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督察馮小燕,1999年在案發單位調查臭味來源,腳踢藏在Hello Kitty人魚公仔內的樊敏儀頭顱。
馮小燕其後因搗破尖沙嘴「北姑集中營」,被同袍稱為警隊新晉「殺雞師姐」。
2000年9月11日,樊敏儀虐殺案開審前一個月,馮小燕在筲箕灣道三六八號海灣華庭二十三樓家中燒炭自殺身亡。
10月9日,案件於高等法院開審,陳文樂(34歲)、梁偉倫(20歲)、梁勝祖(27歲),同被控三項罪名:
(一)1994年4月中旬,謀殺樊敏儀,三人都不認罪。
(二)1999年3月17日至1999年4月中旬期間,非法監禁樊敏儀,陳文樂及梁偉倫認罪,梁勝祖不認罪。
(三)阻止合法埋葬屍體,三人都承認控罪。
三人自辯時互相推卸責任,梁勝祖及梁偉倫聲稱一切都受陳文樂指使。
主控官魏富達於開案陳辭中,多次形容本案令人惡心及齒冷。
控方提及梁勝祖供述如何從椅子上跳下,以膝蓋壓在樊敏儀身上時,在犯人檻的陳文樂發出嘻笑聲。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是非法處理屍體,沒有殺人,庭上的燈突然開始閃爍,庭內所有人都非常錯愕。
法官阮雲道表示,審理過無數案件,從未遇過此案所出現的不尋常事件。
梁勝祖上庭後押返羈留所時,對獄警說:「我看到鬼,在法庭上看到的女性,都是樊敏儀的容貌。」
審訊進入第三日,污點證人劉明芳出庭作證,控方律師問及虐打樊敏儀情況時,劉明芳說:「有打,不止一次,不記得幾多次,因爲整天都會打,差不多日日都有打,除頭外,周圍都有打,用力打,不止打一下,但不超過二十下!」
法醫潘偉明在庭上接受控方盤問時,對樊敏儀死前幾天所受創傷,作出如下評估:根據證人目擊情況……如果她全身被踢打,軟組織肯定會多處受傷,帶來很大痛苦,這可以解釋樊敏儀蠕動身體的反應。
樊敏儀如果全身受到攻擊,可能會導致胸壁受傷,首先導致肋骨骨折,其次是肺組織損傷,出血進入胸腔會導致呼吸困難,證人劉明芳描述樊敏儀呼吸急促,可能是由於胸部器官和肋骨受傷所致。
警方在案發現場檢獲的數根水管,如果用來打人,可能會造成如樊敏儀的傷害。
證人劉明芳說樊敏儀用錫紙吸食冰毒,通過加熱使晶體蒸發成煙霧後吸入血液,可能比口服吸收更快。
食用大約一克冰毒,可能導致因服用過量致命,無法排除樊敏儀因吸毒過量死亡的可能性。
辯方三位大律師表示,出任控方特赦證人的女童劉明芳證供薄弱,沒有親眼見到樊敏儀臨死前情形。
三名被告都曾向樊敏儀施虐,無法證明何人作出致命一擊,也有可能並非三名被告殺害樊敏儀,樊敏儀可能因吸食過量毒品或其他原因死亡,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應裁定三人謀殺罪名不成立。
法官阮雲道表示,特赦證人必須說真話,證供可信程度不應因為她年紀小而打折扣。
11月21日,法官阮雲道引導陪審團裁決時指出,控方證人均力指陳文樂是「大耳窿」,參與販毒,不管這些刑事案底是否真有其事,在今次碎屍案中,陪審團只應集中判斷,三名被告有沒有毆打虐待和支解樊敏儀。
12月6日,陪審團以六比一大多數,裁定三人謀殺罪名不成立,過失殺人罪(誤殺)罪名成立,梁勝祖非法監禁罪名成立。
法官宣判時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梁偉倫有心理病變傾向,心狠手辣,不負責任,毫無悔意,間歇性火爆,傾向表現極度憤怒,不能以溫和方法表達情緒,對死者缺乏同理心,不認為各種虐待會對死者造成傷害。
心理評估對梁偉倫將來會否重複犯案有所保留,就算以心理學方式協助梁偉倫處理情緒,有效性要視乎梁偉倫的決心和動機。
陳文樂有心理變態傾向,對死者沒有同情心,在供詞中盡力減低責任,對受害人完全沒有內疚。
心理報告認為陳文樂性格、心理病變,服用藥物是導致此案主因,陳文樂將來雖然不一定有暴力傾向,但對社會大眾仍然構成一定危險。
心理專家評估顯示,梁勝祖有反社會個性表現,兇殘表現最嚴重、最暴力,對社會危害性最大,有心理病變徵狀,不注重規則,喜歡破壞、敵對,容易表達憤怒,價值觀充滿犯罪思想,再犯類似暴行可能性很高。
法官嚴斥三名被告嚴重危害社會:「近年從沒聽過這樣殘忍、變態、墮落、暴力,麻木不仁、手段兇殘的案件,以這樣的手法加諸別人身上,連禽獸亦不會這樣對待同類。」
法官表示,三人都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定,可以看到將來可能會繼續對接觸的人構成危險,法庭有責任保障市民大眾,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法官解釋判處終身監禁的三個準則:
(一)罪行嚴重性是否需要判決較長刑期。
(二)視乎被告性格、背景將來會否再犯。
(三)若再犯案會否為公眾帶來嚴重後果,尤其是風化案及暴力罪行。
法官說,三名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力指他們不合乎上述三個準則,三名被告皆有心理變態傾向、精神不穩,與他們接觸的人可能有危險,符合判決終身監禁條件,法庭須保障社會大眾。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條規定,三人最低刑期為二十年,會將今次審判記錄送交行政長官董建華。
