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梁耀強出庭,以受到挑釁辯護,承認在錄影會面時,有幾件事沒有告訴警方,包括案發前與楊秀瑜發生性關係,楊秀瑜將他發現用過的避孕套塞到他嘴,他認為談論這件事很噁心,不好意思說出來。
「其實我好鍾意阿瑜,佢亦好鍾意我,但突然殺出個程咬金(情夫)……佢同咁多個男人搞,不如做雞!我成四十幾歲人,未對過一個女人咁上心……我孤注一擲呢段感情,居然輸咗。」
控方盤問梁耀強時說:「楊秀瑜所作所為均顯示唔愛你,你只要起身離開間屋,就唔會有事發生!」
梁耀強辯稱:「阿瑜說同情夫玩吓,只係有性無愛!佢攬住我,唔畀我走,仲話如我走,就打電話畀我父母,話我拋棄佢,佢會死喺我面前!」
控方指梁耀強認為自己不能夠擁有楊秀瑜,其他人都不可以擁有,所以斬死她。
梁耀強解釋因「火遮眼」才會斬死楊秀瑜,控方質疑梁耀強若愛楊秀瑜,不會以菜刀斬她,並且斬至血肉模糊。
梁耀強說,殺了楊秀瑜後很傷心,在內地購買的九十六粒安眠藥,吞服企圖自殺,其後獲救。
法官貝珊引導陪審團裁決時表示:「如果你確信一個同齡和性別的普通人,經歷被告告訴你的所有挑釁,不會導致殺人,受到挑釁就不會成為減輕為誤殺元素。」
10月21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不足四小時,認為案件不涉及挑釁元素,一致裁定梁耀強謀殺楊秀瑜罪名成立。
法官貝珊直斥梁耀強殘暴惡毒,有多次機會避免悲劇發生,但最終見死不救。
案中有部分相片為怕影響陪審團而未呈堂,是她法官生涯中見過最惡劣的,依例判梁耀強終身監禁。
法官判刑後,下令把案中梁耀強的財物,包括二千元港幣、一千元人民幣、一隻金戒指、一部手機、一張提款卡等,交給梁耀強前妻所生的十五歲女兒。
楊秀瑜前夫陸偉杰,幫楊秀瑜辦理身後事,將骨灰帶返鄉下,跟進案件進度,向楊秀瑜家人交代。
「阿瑜提出離婚時,我唔肯,拖拉半年,分居期間知道佢同阿強一齊,我仍然好愛佢,一心想同佢復合,雖然最後都要離婚,不過大家總算和平分手。往後阿瑜有事,都會打電話向我訴說,佢死後,我更加掛住佢,我唔會再娶。」
聽審時知道楊秀瑜水性楊花,陸偉杰說:「佢以前唔係咁,唔知點解發生咁大變化……不過人都死咗,仲有乜嘢好嬲。」
陸偉杰痛恨梁耀強令女兒失去母親,對八歲的女兒訛稱母親因病離世,「瞞得一世就一世」。
梁耀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2011年11月15日、2012年7月18日、2013年7月9日與10月30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
認為控辯雙方在原審時,大量使用傳聞證據,(甲在法庭說乙曾對他說過些甚麼,這些說話稱為傳聞證據),包括楊秀瑜前夫與情夫,引述楊秀瑜生前提到,梁耀強脾氣暴躁。
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多次重申,該些傳聞證據不能用以證明真實性。
上訴庭認為,基於庭上供詞,以及法官指引,難免令陪審團感到混亂,令到定罪不穩妥,撤銷謀殺定罪,下令重審。
2014年3月17日,案件第二度審訊。
控方表示,梁耀強斬完楊秀瑜後,自行去洗手間洗澡換衫,楊秀瑜當時仍未死,梁耀強沒有施救,不接納梁耀強在被激怒下失控誤殺。
首名控方證人,陳北勝作供時聲量非常細,回答主控官大部份問題時,都似是喃喃自語,輕聲細語。
法官及法庭傳譯員多次要求須大聲回答,讓坐在前方的七名男陪審員聽得較清楚。
3月19日,控方在庭上播放兩段錄影會面影帶,合共長達一百三十分鐘,錄影時間至今已相隔五年,畫面及聲音都不太清晰,陪審團需不斷翻閱錄影會面謄本作為參考。
3月26日,梁耀強出庭自辯稱很愛楊秀瑜,從來都不打她。
梁耀強稱案發前楊秀瑜戴一條新手鏈,挽着一個新手袋,這些東西都不是由他送贈,質問物件來歷時,楊秀瑜解釋是買保險獲贈的禮物。(手鏈及手袋都是陳北勝送給楊秀瑜)
案發時,楊秀瑜不斷說刺激他的話,他「激到爆燈」,就像「撞了邪」、「鬼上身」般,斬了剛沖完涼的楊秀瑜十幾刀,連自己的內褲鬆掉都不知道。
梁耀強說殺了楊秀瑜後,一心只想了結性命,返回家鄉服用安眠藥自殺,後來被家人救回,在他們的勸告下回香港自首。
3月31日,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一小時,一致裁定梁耀強謀殺罪名成立,主審包鍾倩薇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梁耀強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5年4月21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
代表梁耀強的大律師指出,構成挑釁行為的嚴重性,必須參考被告相關特徵評估,年齡、性別、種族、民族、身體特徵。
個人屬性、人際關係、過去歷史,對某人可能沒有侮辱或傷害行為,對另一人來說可能是極其極挑釁,基本判斷是挑釁會否導致普通人失去自制力。
6月30日,上訴庭頒布判案書,以多數票駁回梁耀強受到挑釁犯案,維持謀殺原判。
梁耀強不服上訴庭裁決,再度提出上訴申請。
