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佢講嘅嘢係咪實情呢?(下)

代表歐永傑的熊健民大律師指出,女童C在照片上表露的神情,與她聲稱遭歐永傑捆綁拍照,強逼性交的指控不符。

法官向陪審團指出:「熊大律師就向女童C展示嗰啲照片,講嚟講去都係矇眼笑嘅嗰張。佢話面露笑容,無掙扎喎,咁多張照片入面,都無顯示到女童C有掙扎過,有縮埋過、有閃避過,睇呢啲照片好似顯示佢好合作㖭。」

「但係你記得控方王大律師就話,張照片係咪顯示到女童C,當時真係正在面露笑容,呢點真係見仁見智。」

「大家都會明白,拍照嗰一剎那,捕捉到展示喺照片上嘅神情,未必可以真係反映照片中嘅人實況。因為一個人有一連串嘅動作嘛,唔係凍結咗個動作嘛,咁佢未必真係反映到個人嗰陣時做緊乜嘢,係咪真係笑緊。所以,你哋要小心考慮下,係咪可以單憑呢一張相,嚟決定當時嘅實際情況呢?」

「另外,你哋都會記得,女童C話佢被蒙眼後,乜嘢都睇唔到,佢淨係聽到『咔、擦』嗰啲聲,睇到有啲閃光啫。佢乜嘢都睇唔到,根本就唔會知道,究竟喺邊一個角度嚟影佢啲相,佢都係聽到「咔、擦」嗰啲聲,先至覺得有人影緊佢啲相嘅啫。」

「喺咁嘅情形下,呢一度所有啲相,無顯示女童C縮埋、有躲避,係咪可以理解呢?淨係憑呢一啲相,能唔能夠幫助你哋,決定女童C係唔係一個可信嘅證人呢?定係你哋睇呢啲相,就即刻可以話好開心呀佢嗰陣時,咁一定無企圖強姦,你哋能唔能夠憑呢啲相,就咁憑呢一啲相作出定奪呢?你哋自己決定。」

「假若你哋肯定當時事發嘅過程,一如女童C所講咁樣,被告係幾次嘗試喺佢前面、後面呀咁,插入佢陰道,但係由於女童C係夾實雙腳,所以被告係未能夠成功插入嘅話,咁相信你哋都無困難,裁定當時女童C係唔同意進行性交,以及當時被告係知道女童C唔同意性交,又或者罔顧佢同唔同意性交。喺咁嘅情況下,你哋先可以判被告企圖強姦女童C,呢項控罪罪名成立。」

法官總結錄影會面記錄時,提醒陪審團:「全面咁考慮內容,睇下真相喺邊度,先至決定邊一部份可信、邊一部份唔可信,抑或全部都唔可信。最終嚟講,你哋係應該對會面記錄嘅內容,整體上作出評估,以評定乜嘢先係事實嘅真相。」

12月7日,四女三男陪審團一致裁定裁定,歐永傑一項企圖強姦、一項強姦罪名成立,連同之前承認的十八項罪名,一共有二十項罪名成立。

熊健民大律師求情時指出,歐永傑受父母早年離異影響,發展成喜愛「綁手綁腳」性愛方式,雖屬性變態,但不算最嚴重,犯案時只有二十一歲,血氣方剛。

法官潘敏琦反駁指出,血氣方剛不代表可以多次犯案,將案押後至下月4日,等候心理及精神報告判刑。

2011年1月4日,控方指出,2005年至今,歐永傑有共三百個性伴侶,大部份是未成年少女,歐永傑將性交過程拍成短片和照片,操控性伴侶,防止她們離開。

感化官報告指出,歐永傑與同齡女子溝通有缺陷,轉而在網上結識異性,誘使她們性交。

精神科醫生指出,歐永傑有孌童及虐待傾向,變態和反社會人格,性觀念扭曲,進行非主流性行為,對需受保護的人屬危險人物,重犯機率高,要接受心理治療。

熊健民大律師以歐永傑是「宅男」,因未能與異性發展正常關係,才在網上結識異性宣洩壓力和焦慮,主觀上無意傷害各事主。

法官立即反駁說:「唔通打劫銀行,又話主觀上只係『攞』錢?」

法官認為,歐永傑內向正是危險所在,令他在虛擬世界尋求自我。

歐永傑承認十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五項猥褻侵犯罪、一項刑事恐嚇罪,一條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強姦,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合共二十項罪名。

