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九人在九龍城法院再提堂,被控串謀謀殺的五名被告,繼續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以等候法律意見和化驗所報告。
鄭小雄、李漢傑、李遠和,改控較輕的協助罪犯罪名,各准以五萬元保釋外出,李平耀獲控方撤銷控罪,當庭釋放。
2010年1月7日,八名被告於九龍城法院再提訊。
被控謀殺罪的李蘊剛、勞展宏、李鎮江,代表律師在庭上「爆出」,警方於早上在被告沒有律師陪同下,於法院大樓內羈留室做認人手續。
裁判官要求負責本案的高級督察梁嘉偉解釋,梁嘉偉表示曾於荔枝角收押所做認人手續,有被告不肯出來,認人手續未能完成,梁嘉偉說曾詢問警司余文新才作決定,裁判官直斥警方此舉是干擾法庭程序。
黃國桐律師表示,從未聽過有警務人員,安排被告在法庭羈留室進行認人手續,如果屬實,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對認人的證人構成危險,對被告亦不公平,辯方律師可提出撤銷起訴。
代表楊文廷的律師指出,去年12月初,曾要求索取楊文廷所住大廈閉路電視錄影帶,當中或會有他的不在場證據,警方說影帶已損壞。
裁判官認為辯方要求合理,希望控方跟進錄影帶事宜,將案押後至2月12日,轉往東區法院作交付審訊程序。
「屠龍案」部份被告轉任控方證人,警方落案控告五人,其中四人被控謀殺罪名。
2011年1月12日,「屠龍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李蘊剛(37歲,阿剛)貨車司機,和勝和大佬。
勞展宏(46歲,阿貓)運輸工人。
李鎮江(23歲,阿波)冷氣技工。
楊文廷(50歲,傻佬廷)商人,和勝和高層,是謀殺案中主謀梁國忠(紋身忠)的大佬,另控一項交替性串謀蓄意傷人罪。
李遠和(36歲,阿和)被控協助罪犯罪,安排「大飛」讓部份被告離港。
庭上播出香格里拉酒店門外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見到李泰龍被撞倒及斬殺經過。
控方陳述案情時稱,梁國忠與楊文廷為製造不在場證據,2009年8月1日經落馬洲離開香港,以三萬六千元透過李遠和安排,晚上坐大飛暗中返港,殺人後冒八號風球大風浪,坐大飛返回內地,再循正常途徑過關回香港。
1月13日,特赦證人林家俊,在警方嚴密保護下出庭,安排在屏風後作供。
警方出動保護證人組,O記等共約二十名男女探員進駐庭內外,公眾人士進入法庭須先經高規格保安檢查。
林家俊作供時稱,他家住深水埗,與吳奕彤及蘇啟文是好朋友。
1998年,林家俊十二歲,經吳奕彤招攬,與蘇啟文加入大角咀和勝和,吳奕彤是林家俊「大佬」,安排他賣翻版光碟。
2004年,和勝和在通州街公園開賭檔,老闆包括楊文廷、梁國忠、勞展宏,楊文廷輩份較梁國忠高,較少到賭檔,林家俊在賭檔「睇水」兼收佣。
2009年8月4日凌晨,林家俊收到吳奕彤電話,叫他帶備鴨舌帽到通州街公園,再乘私家車到樂群街公園,梁國忠與楊文廷等人,已在公園圍着討論。
林家俊私下問吳奕彤有甚麼行動,吳奕彤直言:「去斬泰龍。」
從未斬過人的林家俊「吓」了一聲,吳奕彤安慰林家俊:「唔使驚,有錢畀你。」
林家俊只負責「睇水」,監視現場是否有警員。
逗留約兩小時,梁國忠收到電話,各人分乘三部車出發往尖沙咀華懋戲院,之後再到香格里拉酒店。
林家俊乘坐的私家車停在酒店一泊車位,未幾,七人車在旁邊駛過,在另一出口停下。
林家俊見有人躺下,蘇啟文先跑向該處,吳奕彤與李鎮江手持類似刀的物件前往,林家俊要「睇水」,轉頭再望時三人已跑回七人車,林家俊乘坐的車也離開。
控方播放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三人刀斬躺下的男子。
林家俊確認三人是蘇啟文、吳奕彤、李鎮江,解釋三人都與自己「由細玩到大」,根據身形和髮型,可在片段中認出他們。
片段顯示有兩人從另一部私家車下車,林家俊未能認出是何人。
林家俊被捕後獲安排認人,認出楊文廷與接載林家俊的司機李蘊剛。
1月14日,辯方盤問林家俊,林家俊直認在不足兩小時錄影會面中,連番「講大話」,聲稱梁國忠有份斬李泰龍。
林家俊說,他在2009年9月被捕,警方游說他做控方證人,他仍持戒心,加上當時心情混亂,幾乎整個錄影會面都撒謊,林家俊承認為求脫身,會供出一個無辜的人。
林家俊解釋,以往賣翻版光碟被捕,海關關員向他承諾:「你講出嚟,就放你走」,但從未能兌現,因此不再相信海關和警方。
辯方質疑林家俊做法荒謬,向警方謊話連篇是「玩嘢」,林家俊強調應以日前作供版本為準。
1月17日,楊文廷代表律師指出,特赦證人楊健華被捕後,向警方供出林家俊在案中負責「睇水」,連累林家俊被捕,質疑林家俊為自保,加上擔心被控謀殺,虛構故事道出警方想要版本,令到自己可以成為控方證人。
1月18日,辯方質疑林家俊,行兇過程只有數秒,行兇者都戴上帽和口罩,林家俊身處行兇酒店門外,相距甚遠,當中有物件遮擋,不可能辨認出行兇者。
林家俊說自己一向負責「睇水」,能夠看到遠方事物,行兇前見過行兇者,自小與他們相識,因此認得。
林家俊強調,被捕後確擔心自此會喪失自由,只想如何脫身,但尚未相信警方會幫助自己,在首次錄影會面時撒謊,直至警員表示會把口供呈堂,他才相信警方,道出真實版本。
1月19日,特赦證人楊健華出庭作供,楊健華說在案發半年前加入勝和,在和勝和經營的大角咀賭檔任「睇水」。
