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3條,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與女童性交,女童性交時不足十三歲,可以確認犯法。
女童表明同意性交,被告相信女童年滿十三歲,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俗稱衰十三)
周仲芹1987年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做過售貨員、侍應、西餅學徒。
自我形象低落,對於被他人拒絕高度敏感,傾向避開被人批評,社交能力很低。
十八歲開始在互聯網找尋即興性伴侶,與陌生女子發生性行為,令他覺得有成功感,視女性為洩慾工具,完全無憐憫之心,不尊重女性。
周仲芹做西餅學徒時,認識張柏淦。
張柏淦1986年在內地出生,小學程度,自我放縱,好勇鬥狠,喜歡操控他人,在周仲芹「指導」下,2009年開始在互聯網找尋性伴侶。
2009年8月,周仲芹與張柏淦都失業。
周仲芹化名「阿朗」透過互聯網聊天室,認識十三歲學生X,兩人交換電話,周仲芹多次約會學生X都不成功。
9月6日,周仲芹成功約會到學生X,帶學生X到長沙灣青山道,張柏淦住所,兩人最初在單位內玩電腦遊戲。
周仲芹突然間說很悶,除了褲將身體壓向學生X,說:「妳唔好咁拘謹,我同妳玩下啫。」
學生X反抗,說如果繼續,會打電話報警,周仲芹強搶學生X手機,掉在地上。
脫去學生X衣物,戴上避孕套,將陽具塞入學生X的口,逼對方為他口交。
學生X咬周仲芹陽具,咬穿避孕套,周仲芹對學生X說:「妳着番衫喇,一陣間就會有個朋友上嚟。」
學生X說要走,周仲芹阻止她離開。
張柏淦進入單位後立即鎖門,問學生X:「妳幾多歲呀?」
學生X說她只有十三歲。
張柏淦捉住學生X,強行脫去她的衣物,學生X反抗,周仲芹捉着學生X雙手。
張柏淦戴上避孕套,逼令學生X為他口交,學生X拒絕,張柏淦拖她入廁所,強行為學生X洗澡,再逼她口交。
學生X衝出廁所,回到房間,張柏淦將學生X推落牀,企圖強姦她,學生X反抗,張柏淦無法得逞。
周仲芹制服學生X,張柏淦將她強姦,周仲芹用手機拍下強姦過程。
學生X事後到廁所清洗,之後再被周仲芹強姦,張柏淦用手機拍下強姦過程。
學生X再到廁所清洗後,學生X的媽媽打電話找她,與媽媽講完電話後,學生X要求離開。
張柏淦再叫學生X為他口交,對方拒絕,周仲芹對張柏淦說:「我哋有麻包袋,不如笠起個女仔,掉佢落鹹水海。」
學生X被恐嚇後,為張柏淦口交,事後,張柏淦要學生X笑着與他合照,舉起「V」字手勢,用作同意性交證據。
周仲芹問學生X:「仲會唔會嚟呀?」
學生X說不會,周仲芹恐嚇會將強姦片段放上網。
翌日,同學發現學生X鬱鬱不歡,追問下學生X講出事件,學校社工報警。
9月9日,周仲芹與張柏淦先後被捕,兩人承認犯案,都將責任推給對方。
探員在周仲芹的手機內,發現一段長十五秒片段,內容是周仲芹正在強姦學生X。
另有七段影片,片長一秒至一分六秒,顯示張柏淦強姦學生X及口交。
警方落案控告兩人,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一項強姦罪,一項協助及教唆強姦罪。
5月24日,兩人在高等法院受審。
周仲芹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一項強姦罪,協助及教唆強姦不予起訴,留在法庭檔案。
張柏淦承認一項強姦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不予起訴,留在法庭檔案。
代表兩人的大律師求情時指出,兩人無案底,認罪令學生X毋須出庭作供。
法官指出,學生X年僅十三歲,犯案者多於一人,涉及使用不必要暴力及拍攝影片,令案情更嚴重,決定為他們索取心理報告及背景報告,為學生X索心理創傷評估報告,將案押後至6月18日判刑。
6月18日,周仲芹向法官呈上求情信,說一時衝動干犯控罪,非常後悔,願意向受害人與她的家人道歉,答應以後不會再干犯控罪,希望得到輕判。
張柏淦寫給法官的求情信,內容是受到周仲芹影響犯案,對事件有悔意,願意接受輔導及治療。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出,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學生X有非常嚴重創傷徵狀,有自殺傾向。
周仲芹猥褻侵犯罪,量刑起點兩年,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量刑起點兩年,強姦罪量刑起點十三年。
