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交際」源於日本,即不定時、無固定交易場所,兼職性工作少女,在日本是合法的。
2000年開始,「援助交際」網站紛紛出現,少女透過網絡以受僱形式接受網友約會,明碼實價列明相關服務。
包括向客人提供牽手、逛街、吃飯陪伴服務,部分或會轉售個人物品,如個人裸露照片與內衣褲,提供性服務以換取可觀金錢。
「援助交際」一辭在香港法例沒有特別定義,慣指少女或有經濟需要人士透過公眾信息平台,參與涉及金錢交易的交際活動,部份涉及賣淫。
2008年,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成立專責隊伍,監察全港涉及「援交」活動罪案,網上巡邏,包括進入可疑網站聊天室或討論區。
X(16歲)是失學少女,一心想開時裝店創業,2008年5月,在網上認識李美詩(16歲),李美詩報稱商人,在網上拍賣時裝。
李美詩游說X開時裝店,X說沒有錢,李美詩建議X做PTGF(出租女友),「出租女友」是「援助交際」另一個名稱。
西九龍總區刑事部探員發現,有人於網上討論區宣傳性服務並安排賣淫活動。
2008年9月25日,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五隊總督察鍾志明,率領刑事部探員,展開第一波「搜鯨行動」,搗破兩個網上賣淫集團,拘捕十五人,當中包括五名集團主腦及成員。
西九龍總區刑事總部署理警司曾耀和表示,淫媒透過網上聊天室和童黨介紹,招攬少女賣淫,肉金由八百元至二千元不等,淫媒抽取四至五成佣金。
為操控援交少女和雛妓,淫媒設置「妓女集中營」,援交少女在內留宿和應召。
「妓女集中營」列出規條,管制援交少女社交活動,包括:家務輪流做,得閒坐又不做家務即罰一百元、鞋必須放回廚房鞋架上,否則每次罰二百元、神枱面不得放任何東西,否則每次罰二百元。
援交少女被操控賣淫之餘,生活和自由都被剝削,與坐監無異。
10月31日,李美詩在網上為X找嫖客,平均每次賺取約千元肉金,全數交給李美詩,儲存用作開設時裝店之用。
2009年2月,X追問李美詩何時開時裝店,李美詩直認是一個騙局,恐嚇X若停止賣淫或公開事件,會在網上公開她的賣淫照片,X被威嚇後就範。
2月14日,李美詩向X說,她得罪客人「文仔」,要賠償兩至三萬元,若不付款,會叫人到X的寓所淋油,騷擾她家人並毆打她。
X感到害怕,在李美詩指示下,每日存三至四千元至李美詩戶口。
3月,李美詩再稱有嫖客投訴X性服務差勁,要她賠一至兩萬元,X就範,繼續賣淫賠錢。
4月,警方展開第二波「搜鯨行動」,拘捕四男兩女網上馬伕,均為約二十歲青年。
6月,李美詩再說有客人批評X服務「唔掂」,恐嚇不改善會找人打她,將她賣落火坑,X繼續賣淫以作賠償。
6月17日,X在警方卧底行動中被捕,一個月後,李美詩在電話中恐嚇X,若向警方供出她的身份,會找人打她。
X最終向警方指證李美詩,透露於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6月18日間,將352,300元賣淫收入,存入李美詩銀行戶口。
2009年11月,警方根據銀行戶口交收記錄,拘捕懷孕兩個月的李美詩,李美詩在警誡下,承認控制X賣淫,被捕翌日,李美詩腹痛入院,之後流產。
李美詩被控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維生,三項勒索、一項刑事恐嚇罪名,她承認控罪,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後獲准保釋。
2010年6月,李美詩丈夫另結新歡,兩人分居,李美詩結識任職酒樓點心師傅的男友(25歲),拍拖四個月後同居。
2011年4月26日,李美詩判刑前一天,自行驗孕,證實已懷孕兩個月。
4月27日,李美詩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代表她的律師求情時指出,李美詩只有中二學歷,已婚,月入六千多元。
犯案全因深愛丈夫,跟從丈夫主意行事,犯案所得款項已經花掉。
李美詩認為對不起X,承諾不再犯案,更不會傷害任何人,希望法庭考慮判以感化或社會服務令。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聽畢案情及律師求情後,形容「你嘅行徑邪惡到令法庭咋舌」,斥責她只得十六歲便干犯此等罪行,「令人非常非常驚訝」。
案中牽涉金額達三十五萬元,數目龐大,案情當中充滿邪惡勢力。
陳錦昌強調,李美詩嚴重欺壓X,可以想像X是何等無助,不會考慮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先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下月11日判刑,李美詩還押懲教署看管。
2011年5月11日,代表李美詩的律師,呈上李美詩、同居男友、一名牧師的求情信,說李美詩懷孕六周,預產期於12月,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感化官認為李美詩無切實改過計劃,悔意不足,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感到憂慮,強調李美詩案發時僅十六歲,「如果係成年人,一定判監!」。
感化官因李美詩懷孕,不建議進入體能訓練嚴格的教導所,陳錦昌對此感可惜,多次提醒李美詩謹記今次因為年輕,認罪兼無案底才判入更生中心,若再犯法,定必重判。
