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出生的陳亨,是虔誠基督徒,與父母同住荃灣綠楊新邨,自幼對性充滿困惑。
讀小學六年級時,被發現孌童癖,接受精神治療及宗教協助,但都徒勞無功。
陳亨無法接受有孌童癖,不斷四出求診,中五時接受精神科治療,確定患有孌童癖。
陳亨要求父母不要長時間外遊,獨留他在家中,因無人監管而行差踏錯。
1999年,陳亨在教育學院畢業,取得英文學系優異獎兼獲高度嘉許,在屯門一所中學任教英文科。
2009年5月,陳亨父母外遊,獨留他在家中,不能自制地放縱瀏覽色情網站。
在網站論壇及MSN刊登廣告,自稱攝影師「Peter」、「思龍」、「S」,以《童夢》或《童想曲》為題,邀請十一至十五歲女童充當攝影「𡃁模」,要求有興趣的女童透過MSN聯絡他。
《童夢》攝影獲女童踴躍回應,不少女童向陳亨公開個人MSN戶口應徵,部分聲言因煩悶或有夢想願意拍攝。
女童A在1995年1月出生,2009年5月,在互聯網MSN與Peter聊天,Peter約女童A帶同校服拍照,答應給三百元酬勞。
5月9日,女童A與她十六歲的男友,到佐敦與Peter會面,一同前往聖地牙哥酒店。
在酒店房間內,Peter藉口妨礙攝影工作,叫女童A的男朋友留在浴室。
女童A先後穿校服和睡衣拍照,稍後,Peter叫女童A除去上衣,用毛巾包裹上身,Peter後來拿開女童A身上毛巾,叫她解開胸圍扣,女童A用手遮掩胸部。
Peter繼續替女童A拍照,突然拿走女童A的胸圍,把右手放在女童A的肚上面,觸碰、撫弄女童A胸部數分鐘。
Peter拍攝一百三十三張影像,涉及女童A和她的胸部,Peter又與女童A合照。
女童A收了三百元後與男友離開,向男友投訴Peter曾撫摸她的胸部。
女童B在1997年6月出生,2009年5月在一個網站看見一則廣告,徵求十一歲至十五歲女童參與攝影工作,女童B稍後經MSN接觸「思龍」,相約見面。
5月19日下午,「思龍」在屯門會見女童B,帶她到佐敦道聖地牙哥酒店,女童B拒絕除去衣服,在「思龍」遊說下,上身戴胸圍,以毛巾包着上身。
「思龍」堅持女童B除去短褲,除去女童B的胸圍,為以毛巾包着上身的女童B拍照。
女童B在牀上休息時,「思龍」取走在女童B身上的毛巾,用手觸摸女童B乳房,繼續拍照,整個過程約兩小時。
「思龍」蹲在床上,抓着女童B肩膊,企圖吻她,女童B推開「思龍」,他們之後離開房間,「思龍」拍攝一百五十四張展示女童B胸部照片,叫女童B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
女童D在1994年6月出生,2009年5月把個人資料放在一個網站尋求攝影工作。
「思龍」邀請她參與拍照工作,明言會拍攝穿內衣性感照片,每節酬勞四百元,女童D答應參與兩節攝影工作。
5月19日,女童D在佐敦港鐵站與「思龍」會面,「思龍」帶女童D到佐敦道聖地牙哥酒店一個房間,進行差不多兩小時拍攝工作,拍攝一百五十一張女童D照片,部分展示女童D胸部。
數日後,「思龍」再安排女童D參與另一節拍攝,答應給五百元酬金。
5月23日上午,女童D在荃灣港鐵站與「思龍」會面,「思龍」帶女童D到綠楊新邨一個單位,拍攝女童D全裸照片。
「思龍」用手指撫弄裸露上身的女童D的胸部,女童D感到不悅,「思龍」給女童D五百元。
「思龍」拍攝六百三十七張照片,展示女童D胸部、私處、臀部。
女童C在1993年7月出生,2009年3月4日透過MSN認識攝影師「S」,經數次通訊,女童C同意做攝影模特兒,收取酬勞,雙方交換電話號碼。
5月23日上午,女童C在荃灣與「S」會面,被帶到綠楊新邨單位。
