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點解要拆散我哋!

熊家駿1982年出生,在理工大學修讀設計文憑。
1999年,舉家移民加拿大,因未能適應,全家回流返港,熊家駿在一家報館任職平面設計師。

黃志浩任職保安員,與妹妹黃嘉雯相依為命。

熊家駿透過同事介紹認識黃嘉雯,2008年年底,兩人拍拖,互相以「BB」稱呼。

熊家駿在報館工作時不能講電話,黃嘉雯經常在辦公時間致電熊家駿,熊家駿不勝其擾,兩人關係開始破裂。

2009年,黃嘉雯生日當天,兩人因打電話問題鬧翻,黃嘉雯隨即與男同事吃飯「撐枱腳」,熊家駿非常不滿。

2009年11月8日,黃志浩與黃嘉雯在觀塘apm看電影,熊家駿約黃嘉雯在戲院外見面。

電影散場後,黃志浩看見熊家駿行近,以為他跟蹤黃嘉雯,立即拉妹妹離開。

熊家駿不斷打電話給黃嘉雯,黃志浩搶去妹妹的手機說:「唔想見個妹畀人糟質欺負!你唔好再騷擾佢!」
熊家駿問黃志浩:「點解要拆散我哋!乞兒仔!」

熊家駿離開apm商場,行十分鐘,到達一間家品店,用十元購買一把長約二十厘米生果刀。

熊家駿折返apm商場,打電話給黃志浩,說剛買了一把刀,警告他立即離開,否則會刺死他。

黃志浩約熊家駿,在觀塘apm商場地下港鐵層大堂見面,討論解決辦法。

黃志浩與黃嘉雯到達觀塘港鐵層大堂,熊家駿行至距離黃志浩三至四米時,將生果刀從刀套拔出,衝向黃志浩。
黃嘉雯衝前攔截,熊家駿閃開繼續衝前,將右手持着的刀從後面向前方舉起,對黃志浩說:「嘉雯係我嘅!」

黃嘉雯試圖分隔他們,黃志浩將妹妹拉到自己背後,用手推開熊家駿,雙方糾纏。
黃志浩其後中刀:「左腰半身濕咗,有血先知受傷。」

黃志浩負傷對熊家駿說:「你咁樣做我點樣將個妹交畀你……我哋黃家同你熊家劃清界線!」

黃嘉雯將熊家駿帶離現場,商場保安報警,阻止熊家駿離開,警員到場拘捕熊家駿。

熊家駿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他只想嚇黃志浩,無意傷他:「我唔知拮到嘢,大家糾纏,見到好多血,一滴滴,幾秒之間,我先知大鑊。」
熊家駿又說,他買刀是用作「自殘」。

案發前約黃嘉雯在觀塘apm見面,黃志浩拉走黃嘉雯。

熊家駿之後到家品店購買生果刀,再到apm舉起生果刀與黃志浩對質:「你好行開,衰仔,唔係就捅死你!」

黃志浩送到醫院急症室治理,身上有一個深層裂傷,長兩至三厘米、深五厘米。
脾臟有一個長1.5厘米完全裂傷,腹腔內有約二百毫升血塊及鮮血,數度止血失敗後,醫生為黃志浩施行切除整個脾臟手術。

黃志浩割除脾臟後,失去先天免疫力,留院十日出院,要不時覆診。

2010年5月24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熊家駿被控一項意圖傷人。

熊家駿承認傷人或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9條(俗稱傷人19),一般是無使用武器,俗稱拳頭交,最高刑罰可監禁三年,大多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

熊家駿堅持事件出於意外,若事件是意外,就不能承認傷人罪名,法官不接納熊家駿認罪。

控罪其後改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條(俗稱傷人17),一般是有使用武器,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大多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5月25日,黃嘉雯(23歲)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
她說案發前,熊家駿與她有些爭執,黃志浩認為熊家駿「唔識做人男友,成日搞到我唔開心。」

