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隆1971年出生,與母親吳算治及兄長陳成坤,同住藍田興田邨彩田樓。
陳成隆十八歲開始患嚴重糖尿病,每日需注射胰島素針兩至三次,無法工作。
吳算治心臟情況不佳,曾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白內障,有輕度糖尿病,只需服藥控制病情,未達注射胰島素治療程度。
陳成隆一直照顧母親,與母親關係密切。
吳算治曾多次企圖自殺,先後試過飲殺蟲水及清潔劑。
2005年企圖自殺獲救後脾氣轉差,經常說:「最好死咗佢!」
2008年9月,吳算治對陳成隆說,因健康問題受盡困擾,想了結生命。
9月19日晚上七時,陳成坤放工回到家中,發現弟弟倒卧大廳梳化上,母親在睡房牀上昏迷,住所內有兩封陳成隆親筆遺書,內容是母親身體日差,商量後決定一起了結生命。
救護員到場,證實吳算治(77歲)明顯死亡,陳成隆昏迷仍有氣息,送往聯合醫院搶救,五日後,陳成隆情況轉趨穩定。
陳成隆向醫生透露,為母親及自己注射四支胰島素針,自己再吞服六十粒安眠藥自殺。
法醫驗屍發現,吳算治腹部有新近注射痕跡,以她的年紀及體質,不可能自行注射,抽驗血液後,證實含有胰島素。
胰島素上限為21.5國際單位(IU),吳算治體內胰島素劑量達1200國際單位(IU),超出上限五十五倍,死因是注射過量藥物,估計死亡時間為9月19日中午。
精神科專科醫生傅子健表示,患有抑鬱症的患者一同生活,會互相影響及加深對方負面情緒及想法,「對病情一啲都唔好」。
抑鬱症患者不適宜單獨相處,患者很需要家人及朋友陪伴,傳遞正面訊息及協助他們向醫生求助。
傅子健建議患者情緒狀況良好時,應擴闊社交圈子,培養興趣嗜好分散注意力,避免沉浸在負面情緒中不能自拔。
警方調查後,落案控告陳成隆謀殺罪名,陳成坤知道後,在警署內用粗口辱罵警員:「佢兩個都係自殺,做乜告我細佬謀殺?」
陳成隆被控一項謀殺罪名,9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陳成隆仍在醫院留醫缺席聆訊,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再提堂處理。
陳成坤為陳成隆找律師,羈留期間到懲教所探望他,大家姊、阿姨、姨丈都支持陳成隆。
陳成隆被捕後一直還柙,得到懲教署恩准,在懲教署職員押解下,身纏鎖鏈出席亡母喪禮。
1967年,香港廢除「自殺罪」,仍留下「自殺協定」,「協助、教唆及慫恿自殺罪」條文。
相約自殺(「自殺協定」),如果未全部死亡,尚存活的人要負刑責,一般會被控誤殺。
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
(1)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2)凡有人被控謀殺另一人,而證據顯示被控人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一人的被殺,則證明被控人是依據他與死者的自殺協定行事,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3)就本條而言,自殺協定,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但除非一個參與自殺協定的人的作為,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定而死時作出,否則該項作為不得視作依據該協定作出。
執業律師許浩銓指出,「自殺協定」舉證門檻相當高,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招認,取證較難。
2009年11月16日,陳成隆(38歲)解上高等法院受審,控方在開案陳辭說,陳成隆與母親有「自殺協定」,所以沒有控告他謀殺,控以誤殺。
2009年11月17日,陳成坤(42歲)出庭作供時表示,不相信陳成隆會打針弒母,說:「我諗佢落唔到手!」
陳成坤說,母親會為弟弟注射藥物,懂得使用針筒,藥物與針筒都放在家中雪櫃內,家中各人都可以取出來使用。
陳成隆獲准保釋後,在大家姊家中居住。
2009年11月26日,法官準備給陪審團指示,陳成隆沒有出庭應訊,控方聯絡陳成隆姊姊,知道陳成隆在姊姊家中暈倒,送往醫院深切治療部。
11月27日,法官與控辯雙方閉門聆訊後,向陪審團解釋陳成隆因身體不適未能出庭,案件在陳成隆缺席情況下續審,陳成隆家人到法庭了解案件進展。
陳成隆之後一直留院,沒有出庭應訊。
12月1日,五女二男陪審團在陳成隆缺席下,退庭商議約五小時,一致裁定誤殺罪名成立,法官把案押後至12月15日判刑,期間會索取陳成隆精神科及感化報告。
辯方律師表示,陳成隆在判刑時應可再出庭應訊。
2010年1月26日,陳成隆在庭上否認協助母親尋死,說母親因病鬱鬱不歡,趁他在廁所洗衣服時自行注射胰島素自殺,他愛母深切,決定陪母親共赴黃泉。
陳成隆求情指出,母親去世令他深感內疚,將成為他下半生的陰影及記憶,事發後初期,仍有自殺念頭,還柙後情緒漸穩定,對未來生活感樂觀,希望尋找工作。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陳成隆體弱多病,患有抑鬱症,案件開審前,因停服抗抑鬱藥一度要入院。
精神醫生報告指出,陳成隆有可復發的抑鬱症,病情現已受控制,毋須入院,但要得到緊密醫療照顧、家人支持及長期服藥。
陳成隆與母親關係很好,像朋友一樣,母親的死對他留下陰影,事後感到很後悔,收押期間與醫護人員合作,已放下協助母親自殺的罪咎感,陳成隆無對社會造成危害,希望獲得法庭輕判。
法官包鍾倩薇判刑時對陳成隆說:「我收到兩份關於你的報告,精神科醫生的意見用以下術語表達:陳成隆患有慢性精神疾病,即復發性抑鬱症,目前已得到控制,毋須住院治療,但要定期門診受精神科治療及監督,要長期服藥,得到家人的支持最為重要。」
「感化報告建議,你在兩個條件下,被緩刑十八個月:
(一) 你與你的哥哥陳成坤同住。
(二) 你要按精神科醫生指示進行治療。」
「你的的處境很悲慘,大部份生活都非常悲傷,有些人,尤其是你的哥哥,愛你,祝你好運。如果你要自殺甚至試圖這樣做,他們會感到非常難過。」
「為了他們,也為了你自己,希望你選擇活下去,最終找到一些幸福,這符合您最大利益、關心您的人最大利益,以及整個社會最大利益。」
「為促進所有這些利益,做我認為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做到的最好正義,我根據感化的兩個條件讓你緩刑十八個月。」
「要接受為您提供的任何醫療和精神治療,遵循給您的任何建議,服用為您開出的任何藥物至為重要。」
「這是法庭的願望,也是每個人的願望,你的未來會比你的過去好得多。」