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亞蘭1963年在內地福建出生,小四教育程度。
1978年由內地來港定居,其後結婚。
1987年,鄭亞蘭認識較她細三歲的李寶欽。
1991年,鄭亞蘭與丈夫誕下兒子後離婚,其後與李寶欽在將軍澳厚德邨德康樓同居。
1992年,鄭亞蘭誕下女兒,出現產後抑鬱徵狀,沒有求醫。
1993年,社工建議接受精神科服務,鄭亞蘭拒絕,情緒問題愈加嚴重。
1994年,鄭亞蘭誕下兒子,產後抑鬱徵狀更嚴重。
李寶欽經常賭波及流連麻雀館,無照顧家人,經常向鄭亞蘭索錢。
鄭亞蘭在麵店當兼職侍應,供養一家。
2002年,李寶欽與另一女子結婚,鄭亞蘭大受打擊,以吸毒逃避,有三次犯罪記錄,2003年被判入戒毒所。
2007年,李寶欽與新歡不和,不時返回德康樓過夜。
鄭亞蘭未能與李寶欽破鏡重圓,情緒低落,需靠安眠藥幫助入睡。
2009年,鄭亞蘭割脈自殺獲救,李寶欽離婚,再與鄭亞蘭同居。
2010年,鄭亞蘭與前夫所生的長子工傷,幼子離家出走,李寶欽不聞不問。
1月14日,鄭亞蘭向李寶欽索取二百元被拒,思前想後,懷疑李寶欽有外遇,吃了五粒安眠藥才能入睡。
1月15日早上六時許,鄭亞蘭被李寶欽的鬧鐘吵醒,再吃三粒安眠藥,但已不能再入睡。
早上七時許,鄭亞蘭相當煩躁,看見李寶欽仍在客廳梳化上熟睡,想起李寶欽的惡行,從廚房取出一樽通渠水潑向李寶欽。
李寶欽驚醒後與鄭亞蘭糾纏,通渠水濺到兩人身上。
李寶欽搶過通渠水,立即到廚房清洗,鄭亞蘭兒子見到情況報警。
警員及救護員接報到達厚德邨德康樓,鄭亞蘭在警誡下對警員說:「係我用通渠水潑佢,係佢對我唔住!」
鄭亞蘭與李寶欽都被灼傷,送往將軍澳醫院診治,李寶欽送院時臉部敷上紗布,頻呼:「我右邊面痹曬呀,我好驚呀!」
喃喃自語:「佢想死,死唔去,不如我死啦!」
李寶欽面部、雙耳、頸右方,左肩、左臂均有第二至第三程度化學灼傷,小腿有第一程度化學灼傷。
灼傷部位約佔全身皮膚百分之九,手術後傷口和植皮已癒合,沒有永久傷殘,面、頭、雙手、右腳、左大腿,受到化學性灼傷,灼傷部位約佔全身皮膚百分二點五。
鄭亞蘭頭髮濕濕帶上救護車,全身百分二點五皮膚被灼傷。
兩人稍後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李寶欽需進行手術,兩人均情況嚴重。
鄭亞蘭警誡下對探員說,與李寶欽因家用、兒女零用錢,外遇等問題時有爭執,兩天前購買通渠水,原本用來通廁所渠。
案件由觀塘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探員在厚德邨德康樓,撿走一支載有剩餘腐蝕性液體的通渠水樽。
政府化驗師證實通渠水為97%硫酸,屬高腐蝕性。
李寶欽向警方表明不想指證鄭亞蘭,警方稍後落案控告鄭亞蘭,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傷人罪名。
1月16日,鄭亞蘭解至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額頭、鼻、右臉頰都有紗布包紮,頭部被網形紗帽包裹。
鄭亞蘭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讓鄭亞蘭到醫院接受治療,裁判官張威達認為她應向懲教署申請。
控方指有關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醫生說李寶欽有可能失明,若批准鄭亞蘭保釋,有可能騷擾或傷害李寶欽。
辯方說鄭亞蘭當時受傷感到不適,被捕後遭警員威逼簽下口供紙,恐嚇若拒絕簽署,會將案件轉解高等法院審理等,以現金五千元申請保釋。
法庭最終否決保釋申請,鄭亞蘭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26日再訊,等候李寶欽的醫療報告,索取法律意見,考慮合適審訊地點與控罪合適性。
