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行為卑劣枉為人母

曾昭德1962年出生,案底纍纍,主要與毒品有關,1991年有棄保潛逃記錄。

1988年,李艷屏誕下女童X。
1989年,李艷屏誕下兒子,有中度弱智。

2000年,李艷屏離婚,與曾昭德同居,住在粉嶺公屋單位,女童X(12歲)叫曾昭德(38歲)做契爺。
李艷屏與曾昭德經常離家外出,女童X獨力照顧中度弱智的弟弟。

2003年8月某日凌晨十二時,李艷屏與曾昭德從外回家,曾昭德進入女童X睡房,企圖揭開她的被子及撫摸她,對女童X說他是她的契爺,做甚麼都可以。

女童X不允許,與曾昭德糾纏,曾昭德未能得逞,返回自己睡房,要求李艷屏說服女童X到他們的房間,李艷屏說女童X不會答應。

曾昭德要求李艷屏對女童X說,他是不會破壞女童X處子之身。
李艷屏要求女童X到她的房間,說如果不答應就不會給零用錢。

零用錢是女童X與弟弟,用作購買飯盒的金錢。

女童X對李艷屏說她月經剛到,李艷屏說女童X一個星期前,已用這個藉口來推搪曾昭德,將女童X推入她的房間。

女童X進入房間後,曾昭德除掉女童X衣服,與她性交,李艷屏睡在同一張牀的另外一邊。
女童X被強姦後,用力踢開曾昭德,離開房間。

女童X之後不敢再在自己房間睡覺,與弟弟一同睡在客廳地上。

幾天後,李艷屏在客廳強行拉女童X起身,說曾昭德不會「搞佢,淨係想摸她」。
李艷屏沒有陪同女童X一同進入房,女童X入房後,曾昭德除掉女童X衣服,再次強姦女童X。

女童X心理大受創傷,受辱一幕猶如夢魘揮之不去。
李艷屏威脅女童X,若揭露事件,會趕走她與弟弟。

9月,女童X向幾個同學投訴,她被曾昭德性侵犯,女童X及同學年紀尚細,不知道如何處理。

2010年,女童X(22歲)認識一位男朋友,告訴他她曾被曾昭德性侵犯,男朋友建議女童X將事情告訴社工及報警。
女童X沒有這樣做,因為當時她信任的社工已經離職,李艷屏患有心臟病,弟弟患有中度弱智。

5月,女童X再次碰見她信任的社工,向社工透露曾被曾昭德性侵犯。

10月8日,女童X由居住的屋邨社工陪同報警。

10月11日,警方拘捕同為四十八歲的李艷屏及曾昭德。
案件由大埔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調查,女童X的弟弟獲安排入住院舍。

10月13日,李艷屏及曾昭德解往粉嶺法院提訊。
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他不認罪。
李艷屏被控兩項協助及教唆強姦罪,她承認控罪,庭上無透露三人之間關係。

控方透露,1986至2009年期間,曾昭德有多次牽涉危險藥物案底,曾因拒捕及遊蕩被定罪,1991年曾棄保潛逃。
要求將案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再考慮審訊法院級別以及控罪的適合性。

辯方申請保釋時透露,李艷屏現時與二十一歲的兒子同住,女童X與親生父親一起生活,兩名被告均承諾不會騷擾女童X。

主任裁判官林偉權表示,曾昭德可透過李艷屏接觸女童X,恐防兩人會妨礙司法公正,否決兩人保釋申請,還柙懲教署看管,案件押後至下月10日再訊。

11月10日,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7日爲提訊日,等候案件轉介至香港高等法院審理。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風化案案發時間愈久,證據會較薄弱,事主證供若強而有力又清晰,仍是可將疑犯入罪的有力證據。

任何人鼓勵他人性侵犯女性,甚至參與一起進行性行為,都屬觸犯協助及教唆他人強姦罪名,罪行等同觸犯強姦罪。

2011年8月1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陪審團退庭商議,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曾昭德兩項強姦罪名成立。

法官潘敏琦表示,案件另一被告李艷屏,承認協助及教唆強姦罪,押後至8月16日早上判刑。

8月16日,代表曾昭德的大律師,要求索取女童X心理創傷報告後才判刑。

法官批准,兩名被告繼續還押監房,押後至至9月1日判刑。

9月1日,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出,曾昭德在聆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李艷屏承認一項協助和教唆強姦罪。
事發時,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

曾昭德有六次案底,其中五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在2009年12月被判戒毒所令,李艷屏無刑事記錄。

