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工於心計的危險人物(下)

2011年4月19日,祁春艷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加控八項勒索控罪,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方認為傳媒如披露X和Y的資料,可能會令證人尷尬,希望裁判官能頒下禁制令。

辯方反對控方申請,裁判官羅德泉頒下禁制令,禁止傳媒披露X及Y的姓名、住所、業務及公司名字。
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下月5日,轉介至區域法院答辯,祁春艷沒有保釋申請,提堂後在大欖女懲教所羈押。

5月6日,代表祁春艷的律師說,祁春艷育有十六歲女兒,棄保機會不大,要求保釋候審。

法官指祁春艷涉及多項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除向X威嚇稱會傷害X的妻女外,還影響X身邊其他人,案情嚴重,祁春艷大部分親人均在內地,拒絕擔保申請。

祁春艷一直希望女兒入讀香港傳統名校,否則便會將女兒送到外國留學。
2010年,祁春艷女兒前往英國升學。

祁春艷在深圳擁有兩個物業,包括銀湖區四千呎複式單位,福田區台灣花園單位,估計合共市值至少一千萬元人民幣。

祁春艷重金聘用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替她辯護,估計律師費超過二百萬。

2011年8月24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祁春艷(38歲)被控十項罪名,包括: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2日,以恫嚇方式九度要求X交出合共1.39億元。
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2009年3至4月,恐嚇X不向警方交證人陳述書。
祁春艷不認罪。

法官下令不准公開X身份,允許在屏風後作供,身為基督徒的X宣誓時,讀出自己名字,作供時又不慎說出Y的名字。

坐在公眾席上的一名記者,偷望屏風後X容貌,遭法官警告,被法官調到看不到X的位置。

8月26日,駱應淦盤問X為何警方一直無受理,X說曾多次報警,警員以事件屬家庭暴力糾紛,着他與祁春艷自行討論解決。
X聲稱遭恐嚇勒索,警員指證據不足拒絕受理,因而求助無門。

祁春艷受審時還押在大欖女懲教所,東方報業集團記者獨家拍攝到她的真面目,祁春艷身穿綠色還押犯人衣服、紮起髮髻,清晨時手執一份文件步出囚倉。

8月29日,Y(49歲)出庭親述被綁架經過,因回憶起恐怖經歷而泣不成聲,法官下令休庭讓他平復心情。

駱應淦表示控方並無就綁架案提出起訴,稍後或申請要求法庭不考慮有關證供。

Y作供時說,經X介紹下認識祁春艷,三人曾結伴到深圳一家夜總會,與祁春艷友人一同消遣。
祁春艷指X及Y不懂與她的朋友相處,氣氛變差後,與X起爭執。

X事後向Y透露,祁春艷聲言若與她分手,將會傷害Y妻兒,Y感到愕然,Y補充,祁春艷後來親口承認說過此話。

Y續稱,X後來決定再向祁春艷支付五百萬元,令總支付金額達一千萬元。
Y認為祁春艷未必因此滿足,有必要立據要祁春艷簽收。
X當時已崩潰,Y代為草擬協議,Y補充,始終不覺祁春艷有懷孕徵狀。

祁春艷最初拒絕簽署協議,認為一千萬元與她要求的一億多元相距甚遠,撕毀協議,在Y多番要求下始答應。
X不信祁春艷會罷休,要求祁春艷身在深圳的胞弟簽署協議,祁春艷胞弟認為事不關己拒絕,最終在祁春艷勸說下簽署。

駱應淦繼續盤問X,質疑他錄口供時多次提及遭黑社會恐嚇,實際上只見過一次黑社會人士。

X承認駱應淦說法,但對祁春艷與黑社會人士有聯繫卻深信不疑,他在深圳目睹祁春艷宴請黑道中人,向他們提供金錢酬勞,答謝該批黑道中人對付欺負祁春艷家人的人。

駱應淦質疑X無意與祁春艷結束關係,X說,那是警員先入為主,聽了祁春艷說法後出現的謬誤。

X稱,2007年8月與祁春艷分手後,祁春艷親口承認用六萬至七萬元,聘請私家偵探跟蹤他,令他大感驚慌混亂,做了多件「傻事」回應,包括購買兩支滅火筒,搬到一百三十多方呎的房間獨居,聘請私家偵探監視祁春艷,進行反跟蹤。

祁春艷聲稱懷有X骨肉,但從未提供有關資料,X連嬰兒是否存在也不知,祁春艷只表明:「一生一世都唔會畀你見。」,堅持不准提及嬰兒。

開審之初,法庭下令X及Y的身份要保密,法庭休庭時都會先清場,讓兩人從特別通道進出法庭。

8月31日,X作供完畢,法庭清場讓他離開,控方向法官表示,X將一份中文報章交給控方,投訴該報章內有一段與案件無關報道,內裏刊登X的名字、相片、公司名稱。

法官即時下令控方徹查是否有人藐視法庭,Y同樣投訴有報章刊登有他容貌的照片。

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重案組,按法庭命令跟進投訴。

控方在區域法院舉證完畢,法官裁定祁春艷九項勒索罪,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表證成立。
祁春艷表示希望先與家人商討,才決定會否出庭自辯,獲法官批准,將案押後至明日續審。