案發當日與黃志浩到觀塘apm看電影,熊家駿突然出現,向他們打招呼,黃志浩一言不發拉她離開。

看完電影後,熊家駿再度出現,對黃嘉雯說:「唔想見到佢(黃志浩),只想見你。」

黃嘉雯說,熊家駿沒有表示要「捅死哥哥」,沒有看見熊家駿持刀。
熊家駿與黃志浩發生推撞後,黃志浩受傷「一路滴血,好大灘。」,黃嘉雯才看見熊家駿手上持刀。

黃嘉雯說:「責怪佢(熊家駿)咁衝動,衝動買咗把刀,用刀傷我哥哥。」

黃嘉雯在庭外向傳媒稱,已原諒熊家駿,兩人仍是男女朋友關係:「雖然哥哥沒有怪我,事後哥哥身體有好大改變,我好自責,件事始終因我而起!」

5月31日,法官容耀榮裁決時,直指商場閉路電視,顯示熊家駿急步上前用刀刺向黃志浩,從刀的尖銳及黃志浩傷口達五公分,顯示熊家駿屬蓄意傷人而非「帶刀嚇吓」,裁定熊家駿一項意圖傷人罪名成立。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熊家駿犯案後深感後悔,願向黃志浩賠償醫療費及鞠躬道歉,黃志浩、黃嘉雯、熊家駿父母均致信替熊家駿求情。

法官判刑時對熊家駿說:「無任何案例、亦無任何相似案例,有呢個判刑標準,本席採用一般判刑法律原則。」

「情緒不穏係你自己嘅問題,你就推說同人爭執,從你自己嘅表現,你最緊要留意就係你自己頑固,好似買個禮物畀女朋友就好天大恩惠,人哋一定要感激流涕。」

「作供嗰時唔係衝口而出,而係好肯定有咁嘅睇法,我無「蝦」你個妹、我又無打佢,咁就等於對佢好。」

「你自私心態幾嚴重,好容易引致悲劇。今次對你自己嚟講係悲劇,你認為呢位黃志浩先生唔啱,干涉你哋,對佢作出懲罰嘅行動,要令佢受傷害。無論係發洩也好、乜都好,某程度上,你以為自己係啱,對方錯,呢樣嘢你唔改遲早會重犯。當然,呢個係我個人意見。」

「法庭喺法律上唔可以猜測你一定會重犯,睇你嘅證據,有好大可能唔會重犯。但係唔重犯,都要處理到自己個人意見,你覺得啱其實可能係唔啱。哥哥關心個妹,講多一句說話,好多人都認為係正當。你睇唔到係可能你無妹妹,唔係設身處地便唔知。」

「另外一個求情理由係傷者已經原諒你,刑事案唔係私相授受,但係受害人原諒你,確係一個好有力求情因素。」

「本席考慮到呢件案件係特殊,係有些少突發性元素。本席相信你根本係有控制情緒問題,係咪你對自己各樣嘢嘅睇法太過堅持,抑或係咩嘢原因,法庭唔需要猜測。呢啲係你個人情緒問題,本席盡量輕判你,監禁九個月。」

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刑期。
2010年10月6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認為刑期明顯過輕及有原則性錯誤。
首先,熊家駿所用的刀是致命武器,不論他是否被挑釁,都必須判阻嚇刑罰。

另外,熊家駿故意買刀,預先向黃志浩出言恐嚇,可見是有計劃和惡意犯案。

雖然沒有證人能正確指出,黃志浩在何時受傷及怎樣受傷,熊家駿衝前及把刀從後面向前方舉起,裁定熊家駿有作出以刀刺黃志浩行動。

黃志浩傷勢不是劃傷或刮傷,而是刺傷,這不可能是因雙方推撞造成。
基於熊家駿的舉動、他對黃志浩的不滿,兇器尖銳、落刀位置及刀深五厘米等事實,裁定熊家駿蓄意刺傷黃志浩。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一項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黃志浩傷勢嚴重要割除脾臟,之後身體變得經常疲倦且免疫力下降,這些都是永久後遺症。
法庭要反映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將刑期加至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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