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非禮女性「揚名立萬」

莊德強1973年出生,十二歲起對異性有興趣,有情慾化傾向,喜歡看淫褻刊物及電影,以性暴力紓壓。
有「制服癖」,認為穿制服的學生,女警、空姐均特別吸引,從而產生性幻想。

十六歲時開始濫用危險藥物,患上由危險藥物引發的精神病。

莊德強在賣淫行業當了數年「馬伕」,有多次拍拖經驗,與大部份女朋友發生性行為。

2000年,莊德強任職飲食業,與一名女子同居,會虐打性伴臀部及作窒息性行為。
2001年,兩人育有一名兒子。

2002年開始,莊德強經常召妓,在性衝動下在街上非禮女性,對受害人毫無憐憫兼無悔意。
2005年,莊德強失業後倚賴公援過活,犯下風化案被判監。

2007年3月28日,莊德強出獄後找不到工作,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後來因意圖強姦罪名成立,判囚四年。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期間,懲教署為莊德強提供性罪犯性心理治療。
莊德強向心理學家坦白承認,喜歡使用性暴力來舒緩壓力及情緒,歸咎於看得太多性暴力淫褻刊物及電影,見到穿制服女性,會產生很多性幻想。
2010年2月20日,莊德強出獄。

2010年3月5日早上九時十五分,莊德強尾隨三十五歲女事主X,進入新蒲崗十七號考評局大樓升降機。
升降機門關上後,莊德強將X推在地上,拉起她的裙,用左手隔住X的內褲,撫摸X的私處。
X大聲呼救,莊德強用手掩着她的口,穿着褲子壓在X身上,上下搖動了數下,升降機到三樓後,莊德強逃去,X報警。

3月9日,警員拘捕莊德強,他在警誡下承認非禮女事主X,提堂後還押荔枝角收押所。

4月22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法律人員Y(25歲),到荔枝角收押所九號接見室,與莊德強隔着一張枱單獨面談。
Y將數份表格遞給莊德強填寫、簽署,莊德強隔枱伸手入她胸圍內搓弄胸部,將Y推倒地上,Y驚呼,懲教員衝入房間制服莊德強。

莊德強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官索閱心理報告,押後7月9日判刑。

2010年7月9日,代表莊德強的律師求情時說,莊德強自制能力弱,有慾望即「想做就去做」。
隔衣非禮受害人,未有顧及對方感受及法律後果,現時已知錯及願向受害人道歉,望法官予以輕判。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發現心理報告中,莊德強聲稱在懲教所內非禮法律人員Y,是為了「揚名立萬」,準備在同一地方再非禮另一名女子。

辯方聽罷即時啞口無言,強辯莊德強教育水平不高,容易有英雄主義,力陳莊德強已知錯及要向受害人道歉。

法官認為案件非常特殊,將案押後至7月15日判刑,莊德強繼續收押看管。

7月15日,法官判刑時直指為駭人聽聞非禮案,莊德強出獄後不足一個月,因突然有「性思潮」,在街上看到女事主X,無法自控尾隨進入考評局,在升降機內非禮X。

莊德強被捕還押,在羈押所內不但未有反省,還非禮女法律人員Y。

心理報告顯示,莊德強僅因為怕被重罰,未有對Y作出更嚴重行為。

莊德強在守衞森嚴的羈押所內,作出如斯嚴重非禮行為,可見他為滿足一己性慾,完全不顧後果。

莊德強向心理專家聲稱,在羈押所內非禮女性可「揚名立萬」,顯見性觀念嚴重偏差,為滿足性慾,視非禮女性為「日常消遣」,行為毫無罪咎感,令人髮指。

心理及精神報告顯示,莊德強自我形象低,毫無憐憫心,不理他人感受,性觀念嚴重偏差,再犯案風險相當高,日後會變本加厲,心理專家對莊德強康復前景存疑。

莊德強聽法官複述案情時,在犯人檻內一直低頭偷笑。

莊德強有七項刑事記錄,其中四項在本案發生後被定罪。

法官判刑時直指莊德強為危險人物,對香港女性構成嚴重威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判入獄三年八個月。
莊德強聞判後繼續低頭偷笑,慢慢離開犯人檻。

風化案犯人出獄後,短期內再犯案情況並不罕見。

曾昭宇1979年出生,自幼已出現行為問題,為人自私、暴戾,沒有同情心和不顧他人感受,患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

