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你一係一針打死我(下)

2011年9月14日,蔡相祺出庭作供時說,至今仍未清楚朱敏華的背景。
兩人經常因瑣事爭吵,事發前已慢慢累積與她分手的念頭,想找一個合理理由,當晚看到朱敏華在facebook相片後,覺得是適當時候說分手。

蔡相祺對朱敏華說:「我唔知你同我一齊之後,仲出去蒲,亦唔知你同咁多男人攬頭攬頸,初識你時,影相還影相,唔會攬頭攬頸,我仲以為你好純,我接受唔到你講大話,婚就唔會結。」

朱敏華聞言失控,用「二十三條」罵他,聲稱她的前上司原本已搭好路,令她可到地產公司工作,她因為蔡相祺工作而推卻,現時如分手就會「兩頭唔到岸」。

蔡相祺後來心軟說:「我哋分手之後,我唔會令妳無嘢做嘅,喺我請咗管理人,交低工作之前,我會繼續出糧畀妳。」

「你唔使急於辭職,可繼續跟進診所上呈稅局的帳目,歡迎你隨時回診所幫忙,你有好嘅工作,可以放假返嚟(兼職),做返妳鍾意做嘅工作。」

朱敏華質問蔡相祺為何肯買車給同居女友,對她卻「咁孤寒」,叫蔡相祺小心:「唔好傷害我,如果set個trap(設陷阱)傷害我,你都無好日子過!」

朱敏華責怪蔡相祺每月只給她三萬元工資,表現好花紅也只得三千元,令她「好似乞兒」,朱敏華想取走蔡相祺手戴的勞力士錶,不成功後,與蔡相祺「吵大架」後離開。

蔡相祺補充,曾誤會朱敏華偷取聯名戶口內十萬元存款,及後發覺僅少了兩萬元。

朱敏華早前在庭上供稱,蔡相祺於診所內多個地點安裝閉路電視,應拍得事發情況。

蔡相祺說,只在診所接待處安裝閉路電視,存放「人道毀滅」劑藥的櫃每晚均上鎖,事發當晚亦上了鎖。

受僱於蔡相祺的獸醫傅嘉賢出庭作供稱,蔡相祺與她均常用「戊丁巴比妥」,藥物平日鎖在手術室的櫃內存放。

控方傳召查看診所內閉路電視影帶的警員,警員說找不到任何與案有關證據,補充說,診所只有接待處裝有閉路電視,其他位置沒有。

區院法院裁定蔡相祺,非法禁錮、襲擊致身體傷害、刑事恐嚇,三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9月15日,控方在庭上透露,蔡相祺在香港有兩項刑事定罪記錄,「不小心駕駛」、「醉酒駕駛」,2003年2月被判罰款共六千五百元,停牌十二個月。

辯方指出,若按《罪犯自新條例》,蔡相祺應被當作是品格良好人士。

9月16日,控辯雙方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陳辭時指出,朱敏華在案發後驗傷,腿、膝頭、上臂、嘴唇均有傷,傷勢與她供述的案情脗合。

蔡相祺當晚摸朱敏華腳背後噴一些東西,做法與獸醫替動物注射藥物前的步驟相似。
警方搜查診所時,在朱敏華所指位置,找到人道毀滅藥物「戊丁巴比妥」,顯示她說法的真確性。

辯方指出,朱敏華不是誠實可靠證人,她聲稱被夾到手指、撞到後腦,多次撞到牆、被扼着下顎和頸,驗傷報告沒有提及這些傷勢。

朱敏華並非一個簡單的女人,讀過傳理系,從事金融、地產、傳媒行業,案發後沒有即時報警。
她明知診所閣樓和X光室沒有安裝閉路電視,在庭上質疑蔡相祺不拿出有關片段,是要陷蔡相祺於不義。
法庭將案押後至10月7日裁決。

10月7日,法官裁決時表示,蔡相祺聲稱一早已想與朱敏華分手,案發前半個月,他仍與朱敏華開聯名戶口,為討好朱敏華,答應每月存入十萬元,與朱敏華結伴到日本旅遊,證供矛盾重重。

蔡相祺稱案發日下午,想買名錶給朱敏華,當晚在facebook,看到朱敏華與其他男子合照顯得非常關注,在朱敏華開始激動時仍要繼續看,分手說法匪夷所思。

法官說,辯方稱,蔡相祺誤會朱敏華偷了聯名戶口存款,朱敏華因此要先發制人誣告蔡相祺,款項「不翼而飛」與朱敏華無關,朱敏華不會因此誣告蔡相祺。

辯方稱,醫療報告無提及,朱敏華兩隻左手指、後腦、下顎、頸有傷,證明朱敏華在庭上說謊,法官認為,那些地方傷勢較輕,醫療報告不提及也不足為奇。

法官裁定,朱敏華誠實可靠,蔡相祺作供時砌詞捏造和誇張失實,當晚多次違反朱敏華意願,不准她離開診所,她要詐睡才可偷走,裁定非法禁錮罪名成立。
蔡相祺推朱敏華落地,大力搖晃她,用雙手按着朱敏華的口、下顎、頸,令她多處受傷,裁定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害罪名成立。

