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連最基本道德都失去(中)

12月21日下午三時,鄧忠濠在葵芳港鐵站附近被捕。
警方其後拘捕姬錫康、林偉世、周劍龍、李彥南。

12月22日下午三時,警方拘捕馬信益、賴國樑。
兩人承認一項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嚴重使他人受傷罪名(潑腐蝕液傷人罪)。

12月23日,五人在東區法院提堂,被控一項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

姬錫康,1966年9月23日於澳門出生,運輸工人,已婚,有一名十九歲兒子。

鄧忠濠,1981年9月6日於澳門出生,無業,離婚,有一名六歲兒子。

林偉世(20歲),侍應、周劍龍(24歲),無業、李彥南(18歲),酒保。

控方在庭上指出,案件性質嚴重,經過有組織及有預謀向目標行凶,五名被告得悉葉祖耀律師樓所在,恐會作出干擾證人行為。

五名被告分別有兩宗至十四宗刑事案底,部分與暴力及不誠實案件有關。

被告在警誡下,招認各自在案中擔任角色,反對各人保釋。

辯方為五人向法庭分別提出保釋申請,保釋金五千至二萬元,各人願意依時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等。

如不獲批准,希望還押懲教署看管,確保有理想衛生設施及能夠與家人聯絡。

署任主任裁判官認為控罪性質嚴重,姬錫康及鄧忠濠有棄保潛逃記錄,拒絕各人保釋,還押警方看管。

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組警司文達成在庭外表示,警方至今拘捕十五名與案有關人士,當中包括主腦及大部分骨幹成員。

本案為有組織及預謀罪行,警方已掌握被捕人士犯罪動機,不排除稍後會拘控更多人,警方不會姑息以暴力及非法手段,傷害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

12月22日,姬錫康、鄧忠濠、林偉世、周劍龍、李彥南、賴國樑於東區法院提堂。

控方庭上指出,葉祖耀雖然未能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任何一名被告,各被告在日前案情重組中,招認各自在案中角色。

林偉世承認潑腐液,周劍龍、李彥南承認負責把風,賴國樑負責聯絡等。

控方說案情嚴重,六人有預謀有策劃犯案,明顯是針對葉祖耀,警方仍在追查,反對六人擔保,以免干擾調查或棄保潛逃。

案件將轉交高等法院審理,要求押後等候法律指示,法庭下令六人繼續收押,1月27日再訊。

2010年1月16日,尹樹輝被捕,警方多次與還柙中的馬信益、姬錫康會面。

江漢銳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申請。
2010年11月24日,上訴庭聆訊申請,12月15日頒布判辭,駁回上訴。

2011年3月16日,周劍龍獲控方撤控,林偉世、李彥南、賴國樑,承認一項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

辯方律師要索取指示求情,法官將案押後本月28日判刑。

3月16日,姬錫康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

3月29日,賴國樑律師求情時透露,賴國樑協助警方提供資料,料可助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林偉世及李彥南代表律師指出,兩人年輕,對事件所知不多。
林偉世於2004年與童黨虐殺少女劉美英,裁定誤殺罪名成立,案發時只出獄數月,仍未被社會接受,受壞朋友影響才犯案。

李彥南事發在區院門外守侯時睡着,可見參與程度不多。

3月31日,法官貝珊判刑時,形容案件是一次惡毒及冷血襲擊,經過預先策劃,招攬不同人士參與,部份有黑社會背景,兇徒刻意弄傷主控官,令他無法出席審訊。

兇徒為確保成功,派兩人負責淋潑腐蝕性液體。

葉祖耀留醫三日出院,之後繼續接受治療。
2009年11月27日,左角膜上皮基本癒合,2010年1月26日,眼部狀況穩定,視力正常,沒有永久傷殘或留下疤痕,純屬僥倖。

三名被告唯一求情理由是認罪,賴國樑負責招攬行兇者,角色較為重要,以十八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入獄十二年。

林偉世及李彥南以十五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入獄十年。

4月1日,姬錫康、鄧忠濠、馬信益,承認一項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

姬錫康有長期且非常嚴重犯罪記錄,辯方律師說,姬錫康在這案中,作為警方污點證人,建議給予一半刑期折扣。

鄧忠濠在審判第一天認罪表示悔恨,如有必要願意為檢方提供證據,檢方不需要他的協助,大概是因為他對整個事件了解有限。

鄧忠濠要求對他的刑期盡可能從寬,以便獲釋後能夠照顧他的兒子和父親。

馬信益承認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名,之前因販賣人口罪名成立,判監六年,現正在監獄服刑。

法官說,投擲腐蝕性液體大致有三種動機。
第一種涉及被拋棄配偶或伴侶,通過攻擊受害者,以確保受害者毀容或喪失行為能力,尋求報復的激情案件。
第二種涉及冷血攻擊陌生人,以獲取報酬。
第三種是攻擊者從高處投擲腐蝕性液體,試圖盡可能多地傷害他人行為。