案件涉及六名女子,其中四人事發時未滿十六歲。

2006年,歐永傑因刑事恐嚇首次被定罪,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之後性侵犯本案其中四名事主。
2009年1月,非禮及與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判囚四個月,出獄後再性侵犯另兩名事主。

法官狠批歐永傑重蹈覆轍,樂此不疲,否認控罪,要事主在法庭重複痛苦經歷,「無承擔、無悔意」。

考慮到女童年齡,歐永傑犯案時沒戴安全套,涉及捆綁蒙眼拍短片等情節。

企圖強姦罪以六年為量刑起點,歐永傑不認罪,不獲扣減,判刑六年。

強姦罪以七年為量刑起點,歐永傑不認罪,不獲扣減,判刑七年。

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猥褻侵犯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每項控罪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歐永傑認罪,獲三份一扣減,每項控罪判處監禁兩年。

刑事恐嚇罪,歐永傑因有前科,以五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歐永傑認罪,獲三份一扣減,判囚三年。
考慮到量刑整體性,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入獄十八年。

案件主管新界北虐兒組高級督察林宛均,提醒青少年,網上交友要小心,不要輕信網友,有需要時向信任的人求助。

歐永傑求情稱因小時候家變,令他長大後愛上玩捆綁性遊戲。

性暴力泛指侵犯性行為,「若情侶喜好SM(性虐),施虐及被虐得到快感,亦屬正常」

中大精神科學系教授李誠認為,童年負面情緒如父母離異或家暴等,或會令當事人日後對後代施予同樣暴力,但與捆綁癖好無必然關係。

性暴力施行者是為滿足強烈控制慾,並非追求一般性交快慰:「蒙眼綁手,令對方動彈不得,陷入無助境地,施行者主宰一切。為所欲為,從而得到滿足。」

歐永傑專門向未成年少女埋手,李誠解釋,相對成熟女性,歐永傑更容易佔有未成年少女。

歐永傑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12年8月22日,上訴庭作出聆訊,代表歐永傑的熊健民大律師,提出多項上訴理由,主要一項是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引時,不完全、不公平、不恰當。

熊大律師力稱原審法官,強調女童C在細節事項記憶模糊,「最恐怖嘅嘢佢就記得」,目的是淡化辯方對女童C證供提出質疑,對申請人不公平。

熊大律師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非禮」罪的三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理由包括:
(一) 歐永傑與受害人年齡差距不大。
(二) 受害人在案發時與歐永傑是情侶關係。
(三) 有關性行為是受害人自願下進行。
(四) 案件不涉及破壞誠信關係,也不涉及金錢交易和暴力行為。
(五) 歐永傑與每名受害人所發生的性罪行,都在同一時段內發生。
(六) 事件雖然涉及變態性行為,但無對受害人造成重大身體傷害。

2012年9月3日,上訴庭頒布判辭,認為原審法官指引正確合理,沒有犯上熊大律師所指的錯誤。

歐永傑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去解釋、削弱、反駁控方提出的證據,以控方整體證據而言,陪審團絕對有理由,接納女童C和女事主F的證供,根據她們的證供來裁定,企圖強姦罪與強姦罪罪名成立。

熊大律師指案發時,歐永傑與受害人是情侶關係,是罔顧事實。
上訴庭不打算猜測,各受害人對歐永傑的觀感。

歐永傑與各受害人初次會面時便侵犯她們,明顯視各受害人為變態的性發洩對象,與熊大律師所指,真正情侶關係風馬牛不相關。

熊大律師強調,歐永傑在同一時段內侵犯受害人,與他指歐永傑是受害人的情侶,說法是自摑嘴巴,熊大律師提出的求情理由無一成立。

案件有其他極為嚴重加刑因素,首先,案件涉及多名受害人,在侵犯受害人期間,歐永傑對她們作出多種變態性行為。

熊大律師力稱沒有證據顯示,歐永傑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重大身體傷害。

上訴庭認為,受害人所受的心理創傷顯而易見,法庭無需心理專家報告,亦可假設該些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創傷、悲痛、心理損害。

