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你實在無可救藥(下)

法官王見秋指他們獲陪審團開恩,不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是十分幸運,他們亦要向主控官道謝,因為主控官給予他們一條生路。

嚴重傷人及毆打罪名最高可判三年,鑑於五人已被囚禁二十一個月,不想進一步懲罰,判處五人即日釋放,法官說他們終生將在死者被殺陰影下生活。

黃詩城謀殺罪名以二比七裁定不成立,誤殺罪名以七比二裁定成立。

阮潔儀被裁定毆打傷人罪,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成立,兩人犯案時年紀太小,要等候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月12日才宣判。

污點證人石子健代表大律師指出,石子健一早與警方充分合作,認罪後轉為控方證人,出庭頂證各被告,這種做法對本身生命安全帶來危險。

石子健有勇氣承擔,對今次事件感到非常後悔,轉為控方證人後雖無患精神病,為接受保護,轉往小欖精神病院,應獲大幅度減刑。

法官稱讚石子健與警方充分合作,真心有悔意,為正義出庭頂證各被告,以陶淵明《歸去來辭》鼓勵石子健:「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

誤殺罪刑期大幅減至五年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一年半,分期執行,入獄七年。

1997年,《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生效,法庭可酌情判處犯案時未滿十八歲謀殺犯,未必要判處終身監禁。

法官王見秋認為案情嚴重,有些被告行兇時毫無人性表現,罪無可恕,予以重罰並未為過,社會上雖然有部分人士對此判決會有異議。

法官判刑時怒斥傅顯進行為最惡毒,全無人性,兼且毫無悔意:「你自辯時向法庭說出一大堆謊言,還敢說只有你才在說真話,如果當日你讓劉志文帶陸志偉離開,他可能還有機會四處跑跑跳跳,但你一直表現得毫無悔意,不值得同情,你實在無可救藥。」

傅顯進是危險青少年,判謀殺罪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四年,同期執行。

許智偉是首腦人物,無憐憫地打死者,與傅顯進同樣惡毒,沒有憐憫之心,一直毒打陸志偉到死前最後一刻。

許智偉雖然承認誤殺,卻不肯承擔罪責,他應該承認謀殺才顯出自己的悔意,判謀殺罪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三年,同期執行。

吳明俊極端暴戾、殘忍,與陳德明在陸志偉臨死一刻仍繼續打,兩人無任何理由值得開恩,判兩人謀殺罪名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三年,同期執行。

麥家豪毒打陸志偉較其他被告少,加上提早離開現場,法官行使酌情權不判終身監禁,判謀殺罪入獄二十二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四年,分期執行,即入獄二十六年。

黃金寶犯案時只有十四歲,沒有如其他被告一樣嚴重傷害陸志偉,法官行使酌情權不判終身監禁,判謀殺罪入獄二十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三年,分期執行,入獄二十三年。

這案是香港司法史上首次有這麼多少年,同時被判謀殺及終身監禁。

2月12日,黃詩誠代表律師求情時說,黃詩誠雖然來自非健全家庭但並非壞孩子,在校園內從未犯事或欺凌陸志偉,案發時曾經阻止其他被告毆打陸志偉,希望法官給他機會重返校園。

高院法官王見秋指出,黃詩誠曾用腳踢陸志偉頭部,間接導致陸志偉死亡,陪審團考慮到黃詩誠不如其他人般殘暴,曾叫其他人停止毆打陸志偉,才判誤殺罪名成立,判入教導所十六個月。

阮潔儀獲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毆打傷人、阻止屍體合法下葬,一致裁定成立。

代表阮潔儀的大律師指出,阮潔儀一向是好孩子,結識案中其他被告,受到男朋友吳明俊影響下才會犯案。
她對於自己所犯罪行感到後悔,案發後已經疏遠案中其他被告,被捕後已經被扣留二十個月,希望法官輕判,讓她能重返校園繼續讀書。

法官參考教導所報告後,認為阮潔儀在案中參與程度相對較輕,判入教導所二十一個月。

法官希望兩人在教導所,學懂守紀律及繼續讀書,改過自新。

許智偉、麥家豪、吳明俊、陳德明、黃金寶、傅顯進,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2001年5月15日至17日,上訴庭聆訊理據,7月20日頒布判辭。
麥家豪上訴得直,撒銷謀殺罪名,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罪代替,發還重審,其餘五人上訴駁回。