「S」要求女童C用毛巾包住上身拍照,後來拿走毛巾和女童C所戴胸圍,女童C上身赤裸,拍照時擺出不同姿勢。
「S」叫女童C進入房間,在牀上拍攝女童C裸露上身照片。
「S」說照片不會展示女童C的面部,答應稍後會刪除照片。
「S」為赤裸上身的女童C拍照期間,攬着女童腰部,要求吻她,女童C拒絕,整個拍攝過程約一小時。
「S」共拍下三百三十一張女童C的影像,部分涉及女童C裸露的胸部。
女童E在1996年1月出生,與十二歲姓徐女童是同學,兩人在網站得悉一個叫「思龍」的攝影師,邀請女童到迪士尼公園拍照,她們接受「思龍」邀請。
2009年5月24日上午十一時許,女童E與徐同學身穿校服,在荃灣地鐵站與「思龍」會面,「思龍」帶她們到綠楊新邨單位。
「思龍」替她們在牀上拍照,後來叫姓徐女童離開房間,獨留女童E。
女童E上身包着毛巾,「思龍」把女童E身上的毛巾拉到乳房位置,女童E感到不開心,停止拍照,拍照工作在下午三時許完結。
「思龍」拍攝三十二張女童E的照片,該等影像描劃女童E的胸部。
女童F在1995年9月出生,2009年5月在網站認識攝影師「思龍」。
5月27日晚上六時許,女童F在同班同學陪同下會見「思龍」。
「思龍」帶兩人到綠楊新邨單位,女童F的同學在客廳等候。
女童F單獨在房內拍照,以毛巾包着上身,「思龍」要求她閉上眼睛拍照,女童F感到身上毛巾被移到腰部。
「思龍」拍攝四十張女童F的照片,部分影像描劃女童F胸部。
女童G在1995年9月出生,2009年5月27日在互聯網認識攝影師「思龍」,女童G把她的照片傳給「思龍」,第二日被「思龍」邀請拍照。
5月28日,女童G與另外兩名女童,在荃灣港鐵站會見「思龍」,一夥人到綠楊新邨單位,「思龍」稍後再帶女童J到來。
女童F首先在房內拍照,及後被叫以毛巾包住上身及露出部分胸部,稍後,女童G與女童J一起拍照。
「思龍」拍攝九十九張描劃女童G胸部的照片。
女童H在1995年10月出生,應「思龍」邀請,到綠楊新邨單位拍照。
2009年5月31日下午五時半,女童H在荃灣地鐵站與「思龍」會面,被帶到綠楊新邨單位拍照。
女童H身穿一件背心,上身被毛巾包裹,拍照時,「思龍」拉下女童H身上的背心和毛巾,女童H感到傷心。
「思龍」拍攝三十二張女童H的照片,部分描劃她的胸部。
女童I在1995年9月出生,2009年五月初,女童I和她姓周的同學在網上與「思龍」通訊,女童I陪周同學到迪士尼拍照。
6月3日,「思龍」邀請女童I到一間酒店拍照。
6月4日下午四時半左右,身穿校服的女童I在佐敦港鐵站與「思龍」會面。
「思龍」叫女童I到附近商場換衫,之後進入聖地牙哥酒店。
在房間內,「思龍」拉下女童I的背心和胸圍,用毛巾包着女童I上身拍照。
稍後,「思龍」拍攝女童I裸露的胸部,「思龍」拍攝六張描劃女童I胸部的照片。
女童A和女童D在網上揭發事件,警方找到女童A及女童D與陳亨的通話記錄。
2009年6月5日,探員在綠楊新邨拘捕陳亨,陳亨承認是在互聯網上自稱「思龍」的人,在警誡下對探員表示女童自願拍照,沒有觸碰女童重要部位,沒有非禮她們。
探員在陳亨綠楊新邨寓所,搜出一千六百一十五張女童性感照,涉及九名受害女童。
照片中女童裸露身體,屬一級色情物品,即影像為暴露、有情慾姿態但無性行為。
探員在陳亨的電腦找到二十四張照片,描劃未成年女童裸露胸部及私處。
法醫檢視後,認為這些照片上的女童,有相當可能是十六歲以下的女孩。
探員找到十多名女童,跟她們會面。
2009年7月7日一項認人手續中,六名受害女童認出陳亨就是替她們拍照的人,陳亨被捕後獲警方批准擔保等候上庭。
12月28日,陳亨原被控二十一項罪名,承認十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五項非禮罪。
