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佢響樓上打緊劫

趙浩川1992年出生,智商達一百三十,有一名弟弟,父親經營古董生意,家境不俗,有自置物業作居所。

趙浩川入讀蘇浙公學國際部,患讀寫障礙後學習困難,讀完中四後輟學,在便利店工作,有一名女友。

趙浩川母親爛賭成性,欠債纍纍,丈夫變賣物業還債,一家租屋居住。

2010年3月,趙浩川父親發現妻子懷有身孕,追問下揭發婚外情。
兩兄弟抗拒與母親同住,母親未幾遷出,父母辦理離婚手續。

2010年3月底,趙浩川受母親出軌影響,與拍拖八個月的女友分手,之後自暴自棄。

蔡超杰1990年出生,有弟弟及養妹,父親在香港經營海味店生意。
2007年生意失敗,舉家回內地居住,蔡超杰讀到中三輟學。

蔡超杰未能適應內地生活,半年後獨自回港,家人都在內地,蔡超杰回港後居無定所,與家人失去聯絡。

2008年,趙浩川在便利店認識蔡超杰後成為好友。
2010年「家變」後,聽從蔡超杰提議,協助打劫負責睇水。

2010年4月9日,蔡超杰到灣仔駱克道474-476號合宜大廈一家鳳樓,趙浩川在樓下睇水。
蔡超杰與姓洪鳳姐(37歲)性交後,取出一張千元紙幣,要鳳姐找贖,從鞋中取出刀指嚇鳳姐,用膠紙封鳳姐的口,捆綁手腳,用毛巾蒙眼,掠走四千元及一部手機逃去。

4月14日凌晨十二時許,警員看見趙浩川在灣仔駱克道形跡可疑,上前查問,趙浩川聲稱正等待朋友,警員見他言辭閃爍,再三追問。

警誡下,趙浩川和盤托出:「幫朋友睇吓街上有無差人,佢響樓上打緊劫。」

趙浩川承認他在4月9日一宗鳳樓劫案中,負責睇水及購買打劫用品。

警員通知上峰,探員掩至灣仔駱克道381至383號富士大廈外埋伏。

蔡超杰離開時,警員將他拘捕,警誡下,蔡超杰承認到富士大廈找獵物,未能找到合適人選,蔡超杰承認干犯4月9日一宗劫案。

趙浩川與蔡超杰被捕後承認犯案,趙浩川說曾獲一千二百元酬金,蔡超杰說已花光贓款。

兩人承認一項搶劫及一項串謀搶劫罪。

10月5日,趙浩川父親、弟弟、女友,撰寫求情信,說趙浩川有悔意,各人承諾會協助他改過自新。

舊同學在求情信指出,趙浩川是容易受人影響的人。

代表蔡超杰的律師求情時說,蔡超杰因生活困難,才向趙浩川提出一同犯案,後悔連累趙浩川,希望法庭能輕判,對事主承受的心理創傷感到懺悔,願意負上刑責。

法官為兩人的搶劫罪定下量刑起點,蔡超杰六年半,趙浩川五年半,兩人認罪獲三份一減刑。

蔡超杰搶劫罪判監四年六個月,串謀搶劫罪判監四年兩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判監五年六個月。

趙浩川搶劫罪判監三年十個月,串謀搶劫罪判監三年六個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判監四年七個月。

這宗案件宣判後個多月,十七歲少年李宜生,姦劫鳳姐落網。

2010年11月20日凌晨一時三十分,李宜生失業,找朋友借錢被拒,步行回家,驚覺自己山窮水盡,計劃行劫鳳姐。
到土瓜灣鴻福街二樓一家鳳樓按門鐘,三十九歲鳳姐應門,表示肉金要三百五十元。

李宜生入屋,鳳姐吩咐他寬衣解帶,他從後箍着鳳姐,從口袋取出兩條鎖匙指向鳳姐的頸,不斷向她索取百多元。

鳳姐說剛開工,李宜生是第一個人客,建議「以肉代金」提供免費性服務。
李宜生同意,完事後再索錢,不得要領,警告鳳姐勿報警後便離開。
不久發覺手機遺留在鳳樓,折返哀求鳳姐讓他進入單位,未能成功,李宜生提出願交出350元肉金,鳳姐報警。

凌晨二時三十分,一隊警員到到涉案單位調查,發現李宜生遺下的手機。

警方重案組人員根據手機資料鎖定李宜生,11月21日凌晨零時三十八分,偵緝警員33070在旺角通菜街74號對開,截查李宜生,發現他「被通緝」,以企圖搶劫罪名拘捕帶署扣查。