張柏淦強姦罪量刑起點十三年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量刑起點兩年。
法官說,以往曾有案例,性罪行被告人認罪,法庭可給予多過三份一刑期扣減,理由是認罪令到個女事主不用出庭作供。
這宗案件,兩名被告在預審時才認罪,法官不會給予額外刑期扣減,考慮刑期整體性,周仲芹共判監九年半,張柏淦總刑期九年。
周仲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是非禮罪與強姦罪在同一日發生,判刑應同期執行,同類案件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
雖然有對學生X動武,但她沒有受傷,強姦過程有使用安全套,十三年量刑基準過高。
周仲芹力稱是在張柏淦教唆下,才拍下學生X被姦影片,張柏淦強姦學生X的過程更較為嚴重,他的判刑不應較張柏淦重。
周仲芹說,認罪令學生X無需出庭作供,刑期扣減可較三份一為多。
2011年3月10日,上訴庭聆訊及作出裁決。
3月18日,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布判辭。
周仲芹與張柏淦罪責不相伯仲,周仲芹是始作俑者,在網上結識學生X,騙取信任後,用極卑劣手法侵犯她。
周仲芹有計劃行事,威脅會將拍下的照片上網及會殺害學生X,原審法官絕對有權認為,周仲芹罪責較張柏淦更嚴重,上訴庭駁回上訴。
「衰十三」案件屢有發生,以下一宗的情節,法官也覺得匪夷所思。
關家豪1983年出生,中學畢業後做過地產中介及保險經紀。
2009年4月,關家豪兼職做運輸工人,以網名Mike,透過MSN結識女童X。
雙方相約到深水埗海麗商場,在商場R層十二號後樓梯接吻及撫胸,遭保安撞破後轉往海慧樓二十七樓梯間。
關家豪親吻女童X嘴唇,撫摸她衣服下面的乳房和陰道,脫下褲子和內褲,要求女童X按摩陰莖,女童X同意,為關家豪手淫十分鐘至射精。
5月,女童X透過電子日記,向二十二歲姓呂表姊大爆性史,自揭因為對性好奇,先後結識四名男網友,與四人有性接觸後,撰寫「獵男日記」,對各人作出事後評價。
女童X透過互聯網認識男網友A,到男網友A位於粉嶺寓所造愛,途中因男網友A家人返家而「中止」。
女童X隨即約男網友B到海麗商場,未有使用避孕套下與網友B口交。
之後,女童X再約男網友C,在男網友C寓所兩度性交。
女童X對關家豪的事後評價是:
今日好開心,因為可以同個網友Mike去街,我就「嗨」佢啦,之後佢一直望住我個胸,之前我應承佢話畀愛佢,不過唔係做啊。
因為佢身形比較大,所以好好攬,我覺得有D痕,係感笑。
佢舌吻都幾好㗎,好回味佢口中「檸檬味」的香口膠。
表姊質問女童X說:「點解咁做?」
女童X坦言:「因為未試過,想試吓。」
女童X表姊通知校方後報警,女童X向探員表示,主動邀約四名在網上相識男子,在願意情況下先後與四人有性接觸。
2009年8月,警方拘捕關家豪,落案控告兩項非禮罪。
2010年4月21日,關家豪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
控方透露,除關家豪外,三名年齡介乎二十至三十歲男網友,分別與女童X性交及非禮。
警方經調查後已將他們拘捕,控以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罪名。
其中兩人案件,排期在今年八月在區域法院審理,另一人排期在裁判法院處理。
代表關家豪的律師,向法官呈上女童X的「獵男日記」。
法官強調,女童X在事件中雖然願意,但她的年齡無能力作出決定,關家豪明知女童X年紀,理應控制自己。
將案押後至5月5日,待取社會服務令以考慮判刑,關家豪還柙候判。
5月5日,代表關家豪的律師求情時指出,女童X積極參與事件,把經過寫在日記,在互聯網個人網誌中談及性經驗,透過互聯網認識男網友,性交時沒用避孕套,顯示她毫不後悔。
關家豪無向女童X施壓,無設局欺騙,努力自制而未有進一步性交。
暫委法官林嘉欣判刑時說,法例是要保護未成年者,就算女童X在自願下行事,法例亦不容許,關家豪的行為大錯特錯,明知女童X未成年仍佔她便宜。
報告指女童X未受事件影響,若不知女童X對性事的態度,必定判監。
關家豪認罪及女童X未受影響,過去兩星期還押時,已作深切反省。
考慮他一時行差踏錯,在今次事件中汲取重大和痛苦教訓,本案具爭議性,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關家豪珍惜今次最後機會,若再犯便很有可能判處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