三人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同被判監三年,陳文樂及梁偉倫承認非法禁錮罪,判監四年,梁勝祖因不認罪,判囚六年。
兩項罪名分期執行,陳文樂及梁偉倫總刑期七年,梁勝祖總刑期九年,與終身監禁同期執行。
樊敏儀被殺後,兒子無人照顧,由社署安排入住寄養家庭,吳志遠每周可前往探望兩、三次,樊敏儀家人亦間中往探望。
2001年3月19日,吳志遠(27歲)在麗瑤邨富瑤樓一單位,持刀阻止同居女友姚梅(32歲)外出,毒打對方被捕。
陳文樂等三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001年8月11日,梁勝祖撒回申請。
2003年3月26日至27日,上訴庭聆訊陳文樂及梁偉倫上訴許可申請。
5月2日上訴庭頒布判辭,維持原判。
梁勝祖在樊敏儀遇害前一天不在案發單位,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要求陪審員考慮,梁勝祖是否與其餘兩被告「合謀」殺死樊敏儀,但沒有引導陪審員考慮梁勝祖「離開」現場後,是否足以終止與另兩人的「合謀」關係。
上訴庭認為,原審程序上出現重要錯誤,定罪不穩妥,撒銷梁勝祖過失殺人罪定罪,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條規定,以過失殺人罪(誤殺)重審。
梁勝祖在上訴時否認誤殺,2004年3月,重審時改口承認誤殺。
(梁勝祖因誤殺罪成立判監,上訴時必須否認誤殺,上訴得直後,上訴庭以誤殺罪發還重審,梁勝祖認為重審也無法打甩誤殺罪,因而承認誤殺罪以求獲得刑期扣減。)
辯方律師指梁勝祖角色,與另外兩名被告不同,目睹樊敏儀痛極呼喊,一度鼓勵樊敏儀盡快還債,讓她早日獲得釋放。
梁勝祖當日到警署投案,有決心改過,在獄中參加基督教聚會接受教會熏陶。
(坊間一般將投案誤作自首,投案是犯案行為被發現後,主動協助警方調查,自首是犯案行為未被發現,主動協助警方調查。)
代表梁勝祖的律師說,自去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梁勝祖一直感到困擾,最後決定認罪,梁勝祖至今已服刑五年,希望法官能考慮刑期整體性給予輕判。
上訴庭法官高嘉樂基於案情嚴重,參考兩宗青少年罪犯,因謀殺判囚二十九至三十年監禁的上訴庭案例後,考慮樊敏儀在生最後階段,梁勝祖參與較同案兩人為少,樊敏儀死前一日不在兇案現場,以二十七年為量刑起點,給予三份一認罪折扣,改判梁勝祖入獄十八年。
梁勝祖上訴得直,重審後獲得減刑,陳文樂及梁偉倫不服裁決,再提上訴申請。
2003年7月25日,上訴庭聆訊申請,8月15日駁回上訴。
陳文樂及梁偉倫再提上訴申請,2003年11月11日,上訴庭聆訊後駁回申請。
樊敏儀的頭顱骨在案件初審結束後,交由法醫保存在九龍公眾殮房。
2004年3月,梁勝祖上訴程序結束,樊敏儀家人獲通知領回頭顱,3月26日火化,靈位設於荃灣圓玄學院曜暉堂。
2008年12月30日,梁偉倫再提上訴申請,理據是原審法官誤導陪審團。
2009年3月26日,上訴庭駁回上訴。
2014年3月,梁偉倫由赤柱監獄寄求情信給一名立法會議員,表示對所作所為深感後悔,要求減刑,希望餘生能脫離鐵窗生涯。
2012年,案發唐樓拆卸,發展商斥資八千萬元改建,2016年重建成瑞生嘉威酒店(Soravit on Granville)。
復康機構香港耀能協會,獲獎券基金撥款三千三百萬元,改裝馬頭圍女童院,成為殘疾人士綜合康復服務中心「盛康園」,2014年3月27日開幕。
2008年,法官阮雲道退休。
2010年6月,阮雲道兒子阮家輝(31歲),在住所中暴斃,單位傳出屍臭,鄰居投訴始被發現。
阮家輝於2000年7月27日,在中區一間的士高廁所內藏有兩粒搖頭丸被捕,同年12月18日開審,控方撤銷控罪,改以簽守行為處理,事件引起公眾嘩然。
2020年6月16日,阮雲道在寓所突然離世,終年七十七歲。
梁勝祖2011年出獄後任職侍應,住在天水圍。
2021年12月4日,梁勝祖(47歲)在天水圍一單位,猥褻侵犯十歲女童X被捕。
梁勝祖否認控罪,在西九龍法院受審。
2022年8月15日,代表梁勝祖的律師指出,女童X聲稱遭非禮後,不但留在梁勝祖家中用膳,沒有即時將事件告知身邊的人,質疑女童X與正常被非禮的反應不同。
裁判官施祖堯認為,女童X案發時年僅十歲,反應與認知與成年人有別,不能預期被人揭開上衣便反抗。
梁勝祖與女童X一家相識多年,梁勝祖為女童X信任的人,稱呼「祖哥哥」,女童X當時的反應屬情理之中,認為女童X供詞清晰合理、沒有矛盾之處。
裁判官續指,梁勝祖在會面記錄時自言沒有為女童X按摩,在庭上改口有按摩,但沒有碰女童X胸部,梁勝祖對此辯解為案發時沒有認真為女童X按摩,聲稱當時只用手按摩一會,改以腳踭踏和踩女童X背部,以為非正式按摩不屬按摩。
裁判官認為,即使女童X年紀小也能分辨手與腳,質疑梁勝祖供辭不合情理,行為完全超越按摩及玩樂界線,判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