上訴庭不能忽視歐永傑與各受害人性交時,不但沒有使用避孕套,更多次在受害人體內射精。

歐永傑將侵犯受害人過程拍照及錄影,將照片及錄影片段在電腦內儲存,有關照片及錄影片段可以長久保留,交換、發布,甚至作為商品出售,更可以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

歐永傑確曾用照片及錄影片段威嚇受害人,如將上述加重罪責因素考慮在內,原審法官採納三年基本量刑基準,不但並非明顯過重,更屬極為輕判。

就刑事恐嚇罪,熊大律師指歐永傑是為了挽留女友,一時情急下干犯有關控罪的說法,是匪夷所思。

歐永傑被裁定企圖強姦女童C,強姦女事主F兩項罪罪名成立,上訴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不批准歐永傑就定罪上訴。

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及罕見,性侵犯無知少女罪行案件,歐永傑曾犯同類罪行,出獄不久便再犯本案。

熊大律師力稱事件,是由於歐永傑的個人成長背景,導致精神心理狀況出現問題,只要給予適當治療,歐永傑應能戒除癖好,避免重蹈覆轍。

上訴庭對熊大律師的求情理由感到疑惑,精神科專家報告指出,歐永傑有孌童及虐待癖好,變態及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高,屬危險人物。

上訴庭認為,本案每條罪行的個別刑期並無過重,但在考慮總刑期時,要考慮到如刑期太高,日後如有更嚴重罪行時,量刑會有困難。

以本案而論,上訴人除不承認兩項涉及強姦控罪外,承認了二十項控罪中的十八項,總判刑十五年已足夠反映案件嚴重性,足夠保護年輕女童避免受歐永傑侵犯,希望刑期足夠令歐永傑接受適當治療,改變精神及心理病態。

上訴庭強調,經過長期隔離和治療,歐永傑仍不能改變變態行為,如有再犯,唯一可行處理方法是施以終身監禁。

附錄

大律師熊健民在周梓樂案及凌杰墮斃案,死因研訊中代表警方。

2021年1月5日,周梓樂案結案陳辭。
熊健民多次指現場警員,沒有阻撓和干預現場救援行動,沒有失職,反指現場沒人需要警員留下協助才離開,認為是「各司其職」。

熊健民多次反問:「救護人員負責急救
警員負責緝捕罪犯有咩問題?」
「如果當時黃家倫(衝鋒隊第四小隊指揮官)無去就潛藏罪犯展開追捕,之後有無人責難黃家倫無去緝捕罪犯?有無雙重標準?」

熊健民又為延誤救援的人,包括阻塞尚德十字路口、對救護車「寸步不讓」的示威者,廣明苑廣盈閣屋苑管理人員,容許有私家車阻塞消防閘,以致救護車無法直接駛近現場。
「如果陪審團認為有延誤救治,罪魁禍首係負責廣盈閣的物業管理,佢哋係難辭其咎。」

2021年5月24日
梁凌杰死因研訊踏入尾聲,代表警方的大律師熊健民陳詞指出,事發當天(6月15日)為星期六,幾位救援及談判警員本來休假,得悉事件即趕往現場協助,其中一人本來正與家人在酒店吃自助餐。

熊健民強調,社會不少人抱持「少做少錯,唔做唔錯」工作態度,但本案的休假警員沒計較個人榮辱得失,只想盡力拯救寶貴生命。
熊健民認為外界評價警方時,不應基於政治立場而要警方背負莫須有的罪名,否定他們的努力,否則是不公平及不合乎現實。
熊健民指出,梁凌杰爬出欄杆,危機一觸即發,因為梁凌杰作出掙扎,拯救行動就如「逆水行舟,事倍功半」,在梁凌杰可能「死志已決」情況下,事情未必能靠外力阻止。
警方不論任何政治立場,都會珍惜每一條生命,「死亡已是最壞結局」,警方及消防已盡力營救,「批評都是事後孔明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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