更生中心羈留年過十四歲但不足二十一歲犯人,羈留期不少於三個月,不會超過九個月。
懲教署轄下有四個更生中心,李美詩懷孕進入中心,醫生會依程序替她檢驗和評估,安排合適她身體狀況的工作。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趙志強稱,李美詩在更生中心的刑罰會分兩個階段,先接受為期四至六個月禁閉式刑罰,若情況理想,之後兩至四個月,可獲更多自由,如入住中途宿舍或安排做義工。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依靠娼妓維生),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十年。
律政司不滿李美詩判刑過輕,提出上訴。
代表律政司的律師說,裁判官太側重李美詩個人背景,忽略社會利益及控罪的嚴重性。
裁判官陳錦昌說,判李美詩入更生中心,服刑完仍需接受監管且獲提供協助,對她改過有直接幫助,監禁卻毫無幫助,考慮到公眾利益及對李美詩個人福祉的平衡下,判更生中心較適當,維持原判。
2012年6月,西九龍重案組展開「搜鯨行動」,臥底女警員鍾芷蘊,在網上自稱援交少女,捕獲深水埗區軍裝警員陳振威(40歲),被控兩項以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
2013年8月26日,陳振威在九龍城法院裁定兩項罪名罪成,判罰一萬元,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
2014年4月2日,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小心考慮,才接納放蛇女警證供,定罪沒有不穩妥,駁回陳振威上訴。
援交網站「香港大人網」,2011年開始運作,2014年6月約有五萬會員,幾個月後會員升至九萬,引起警方注意。
網站建立人和管理人馮家俊(31歲),曾就讀香港中文大學電腦課程,從事IT工作。
司徒嘉暉(28歲)為會員及網站版主,負責挑選女會員「表現和服務」報告置頂。
蔡嘉怡(23歲)本身為女會員,介紹少女加入「香港大人網」任職妓女。
網站將成人討論區會員分三級,第一級免費,第二級男會員支付五百五十元年費,第三級,男會員要付八千元「永久會費」。
會員加入後可使用從網站購買的虛擬金幣,在網站資料庫內查詢援交女,性服務範圍、收費、聯絡方法,級別愈高,能瀏覽援交女的「級數」亦愈高。
援交女等級由網站管理人安排,由「VIP」會員與援交女交易後作「認證」,網站上經「認證」的援交女有近五十人。
警方估計實際參與賣淫人數應更多,按論壇九萬名會員繳納五百五十元年費計算,估計年收入超過五千萬元。
馮家俊獲利豐厚,購買包括林寶堅尼在內的多部名貴跑車。
2015年1月13日,警方採取第七波「搜鯨行動」,派出臥底扮援交女,拘捕十名男女,包括網站創辦人馮家俊,凍結逾一百七十萬元犯罪所得。
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鄭典傑表示,現時網上社交平台及智能手機應用程式普及,成為不法之徒犯法渠道。
「香港大人網」被搗破關站,大量網站會員資料被惡意流出,大量援交女微信帳戶截圖和性感照片,上載至Dropbox供人自由下載分享,推測是網站原有VIP會員所為。
馮家俊、司徒嘉暉、蔡嘉怡,被控依靠妓女為生,三人都否認控罪。
2016年10月5日,區域法院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法官索取三名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獲准保釋至11月10日判刑。
11月10日,馮家俊前僱主撰寫求情信,讚他有生意頭腦,案件令人痛心。
馮家俊罰款十萬元及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司徒嘉暉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蔡嘉怡有毒癮及與感化官不合作,押後12月16日判刑。
12月16日,辯方求情時指出,蔡嘉怡已獲自願戒毒機構接收,進行為期十二個月住院式戒毒,報告建議接受為期二十四個月感化。
區域法院法官擔心判蔡嘉怡感化,似乎不足,特地傳召負責撰寫報告的感化官到庭。
感化官指出,蔡嘉怡與父母關係惡劣,十七歲時誕下女兒,現於寄養家庭照顧。
蔡嘉怡認為父母沒有時間照顧她,令她學壞,沒有人生目標,過去生活有很多不幸,遇人不淑,令她人生、親子、自我形象等方面都出現問題。
蔡嘉怡有毒癮,現正接受住院式戒毒療程,感化期間提供的輔導有助更生,蔡嘉怡最終被判感化令十二個月。
馮家俊之後接手「hklovely香港少女論壇」,以「助養」為名,進行賣淫活動。
2017年4月,警方「制勝」行動,搗毀援交網站「hklovely香港少女論壇」,拘捕二十三人,當中包括馮家俊(33歲)。
新界北刑事部警司(行動)李桂華指出,該網站由2012年開始運作,會員人數達十萬,每年得益高達二千萬港元。
2008年至2018年,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進行八次代號「搜鯨行動」,共拘捕一百三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