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徹底摧毀女兒的童年

Y.C.W.(簡稱Y),1972年在內地福建省漳州市雲霄縣出生。
雲霄縣批發販賣假品牌香煙犯罪行為猖獗,少數雲霄人到外地參與製造假品牌香煙,運輸與批發。

Y由內地來到香港後,任職剷車司機。
2003年7月20日,Y的細女X出生,Y與妻子A、兒子、細女X同住石籬二邨。

2011年,香港首間性暴力危機中心風雨蘭,專為十四歲或以上受害女性提供服務。
受害人平均於案發3.8年後始向風雨蘭求助,逾兩成受害人案發時在十六歲以下,超過四成為親屬所為,與侵犯者同住。

截至2018年5月30日,過去十七年處理過3,501宗個案,強姦案2232宗,向警方報案有1310宗,律政司僅就當中255宗提出檢控,最終只有156宗成功入罪。

2020年3月,X向朋友及社工透露被Y性侵,社工得知事件後報警拘捕Y。

X與警方錄影會面作供時稱,2019年前與父母及兄長同住。

2015年,X十二歲,唸中一,兄長於到內地讀書,母親很多時不在家。
首次遭父親Y非禮的晚上,母親不在家,之後半年,Y多次非禮她,進一步要求她手淫及口交。

2017年,X半夜上廁所,Y在洗手間內強姦X,Y沒有使用避孕套,強逼X服食避孕藥,X服食兩至三個月後,私下停藥。

2018年,X結交男朋友,Y發現X有男友,暗中跟蹤他們,回家後發脾氣擲東西,X最終與男友分手。

截至2019年9月,Y五度性侵犯X,包括要求手淫、口交、強姦。

警方經調查後落案控告Y,一項猥褻侵犯罪、兩項強姦罪。

2020年3月16日,Y解至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再作調查,5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訊,Y申請保釋被拒,還柙懲教署看管。

2021年5月26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Y被控七項罪名,包括:
(一)猥褻侵犯另一人。
(二)、(三)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四)、(五)、(六)強姦。
(七)亂倫。
七項控罪的受害人都是Y的親生女兒X,Y指被X誣告,否認全部七項控罪。

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主審,Y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延聘程雲峰大律師代表。

5月28日,辯方就七項控罪逐一盤問X,說Y從無叫X到他的牀上睡,如果真有發生過,X有很多機會逃走或反抗,事後亦可即時告知母親或學校社工等。

X表示當時很驚慌,「個腦一片空白」不懂反應,Y事後叫她保密,所以沒有向他人投訴過。

辯方指X證供所指替Y手淫、口交,強姦等事件從沒有發生,X才沒有作出投訴,特別是在廁所被強姦時,她只要大叫,母親和兄長便會即時知曉。

X堅稱有關事件確曾發生,在廁所被強姦時,因太驚慌才沒有大叫。

6月3日,法官邱智立引導陪審團,叮囑陪審團要珍惜司法制度,「因為我哋司法制度係公平、公正、公開」。

六男一女組成的陪審團,經逾五小時商議,裁定第五項強姦罪不成立,其餘六項罪名成立。(第五項強姦罪在家中的洗手間發生,X母親和兄長當時都在屋內)

法官下令索取X的心理創傷報告,Y的心理及精神報告,將案押後至6月25日判刑,期間Y須繼續還押。

6月25日,法官邱智立就六項罪名判刑,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
2015年,某個星期六或星期日晚上,只有X與Y在家,Y對X說,他房間的床褥比較軟,指示X到他的房間睡覺,X進入Y的房間睡覺。

X快要睡着時,Y用手撫摸X的腰近肚臍位置,將手伸進衣服內撫摸及握X胸部,用手指玩弄X乳頭,撫摸完一邊胸部,再撫摸另外一邊胸部。

大約十分鐘後,Y停止撫摸,向X說:「呢個係我同妳之間嘅秘密,唔可以同所有人講,邊個都唔可以講,阿媽、阿哥都唔可以講。」
X當時很驚慌,沒有說任何話。

第二項控罪(手淫),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015年另一個星期六或星期日晚上,只有Y及X在家,Y要求X到他房間睡覺,X聽從,到Y的房間睡覺,Y脫掉X的上衫及褲,用手撫摸X胸部,Y要求X替他「打飛機」(手淫),X就側身伸手去後面替Y「打飛機」。

第三項控罪(口交),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X替Y「打飛機」後,Y要求X替他口交,X拒絕,在Y哀求下,X替Y口交,X含Y的陽具一下後,Y按着X的頭,不准X的口離開他的陰莖,口交進行約數分鐘。

第四項控罪:強姦。
X替Y口交後,背着Y側身而睡,Y用手撫摸X的陰道,用手指插入X陰道內抽插,Y脫掉褲,用陽具頂着X的陰道口前後磨擦。
X很驚,不能夠接受處女的身體被父親奪去,X坐了起來,Y人捉着她,按她回原位,X一路掙扎,一路說不可以。
Y捉着X,將他的陰莖從後插進X的陰道內,沒有戴安全套,十多分鐘後,Y將陽具從陰道拔出射精。

第六項控罪:強姦。
2019年農曆新年,X、X的哥哥及Y,一齊到福建故鄉過年。
年三十晚在內地家中吃飯時,十六歲的X飲多了酒有醉意,回到房間睡覺,睡着後,Y突然開門進來說好想與X「扑嘢」。