法官陳廣池頒令第四、第十一、第十六、第十八及第二十項控罪在法庭存檔。
代表陳亨的律師求情時披露,五項非禮罪都只是用手觸碰受害人胸部。
涉案照片僅及第一類不雅程度,沒有涉及性交或坦蕩暴露,大部分照片只是展露女童乳房和上半身,有數張拍得一名女童的恥毛,無性器官大特寫,照片亦無上載至互聯網。
法官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18日,下令還押陳亨,待索取背景及精神報告,九名涉案女童創傷報告後判刑。
法官指出,製作色情物品罪名嚴重,陳亨非禮案中四名女童,判刑恐怕會達到區院判刑的七年上限。
法官要求呈交陳亨背景和精神科醫生報告,所有九名受害女童心理評審報告。
頒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有關受害人身份的保密令。
2010年1月18日,案件宣判,陳亨父母、親友、傳道人、教友、同事到庭支持,校長及教牧均向法庭致求情信。
陳亨自感犯案愧對父母、教會、教育界,事件令父母情緒大受打擊,要接受情緒治療,透過律師呈上自撰求情信。
「不顧後果地對這些十多歲的少女,拍攝裸照及非禮其中幾人,這些行為實在可恥……深深感到我所作的令這些受害者畢生留下陰影,影響她們將來與異性相處,我實在感到十分之可恥和後悔。」
代表陳亨的律師指出,陳亨的求情信並不奢求法庭輕判,而表述內心,願意承擔嚴重後果。
精神科醫生呈交的報告,證實陳亨有孌童癖,這個病不能根治。
法官指出,陳亨坦言在任教學校,對部分年幼女學生有性幻想,他有所自制,沒對學生作出不軌和非法行徑。
陳亨被心魔控制行為,泥足深陷,不能自拔,相信陳亨是真心懊悔,確實希望能夠把自己的孌童癖治療。
本案涉及九名年幼女童,她們被拍下裸露照片,部分更被非禮。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立法原意,正正是要保障這些兒童身心境況,彰視社會對這些行為極端厭惡和不容。
條例第3(1)條最高刑罰是八年,在《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上,兒童的法定定義是指任何十六歲以下人士。
非禮罪的最高刑罰,在1991年開始由五年大幅提高至十年。
陳亨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不單減省法庭時間和公眾資源,最重要的是令九名受害女童,不需要在法庭上再一次提及她們可怕經歷。
控方證據確鑿,認罪有三份一刑期扣減,陳亨認罪實屬明智之舉。
法官認為,每宗涉及受害女童案件,法庭除在整體量刑原則下考慮,應該將每宗案件分別各自判罰。
任何人利用少女的無知或虛榮感,以求一己私慾都應該受到嚴懲,受害人的電子照片如果廣泛在互聯網傳播,傷害性更加不言而喻。
綜觀案情,考慮到受害人數目,考慮到干犯製作罪所涉及照片數量,陳亨各項求情因素,總刑期是四十九個月。
監禁期間,頒令陳亨接受適當心理輔導、精神科醫生治療。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李永堅醫生指出,孌童癖屬精神科疾病一種,患者大多不能控制自己行為,難透過藥物根治,對兒童安全構成威脅。
一般而言,患者只能透過心理輔導及行為治療,矯正性觀念及性行為。
李永堅促請港府盡快落實「性罪犯名冊」,供僱主在聘用與兒童及青少年有關工作僱員時,查閱應徵者有否性罪行記錄,以保障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