2009年8月3日晚上,收到李鎮江電話表示將要斬人,要他做刀手,他從未斬過人,坦言「唔敢」而拒絕,李鎮江叫他考慮,他仍然拒絕,李鎮江表明會找他人代替,楊健華只需「睇水」,會獲得一千元報酬。
楊健華目擊行兇經過,翌日,李鎮江向楊健華等人表示,自己斬死李泰龍,叮囑各人「小心泰龍啲人過嚟搞我哋」,同時提防警方。
楊健華說,李鎮江在一星期後在賭檔賭錢,李鎮江從未給他「睇水」的一千元報酬。
2011年1月31日,特赦證人李漢傑出庭作供稱,他與友人擁有一艘快艇,2009年7月尾,李遠和找他,說有客人想要船出海接載六人,每人收取五千至六千元。
他答允並於8月1日晚在內地蛇口上客,當時只有四人上船,約三十至四十分鐘航程,快艇到達香港深井碼頭。
8月4日清晨四時,李漢傑接到電話要船出海,當時八號風球高懸,他與友人及李遠和,乘快艇由香港仔航行到深井,李遠和先行離開。
梁國忠、楊文廷、勞展宏、李鎮江上船到蛇口,雖然最終只有四人乘船出海,李漢傑仍收取共三萬六千元費用。
案件在高院審訊約一個月,2011年2月10日,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說,刀手都掩臉行兇,本案主要依靠兩名負責「睇水」特赦證人頂證。
陪審團要考慮被告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李泰龍的死或企圖令他受重傷,若確定便可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五男二女陪審團經過逾七小時退庭商議,大比數裁定李蘊剛、勞展宏、李鎮江謀殺罪成。
控方透露三名被告都有案底,涉及襲擊、賭博、毒品等罪行,同案另有一名男子莊輝成,早前已認誤殺罪,下周一判刑。
法官依例判三人終身監禁,楊文廷與李遠和都脫罪,當庭獲釋兼獲得訟費。
警方案件主管在裁決後未作出評論,僅表示「唔好殺人」。
2月14日,莊輝成(31歲),較早前承認於2009年8月4日誤殺李泰龍。
法官指莊輝成雖無參與斬人,但角色關鍵,考慮他對事件知情不多並且認罪,判入獄六年。
2010年8月27日,新義安高層率門生在亞皆老街遊樂場,拿三炷香秘密拜祭李泰龍。
2008年11月加入新義安的警方臥底通知上司,拘捕李泰龍遺孀邱寶卿等十一人,包括:
林世俠(58歲,商人),黑幫高層。
羅家輝(37歲,經理),黑幫高層。
王育峰(52歲,司機)。
張東華(53歲,電影監製)。
其餘六人包括曾在「屠龍案」中作供的文沛盈。
裁判官認為邱寶卿(37歲,家庭主婦),或以李泰龍妻子身份拜祭,未必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裁定她脫罪,其餘十人裁定三項與黑社會相關罪名成立。
2012年1月18日,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各被告尊重李泰龍才拜祭,但拜祭同時是團結黑幫成員。
林世俠在拜祭中屬領導人帶領眾人拜祭,藉此樹立威望和凸顯他在黑社會中的地位。
羅家輝協助出席者和訓示他們勿引起警方注意,測試警方臥底身份時,威嚇會斬死對方等,裁判官認為此舉是向臥底施加壓力,屬黑社會成員間張牙舞爪行為。
林世俠求情時強調一直參與社會事務,裁判官特別用括號強調「善舉」二字,指若林世俠有心向善,應以身作則遠離黑社會,法庭仍會就林世俠「善舉」酌量減刑一個月。
林世俠、羅家輝入獄十一個月,其餘八人分囚八至九個月。
李蘊剛、勞展宏、李鎮江,不服判刑提出上訴,2012年3月22日至23日,上訴庭聆訊理據,2012年4月27日頒布判辭,駁回申請。
案中仍有多人在逃,警方發出通緝令,包括:
梁國忠(紋身忠,主謀)。
鄭玉麟(豬頭細)。
吳奕彤(五筒,刀手)。
蘇壠文(蘇壠,刀手)。
四年後,鄭玉麟向警方自首,經審訊後,裁定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
警方懸紅六十萬,通緝梁國忠、吳奕彤、蘇壠文。
梁國忠案發後逃到泰國匿藏,和勝和每個月都有人專程飛到泰國,在一家中餐廳與梁國忠碰面,拿錢接濟他。
梁國忠靠這些收入,在芭提雅開了一間小酒吧,生意一般,數年後,社團沒再給錢接濟,2019年,梁國忠身患癌症無錢醫治。
2020年1月21日下午,梁國忠在律師陪同下到灣仔警署向警方自首,承認是李泰龍命案的主使人,警方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1月22日早上,梁國忠往瑪麗醫院求醫後須留院觀察,未能到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9日,或待被告出院後提訊。
4月8日,控方表示警方已完成調查,需時諮詢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5月13日再訊,梁國忠期間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5月13日,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將案押後至6月22日進行交付審訊程式,梁國忠期間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