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蘇淑儀選擇不作供。
辯方蘇啟明大律師說蘇淑儀是弱智的,相信自己的調奶方法正確。
她不知道要帶陳浩民去看醫生,不知道這樣調奶及不帶陳浩民看醫生,會對陳浩民健康造成損害。
蘇啟明大律師說,蘇淑儀難以確認,甚麼時候應該送陳浩民看醫生,應該是陳浩民死前幾多天呢?
2011年4月19日,梁雅芙家訪時,不覺得情況緊急。
辯方質疑陳浩民死後兩日拍攝的遺照,屍體會縮小,外觀是否能反映出死前容貌。
控方證人,小兒科專家鄺毅山醫生,1986年開始在小兒科領域工作,經常見到兒童病人死後的屍體。
鄺毅山說,根據香港華人基準資料,差不多三個月大的嬰兒,標準體重在5公斤至7.5公斤範圍,陳浩民只有3.01公斤,明顯過輕。
陳浩民死後兩日所拍的照片,可以貼切地反映外觀,不會有很大分別,屍身體積不會縮小,不同意辯方指出屍體會縮小的說法。
霍俊文(29歲)同意辯方大律師所說,人死後會比生前看來更消瘦,但他沒有嬰兒死後的驗屍經驗。
法醫高永富1998年開始在法醫專科領域工作,高永富指出,人死後肌肉雖然會鬆弛,體重應該維持不變,外觀及輪廓與死前分別不大。
根據以往經驗,以陳浩民消瘦程度,缺乏食物的時間數以星期計。
辯方提出,飢餓的人不一定是死於飢餓,質疑陳浩民的死因。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指出驗屍發現陳浩民所有皮下及內部器官,脂肪組織幾乎失去,差不多所有器官均明顯減少重量,找不到其他病理,顯示陳浩民有疾病或創傷導致死亡。
鄺毅山醫生及法醫高永富,專家意見合情、合理、可信,陳浩民所得的食物供應不足夠,在一段很長時間營養不良,導致飢餓而死。
辯方說蘇淑儀弱智,法官指出,蘇淑儀領取綜援,社署記錄,沒有蘇淑儀的弱智病歷。
警方兩次錄影會面,總共一小時五十五分鐘,蘇淑儀對答如流,不顯示有理解能力問題。
被問及有否疾病時,蘇淑儀沒有說過自己弱智,為甚麼在被檢控後才提出弱智為抗辯理由?
余小玲評估蘇淑儀智商有五十五分,一千人中,只有一個得分比她低,智商高的自閉人士未必可以照顧到自己,智商低的人經過訓練,可達到很高生活能力。
法官同意控方說法,蘇淑儀的智力評估可靠性十分可疑。
忽略是本案的罪行行為,控方所指的忽略是:
一,蘇淑儀沒有提供足夠食物給陳浩民。
二,蘇淑儀沒有提供陳浩民所須的適當醫療。
蘇大律師說,「忽略」二字指知而不理,涉及蘇淑儀主觀認知,要證明蘇淑儀的犯罪行為,先要證明蘇淑儀知而不行、知而不理。
法官認為,蘇淑儀沒有足夠食物給陳浩民,陳浩民嚴重消瘦,需要治療,蘇淑儀不帶他看醫生,陳浩民健康受損害,罪行行為元素便已成立。
蘇淑儀是否知而不行、知而不理,屬犯罪思想元素。
蘇淑儀誕下陳浩民前已是四子之母,生下大兒子坐月時,參與照顧大兒子的餵哺,大兒子現在已近十一歲。
二兒子由她照顧至兩歲,三女及四子自出生後,一直由蘇淑儀照顧,三女及四子健康良好,發展正常。
可見蘇淑儀有能力把三女及四子,由嬰兒養育至分別四歲半及兩歲半。
蘇淑儀知道四兒子陳浩勤及陳浩民,患有先天性葡萄酵素缺乏症,不能食蠶豆及聞臭丸。
顯示蘇淑儀與一般母親無異,有能力照顧初生嬰兒及幼童。
辯方蘇大律師說,控方未能夠證明犯罪行為,證明不到蘇淑儀餵陳浩民的奶不夠所需營養,沒有證據證明一個嬰兒要多少營養,奶粉商建議奶粉量不是絕對最少需要,開淡了的奶也可能提供到足夠營養。
第二次錄影會面時,蘇淑儀說大兒子食S26奶粉,四兒子與陳浩民一樣是食和光堂奶粉。
她知道兩種奶粉的量杯容量都不同,S26是一殼兩安士水,和光堂是一殼一安士水,反駁了她聲稱一向都是一殼一安的說法,證明蘇淑儀知道不同奶粉有不同調校方法。
蘇淑儀用和光堂餵哺的四子健康成長,看到陳浩民不增重,情況與四兒子不同時,她必然會看看和光堂奶粉罐上的指示。
根據蘇淑儀招認,開給陳浩民的奶,只有奶粉商建議的大約六成營養,唯一合理推論是蘇淑儀所給的奶營養不夠,陳浩民沒有獲得足夠食物。
陳浩民的遺照令人震驚,骨瘦如柴,消瘦比非洲飢荒兒童更甚,可以說慘不忍睹。
他不可能是一下子變成這個容貌,而是經過一段長時間消瘦,老早已對蘇淑儀發出危險警號。
蘇淑儀在錄影會面解釋,誤以為陳浩民天生消瘦,這是不可信的。
陳浩民在出生時有2.85公斤,是正常初生嬰兒體重,陳浩民不是天生消瘦。
第一份會面記錄,被問及陳浩民三個月沒有重有沒有問題,是否覺得有需要問醫生意見,蘇淑儀承認「嗰陣時都有諗過。」
蘇淑儀不知道應帶陳浩民看醫生之說,是荒謬絕倫說法。
蘇淑儀在錄影會面中,解釋不帶陳浩民去健康院,說法前後不符,初時說因為陳浩民沒有出世紙,健康院要收費七百五十五元。
蘇淑儀沒有為陳浩民取出世紙,是因為入境處要求先驗基因,驗基因費用要三千八百元,她付不到這些費用,男友未出糧,自己未出綜援。