曾昭宇讀至中三輟學,與父母同住,接受過一年建築業訓練課程,曾做水喉學徒、侍應、雜工,工作都不長久。

曾昭宇喜歡與十餘歲女童性交,因這類別的人容易受他操縱。
有九次犯罪記錄,包括非禮、出售侵權光碟、盜竊。

2006年,曾昭宇在大廈梯間,持刀強姦一名十五歲女網友。
2007年2月因強姦罪被判監五年。
2009年11月11日,曾昭宇出獄。

2009年12月,曾昭宇在網路認識十五歲女童X。
女童X於1995年12月31日出生,與家人在天水圍一個公屋居住。

2009年12月31日,曾昭宇協助女童X在一間私人會所,舉行生日聚會,曾昭宇沒有出席。

2010年1月1日,女童X向曾昭宇說在生日聚會時遺失手機,曾昭宇提出送一部手機給她作生日禮物。

曾昭宇相約女童X天水圍見面,藉詞等候朋友送手機到來,到女童X家中。
女童X的姊妹當時都在屋內,曾昭宇改稱朋友已經到達,與女童X離開。

等候升降機時,曾昭宇要求擁抱女童X,女童X拒絕,曾昭宇突然抱起她,帶她到大廈十二與十三樓之間後樓梯。

曾昭宇用刀指嚇女童X,將女童X長褲及內褲褪至膝蓋位,曾昭宇褪下自己的運動褲和內褲。

女童X掙脫曾昭宇後跑上十三樓,曾昭宇趕上制服女童X,拖行至十三至十四樓梯間,扼女童X的頸,掩蓋口鼻,直至女童X保證不會報警才放手。

曾昭宇隨後逼女童X拉起衣服,讓他拍攝裸照,以防她報警,女童X就範。
拍照完後,曾昭宇沒有釋放女童X,推女童X到十四樓後樓梯,將她的長褲褪至膝蓋位置。

女童X俯伏在地下,背向曾昭宇,曾昭宇用手指插入女童X下體,脫下褲子,露出勃起陽具,企圖和女童X性交。

女童X反抗,曾昭宇按着她,表示只想多拍幾張照片,女童X繼續掙扎,曾昭宇放棄,叫女童X先穿回衣服才離去。
女童X跑往十二樓,曾昭宇尾隨趕上,再度拉起女童X上衣,拍攝胸部裸照,尾隨女童X返抵家門才止步。

女童X返家後向家人哭訴,2010年1月2日凌晨,女童X在父母陪同下在到警署報案。

女童X下體沒有受傷,身體其他地方有多處紅色瘀傷傷痕,乳房拭子有曾昭宇唾液。

曾昭宇被捕後,在警誡下說:「阿Sir,係我做嘅,條女我搞嘅,我拍咗嗰啲短片響部電腦度,擒晚喺樓梯拍嘅相我今日已經洗哂喇。」

錄影會面時,曾昭宇承認出言恫嚇女童X逼她就範,承認曾爬上她的身體嘗試與她性交,因女童X呼救而未能成事。

警員在曾昭宇電腦內發現與事件有關影片,成功修復曾昭宇相機內已被刪除的照片。

2月10日,曾昭宇在高院承認企圖強姦,呈上求情信,表示內疚,向事主道歉,知道刑期將會很長,但會努力改過,已得到家人原諒,希望法庭輕判,讓他盡早重新做人。

心理學家認為,曾昭宇對以往行為全無悔意,把責任推到受害女童身上,藉口受酗酒所害,重犯機會極高,必須長期監禁和接受心理治療。

暫委法官李瀚良認為,這案有以下幾點加刑理由:
(1)曾昭宇犯案前經過部署,利用網路認識十多歲女童,初次見面便侵犯事主。
(2)本案事主只剛滿十四歲。
(3)曾昭宇在後樓梯幾次追逼事主,由十二樓到十四樓,強行除她的衫褲,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
(4)曾昭宇沒打算用安全套,若非事主掙扎,他已得逞。
(5)事敗後影下事主裸照以作威脅,相片中事主神情驚慌,飽受凌辱。
(6)心理學家報告,事主嚴重情緒低落,身心傷害影響生活機能,須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認為這類罪行,刑罰必須表明社會大眾不會容忍這類行為,也應反映事主與她的家人所受委屈。

曾昭宇出獄後不到兩個月,用相近手法犯案,明顯不知悔改,行為對社會大眾造成極大危險,應長期監禁和接受心理治療,這些都是加刑重要因素。

若沒有重犯因素,會以九年為量刑起點,基於重犯因素與曾昭宇心理狀況,量刑起點調高至十二年。

本案雖然是企圖強姦,曾昭宇犯案行為與強姦差不多,未能達到目的,完全因為事主奮力反抗,同意給他影裸體相,並非曾昭宇主動停止。

一般而言,企圖強姦事主所受創傷較輕,刑罰比強姦為輕,但若有加刑因素,企圖強姦罪刑罰可以比強姦罪重。

考慮案中加刑因素,以十二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四年,判入獄八年,建議曾昭宇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曾昭宇不服判刑,由孫錦熹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申請。
2011年12月21日,上訴庭聆訊及作出裁決。
2012年1月6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判案理由書。

曾昭宇明確是一名不知悔改性罪行積犯,對社會,特別是無知女童構成極大危害,上訴庭同意為保障社會利益,曾昭宇應長期監禁及接受心理治療,避免他再次犯案,駁回上訴。

曾昭宇服刑完畢,重返社會。
2021年4月21日下午一時,十三歲女童Y放學,身穿運動服回到沙田大圍新翠邨住所,曾昭宇尾隨到九樓後樓梯,企圖強姦女童Y。

女童Y反抗掙扎,從魔掌中逃出回家,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接手調查。

4月22日,探員在土瓜灣益豐大廈拘捕曾昭宇。
第五隊主管林雅詩督察講述案情時指出,曾昭宇每月均會到新翠邨探望親友,不認識女童Y,相信是隨機犯案。

4月24日,曾昭宇在屯門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

裁判官水佳麗,將案件押後至5月21日於沙田法院再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曾昭宇沒有保釋申請,候訊期間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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