許智偉、吳明俊、陳德明、傅顯進,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指出,四人犯案時未足十八歲,原審法官判刑時要定出最低服刑時間,將案撥還原審法官宣判。

2001年8月11日,王見秋為四人定下最低刑期前,四人代表律師指出,四人非預謀犯事,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會危害社會,希望法官輕判。

王見秋說,案件屬嚴重謀殺案,生活在文明社會,每個人都是均同的,有關罪行須判予阻嚇性刑期:「若文明社會容許這事,豈不是每日通街都係死屍!」

王見秋承認判處時一時疏忽,未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給予十八歲以下終身監禁犯人最低刑期。

許智偉與傅顯進是案中主腦,判最少三十年監禁。
吳明俊與陳德明雖然不是案中領導者,他們在案中擔當積極參與及重要角色,判最少監禁二十五年。

2001年8月31日,洗脫謀殺控罪的麥家豪,一項嚴重傷人及非法埋葬屍體罪名成立,判監七年。

許智偉、吳明俊、陳德明、傅顯進、黃金寶,不服判刑過重,2001年7月提出上訴減刑,上訴庭法官將案押後,待參閱背景報告才處理有關上訴。

2001年11月13日,上訴庭三位法官一致認為,被告結黨虐打陸智偉逾三小時,手法殘暴,以黑社會酷刑方式折磨陸志偉致死,罪行嚴重,終身監禁是適當刑罰。

許智偉與傅顯進,原審所訂三十年最低刑期仍是過高,最低服刑期限減至二十二年,陳德明最低服刑期限減為二十年。

根據監獄條例,終身監禁最低服刑期限,不能得到一般犯人的三份一假期減免折扣。

最低服刑期限,並非表示服刑者,可在最低期限屆滿時釋放,只是在當日後,才可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個案,向特首推薦是否批准提早釋放。

吳明俊由判囚終身改為入獄二十五年,黃金寶由原判二十三年改為入獄十九年。

代表黃金寶的大律師,聲稱黃金寶犯案時僅十四歲,心志未成熟,跟隨較年長友人行事。
強調黃金寶受《古惑仔》漫畫,暴力及打拳搏鬥遊戲機影響,以為受毆打者不會有大礙,事發時沒有意識到有關虐打會引致死亡,對上訴庭的減刑表示不服,要求向終審庭上訴,被法庭否決。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六名主要被告,在赤柱監獄服刑時繪製兩款書籤,撰寫一封「給青少年的信」,呼籲青少年潔身自愛,遠離罪惡。

以下為信件節錄內容:
為甚麼我們會犯下如此駭人聽聞,毫無理智的殺人燒屍案?
這跟我們平日的活動和行為有很大關係,這亦正是我們希望透過此信,向各位青少年朋友傳遞的一個忠告和警惕,那就是平日好勝貪玩,模仿暴力的行為,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

犯下這宗殺人案前,我們和一般偏離正常行為的青少年,一樣無心向學,加上沒有父母管束,每日三五成群前往遊戲機中心,沉迷於「街頭霸王」、「殺戮者」電子遊戲中,或聚集在某人家中看《古惑仔》漫畫書、暴力影碟。

在暴力文化渲染下,我們模仿漫畫書中角色,成為屋邨小霸王,在邨內四處惹事生非,以欺凌弱小青少年為樂,最後我們因玩得忘形,失去理智,繼而以暴力殺害一名少年。

今天,即使我們十三名被告如何深感後悔,也無法挽回失去的生命。

我們希望大家能反思自己行為和玩樂方式,切記不要因貪圖玩樂而失去常性,因暴力行為而影響一生前途,大家要認真地看看,我們這個因貪玩而失去自由,下半生要在獄中度過的例子。

