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華1978年2月13日在香港出生,他是家中獨子,與父母同住青衣島三百呎公屋。
父母是紗廠工人,每日為口奔馳早出晚歸,曾德華樣貌奇特,被同學冠以「蜥蜴仔」外號。
十二歲時,曾德華到電視台做臨時演員,中二時轉讀夜校,讀書至中三。
1997年,在林海峰主演的電影《誤人子弟》中,曾德華有十句對白。
1998年,在電影《行運一條龍》中,與周星馳有一句四字對白:「有無計呀?」
因一句對白,工作接踵而來。
2002年,曾德華雄心萬丈,開設SMP Production Group娛樂公司,在網上找來一批「私影妹」,接一些商場活動,公司倒閉後,曾德華蝕光積蓄。
曾德華認為,昔日奉承他的「私影妹」,不但對他反眼不相識,更「唱衰」他,曾德華懷恨在心,誓言向「私影妹」報復。
2005年,曾德華為搵快錢,兩度假結婚,原說好收兩萬元,結果只收到五千元。(2008年2月,兩項串謀行騙(假結婚)罪名成立,共判監十八個月)
2007年,曾德華在酒吧搞派對,被控侵吞入場費,盜竊罪名成立。
2009年7月20日,十五歲少女X是中四女生,在社交網站認識曾德華,兩人以MSN通訊,曾德華知道X是「私影妹」。
兩人之後以電話通話,曾德華告訴X,他開設模特兒公司、替人化妝,參演電影《行運一條龍》,受到周星馳賞識。
曾德華問X是否喜歡當模特兒,X說自己個子矮小,曾德華說沒有關係,對X說:「想快上位就要出賣身體,即係除陪我外,你要陪其他人,你知唔知?」,聲稱歌星容祖兒及Angela baby都曾與他上牀。
曾德華說,他的公司只會在公眾地方,如公園、餐廳等地方與客人見面,不會收錢,兩人相約在翌日見面。
曾德華電郵英皇集團及金牌大風的卡片,一份模特兒廣告合約給X,X在合約上填寫年齡是十五歲。
2009年7月21日下午三時許,兩人在荃灣一間麥當勞餐廳見面,曾德華送了一條裙給X,叫X稱他「阿媽」。
兩人接着到大河道85A號寶成樓一字樓五室,翠園小築時鐘酒店,櫃枱一名女子帶他們入房,X以為該處是模特兒化妝間。
曾德華與X進入酒店房間後坐在牀上,打開一個化妝箱,向X介紹箱內的化妝品,之後,曾德華叫X站起來及吻她的嘴。
X小時候曾被補習老師毆打,推她的頭到廁坑,用刀背割她的頭,童年暴力陰影令X沒有膽量反抗。
曾德華想親吻她時,X向後縮,曾德華俯前吻她,X上身向後彎,失平衡跌在牀上,曾德華用手摸X胸部,X很驚慌,但沒有作出任何動作或說任何話以示反抗。
曾德華除掉衣服,叫X除掉衣服,X除掉外衣及內衣,曾德華除掉X的胸圍及底褲,X沒有作出任何反抗動作。
X退後,但沒有說任何話,試圖反抗,但「好似玩咁,唧佢,整開佢」。
曾德華叫X躺在牀上,爬上X身體。
X沒有性經驗,恐怕曾德華的陽具會進入她的陰道,她將身體向下退,曾德華的性器官觸及她的陰道外面,沒進入陰道內,不久,曾德華在X體外射精。
曾德華之後睡在X旁邊,兩人一起看電視,曾德華問X:「你有無同其他男仔乜嘢過。」
X回答:「有或者無。」
曾德華再爬上X身體,用陽具插入她的陰道。
X不肯定曾德華的陽具有沒有進入陰道內,但感覺到陰道很痛楚,曾德華前後移動陽具,停下後睡在X旁邊。
曾德華對她說:「你好似好驚我?」
X回應:「是。」
曾德華之後與X進行第三及第四次性行為,然後替X洗澡,X覺得自己「很髒」,用力刷牙至流牙血,兩人之後一起離開時鐘酒店。
曾德華叫X陪他去一間商店找一些假眼睫毛,之後送X去搭車,上車前,X應曾德華要求吻他的面頰,X上巴士後即拿出一張紙巾抹嘴。
X在巴士上,致電朋友Y相約見面,見面後,X向Y投訴被曾德華「搞咗」,當晚,X向在影相會認識的朋友W投訴。
7月22日晚上,X與Y一同到荃灣警署報警。
法醫為X檢查時,發現處女膜有一處舊裂痕,X解釋說可能是從前一次踏單車時壓到私處,或者是有一次她感覺到私處有硬物,伸手入私處造成。
X與警方錄影會面時說:「我好想嘔,竟然畀個咁嘅人污辱咗,咁無品!」
7月24日,警方拘捕曾德華,曾德華在警誡下,承認知道X只是十五歲,說X同意與他性交,堅稱並非「逼良為娼」。
曾德華說沒有藉介紹入娛樂圈欺騙X,性交後當晚聯絡X介紹她做禁毒宣傳影片工作,但已無法聯絡X。
曾德華聲稱知道自己做錯,感到很後悔,旋即說年滿十八歲女子,有時也會「睇唔開」,又或因男友或經理人不滿而報警。
曾德華說:「我後悔當初無諗到後果,最好能放我一次,以後唔會做呢啲嘢,由今日開始我會大個仔,我會識諗,搵番份正常工,唔再搞呢啲嘢!」
7月25日,曾德華解上屯門法院提堂,被控一項強姦罪,即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條,曾德華否認控罪。
2010年1月27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控方先在庭上播放曾德華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曾德華指稱曾多次告知X娛樂圈很黑暗,工作包括要與他及相關的人「陪瞓」,X表示知道,願意與他性交。
2月8日,暫委法官李瀚良引導陪審團裁決,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六小時,以五比二大比數裁定曾德華一項強姦罪名成立。