蔡相祺在診所X光室內向朱敏華表示:「你唔好再激嬲我,我情緒好唔穩定……我諗住死,攬住一齊死,我諗到點做。」

其後帶朱敏華進入手術室,在她面前用針抽取藥水,為針筒套上針嘴,令朱敏華覺得必死無疑。
蔡相祺非一時衝口而出,該番說話也非意氣之言,而是要脅要與朱敏華同死,令朱敏華受驚,裁定刑事恐嚇罪名成立。

蔡相祺代表律師求情時透露,蔡相祺擔起養妻活兒與照料年老雙親責任,是家中唯一收入來源,案件為蔡相祺帶來沉重後果。

蔡相祺與前度女友,育有一名七歲大的兒子,兩人在案發後結婚。

蔡相祺妻子在信中稱,他脾氣雖然較大,與她一起時會冷靜處理問題,不會用暴力對她。

蔡相祺經營獸醫診所已很久,對動物愛護有加,贏得很多人口碑,獲妻子、義工組織人士,診所前合夥人及客戶,寫百多封信向法官求情。

愛護動物協會屬下組織的職員義工,一些收養流浪貓狗的人士和客戶,為蔡相祺寫求情信,說他的醫術在獸醫界難得一見。

蔡相祺是獸醫界的「仁醫」,每日為被遺棄貓狗義診,醫德全港聞名,今次「打翻醋埕」被法庭定罪,或要面對紀律聆訊。

案發後,診所生意受影響外,舖位業主亦因本案不願再續租,相信蔡相祺從此不能再當獸醫,唯有考慮當護士或開設農場,斷送前途。

辯方引用聖經諺語:「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蔡相祺心理報告指出,他沒有暴力傾向,重犯機會非常低,心理亦沒有問題。

辯方強調本案屬非常個別事件,完全與蔡相祺性格不符,如此有愛心的人犯下本案,實屬匪夷所思,要求法官准許蔡相祺繼續擔保,讓他可處理診所生意,給予蔡相祺機會回饋社會及照顧家人。

法官指出,本案判監無可避免,蔡相祺應該有所準備,取消擔保候判,索取蔡相祺背景及心理報告,押後10月23日判刑。

10月23日,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心理專家臨床觀察蔡相祺,作出性格評估測試。

蔡相祺為自我中心及自私的人,似乎視異性為發洩工具,喜歡操控及支配他們,沒有跡象顯示蔡相祺喜歡使用暴力,本案是獨立事件,蔡相祺的妻子給予極大支持,相信重犯機會不大。

法官說,情侶間難免會有爭拗,蔡相祺於閣樓禁錮朱敏華,造成她身體多處傷痕,朱敏華的驚恐情緒可想而知,因醋意或憤怒而引發的暴力事件,法庭須判處恰當刑罰。

法官經考慮所有相關案情後,認為就第一項「非法禁錮」罪名,適當的刑基準為二十一個月監禁。

第二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從有關照片可見,朱敏華雙臂及雙腿,多處出現範圍不少的瘀傷。
醫療報告指出,朱敏華雙手手臂、前臂,雙腿、背部、右上胸多處瘀傷及疼痛,下唇表面擦傷,這項控罪適當量刑基準,為十二個月監禁。

第三項「刑事恐嚇」控罪,蔡相祺當時在閣樓,先後襲擊及禁錮朱敏華,繼而在X光室向朱敏華,說出大致上要與朱敏華同歸於盡的說話,以有關情況考慮,及正如朱敏華所指,她當時受到極大驚嚇及極為擔心自身安全,這項控罪適當量刑基準,為二十一個月監禁。

蔡相祺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能獲得認罪刑期扣減。
本案三項控罪發生於同一天晚上,但控罪性質全不相同。
蔡相祺不但禁錮朱敏華,還襲擊及恐嚇她,以本案案情而言,判處二十七個月監禁,足以反映蔡相祺在事件中的整體罪責,採納這個總體量刑時,充分考慮報告指蔡相祺重犯機會不大等等。

本案必會為蔡相祺的工作及生活帶來衝擊,上訴法庭多次指出,犯案人實應在犯案前考慮所有可能後果,一般而言,個人困境不是有力求情因素。

考慮到蔡相祺的背景,過往在獸醫界所作出的服務,酌情給予三個月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可以再令刑期下調因素,三項控罪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判入獄兩年。

蔡相祺不服判刑,聲稱「律師團隊」失職及誤導他,導致一些能支持蔡相祺品格的證人,未能出庭作證。
蔡相祺由謝華淵資深大律師,王則左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申請。

2013年6月25至26日,上訴庭作出聆訊。
8月6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布判辭,品格證人必須是「社會知名人士」,蔡相祺提供的品格證人,未符這個要求。

上訴庭認為,蔡相祺未能傳召品格證人,對定罪不具任何實質影響,不會導致他喪失可能得到無罪決定的機會,蔡相祺沒有犯罪記錄,足以證明品格良好,駁回上訴申請。

2014年1月20日,蔡相祺刑滿出獄,面對獸醫管理局紀律研訊,獸管局研訊委員會主席蔡堅指出,前顧客、區議員、愛護動物機構,為蔡相祺寫求情書,不少人希望他能繼續執業。

獸醫管理局裁定,譴責蔡相祺令獸醫聲譽蒙羞,批准他有條件執業,一年內不得使用替動物安樂死的藥物,日後要免除有關限制,需要通過心理評估並獲管理局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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