學校即將放暑假,大家在玩樂之餘,要善用假期,參與一些有益身心,有助提升個人道德行為,培養正面價值觀活動。

最後,我們想送給大家一句勸勉的說話:「向前走、向左走、向右走,莫向歪路走。」
赤柱監獄在囚義工上

傅顯進在獄中獲取教育碩士學位,修讀教育博士,坦言希望用讀書改變自己,尋找生命的方向,更明白對與錯。

劉佩儀是家中長女,母親是泰國人,有兩個妹妹,一個弟弟,住秀茂坪順天邨天柱樓十六樓。
五歲時父親逝世,母親獨力撫養子女,在九龍城一家泰國餐廳做服務員。

劉佩儀中學畢業後任職啤酒女郎。
2003年結婚,育有一名兒子。
2006年,劉佩儀丈夫逝世,她與兒子搬回娘家居住。

2007年,劉佩儀發展另一段戀情,不時帶男友回家與家人見面,雙方已達談婚論嫁階段。

2007年12月,劉佩儀與男友情海翻波,劉女辭去啤酒女郎工作。

12月25日,劉佩儀與母親及祖母在家中閒聊,因工作及感情問題發生爭吵。

中午十二時,劉佩儀離開住所,攀過十六樓圍欄縱身躍下。

秀茂坪順天邨天柱樓姓劉女保安員,發現劉佩儀倒卧地上,腦漿溢出,報警救助。

救護員到場證實劉佩儀已死亡,毋須送院。
警方在劉佩儀身上找到銀包,根據資料通知劉佩儀祖母及母親到場認屍,兩人認屍時均傷心不已,不停痛哭,屍體由仵工舁送殮房。

警方於劉佩儀寓所內,發現一張A4紙遺書,內容透露因失業和感情受挫,因為不開心,選擇輕生,事件無可疑,列作有人從高處墮下事件處理。

2018年11月11日,許智偉在獄中因肺癌去世。

2020年4月30日,《古惑仔》發行最後一期完結,歷時二十八載共2335期,是全球最多期數長篇單元故事漫畫。

附錄 秀茂坪童黨燒屍案判刑一覽

許智偉(番薯)(第一被告,16歲),清潔工人,謀殺罪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三年,同期執行。
2001年8月11日,最低刑期訂為三十年。
2001年11月13日,上訴後減至二十二年。
2018年11月11日,在獄中因肺癌去世。

許智勇(豬扒)(第二被告,13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謀殺罪名以一比八,裁定不成立,嚴重傷人罪名一致裁定成立,判監二十一個月。
阻止屍體合法下葬以二比七,裁定不成立。

麥家豪(鼻屎)(第三被告,16歲)學生,謀殺罪入獄二十二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四年,分期執行,即入獄二十六年。
2001年7月20日,上訴撤銷謀殺罪,改控嚴重傷人罪。
2001年8月31日,一項嚴重傷人及非法埋葬屍體罪名成立,判監七年。

吳明俊(黑仔)(第四被告,16歲)散工,謀殺罪名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三年,同期執行。
2001年8月11日,最低刑期二十五年。
2001年11月13日,改為入獄二十五年。

阮潔儀(阿儀)(第五被告,13歲)學生,1999年2月12日,判入教導所二十一個月。

陳德明(粒的)(第六被告,15歲)學生,謀殺罪名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三年,同期執行。
2001年8月11日,最低刑期訂為三十年。
2001年11月13日,上訴後減為二十年。

劉佩儀(佩儀)(第七被告,13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謀殺罪名一致裁定不成立,毆打傷人一致裁定成立,判監二十一個月。
2007年12月25日,在秀茂坪順天邨天柱樓跳樓死亡。

黃金寶(金寳)(第八被告,13歲)學生,謀殺罪名成立,入獄二十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三年。
分期執行,入獄二十三年,2001年11月13日改為入獄十九年。

周俊(阿Jow)(第九被告,13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謀殺罪名以二比七,裁定不成立,嚴重傷人罪名以八比一裁定成立,嚴重傷人判監二十一個月。

傅顯進(阿進)(第十被告,16歲)學生,謀殺罪終身監禁,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囚四年,同期執行。
2001年8月11日,最低刑期訂為三十年。
2001年11月13日,上訴後減至二十二年。
在獄中獲取教育碩士學位,修讀教育博士,坦言希望用讀書改變自己,尋找生命的方向,更明白對與錯。

陳肯構(肯構)(第十一被告,13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謀殺罪名一致裁定不成立,毆打傷人以七比二裁定成立,判監二十一個月。

羅桂芬(Cass)(第十二被告,14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謀殺罪名一致裁定不成立,毆打傷人以八比一裁定成立,判監二十一個月。

黃詩城(詩城)(第十三被告,14歲)學生。
1999年2月12日,誤殺罪名成立,判入教導所十六個月。

石子健(阿必)(15歲)學生。
1999年1月30日,誤殺罪判刑五年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入獄一年半,分期執行,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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