法官把案押後至下月二日,以候曾德華心理報告及X創傷報告始作判刑。
3月2日,法官說,心理學家在X報告中指出,X因這案身心受到極大創傷,審訊期間作供幾天,加上傳媒廣泛報導,令X的痛苦再度重現。
X現在有嚴重創傷後遺症,經常失眠、發惡夢、自覺污穢,經常想起案發經過令身體不適等等徵狀,心理學家預計,X須要接受長期治療。
心理學家指出,曾德華自我形象低落,喜歡引人注意,不斷幻想能在娛樂圈創一番事業,時常誇大以往拍戲經歷,招搖撞騙。
心理學家認為,曾德華對性的態度扭曲,對事件完全沒有悔意,對事主的感受全無歉疚,堅持若事主同意便沒有問題,重犯同類罪行機會高,務須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認為,本案有以下幾點加刑理由:
(一)案發時X只是十五歲零一個月。
(二)曾德華四度壓在事主身上、沒使用避孕套。
(三)曾德華事後要求X共浴,X屈服在曾德華淫威下個多小時。
(四)根據心理學家報告,X嚴重抑鬱,身心傷害難以估計,須接受長期治療。
法官說,這類經互聯網引發的罪行無日無之,虛擬世界真假難辨,年輕人應提高警覺,慎防陷阱。
量刑應具阻嚇作用,以儆效尤,刑罰應清楚顯示社會大眾厭惡這類行為,適當反映事主與其家人所受的委屈。
曾德華全無悔意,只懂推卸責任,活在不切實際幻想中,完全不理解自己問題,明知X只有十五歲,仍堅持若她同意便沒有問題,簡直恬不知恥。
考慮曾德華背景和案情,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基於以上提及加刑理由,提高刑期一年半,判曾德華人入獄七年半,建議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法官說,希望X千萬不要自暴自棄,盡量放開胸懷,讓時間沖淡創傷,積極投入新生活。
曾德華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申請。
2010年12月15日,上訴庭三名法官鄧國楨、張澤祐、袁家寧,聆訊上訴申請,2011年1月19日頒布判辭。
上訴庭法官認為,本案明顯與其他強姦案不同,特別之處是X無論在性交前,性交進行期間、性交後,均沒有用任何言語或動作表示她不同意性交。
X在整個過程中,表現令人費解,如果不同意性交,為何不用行動或說話反抗,就算她有童年被毆打陰影,初時受驚不知所措,但不可能在之後過程仍保持這種沒有反抗態度,這有異於一名女子被人強行性交的反應。
X說性交前曾試圖反抗,例如避開、閃避或將身體下移,但她又說反抗行為好像玩耍,如搔癢曾德華或用手戳開他。
法官認為,任何一名有法律知識人士,面對這些案情的自然及合理反應,是會質疑在這情況下,控方是否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X不同意與曾德華性交。
X是否如她所說在整個過程中都不同意性交,抑或如曾德華所指,X與他見面後的表現,是因為X在電話中已經同意與他上牀呢?
就算X在電話上沒有說她會這樣做,她在酒店房間的表現,是否可以支持曾德華所說X是同意性交?
陪審團作出定罪裁決前,必須慎重考慮這些證供。
本案案情特殊,原審法官更需要凸顯案中的衝突,讓陪審團將注意力集中於控方案情,令他們了解,只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裁定曾德華罪名成立。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給予合適指引,陪審團裁決不穩妥及不安全。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A條,上訴法庭在處理定罪上訴時,不一定要判決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而是將原本控罪的定罪,以另一項罪行的定罪取代。
原審法官曾告訴陪審團,裁定曾德華干犯一項交替性罪行,即「猥瑣侵犯」罪。
上訴庭作出針對上訴的最終判決前,要聆聽雙方就下列議題的陳辭:
(一) 本庭應否以「猥瑣侵犯」罪,或其他交替控罪來取代原本定罪。
(二) 如果本庭決定,在不以交替控罪來取代原本定罪情況下,撤銷原本定罪,答辯人會否要求重審。
上訴庭會另訂審訊日期聆聽雙方陳詞,曾德華在候審期間還押監房。
2011年6月22日,上訴庭進行定罪聆訊,7月7日頒布判辭。
上訴庭批准曾德華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表示不會要求案件重審。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A條,撤銷原本定罪,以「猥瑣侵犯」罪作為取代罪行。
曾德華在原審前承認「猥瑣侵犯」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判處入獄三年。
曾德華出獄後,在上環一間大廈做清潔工人,在街頭派傳單,時薪六十元。
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持續,電影業幾乎停頓,曾德華轉行做外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