2016年5月26日,梁耀強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將上訴法院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在聆訊期間,發現有新的法律爭議,罕有地臨時批准用終院提出的新上訴理據。
2017年1月11日,終審法院聆訊上訴申請。
終審法官鄧國楨指出,控方強調梁耀強無精神病記錄,梁耀強縱然情緒失控亦不會襲擊逾二百刀,陪審團即使考慮梁耀強盛怒水平,亦會對梁耀強之言有所質疑。
控辯雙方同意再呈上新的法律理據,終審法院將案件押後至1月19日再訊。
2017年2月7日,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判決書。
根據《殺人罪條例》第339章第四條,陪審團考慮謀殺案被告,「被人激怒」因而犯案的辯解時,法官應該引導陪審團,讓陪審團評估被告被激怒的嚴重程度,以及具一般自控力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否「作出被告人當時行為」。
原審法官沒有就「作出被告人當時行為」,這句話作出特別指引,有機會令陪審團誤會,是指被告殺人時的反應,而不是殺人意圖,裁定原先定罪不穩妥,發還高院重審。
法官建議,除非是簡單案件,否則原審法官最好同時提供口頭及書面指引,協助陪審團理解。
2017年6月12日,辯方提出精神病學證據減輕責任,這是梁耀強首次提出這項抗辯。
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博士,在殺人事件發生約八年後,2017年6月30日,與梁耀強面談三個半小時。
2017年7月10日,黃重光博士在報告中指出,梁耀強在案發時受到幾個重要因素綜合影響:
(一) 精神分裂症不僅導致情緒低落,而且削弱理性思考與控制衝動和行為能力。
(二) 低血糖會損害精神功能,可能是由於梁耀強缺乏食物引起。
(三) 剝奪睡眠,梁耀強整晚都沒有睡覺。
(四) 飲酒會對梁耀強產生抑制作用。
這四個因素的總和,削弱梁耀強理性思考能力,無法控制衝動和行為。
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梁耀強容易發脾氣或缺乏控制衝動能力,案發時受到楊秀瑜挑釁,出現急性對壓力事件的解離反應,精神功能失調,如火山爆發般用力攻擊。
2017年8月9日,重審開庭兩天,控方指《英文虎報》及《都市日報》,報導時提及本案經上訴再重審。
控方與辯方大律師麥高義認為,陪審員若觀看過此報導,會對梁耀強與案件造成審訊不公。
法官彭寶琴經個多小時考慮後,認為繼續審訊有風險,決定解散陪審團,案件需再擇日審理。
2018年4月12日,案件重審。
控方傳召法醫出庭作供,法醫說在現場發現楊秀瑜躺臥在地上,全身赤裸,總共二百一十三處傷痕,包括頭部、胸部、顎骨、腦部。
辯方律師問法醫,施以二百一十三刀襲擊,需時多久。
法醫說若不間斷襲擊,約需時五至十分鐘,施刀次數多於殺死所需,同意辯方所指屬瘋狂襲擊。
法官潘敏琦引導陪審團裁決時,提醒陪審團充分考慮法庭所提供證供及證據,而非出於個人同情心而作出判決。
陪審團須考慮梁耀強精神狀況,證據顯示,梁耀強斬了楊秀瑜二百多刀後,仍可以洗澡更衣外出,聯絡女兒交代後,前往內地地探望父母。
4月26日,案件經歷第三次審訊,七人陪審團一致裁定梁耀強謀殺罪名成立,法官潘敏琦依例判處無期徒刑。
梁耀強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9年9月24日與2020年6月10日,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
2020年11月20日,上訴庭頒布判辭,法官潘敏琦2018年主審案件時,無妥善引導陪審團,考慮關於梁耀強精神狀態的證供,尤其是否在挑釁下殺人,或令陪審團忽視相關證據,一致裁定梁耀強上訴得直。
三名法官對是否要第四次審訊有不同意見,法官麥偉德認為,梁耀強一旦接受重審,會非常痛苦,有關司法程序略為冗長,對梁耀強不公平。
副庭長麥機智表示,謀殺是嚴重罪行,為楊秀瑜家屬福祉着想,梁耀強應早日得到恰當裁決。
本案關鍵在於梁耀強案發時精神狀態,能否減輕刑事責任,最好由陪審團聽取證供後裁斷。
法官薛偉成稱本案案情嚴重,楊秀瑜不但身中多刀,更被扼頸及斬脫牙齒,梁耀強應接受重審。
上訴庭以二比一撤銷定罪及判決,在十四天內提交新起訴書進行重審。
2021年7月21日,終審法院權衡所有因素後,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頒下判詞,認為梁耀強不需要第四次審判,理由是:
(一) 梁耀強承認過失殺人罪,若被接受,可獲得三份一刑期折扣,他至今已被羈押近十二年,等同約二十七年有期徒刑,遠高於誤殺罪一般刑期範圍,即使謀殺罪名成立,實際需服刑時間只是二十至三十年。
(二) 梁耀強在十二年時間內,被逼經歷三場審判與多次上訴折磨,第四次審判若用作確定他是否犯有謀殺罪,而不是過失殺人罪,對他來說是一種壓逼。
(三) 案發距今有一段長時間,梁耀強與其他證人的記憶必會受到影響,影響證供質素,確保第四次審判是公正的有相當大困難。
終審法院撤銷第三次重審命令,以挑釁為由判處過失殺人罪,梁耀強可以立即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