裁定盧敏南勒索罪名成立,點名指《蘋果日報》及《明報》,在本案開審時,報導時提及盧敏南有同類案底,屬「踩界」及不恰當行為。

法官雖相信兩報並非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但應尊重被告受公平審訊權利。

盧敏南再呈上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還柙十四天期間,從心理學家身上明白何謂同理心,對所做的事感後悔。

6月17日,裁判官梁榮宗判刑時指出:「你根本無性取向,有錢搵就乜都做得!」

社會上仍未能全面接受同性戀,很多人有很好的職位,不想被僱主得悉其同志身份,盧敏南利用這個弱點勒索他們。

心理報告顯示,盧敏南有貪婪及難以控制慾望,為求取得利益「做乜都肯」,由十九歲開始犯同類罪行,本案已是第五次,「廿八年嚟都唔知自己做乜」。

盧敏南2011年已因勒索被判囚六個月,上次求情表示不會再犯,法官稱「睇唔到(盧敏南)將來會改善」,如不重罰,又會再騷擾同志圈子的其他人,判入獄九個月,希望他期間向心理學家求助以重建自尊。

盧敏南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理據包括:
(一)裁判官沒有充分處理同志Y庭上證供,與他的證人口供分歧之處。
(二)裁判官錯誤地在缺乏證供基礎下,逕自作出同志Y是在萬寧店外,把五百元交給盧敏南的事實裁決。
(三)裁判官沒有考慮同志Y證供,有違內在或然性的地方,同志Y一方面稱盧敏南向他勒索一千五百元,另方面又只交了五百元予盧敏南。
(四)裁判官錯誤信納同志Y證供,拒納盧敏南證供。
(五)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2016年3月23日,上訴庭作出聆訊,4月7日頒布判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指出,原審裁判官正確指出,五百元並非構成盧敏南「勒索」罪主要元素,「不當地要求」才是,五百元的提取過程,只是有助證實盧敏南「不當地要求」。

要求金額是一回事,實際所得金額是另一回事,裁判官已清楚指出:「嗰五百蚊係只係支持之前有無恐嚇嘅啫。」

恫嚇令致同志Y受驚,才是控罪元素之一,同志Y明顯地是受驚的。

盧敏南作證時表示同志Y是「有啲驚」,同志Y連自己是在何處把五百元交給盧敏南。
五百元是五張一百元,還是一張五百元也不清楚,足以顯示同志Y當時的惶恐程度。

上訴庭認為盧敏南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定罪無不穩妥之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盧敏南的姊姊搬離中興樓。
2018年,盧敏南將中興樓四樓單位改為劏房。

2019年1月尾左右,盧敏南父親突然離世,盧敏南因有病原體,需要接受治療,情緒一直受到困擾。

2019年6月,盧敏南將B房租予符先生,根據B房租約,符先生不得更換門鎖。

盧敏南會不時清潔B房,期間兩人因小事有數次口角,包括誰應為一樽價值四十元的清潔液付款。

符先生懷疑外出時有人進入他的房間,2019年7月20日,在B房安裝閉路電視攝錄機。

2019年9月21日,符先生搬離B房,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時,發現盧敏南於他不在B房時五次進入他的房間。
日期分別是2019年8月27日,晚上11時左右、2019年9月3日,上午8時40分左右、2019年9月6日,上午8時55分左右、2019年9月10日,晚上10時50分左右、2019年9月18日,晚上11時25分左右。

閉路電視錄下的片段,盧敏南每次進入B房時情況相若,每次均全身赤裸,進入B房後立即伸手入掛在門後的一個環保袋,掏出符先生的錢包或類似物品,翻弄後放回環保袋內。

第一、第二、第四次,盧敏南均空手而回。
第三及第五次,盧敏南從符先生的錢包,分別取走一張鏡頭未能清楚顯示銀碼的紙幣,一張二十元鈔票。

符先生報警,警方拘捕盧敏南,控以五項入屋盜竊罪名。

盧敏南選擇自辯,宣稱五度進入符先生房間,都是企圖取回購買清潔液付出的四十元,向法庭繳付四十元,賠償予符先生。

盧敏南向法庭呈上三封求情陳述書,第一份書面陳述中透露,還押期間有自殺念頭。

法官考慮到盧敏南犯案時,皆為全身赤祼進入符先生房間,為盧敏南索了臨牀心理學家報告。

2020年6月15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時指出,臨牀心理學家認為,盧敏南全身赤祼犯案,沒有顯示甚麼特別精神問題。

盧敏南堅持父親之死令情緒未能復原,臨牀心理學家接見盧敏南所做的測試顯示,他未有表現出特別困擾情況。

盧敏南說想取回購買清潔液的四十元而犯案,法官有相當懷疑,認為沒有取走符先生銀包內大額鈔票的原因,是避免符先生察覺而已。

本案案情嚴重程度計算,每項控罪可以略低於一般三年刑期量刑起點。
盧敏南五度侵入有關處所,犯案時間長達三周,整體量刑起點仍然應該定於三年。

盧敏南於最早時間承認控罪,可以得到全數三份一刑期扣減,由三十六個月下調至二十四個月。

盧敏南犯案時可能仍受喪父之痛困擾,考慮到盧敏南宣稱是犯案最主要原因,是與符先生因各種事情磨擦造成,法庭可給予額外兩個月扣減,刑期由二十四個月下調兩個月至二十二個月。

盧敏南在求情陳述中提及的其餘事項,包括他呈上的四封信件,均不足以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須就每項控罪服刑二十二個月,五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盧敏南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理據為:盧敏南有充裕銀行存款,沒有經濟壓力,涉案單位屬盧敏南物業,根據租約,盧敏南可進入B房清潔。

盧敏南單獨行事,沒有使用爆竊工具亦沒有用武力,案發時並非夜深時份,符先生沒有受傷,實際損失不大。

盧敏南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刑事定罪記錄,被捕後第一時間認罪,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差劣,違反信託程度並不嚴重。

盧敏南感到後悔,向法庭提出向符先生賠償四十元,經控方正式申請後,法庭作出賠償令,盧敏南已經繳付賠償。

2020年11月27日,上訴庭聆訊及作出裁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指出,2002至2015年間,盧敏南有六次定罪記錄,涉及十四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2002年及2011年),十二項勒索罪。

二十二個月總刑期,無論以任可角度考慮,實非明顯過重,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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