曾昭德兩度侵犯十五歲的女童X,兩人年齡上有重大距離,曾昭德對事件無承擔、無悔意。
女童X事發後七年挺身而出舉報,由於曾昭德不認罪,女童X要庭上重溫慘痛經歷。

曾昭德嘗試侵犯不遂後,要求李艷屏利用母親影響力,逼使女童X懾於淫威下,乖乖就範。

兩次侵犯女童X過程中,曾昭德無使用安全措施。
第一次,起初未能夠成功插入,曾昭德無臨崖勒馬,借助其他輔助,成功達至目的為止。

除上述情況,本案不存在策劃性,使用武器或不必要暴力,或其他具侮辱性性變態作為等,逼使女童X就範的惡劣情節。

李艷屏屬於絕對可以支配,牽制及影響女童X的人,逼使女童X屈服在曾昭德淫威下,女童X被奪去貞操。

李艷屏積極參與,是促成此惡行不能或缺重要一環。
女童X如果唔入房,媽媽會唔給零用錢,兩姊弟就無飯食。

辯方大律師指出,李艷屏對女童X蒙羞將會一生不能磨滅,事件正正反映,李艷屏不但無盡為人母親責任,反而將女兒送羊入虎口,斷送女兒貞操。

女童X作供時說,第一次被性侵犯,李艷屏都在牀上。
女童X無向李艷屏求救,是因為最信任的媽媽沒有保護她,女童X覺得被背叛,不能接受,所以沒有向母親求救。

李艷屏對感化官說自己係愚蠢、迷失,才會干犯今次事件。

李艷屏行為卑劣枉為人母,嚴重違反誠信,是違反誠信案件同類中情節最差一種。
選擇坦白承認控罪,出庭作供頂證曾昭德,姑勿論如背景報告所講真心有悔意又好,為獲得刑期扣減都好,法官會將認罪及頂證曾昭德,在量刑上有所反映。

法庭量刑時,不容忽視公眾對這類案件不恥及憎厭。
事發至今已有八年,曾昭德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但無干犯任何性侵犯案件,無證據顯示有重犯傾向或對社會構成危險。

事隔多年,女童X現已二十三歲,童年被性侵犯陰影仍然存在,處於是否會原諒母親,對將來與母親關係存疑兩難局面。

創傷報告指出,女童X產生抑鬱,缺乏安全感、對人不信任,影響發展正常人際以及男女關係,出現強逼性重複行為,身體上出現不少毛病。

心理專家認為,女童X在事發多年後,嚴重創傷後遺症仍然存在。
因為母親將會被判入獄,需要獨力照顧住在院舍中度弱智弟弟,兩名被告作為對女童X負面影響至為深遠。

本案駭人聽聞、情節嚴重,曾昭德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李艷屏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兩人的受責性不遑多讓。

以十二年為量刑起點,曾昭德經審訊後定罪,不獲任何扣減,每項控罪判刑十二年,同期執行。

李艷屏認罪及作供頂證曾昭德,證供質素尚算有用,但並非導致成功檢控舉足輕重證供。
李艷屏對於事實仍有保留,可獲百份四十至四十五之間扣減,決定扣減百份四十一,判刑七年。

女童X在事隔多年後,已經生活獨立。
安頓弟弟在院舍後,挺身而出,舉報兩名被告,其中一人是她的生母,大義滅親,勇氣可嘉,希望女童X重新建立人生新一頁。

曾昭德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2年5月29日,上訴庭聆訊申請,曾昭德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6月4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指出法庭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量刑時所需要考慮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地位干犯罪行,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非必要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受到肉體或精神創傷。
(8) 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患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率。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潘敏琦量刑適當,案情嚴重及案件存有多項加重刑責因素:
(1) 曾昭德事發時四十歲,十五歲的女童X處於不能保護自己的年齡。
(2) 曾昭德以「契爺」長輩身份,欺凌女童X,滿足性慾。
(3) 曾昭德早已想侵犯女童X,要母親出賣女兒,讓他達到目的,這種犯案手法在同類案件中更見嚴重。
(4) 曾昭德沒有在女童X體內射精,但侵犯女童X時完全沒採用任何安全措施。
(5) 女童X受到極大精神及身體創傷,有嚴重程度抑鬱徵象,對舉報事件令弟弟被送往院社感到自責。
(6) 曾昭德的行為令致女童X家庭分裂。

上訴庭認為,曾昭德說事發時受到酒精影響,對這事深感後悔,這不是減刑因素,基於上述原因,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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