9月10日,鄭亞蘭在高等法院承認控罪。
在求情信中透露,長子因工傷入院,幼子離家出走,希望盡快回家照顧家人,感激李寶欽「以德報怨」,到獄中探訪她六、七次。
鄭亞蘭強調只想把通渠水,淋向李寶欽的手,無意「毀容」,李寶欽傷處已無大礙,眼睛也已康復。
右面頰與左上臂留有明顯紅印的李寶欽,到法庭支持鄭亞蘭,寫了兩封求情信,讚鄭亞蘭是「重家庭,愛子女」的好媽媽,「係因為我無用,先搞成咁,希望法庭輕判。」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在判刑前索取感化與精神科報告,強調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不一定會輕判,將案押後至10月4日判刑,鄭亞蘭還押監房看管。
10月4日,鄭亞蘭女兒呈上求情信,說母親長期受感情問題與家庭壓力困擾,李寶欽承認對鄭亞蘭未盡責任,導致她長期出現情緒問題。
精神科醫生相信鄭亞蘭一直嚴重情緒低落,病情已受藥物控制,情緒穩定,對事件表示悔意,沒有精神病症狀,不必住院,應繼續到精神科門診部接受治療。
感化官指出,鄭亞蘭與李寶欽,長期出現感情問題,影響情緒,甚多磨擦,嚴重影響子女成長,最後用毒品麻醉自己,逃避現實。
報告顯示,鄭亞蘭沒有正視問題,加上各種家庭壓力,所以失控犯案,曾因毒癮問題接受感化,但成效不大,認為她不適合再接受感化。
鄭亞蘭說當年遵守感化官監管,沒有重犯毒品案,法官接受她的講法。
法官說,案件在家居發生,但不減嚴重性,上訴庭多次強調,法庭必須依罪責判刑,向他人淋潑腐蝕性液體是非常嚴重罪行,這類案件須判阻嚇性刑罰。
考慮過辯方呈堂案例,影響量刑因素,包括案件背景,傷者與被告人關係,現在是否得到傷者原諒,被告人的動機與犯案時精神狀況,是否有預謀與預謀程度等等。
法官接受鄭亞蘭沒有預謀,那樽通渠水原用作通渠,鄭亞蘭應是一時激動、失控犯案。
鄭亞蘭沒有刻意將通渠水,潑向李寶欽面部或要害,部分傷勢是兩人糾纏時引致,醫生報告證實李寶欽沒有永久傷殘。
鄭亞蘭一直抗拒精神科治療與社工協助,令自己長期受情緒困擾,導致如今地步,有點咎由自取。
法官相信鄭亞蘭也是受害者,鄭亞蘭與李寶欽已互相諒解,告誡鄭亞蘭必須認真處理感情問題,鼓起勇氣,面對現實,尋求專業輔導,以免悲劇重演,應該明白她的兒女仍需要她照顧,不應再浪費心力於感情轇葛上。
本案罪責不算嚴重,考慮過上文提及因素,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六個月,判入獄十二個月。
2019年6月9日,港大逾三千名校友在報章刊登,《反對謊言施政 撤回引渡惡法》聯署聲明,1986年畢業校友李瀚良是其中一名聯署人。
司法機構根據《法官行為指引》第46段,「實際上,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問題,大多出現於法官被指有表面偏頗情況」
指引第47段指出。「表面偏頗的測試可闡述如下:如果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
上述的重要原則適用於各級法院案件編排,司法機構決定,編排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審理的案件時,為避免出現表面偏頗情況,不會編排李瀚良審理,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案件。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與李瀚良討論,知悉李瀚良以個人名義參與聯署,馬道立提醒法官應避免評論政治,將來應避免同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