第二份的錄影會面中,蘇淑儀改口說是因為男友沒有假期,不是因為沒有錢而未能做基因檢查。
蘇淑儀一向領取綜援,之前四名子女也做過基因測試。
蘇淑儀曾向梁雅芙求助,申請四兒子醫療豁免及交通津貼,證明知道可以向社會福利署,尋求定期綜援以外的額外經濟援助。
陳浩民沒有出世紙,不能申領綜援,如果是因為經濟理由,蘇淑儀更應盡早為陳浩民取出世紙,領取多一個人的綜援。
蘇淑儀如有經濟困難,大可以向梁雅芙求助,她沒有求助,反而兩次欺騙梁雅芙,說已經帶陳浩民去健康院,所以經濟理由不領出世紙是不可信的。
第二個解釋,男友沒有假期而不領取出世紙,不去健康院亦沒有說服力,他的男友不可能三個月,找不到幾小時時間去驗基因。
法官認為,蘇淑儀提出未領出世紙,沒有去健康院的解釋都不可信。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證明蘇淑儀故意忽略陳浩民,法官裁定蘇淑儀罪名成立。
蘇淑儀透過辯方大律師,要求繼續保釋外出,讓她可如常每天到保良局探望其餘子女。
法官不批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等候蘇淑儀心理報告,社會福利署報告後再做判刑,蘇淑儀還押懲教署看管。
10月29日,辯方蘇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蘇淑儀一直非常後悔,未被囚時仍常探望一對交由保良局看管兒女,她撰寫的求情信稱已反省,感到慚愧及內疚。
辯方指出,蘇淑儀曾經認罪,後來經過討論及法律意見後才改為不認罪。
要求法庭視為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給予類似刑期扣減。
(「紐頓聆訊」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案例,案中被告Newton先生,承認與妻「肛交」罪,聲稱妻子同意,控方不同意。時任首席法官Lord Lane CJ認為,法官應就雙方分歧聽取證供,斷定應該根據哪個版本,作為判刑基礎。)
蘇淑儀智力不尋常,法庭應酌情減刑,希望能以兩年為量刑起點,扣減四份一刑期,早日服刑完畢,照顧兩名年幼子女。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判刑時指出,本案屬長期忽略事件,蘇淑儀懷孕起便滿不在乎,不作產前檢查,在家中產下陳浩民
。
陳浩民出生後,蘇淑儀無給予足夠食物,無為陳浩民領取出世紙及帶往健康院檢查,向社工說謊以避免懷疑,陳浩民死時極度消瘦,容貌恐怖。
「瘦弱必定出現多時,被告卻不理會」
「任何旁觀者都不會坐視不理,起憐憫之心,施加援手,送醫院救治」
「稍有人性都不會袖手旁觀,被告身為事主母親,於心何忍」
蘇淑儀四名子女,長子由家人照顧,次子住寄養家庭,三女及四兒子現居於保良局。
法官認為,本案非單一事件,陳浩民瘦弱狀況絕非一朝一夕,蘇淑儀視而不見:「並非疏忽無知,而是明知而不帶事主求醫」
蘇淑儀雖然智商偏低,但擁有獨立生活能力,法庭不會因蘇淑儀的智商而減刑。
蘇淑儀把責任推卸陳浩民身上,堅持陳浩民吸收能力差導致本身營養不良,顯見毫無悔意。
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蘇淑儀有重犯風險,建議社署將來考慮是否應把子女交回她照顧。
法官形容此案為極為殘忍的忽略兒童事件,直斥蘇淑儀,照顧親兒是天經地義責任,蘇淑儀眼見陳浩民骨瘦如柴,面貌恐怖,忍心不施援手攜子求醫。
法庭絕不容忍違天背道行為,必須嚴懲以保障兒童,向同類父母發出嚴肅訊息,以六年為量刑起點。
蘇淑儀在法律上,不屬《精神健康條例》第二條所指弱智人士,她的智力得分不影響在本案中的判斷能力。
蘇淑儀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值得減刑理由,入獄六年。
社署資料,香港每年有超過八百宗虐兒個案,當中約一成涉及疏忽照顧。
《侵害人身罪條例》,年逾十六歲人士,若蓄意疏忽照顧十六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人,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或令受看管者遭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一旦罪成,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三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入獄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