這案屬於第二種,是特別惡毒攻擊形式,收取利益作出這種行為,是連最基本道德都失去的人,罪無可恕。

投擲腐蝕性液體這種罪行,傷害嚴重程度與刑罰無關。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條清楚訂明,不論是否導致受傷,罪名都成立。

這案量刑起點為十八年,三人認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法官不認為姬錫康可獲一半刑期扣減。

姬錫康及馬信益因向警方提供資料,獲減刑一年,判囚十一年。

鄧忠濠去年已因販毒被判入獄九年,此案判囚十二年,法官准本案的一年刑期與前案同期執行。

10月28日,蘇家威由內地返港時被捕。
11月2日,陳立德由內地返港時被捕。

2012年,馬信益在上訴提交的誓章中希望獲減刑,說知道有同類案件的污點證人,可獲減刑一半後,願意出庭頂證尹樹輝。

姬錫康還柙時多次致函警方,要求做污點證人,希望獲減刑,稱掌握針對涉案主謀證據。

2012年11月9日,蘇家威(30歲)、陳立德(35歲),承認一項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否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將控罪保留法庭檔案。

陳立德女朋友、女兒、母親、妹妹、姑姑、一位區議員、一個青年團體主席,為他寫求情信,內容是陳立德已後悔,要求寬大處理。
陳立德女友和女兒表示,沒有陳立德,他們就活不下去。

陳立德寫信給法官,希望向受害者、他的家人,整個社會表達他的悔恨和道歉,承諾要利用在獄中時間來充實自己,以便在刑滿結束後重新開始。

陳立德代表律師表示,陳立德並非襲擊主謀,主動認罪招供,願意在被要求時,擔任控方證人。

法官判刑時指出,兩人收錢襲擊陌生人,是冷血行為。
葉祖耀是一名檢控官,他們為阻止他執行檢控工作而施襲,令本案變得更嚴重無恥。

兩人雖非主腦,但參與程度不輕,他們收不到酬勞並非求情理由,陳立德雖願擔任控方證人,但未獲控方採納。

決定按之前其他被定罪被告一致判決,以十八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判兩人入獄十二年。

2013年3月,律師紀律審裁組審議江漢銳的律師資格,決定將江漢銳從律師登記冊上剔除。

姬錫康、林偉世、賴國樑,向高等法院申請減刑。
2014年1月6日,上訴法庭頒布判辭,姬錫康與警方合作及錄供詞,頂證其他涉案人物,理應可獲減刑約四成,姬錫康只減刑三成八。

姬錫康不僅協助調查,更令控方可以向其他被告發掘證據指證,可獲進一步減刑,刑期由十一年減至十年三個月,賴國樑、林偉世的申請被駁回。

2015年1月9日,尹樹輝被控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受審,控方主要依賴兩名污點證人,姬錫康及馬信益指證尹樹輝。

1月20日,陪審團一致裁定尹樹輝罪名成立,法官杜麗冰形容罪行極為可怕及邪惡,判尹樹輝入獄十五年。
尹樹輝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馬信益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6月18日,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考慮到馬信益擔任控方證人,與警方充分合作,可獲扣減一半刑期,但不接納馬信益在案中只是招攬他人犯案,仍以十八年為量刑起點,刑期由十一年減至九年。

2017年年初,姬錫康出獄。
3月6日,上訴庭聆訊尹樹輝申請。
上訴庭認為,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提供所有可披露資料,尤其是本案依賴污點證人證供。

其中一份文件是馬信益申請上訴許可誓章,顯示他知悉任污點證人可減刑,馬信益曾稱對此不知情,控方亦無向辯方透露。

其中一份文件是姬錫康曾去信警方,願頂證案件主謀換減刑。

兩人羈留期間,警方曾多次與他們會面,兩人在開審前,獲警方提供口供及錄影會面謄本。
警方無向律政司提供有關資料,辯方無從得知,當證人否認曾閱讀口供時,辯方無法就此盤問。

有關資料對辯方盤問有重要影響,法庭亦可能在審訊時需要檢視這些文件,向陪審團給予適當指示,控方及警方在原審時都沒向辯方披露。

警方解釋因認為資料無用,沒向辯方披露的決定是嚴重犯錯,負責主控的律政司有責任。主動去確保所有相關資料都有提供予辯方。

警方未有將資料交予律政司犯下嚴重錯誤,律政司未有要求警方,提供相關資料及記錄亦屬失誤。

律政司、警方與污點證人之間,會面未有書面記錄,這一個驚人失誤可能是系統上有錯漏。

因控方嚴重出錯,上訴庭裁定尹樹輝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下令盡快排期審訊,尹樹輝期間不准保釋。

2017年6月13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重審,預計審訊需時三星期,尹樹輝被控串謀潑腐蝕液傷人罪。

尹樹輝選擇不作供,但強烈質疑污點證人可信性。

6月27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一致裁定尹樹輝罪名不成立。

法官隨即向尹樹輝宣布,經懲教署完成手續後,便可以正式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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