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佢講嘅嘢係咪實情呢?(上)

歐永傑1985年出生,父母早年離異,與父親住屯門湖景邨湖畔樓,歐永傑性格內向,與同齡女子溝通困難,有孌童及性虐待傾向。

2002年開始,歐永傑在網上尋找性獵物,頻密地與十多歲的女童發生性關係,以鞋帶捆綁對方雙手,為對方戴上眼罩,拍攝情慾照片,要脅女童不准報警。

2004年,歐永傑在卡拉OK任職男侍應,藉給予「優惠」,與女童發生性行為。

2006年3月,歐永傑以情慾照要脅女童Y,刑事恐嚇罪名成立,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

歐永傑服完社會服務令後結婚,不久以離婚收場。

2007年1月,歐永傑帶十三歲半女童A,到沙田一村屋後巷,要女童A為他口交,再帶女童A到附近大廈天台,要女童A用啤酒樽自慰,讓他觀看後再與女童A性交。

之後,歐永傑在湖畔樓、女童A住所性交,每次都為女童A蒙眼及用鞋帶綁起雙手。

2007年2月,歐永傑在湖畔樓,用鞋帶綁起十四歲女童B雙手發生性行為,
某日帶女童B到屯門公園僻靜處,用鞋帶綁起女童B雙手、蒙眼後性交。
之後再到屯門兆禧商場傷殘人士廁所,用鞋帶綁起女童B雙手、蒙眼後性交。

2007年3月,歐永傑認識十五歲女童D。
5月,女童D到湖畔樓,歐永傑用鞋帶綁起女童D雙手,為女童D戴上眼罩,發生性行為。

5月中,歐永傑與女童D在時鐘酒店房間,發生性行為。

5月31日,歐永傑與女童D,乘巴士返屯門途中,在車廂內發生性行為。

2007年,女童C(16歲)就讀中四,在網上論壇「HKskylove」,認識網友「細傑」(歐永傑),每隔數天便閒話家常一番。

2007年2月,歐永傑失業,主動邀約女童C見面一起找工,女童C「覺得佢無嘢做,好慘,無收入」,經常與歐永傑見面。

4月21日,女童C由沙田到屯門與歐永傑見面,跟歐永傑返回湖畔樓住所。
女童C入屋後坐在客廳,歐永傑突然拿出一條鞋帶捆綁女童C的手,帶入睡房推到牀上,脫掉女童C的褲換上紅色格仔短裙,再蒙上眼罩。

歐永傑為女童C換裝完畢後自行脫衣,欲從後插入性交。
女童C拚命緊合雙腿,歐永傑不斷撫摸女童C身體,拉高女童C雙手,綁在門板上。

被蒙眼的女童C聽見相機快門響聲,感覺閃燈不斷,正被拍照。
歐永傑其後再欲強行性交,未能得逞,帶女童C到浴室,為女童C渾身塗滿梘液,欲霸王上弓,仍遭女童C力抗。

歐永傑帶女童C回睡房,逼女童C口交被拒絕,要求替他手淫,女童C最終為歐永傑手淫數下,歐永傑嫌她不夠力,自己動手至射精。

歐永傑說已拍下女童C的情慾照片,女童C為求取回照片,替歐永傑烹煮即食麵。
歐永傑要求女童C與他性交才給回照片,女童C拒絕後,離開湖畔樓,沒有報警。

事發後一個月後,女童C由朋友陪伴,到湖畔樓向歐永傑索回照片,歐永傑只准女童C入屋,她的朋友在屋外等候。

歐永傑要求女童C「多來一次」(性交),女童C大叫通知朋友,朋友衝入屋帶走女童C,兩人沒有報警。

2008年12月,歐永傑在網上結識十五歲女童X。
12月12日相約在旺角見面,歐永傑將女童X帶至花園街七十號,金彩虹賓館一房間。

歐永傑以鞋帶捆綁女童X雙手,蒙起雙眼,強姦女童X,女童X遭蹂躪後,手腕及肩膀等部位受傷。

女童X離開賓館房間,立即報警求助,警方到湖畔樓,拘捕歐永傑,歐永傑在警誡下辯稱以為女童X自願造愛。

歐永傑被控一項強姦罪名,解上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指出,女童X懷疑侵犯過程遭歐永傑拍下照片。
歐永傑曾有前科,2006年威脅女童Y會將對方裸照放到網上,被捕受審後,裁定刑事恐嚇罪名成立。

警方需時間徹底檢查歐永傑電腦及手機,化驗歐永傑及女童X基因樣本。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再提訊,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律政司意見,歐永傑期間還柙。