9月2日,祁春艷選擇不出庭自辯,不傳召證人,駱應淦結案陳辭指出,X與祁春艷關係起風波,兩人曾用強烈及情緒化言詞,其後商討一項財務安排,促請法庭不要將之與勒索混淆。

駱應淦指X接受盤問時常迴避問題,只簡單重申遭到恐嚇,X一方面稱不停遭祁春艷恐嚇,感到恐懼,但他行為卻與說法不符,例如陪伴祁春艷就另一案件到觀塘法院,聲稱在強逼下與祁春艷發生性行為等。

警方曾七度應X要求介入調查,未發現祁春艷非法索取金錢記錄,情況不正常。

駱應淦質疑X遭祁春艷勒索億元巨款卻未報警,事件真相是X與祁春艷分手失敗,X向警員道出實情,警方才以家暴案處理。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X曾自行記錄案發期間發生的事,但從未記錄祁春艷恐嚇他不要向警方錄口供,只記下他怕案件影響祁春艷出境,才遲遲沒有提供口供。

Y與X相識逾十年,是密切夥伴,難免對祁春艷有偏見,Y透過綁架事件抹黑祁春艷,控方沒有就綁架Y的事起訴祁春艷,法庭不應依賴有關證供。

Y、Z、A、B在綁架事件後均收到恐嚇短訊,祁春艷當時正被內地公安拘留,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祁春艷與該些短訊有關。

控方陳詞時重申根據控罪元素,只要證明祁春艷在無合法辯解下,索取金錢,控罪便已成立。

9月8日,駱應淦為祁春艷求情時說,案件開審初期一直受傳媒廣泛報道,祁春艷在獄中的照片多次被刊登,令她在英國求學的十六歲女兒亦受影響。

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判刑時指出,辯方指事件屬祁春艷與X之間感情風波,法官不接納此說法,斥責祁春艷的勒索行為是最醜陋及殘酷,等同企圖謀殺X的心靈。

法官斥祁春艷的行為是真真正正邪惡,為人冷酷無情、善於算計及操縱他人,是極為危險的女人。

法官連珠炮發,直言從未處理過如此惡毒案件,狠批祁春艷 「邪惡、無情、操縱慾強、機關算盡、危險」。

法官指出,X及Y均是誠實可靠證人,Y作供時表示曾遭祁春艷綁架,控方無就此事件起訴,強調不會對她存有偏見。

案情指祁春艷自稱懷有X的胎兒,法官指她從未提供證據,裁定她說謊,只是藉此向X施壓以獲取金錢。

祁春艷被捕後,在警誡下聲稱X因有歉意,希望照顧她日後生活才付款,自稱因想知X行蹤及是否另結新歡,才聘請私家偵探跟蹤X,私家偵探所拍下的照片,只是方便她監察偵探是否有開工。
法官直斥祁春艷「講大話」,完全推翻有關說法。

X在案發三年間健康變壞,需接受精神科醫生輔導,身體、精神、情緒上均受影響,家人及工作亦被牽連。

法官表明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九項勒索判監七年,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判監四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判監七年,為區域法院可判刑期上限。

法官對於只能判監七年感到無奈:「我擔任區域法院法官多年,處理過無數案件,從未遇上像本案被告般惡毒、殘酷、無情,工於心計的危險人物。若非區域法院判刑有上限,我會判她入獄十六年。」
反映祈春艷的罪行在法官眼中屬非常嚴重,祈春艷被直接送往羅湖懲教所服刑。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案件在哪級法院審理由控方決定,質疑主控官當初應可預計本案可「放大嚟做」,現因區院可判刑期上限,令被告只被判監七年,對受害人不公平。

黃國桐表示,勒索罪最高可判監十四年,本案涉及的勒索控罪多達九條,另加一項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部分控罪可分期執行,若每項控罪被判監數年,法庭判刑期分期執行,有機會判囚十年,超越區院可判刑期上限。

本案勒索金額龐大、勒索時期長,被告曾派人跟蹤事主及其家人,反映案情嚴重,主控官當初應提交高等法院審理。

黃國桐指出,祈春艷判監七年,若在獄中行為表現良好,按慣例將只須服刑三份二,即坐牢四年七個月便可出獄。

祈春艷不服裁決,以患上適應性障礙,上訴至高等法院要求減刑。
2013年12月24日,高等法院法官判詞指出,勒索是最嚴重罪行,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判監七年刑期適當,祈春艷的行為,不單威脅到富商生命,亦威脅到他的家人,包括兒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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