X推開Y及打Y,說她不要,Y強暴地捉着X,將陽具插入X的陰道,沒有用安全套,X忘記Y在那裏射精。

第七項控罪:亂倫。
2018年10月或11月時,Y與A離婚後搬走,住在同一屋邨另一個單位。

X與母親同住,母親每天給她五十元零用,Y每月給X約四千元,條件是X搬往與Y同住。

2019年7月20日,X十六歲生日後,明知與Y同住「一定會有嘢發生」,最終仍搬往與Y同住,「講到好明就係為咗攞到嗰筆生活費」。
Y問X:「你係咪鍾意爸爸呀?」

8月至9月,Y在單位與X發生性行為,一面性交,一面教X使用「跳蛋」(震蕩器),X覺得很不舒服,作狀使用,Y從後插入X陰道,戴安全套及在X體內射精。

X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出,X形容Y施暴性侵時樣子淫穢,猶如控制不到性慾,仿似「精蟲上腦」及變態怪獸,每當想起性侵犯情況,X會全身顫抖及好像被電擊一樣。

因為父親的性侵犯,覺得自己身體污穢,因此常有清洗身體的衝動,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後群,有將Y殺死和自殺的幻想。
X試圖壓抑自己,不與人交往,喪失自我和現實感,以煙酒減輕壓力。

心理學家認為,X對男性的信任留下烙印,影響她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能力,需要接受持續精神科治療,長時間深入的心理輔導。

Y的心理報告指出,Y表面上沒有根深柢固對性的歪曲觀念,再犯性罪行機會評估為低。
報告建議在判刑後,進一步評估Y的心理狀態,精神科報告指出,Y沒有精神病。
Y在兩個報告中,否認觸犯有關罪行。

代表Y的程雲峰大律師,提交多個案例予法庭參考,建議就四類罪行作出量刑基準。
猥褻侵犯另一人:十八個月監禁。
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判監三年。
兩項強姦:十二年監禁。
亂倫:五年監禁。

大律師說,Y沒有刑事記錄,要求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對Y從輕發落。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出,Y觸犯的都是令人髮指嚴重罪行。
Y作為X父親,應該好好愛護她,提供安全環境,讓她健康快樂成長,這是每個父母應有及基本責任。

Y不單沒有履行父親責任,更濫用X對他的信任,在X十二歲時就對她性侵犯,將X作為發洩性慾工具,徹底摧毀女兒的童年。

兒童都希望童年在父母的愛及保護下,健康快樂度過,X再沒有這個機會。

根據X的心理創傷報告,X與男性發生親密關係能力受到影響,毫無疑問,X一生會在這個烙印陰影下度過。

法官不知道Y午夜夢迴時,會不會因為對親生女兒做出這樣的行為,感到自責和慚愧。

在這案中,Y不承認控罪,當然,否認控罪是Y的法律權利。

X要在法庭接受盤問,講述慘痛經驗,作供時的內心痛苦,由她多次哭泣可以看出。

Y至今仍沒有半點悔意,心理及精神科報告說他仍否認惡行,法官很難想像及相信,一個父親可以如此傷害親生女兒。

除強姦罪案例基本量刑基準為五年監禁外,Y觸犯的其他罪行都沒有判刑指引,這可以理解,因為這些罪行的犯罪情節,嚴重性可以有很大分別,判刑也會有所不同。

第一次性侵犯發生時,X只有十二歲,當時家中只有Y及X,不難想像X當時無助情況。

法庭就猥褻侵犯兒童作出判刑時,需反映社會對這一類罪行的厭惡性,受害人的悲憤和傷害,判刑要具阻嚇性。

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另一人,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Y沒有有效求情理由,判處入獄兩年。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第二項控罪,採納三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第三項控罪,採納三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Y沒有有效求情理由情況下,第二項控罪,判三年監禁,第三項控罪,判三年半監禁。。

第四項及第六項:強姦罪。
兩次強姦行為,Y都沒有使用安全套,在第四項控罪中,Y在X體外射精。
在第六項控罪中,X不知道Y在那裏射精,法官以Y沒有在X體內射精處理,這點對Y有利。

Y在強姦行為進行中沒有使用安全套,是令到案情更為嚴重的因素之一,幸好X沒有因此懷孕,沒有染上與性有關疾病。

第四項控罪,案發時,X只有十二至十三歲,因此採納十四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第六項控罪,強姦行為發生時,X年紀稍長,當時約十六歲,法官採納十二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Y沒有有效求情理由情況下,第四項控罪,判入獄十四年,第六項控罪,判入獄十二年。

第七項控罪:亂倫。
採納六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Y沒有有效求情理由情況下,判處入獄六年。

法官考慮案件性質及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監禁二十年,足以反映Y在這案件中應負的刑責。
第一、二、三、四、六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七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Y共入獄二十年。

強姦罪是極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過,普通強姦案,一般判五至六年。
香港過往案例,單一受害人強姦案件,強姦罪判十四年,這案可能是最高刑期的一宗。

這案中第六項強姦控罪,案發地點在內地福建,香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亦成疑問。

在這這宗案件前,2016年7月27日,暫委法官邱智立為一宗亂倫強姦案判刑,受害人被親父性侵長達十七年。

1998年,案中被告以虐打幼子威脅,多次強姦十二歲女兒,女兒十五歲時因姦成孕,被告買中藥逼她墮胎。
2015年,女兒二十九歲,五十四歲的被告再提出性交要求,女兒向教會輔導員求助及報警。

暫委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斥責被告,身為親生父親竟如此對待女兒,獸性行為令人難以置信,判被告入獄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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