李宜生在警誡錄影會面時,說因無錢交租而行劫,向探員表示深感後悔,願意支付肉金。

李宜生與雙胞胎弟弟,1993年在內地汕尾出生,有一個哥哥。
2003年,父母離婚,母親改嫁香港人,三兄弟留在汕尾由親戚照顧。

2008年4月,李宜生與雙胞胎弟弟,較他們大一歲的兄長,獲發單程證由內地到香港與母親團聚。

李宜生在內地讀至中二,來港後接受為新移民開辦的中一適應課程。
讀了三個月輟學,到社會工作,做一些短期兼職,包括運輸、殯儀館、快餐店等等。

2009年,李宜生繼父逝世。
2010年年初,兄長因與母親意見不合搬走,李宜生在一間雞蛋批發店任職送貨,每日薪金三百五十元。

2010年11月17日,李宜生與弟弟回內地探父親,回港後發現母親失蹤。
李宜生失業,沒有錢支付租金和生活費用,因不欲驚動兄長而犯案。

2011年6月14日,李宜生解上區域法院受審,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

代表李宜生的律師求情時表示,李宜生只以鎖匙指向事主,顯然並無預謀,案發時僅十七歲,被捕後與警方合作,無案底及認罪,望先索取背景報告始判刑。

法官為李宜生索取五份報告,包括感化、勞教中心、教導所等,押後至7月5日判刑,李宜生期間還押待判。

2011年7月5日,控方說李宜生原被控一項強姦,安排在高院受審,涉案事主不願出庭作供,強姦控罪撤銷,改為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

感化官認為,李宜生不尊重法律,欠缺處理危機技巧、衝動、具侵略性,沒有足夠的父母指導和監管之下,不適合判處接受感化令。

懲教署署長認為,李宜生適合羈留於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基於李宜生的行為及態度,懲教署署長認為,判處羈留於勞教中心較為合適。

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羈留於勞教中心。

代表李宜生的馬大律師求情時稱,李宜生缺乏危機處理能力,一時衝動犯案,要求法官接納懲教署署長,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判處李宜生於勞教中心羈留。

暫委法官郭偉健判刑時稱,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本案情節,受害人身上沒有一百元,未能將錢財交給李宜生,否則李宜生干犯不折不扣搶劫罪。

李宜生持械劫單獨性工作者,案發地方是私人處所,案情非常嚴重,法庭有責任保護獨自工作的性工作者。

李宜生並非因貪念而犯案,而是發現母親突然消失,缺乏處理危機下才犯案。

法官接納李宜生年輕、初犯、認罪,沒預謀犯案、使用武器殺傷力低。
事主拒絕作供,若非李宜生主動坦白交代事件,警方未必成功起訴,認同他有悔意,相信只是一時想歪,並非貪心。

李宜生在獲得保釋前失去自由約三個月,等同監禁四個半月左右刑罰。

法官相信,李宜生得到恰當教導,加強守法意念,懂得如何處理危機,改善工作能力,從而令他可以從頭及盡早融入社會,這不單止對被告人,還對整個社會有莫大裨益。

懲教署署長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將李宜生羈留於勞教中心,法官認為,判李宜生入教導所,可以逗留一段較為合適更生時間。

平衡本案嚴重性與李宜生個人因素,判處進入教導所,為期六個月至三年。

在哥連臣角懲教所服刑期間,李宜生結識麥敏輝,獲釋後,以微信與麥敏輝聯絡。

2014年1月29日(年廿九)下午五時十五分,李宜生到旺角廣華街一號仁安大廈地下G22號舖,時尚錶飾二手名貴手錶買賣店,售貨員蘇女士按下在店內櫃位的按鈕,開啟自動上鎖的玻璃門。

李宜生半身進入店舖內,玻璃門未能關閉,詢問勞力士手錶價錢。
蘇女士說約五萬多元,李宜生問錶是不是防水的,蘇女士再問李宜生指的是哪一隻手錶。

李宜生期間以身體或腿擋着門,一直拿手機,好像正在跟別人通話。

蘇女士開始覺得可疑,因為一般人看錶時不會講電話,李宜生用身體擋着門,沒有完全進入店舖。

戴着口罩、手套的麥敏輝衝入店內,推蘇女士進店舖盡頭,從後掐頸,用戴着手套的手按着蘇女士的口,蘇女士高聲呼救,李宜生趁機逃走。

麥敏輝命令蘇女士不要叫,見到店外有人,放開蘇女士,到門口嘗試打開門離開,門已自動鎖上,麥敏輝開不到門,說他有刀,命令蘇女士開門。

蘇女士按鈕開門,麥敏輝立刻出門離開,逃跑時被途人追截,掏出「麵包刀」向追截的人揮舞,警告他們不要靠近,最終被在附近巡邏的警員拘捕。

2月9日,警方根據麥敏輝提供資料,在落馬洲管制站拘捕從內地返港的李宜生。

李宜生在警誡下,說於1月29日晚上十一時左右,離開香港到內地慶祝農曆新年,忘了下午做過甚麼,其後承認行劫,說希望有錢過年所以犯案。

2月26日,蘇女士在認人行列中認出李宜生,警方落案控告麥敏輝及李宜企圖搶劫罪名。

10月22日,李宜生(21歲)在區域法院受審,否認企圖搶劫罪,選擇不作供自辯。

麥敏輝(22歲)承認企圖搶劫,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求情及判刑押後至李宜生審訊結束。

11月11日,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時店舖閉路電視片段,辯方對片段真確性沒有爭議。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李宜生企圖搶劫罪成,麥敏輝與李宜生求情時,都說受壞朋友唆擺才犯案。

法官判刑時表示,兩人過往有相類案底,麥敏輝有八次案底,兩人合謀犯案行使武力,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及威脅受害人,均為加刑因素。

麥敏輝認罪,判入獄三十三個月,李宜生被裁定有罪,判監四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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