2009年1月,歐永傑非禮及與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判囚四個月。

2009年2月9日,歐永傑出獄,由湖畔樓搬到元朗安樂路,遠東發展元朗大廈一個分租房間三號房。

女事主F,十二、三歲時與歐永傑在網上認識。
2002年,兩人首次會面,歐永傑對她上下其手,女事主F一直都不敢與歐永傑再相見,雙方只在網上久不久打招呼。

2009年6月,女事主F(19歲)考完會考,歐永傑聯絡她說:「妳之前話妳讀緊書,而家妳都讀完書喇,不如畀次機會我。」

女事主F應邀前往三號房,第一次與歐永傑性交,隨後與他拍拖,歐永傑配三號房的門匙,交給女事主F。

6月底,女事主F知道歐永傑有風化案底,提出分手。
歐永傑威逼女事主F維持男女朋友關係,否則會公開她的裸照,女事主F沒有報案。

2009年8月,女事主F開始不接聽歐永傑電話及避開他。

9月10日,歐永傑透過兩人共同朋友阿玲,約女事主F到他家樓下會面,聲稱要向女事主F取回家中的鎖匙。

晚上八時,女事主F在三號房樓下見面,女事主F向歐永傑索還情慾照片。
歐永傑拒絕後,雙方互有拉扯、糾纏,歐永傑摑了女事主F一巴掌。

其後,歐永傑說願意交還情慾照片,要求女事主F上三號房,女事主F初時不願意,怕歐永傑「搞」她,歐永傑答應不會「搞」女事主F。

女事主F隨歐永傑到三號房,入房後,歐永傑關門,將女事主F推落床,用一條鞋帶綁女事主F雙手,脫下女事主F的褲與她性交。

歐永傑性器官進入女事主F身體,女事主F叫歐永傑停止,叫他不要,歐永傑仍然繼續侵犯她,「郁了幾十下」後,女事主F的手機響起時才停止。

歐永傑將手機交給女事主F,打電話來的是阿玲,問女事主F情況,女事主F與阿玲說了一兩句話便收線,沒有對阿玲說歐永傑侵犯她。

歐永傑要女事主F替他口交或手淫,女事主F拒絕。
歐永傑最終容許女事主F離開,女事主F沒有與阿玲提及這事,沒有報警。

2009年8月,歐永傑在網絡遊戲中認識十四歲女童E。

8月21日,歐永傑說教女童E做功課,相約女童E到三號房,歐永傑在房間內非禮女童E,要女童E為他口交,期間拍下照片。

9月10日,歐永傑與女童E在三號房性交,女童E表示痛楚,遭歐永傑責罵。
為防女童E大叫,歐永傑將女童E的內褲塞入女童E口中。

11月,女童E感到被歐永傑視作發洩對象,向歐永傑提出斷絕關係。
歐永傑說擁有女童E裸照,逼女童E繼續見面,女童E向母親和盤托出,母親報警。

11月25日,探員拘捕歐永傑,檢查三號房內的電腦,找到二百多個檔案夾,詳列女童名字、居住區域等個人資料,涉及不同女童的六十四段性交片段,二百一十一張色情照。

探員調查發現,歐永傑於2002至2009年11月期間,性侵犯多名十三歲半至十五歲女童,女童C遭企圖強姦,女事主F被強姦。

歐永傑在警署內進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聲稱女童C及女事主F,自願發生性行為,否認強姦。

2007年4月21日,歐永傑與女童C第一次會面,提出綁手、戴眼罩等行為。
女童C同意讓他摸胸及下體,但不同意性交,他尊重女童C意願沒有強行性交。

歐永傑強調,當時他已將女童C捆綁,如要強行性交,可以做到,他沒有這樣做是因為害怕遭控告強姦。

女童C是知悉他會拍攝她的裸照,原因是他告訴女童C,照片只作自慰用,不會給別人觀看。
照片顯示女童C在笑,證明他沒有對女童C使用過武力,女童C是同意他的作為。

歐永傑說與女事主F是情侶關係,兩人由2002年開始,斷斷續續拍了三次拖。

2007年5月14日,他因生病致電女事主F,要她買粥上湖畔樓他的家中,女事主F上他家中,雙方有性行為,歐永傑將過程拍照。

女事主F交了新男友,對歐永傑愈來愈冷淡。
2009年8月,歐永傑主動提出分手,要女事主F歸還他家中鎖匙,到三號房取回她的東西。

9月10日晚上,兩人會面後,先吃過車仔麵。
晚上八時三十分返回三號房,歐永傑說沒有與女事主F性交,強烈否認強姦女事主F,案發後,才知女事主F說遭他強姦。

歐永傑說沒有企圖強姦女童C,沒有強姦女事主F,強調女童C與女事主F說謊誣告他。

2010年11月30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
歐永傑承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非禮、刑事恐嚇,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十八項罪名,否認企圖強姦及強姦罪名。
歐永傑沒有出庭自辯,沒有傳召證人。

代表歐永傑的熊健民大律師指出,女童C拍照時展露笑容,證明歐永傑沒有強逼女童C違反個人意願,女事主F與歐永傑是情侶關係,兩人在自願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法官潘敏琦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列出控辯雙方立場及雙方律師論點。

「證人喺事件嘅細節上,覆述上出現差異,唔一定代表佢唔係講緊真話。」

「女童C不止一次話,細節佢唔係太記得,因為好亂、好模糊,佢雖然真係盡量咁去記,但係真係講唔到。」

「事實上,案發日期係2007年4月21號,2009年12月警方先至接見佢畀口供,即係事發之後到佢去警方度畀口供,都成兩年幾。」

「事發當日距離佢嚟到法庭,喺你哋席前畀口供,有成三年幾。女童C喺覆問嘅時候都話,佢覺得最恐怖嘅嘢佢就記得,細節就有啲模糊,佢話心理上有個印喺度。」

「各位認為女童C話唔能夠清楚記得細節,呢個解釋,係咪合情合理呢?可唔可以理解呢?抑或你認為唔合理嘅,牽強嘅呢?佢唔記得一啲細節,搞亂咗啲前後,有無影響佢整體嘅可信性呢?你哋自己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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